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8229
聚焦仲裁行业,收录中外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民商事理论性、实践性的文章。
《北京仲裁》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主办,主要刊登中外仲裁、调解、工程评审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民商事理论性、实践性的论文或者介绍性文章以及符合前述范围的翻译文章。本刊每年出版四辑,本辑下设“专论”、“域外撷英”等栏目。
专论
001论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程序的法律性质
——以各地法院33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张宝成
017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
——就常州仲裁委员会(2007)第×××号仲裁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与朱树英老师商榷/司占杰
030 国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张建
04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效力的类型化分析/高印立 黄丽芳
051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可仲裁性研究/谭敬慧 沙姣
域外撷英
077 纵观仲裁:过去·现在·未来/Karl-Heinz Bckstiegel著 傅攀峰译
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可仲裁性研究
谭敬慧 沙姣
内容摘要
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问题是近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全面推进和实施中的焦点问题,直接的体现即为2015年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并引发了专家们对行政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热议。
进一步的是,基于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路径,继而从一定意义上对特许经营模式的商业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结合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和目的,经过研究和分析认为,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赢的商事活动,且特许经营协议具有可协商性、可谈判性、可获利性、可经营性和可仲裁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兼具公法和私法二者之内容,该复合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其争议类型的多样化,故而认为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建议采用不同诉讼请求可以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允许根据诉请标的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行政活动的争议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对于不涉及行政权力的争议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予以权利救济;同时因仲裁较诉讼更加便捷高效,也可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的重要路径。
本文的形成,受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的《特许经营立法专家会议》上众多专家的思想启发,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整理分析,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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