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16416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五编二十章,介绍了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活动、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等内容,体系清晰完整,内容简练充实。本次修订力求反映我国立法的*状况,将新近出台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吸纳进来,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方便,并提高学生对重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目 录
目录
编 行政法基础理论
章 行政与行政法
节 行政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三节 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
节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存在形式
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行政法学
节 行政法学与公私法二元论
第二节 行政法学概述
第三节 行政法学的方法
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体系
第四章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节 法治主义——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
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
第四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
第五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行政裁量的规制
第五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行政法一般原则
第二编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
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论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二元论
第三节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七章 行政主体理论
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
第三节 行政授权
第四节 行政委托
第八章 行政组织法
节 行政组织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理论
第三节 中国行政组织法
第四节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公务员法
节 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变动与消灭
第三节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奖惩
第四节 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第三编 行政活动法
第十章 行政行为理论
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行为理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定型化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附款
第六节 行政行为的瑕疵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节 行政立法理论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第四节 行政立法监督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节 行政征税
第二节 行政收费
第三节 公益征收征用
第十三章 行政许可
编 行政法基础理论
章 行政与行政法
节 行政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三节 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
节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存在形式
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行政法学
节 行政法学与公私法二元论
第二节 行政法学概述
第三节 行政法学的方法
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体系
第四章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节 法治主义——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
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
第四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
第五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行政裁量的规制
第五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行政法一般原则
第二编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
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论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二元论
第三节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七章 行政主体理论
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
第三节 行政授权
第四节 行政委托
第八章 行政组织法
节 行政组织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理论
第三节 中国行政组织法
第四节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公务员法
节 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变动与消灭
第三节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奖惩
第四节 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第三编 行政活动法
第十章 行政行为理论
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行为理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定型化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附款
第六节 行政行为的瑕疵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节 行政立法理论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第四节 行政立法监督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节 行政征税
第二节 行政收费
第三节 公益征收征用
第十三章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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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这一法学术语中包含了“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三个行政法学基本的概念,因此,在本编中依次对这些基 本概念分别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行政法的定位、特征、存在形式以及作为法学学科之一的行政法学的对象、方法、体系等,继而分析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的关系密切,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的国内公法”,因此,定义“行政”的概念是确定行政法的概念、性质、对象、范围等的前提。
节行政的概念
“行政”这一用语在政治学、行政学、行政法学等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 对于该用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其不同的含义。但行政法学上的“行政”概念与其他学科并不完全相同,具有行政法上的特殊意义。
一、行政概念的产生
“行政”一词在我国古已有之,例如,《纲鉴易知录》中曾记载“召公、周公行政”,其意为执行政令、推行政务,但这种“行政”与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概念并不完全相同。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概念的产生以分权理论的提出、“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即行政从国家权力中分离而产生。但在封建国家时期,由于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国家统治权作为一个整体由皇帝或国王所掌握,虽然在官僚集团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的分工,但并没有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或行政权。 早提出分权思想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即议事、行政、审判。 ① 其后,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立法权与执行权是分立的” ②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明确提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 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③ ,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当然,“三权分立”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是不可能存在的,特别是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不断扩大而兼有部分立法与司法的职能,使得“三权”之间出现融合趋势。与此相对应,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三权”之间的分立,而承认国家职能的分工。但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国家职能分工,行政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由此而确立。
二、有关行政概念的理论
在行政法学中,有关行政的概念大致可分为消极说与积极说,其中的积极说又可分为实质说以及形式说。 (一)消极说 1.消极说的主要观点 消极说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认为行政权是从国家权力中排除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部分,行政是指国家作用中除了立法、司法之外的事项,故又被称为“控除说”、“排除说”、“除外说”、“蒸馏说”等。鉴于行政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易变性,消极说认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明确行政的内容,而且明确行政的实质性内容往往容易导致过度地承认行政的法律特殊性,因此,首先定义国家权力中较为明确的“立法”与“司法”的概念,进而以“行政权=国家权力—立法权—司法权”的公式得出行政的范围,并以此作为行政的定义。 2.消极说的问题 现代行政复杂多样,具体确定行政权的内容极为困难,因此,以消极说作为行政的定义是较为便利的方法,不仅可以毫无遗漏地概括行政的范围,而且可以适应现代行政不断变革的需要。可以说,现在大多数的行政法理论依据该学说来定义行政的概念。但消极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从积极说的观点来看,消极说并没有从正面定义行政的概念,并不具有作为“定义”的作用。其次,消极说与“三权分立”原则在近代欧洲确立的历史过程相一致,该观点适合于定义从主义国家向近代国家发展、“三权分立”原则确立初期的行政的概念。当时,“三权”之间的界限清晰,而且,行政权在内容方面也被限定于维持秩序等“消极行政”领域,行政的范围比较容易界定。但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同时兼有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的部分功能,“三权”之间呈现融合趋势,因此,以消极说来界定行政的概念并不妥当。
节行政的概念
“行政”这一用语在政治学、行政学、行政法学等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 对于该用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其不同的含义。但行政法学上的“行政”概念与其他学科并不完全相同,具有行政法上的特殊意义。
一、行政概念的产生
“行政”一词在我国古已有之,例如,《纲鉴易知录》中曾记载“召公、周公行政”,其意为执行政令、推行政务,但这种“行政”与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概念并不完全相同。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概念的产生以分权理论的提出、“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即行政从国家权力中分离而产生。但在封建国家时期,由于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国家统治权作为一个整体由皇帝或国王所掌握,虽然在官僚集团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的分工,但并没有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或行政权。 早提出分权思想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即议事、行政、审判。 ① 其后,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立法权与执行权是分立的” ②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明确提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 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③ ,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当然,“三权分立”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是不可能存在的,特别是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不断扩大而兼有部分立法与司法的职能,使得“三权”之间出现融合趋势。与此相对应,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三权”之间的分立,而承认国家职能的分工。但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国家职能分工,行政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由此而确立。
二、有关行政概念的理论
在行政法学中,有关行政的概念大致可分为消极说与积极说,其中的积极说又可分为实质说以及形式说。 (一)消极说 1.消极说的主要观点 消极说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认为行政权是从国家权力中排除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部分,行政是指国家作用中除了立法、司法之外的事项,故又被称为“控除说”、“排除说”、“除外说”、“蒸馏说”等。鉴于行政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易变性,消极说认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明确行政的内容,而且明确行政的实质性内容往往容易导致过度地承认行政的法律特殊性,因此,首先定义国家权力中较为明确的“立法”与“司法”的概念,进而以“行政权=国家权力—立法权—司法权”的公式得出行政的范围,并以此作为行政的定义。 2.消极说的问题 现代行政复杂多样,具体确定行政权的内容极为困难,因此,以消极说作为行政的定义是较为便利的方法,不仅可以毫无遗漏地概括行政的范围,而且可以适应现代行政不断变革的需要。可以说,现在大多数的行政法理论依据该学说来定义行政的概念。但消极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从积极说的观点来看,消极说并没有从正面定义行政的概念,并不具有作为“定义”的作用。其次,消极说与“三权分立”原则在近代欧洲确立的历史过程相一致,该观点适合于定义从主义国家向近代国家发展、“三权分立”原则确立初期的行政的概念。当时,“三权”之间的界限清晰,而且,行政权在内容方面也被限定于维持秩序等“消极行政”领域,行政的范围比较容易界定。但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同时兼有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的部分功能,“三权”之间呈现融合趋势,因此,以消极说来界定行政的概念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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