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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58773
绪论问题的提出
章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内涵界定
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含义
一、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定义梳理
二、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定义总结
第二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法律性质
一、默示许可是一种合同关系
二、默示许可是侵权抗辩事由
三、默示许可是否属于权利限制
第三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概念之关系
一、知识产权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
二、知识产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三、知识产权默示许可与权利懈怠
四、知识产权默示许可与默示条款
第二章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
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法理基础
一、信赖利益的保护
二、诚实信用的要求
三、利益平衡的需要
四、合理对价的存在
五、机会主义的防范
第二节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适用的法律根据
一、民法上的法律根据
二、知识产权法上的法律根据
第三章知识产权默示许可适用的国际考察
节国外知识产权默示许可适用的考察
一、国外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国外涉及默示许可的知识产权案例概览
第二节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规则分析
一、人民法院的意见
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三、国内涉及默示许可的知识产权案例概览
第四章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发生情形
节专利默示许可的发生情形
一、基于技术标准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二、基于技术推广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三、基于产品销售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四、基于产品修理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五、基于先前使用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六、基于原有协议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七、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八、基于平行进口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第二节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发生情形
一、基于委托创作产生的著作权默示许可
二、基于作品销售产生的著作权默示许可
三、基于软件试用产生的著作权默示许可
四、基于合作关系产生的著作权默示许可
五、基于网页快照产生的著作权默示许可
第三节商标默示许可的发生情形
一、基于股东和任职关系而推定的商标默示许可
二、基于股东分家而产生的商标默示许可
三、基于原有协议而推定的商标默示许可
四、基于销售渠道而产生的商标默示许可
五、基于平行进口而产生的商标默示许可
第五章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构成要件
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形式条件
一、默示许可的形式条件:存在默示行为
二、默示行为不同于沉默
三、默示行为来源于权利人
第二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实质条件
一、默示许可的实质条件:产生合理信赖
二、合理信赖的生成逻辑:推定
三、默示许可产生的主观意图
第三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限制条件
一、权利人自己设定的限制条件
二、权利人因遵循法令产生的限制条件
第四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程序条件
一、默示许可须由被告主动抗辩
二、如何认定存在默示许可的抗辩
第六章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具体内容
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对象
第二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方式
一、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方式的确定
二、默示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三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范围界定
二、标准专利默示许可的标的范围
第四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期限
一、默示许可的期限取决于其赖以成立的基础
二、权利人可否改变或缩短默示许可的期限
第五节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对价
一、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对价的支付
二、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对价的确定
第七章结论与展望
节结论
第二节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Implied License)是指在一定情形之下,基于政策、惯例或交易目的等因素,从权利人的行为、言语或沉默等默示行为中,推定其允许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在法律性质上,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次可归属于一种侵权抗辩事由,但不是一项权利限制制度。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来自信赖利益的保护、诚实信用的要求、利益平衡的需要、合理对价的存在以及机会主义的防范。
在国外,专利默示许可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并可在德国、日本等国司法实践中找到专利默示许可理论的运用。但美国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了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理论,1984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Bandag Inc v Al Bolsers Tire stores, Inc一案,还建立了著名的判断专利默示许可的“Bandag测试框架”。从总体上看,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已经深入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理论来源、法律性质、成立条件、举证责任、限制适用条件、许可内容等方面,更覆盖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权利类型,涉及产品销售、产品修理、技术标准、委托制造、委托创作等广泛的领域。
在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适用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根据,相关规则主要散落在零星的司法解释和不多的案例实践中。法院在2008年的复函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分别涉及标准专利的默示许可和基于产品销售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检索发现,我国法院终认定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成立的案例共有14件,覆盖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种权利类型。
通过探析当前国内外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各种发生情形,可以将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构成要件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默示行为,此为形式要件;二是被控侵权人(使用人)基于权利人的默示行为产生了被允许使用知识产权的合理信赖,此为实质要件;三是不存在排除默示许可适用以及限制默示许可效力的情形,此为限制条件;四是在被控侵权人提出默示许可抗辩的主张后,法院才能适用默示许可规则,此为程序条件。
在不同情形下,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具体内容难以存在统一的标准。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对象有时是不特定的,有时是特定的;在不能推断出确定的许可方式时,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方式应当是普通许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使用范围受到其据以产生的条件的制约或限制。有的默示许可可以延及整个权利内容,进行广泛的利用;有的默示许可则受制于特定的知识产权产品,只能实施与特定产品相关的行为。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期限有的存在于知识产权有效期间;有的则依附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寿命或受制于另一个协议的有效期间。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免费,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主要根据权利人是否已经从中获得相应的对价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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