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474
《金融创新法律评论》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创办,致力于对金融创新的法学理论与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来防范金融创新过程中伴随的风险为着眼点,以保证我国金融稳定、长期、健康发展为目的,以促进我国金融创新法治化为宗旨,搭建一个集中国政法大学与社会各界的法学、金融学、经济学等专家、学者探讨和研究问题的平台。望关注金融创新法治化的专家与学者给予支持和关爱,让此平台成为我国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法学理论与制度完善的智库平台,为我国金融创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从数据行为角度考虑法治化的进程或路径 时建中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大数据·新增长点·新动能·新秩序 陆书春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闭幕词 时建中
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 李爱君
数据安全与监管 李爱君 张 珺
大数据时代中国金融信息保护机构的模式选择 张继红 颜 苏
交易安全视域下我国大数据交易的法律监管 张
敏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之建构
——以电子化储存信息为中心 戴 果
韩国大数据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及其启示 徐世杰 金 秋
运用监管科技(RegTech)革新金融大数据应用的监管 李 根 王 平
从数据本质看数据的法律性质 李海敏
数据垄断的竞争分析路径 曾 雄
网络空间个人数据保护新论
——以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信义义务”为视角 张 丽 张浩伦
购买个人信息可罚性研究 江海洋
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肖向婷
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
——以完善格式条款为视角 秦飞羽
新金融治理:辨释、转型与打击 吴美满
征稿启事
序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7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广泛运用于金融业,导致金融业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模式和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尤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在传统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方式上进行了革命式创新,金融创新模糊了各类金融机构的界限,以及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界限,同时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给金融业带来了不稳定性,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2008年由美国引起的金融危机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对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模式和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同时,民间金融的各种结构化创新更是层出不穷。这些创新也同样引发了风险事件,使公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甚至影响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
金融发展史已充分证明,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可低估的负面效应。克服与减轻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是发挥创新积极作用的前提,因此,各国都是通过制定不同的政策与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例如,金融创新对货币供求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完善宏观调控来抵消;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的监管创新来消解;对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可通过制定宏观审慎性与微观审慎性金融监管制度来防范;对经营风险和突破法律法规的行为,可通过金融监管和司法来控制。因此,政府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要不断根据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政策和策略,加强金融监管和立法,消解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创新法律评论》以探讨消解金融创新负面效应的法学理论、推进相关法制建设为己任,宗旨是发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优势学科的力量,集高校、科研、立法、司法、金融监管等部门及各领域法学专家、学者的智慧,打造一个相关理论探讨和法制建设的智库平台,为我国的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贡献才智和力量。
衷心祝愿《金融创新法律评论》成为金融创新法治化的助推器。
时建中
2016年9月20日
前言
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熊彼特将金融创新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第二类是国际市场的开拓;第三类是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新工具、新方式、新服务的出现;第四类是银行业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改进;第五类是金融机构的变革。根据熊彼特对金融创新的分类,21世纪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在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等方面全方位的创新。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引入金融业,使金融业务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如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务处理手段和程序,存、贷、取、汇、证券买卖、市场分析、行情预测乃至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均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处理,电子化资金转移系统、电子化清算系统、自动付款系统、微信支付、电子钱包等创建,形成了国内外纵横交错的电子网络化资金流转网络,金融和经济信息的传递、储存、显示、记录、分析均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的处理,各种金融交易也普遍使用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报价、撮合、过户、清算……网络与信息技术正在把各种金融业务织进一张巨大的网中。在我国不仅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创新,民间金融与网络与信息技术企业也翻天覆地进行结构设计从事金融服务。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民间金融,利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不是与金融简单的嫁接,是采用新技术和方法,改变原有金融体系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而提供新的金融功能的过程,其目的是要形成新的流动性、营利性和安全性重组,从而提高金融效率,但同时也随之加剧了原有的风险或带来了新的风险。其中,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金融创新风险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与技术的二重性。制度与技术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两个重要力量。对于一国的金融体系来说,它们的作用在于,使金融体系的最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如金融体系的跨时空配置资源必然蕴藏着不确定性,但通过一系列契约安排和新兴技术的运用对这种不确定性加以控制,就可以有效降低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但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契约的不完备和技术运用的不合理在所难免,又产生新的不确定性因素。不确定性因素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可见,从金融风险产生的内部机理来看,利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进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制度与技术的二重性特征。因此,金融创新的风险就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防范,同时这也是由法律的安全价值所决定的,安全是法律持续性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追求,成立法律的核心是保障金融的效率、秩序与安全。”法律的存在,就在于给人们的生活提供方便,或者说给当下的行为以确定的(就义务而言)或可选择的(就权利而言)指向;给纷乱杂的生活世界一个规范性的确定,对人们未来的行为以明晰的可计量的预期。”因此,金融创新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进而维护金融业的长期、稳定、规范化发展。
李爱君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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