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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225360丛书名: 中公版2017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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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因印刷批次不同,图书封面可能与实际展示有所区别,增值服务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以读者收到实物为准。
《中公版·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真题汇编》内容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真题内容,实属编者的良心之作,题目按照难度大小排序,先做简单题目,一步步攻克难度较大的题目,从而实现层层推进,深刻把握考点,解析部分融合了授课老师的多年授课经验,剖析问题精准到位,解析内容是实实在在的干货,有效节省了复习时间,提高学生对真题的把握度,大大增加了过关胜算!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真题汇编》包含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自2011年—2016年六年卷三真题,涵盖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本卷真题为分科真题,每一个科目中按考点不同排列,题目的先后顺序是按照题目的难易程度进行编写,先易后难,每一道题目后面有考点、相关法条、答案解析,能够帮助考生有效提升。
目 录
章民法总论
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自然人
第三节法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代理
第六节诉讼时效
第二章物权法
节物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
第三节用益物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
第五节占有
第三章债法总论
节债的概述
第二节债的发生
第三节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四节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四章合同法
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节合同责任
第四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五节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六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七节技术合同
第五章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人身、婚姻、继承
节人身权
第二节婚姻
第三节继承
第七章知识产权法
节著作权法
第二节专利法
第三节商标法
章《公司法》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七章《保险法》
第八章《证券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海商法》
节导论
第二节总论
第三节分论
第四节仲裁制度
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自然人
第三节法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代理
第六节诉讼时效
第二章物权法
节物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
第三节用益物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
第五节占有
第三章债法总论
节债的概述
第二节债的发生
第三节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四节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四章合同法
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节合同责任
第四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五节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六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七节技术合同
第五章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人身、婚姻、继承
节人身权
第二节婚姻
第三节继承
第七章知识产权法
节著作权法
第二节专利法
第三节商标法
章《公司法》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七章《保险法》
第八章《证券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海商法》
节导论
第二节总论
第三节分论
第四节仲裁制度
在线试读
篇
民法
节民法概述
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第51题)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考点】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物权的保护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解析】A错误: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该停车位是甲购买,并不能因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
B错误:虽建设观光电梯损害了甲的利益,但是电梯已经建成,符合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此时若强行拆除电梯,将会对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产生损害,构成权利滥用。
C正确:根据上述B项的分析,乙公司的行为虽然侵犯了甲的权利,但是为避免权利滥用,甲可主张损害赔偿。通过置换车位进行损害赔偿,其实是一种代物清偿,这样更能兼顾双方利益。
D错误: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当乙公司对甲进行损害赔偿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无权再获得其他利益。
【答案】ABD。
2.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第1题)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解析】A错误:尽管洪水冲毁房屋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张某负担,张某仍应履行还贷义务。
B错误:还贷能力与是否负有还款义务无关,即使债务人身无分文,没有还款能力,但是仍负有还款义务。
C错误:银行可以做坏账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非只要贷款购买的房屋损毁即应将贷款做坏账处理,丙的说法中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D正确:张某仍负有还款义务,仍然还款是履行义务,体现了诚实信用,彰显了契约精神。
【答案】D。
■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第1题)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悬赏广告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时,要先看民法是否调整该关系。
A错误:甲与税务机关形成的税法上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调整,而非民法,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B正确:乙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为单方允诺行为,能够产生拾得者与乙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单方允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为民事法律关系。
C错误:丙对女友的承诺仅仅是一种普通的情谊行为,该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D错误:丁与福利院产生的法律关系受社会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B。
2.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10题)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
【考点】情谊行为
【解析】情谊行为,又称为好意施惠行为,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所以情谊行为虽然是一种行为,却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B错误:本题中,甲邀请乙到家中吃饭的行为为情谊行为,即使乙答应赴约,双方之间也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产生合同关系,故乙未赴约并非违约。
C错误:甲被热油烫伤与乙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乙无须承担甲受伤的侵权责任。且甲乙间未产生法律关系,乙无赴约的法律义务,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所以乙对于饭菜的损失,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D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甲乙之间并未有过订立合同的缔约行为,也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A正确。
【答案】A。
3.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题)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考点】权利义务相一致、无主财产的归属、公平正义理念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2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解析】A错误:薛某为赔偿义务人,但是并非没有对应权利人,此案有权利人(即死者的近亲属),只是权利人尚未找到。
B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2条的规定,交警大队暂时保管6万元的行为有法可依,不属于不当得利。
C错误: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薛某不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D正确:对于确未找到权利人,6万元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此时可以依据法理类推适用《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认定6万元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答案】D。
4.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年卷三第1题)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考点】情谊行为
【解析】A不成立:张某允许李某搭乘便车是情谊行为,双方不产生法律关系。但在搭载过程中由于张某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因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须承担侵权责任。
B成立:唐某因雪崩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王某能够免责。同时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登山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的发生,因此发生意外,唐某应自担风险。
C不成立: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可能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D不成立:共同饮酒后,应当注意不能使饮酒者处于危险状态,如独自下楼梯、过马路、酒后驾车回家等。尽管何某召集后没有对郑某强行劝酒,但在郑某畅饮后,依然任由其驾车,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故D错误。
【答案】B。
民法
节民法概述
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第51题)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考点】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物权的保护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解析】A错误: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该停车位是甲购买,并不能因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
B错误:虽建设观光电梯损害了甲的利益,但是电梯已经建成,符合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此时若强行拆除电梯,将会对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产生损害,构成权利滥用。
C正确:根据上述B项的分析,乙公司的行为虽然侵犯了甲的权利,但是为避免权利滥用,甲可主张损害赔偿。通过置换车位进行损害赔偿,其实是一种代物清偿,这样更能兼顾双方利益。
D错误: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当乙公司对甲进行损害赔偿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无权再获得其他利益。
【答案】ABD。
2.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第1题)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解析】A错误:尽管洪水冲毁房屋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张某负担,张某仍应履行还贷义务。
B错误:还贷能力与是否负有还款义务无关,即使债务人身无分文,没有还款能力,但是仍负有还款义务。
C错误:银行可以做坏账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非只要贷款购买的房屋损毁即应将贷款做坏账处理,丙的说法中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D正确:张某仍负有还款义务,仍然还款是履行义务,体现了诚实信用,彰显了契约精神。
【答案】D。
■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第1题)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悬赏广告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时,要先看民法是否调整该关系。
A错误:甲与税务机关形成的税法上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调整,而非民法,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B正确:乙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为单方允诺行为,能够产生拾得者与乙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单方允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为民事法律关系。
C错误:丙对女友的承诺仅仅是一种普通的情谊行为,该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D错误:丁与福利院产生的法律关系受社会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B。
2.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10题)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
【考点】情谊行为
【解析】情谊行为,又称为好意施惠行为,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所以情谊行为虽然是一种行为,却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B错误:本题中,甲邀请乙到家中吃饭的行为为情谊行为,即使乙答应赴约,双方之间也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产生合同关系,故乙未赴约并非违约。
C错误:甲被热油烫伤与乙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乙无须承担甲受伤的侵权责任。且甲乙间未产生法律关系,乙无赴约的法律义务,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所以乙对于饭菜的损失,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D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甲乙之间并未有过订立合同的缔约行为,也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A正确。
【答案】A。
3.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题)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考点】权利义务相一致、无主财产的归属、公平正义理念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2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解析】A错误:薛某为赔偿义务人,但是并非没有对应权利人,此案有权利人(即死者的近亲属),只是权利人尚未找到。
B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2条的规定,交警大队暂时保管6万元的行为有法可依,不属于不当得利。
C错误: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薛某不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D正确:对于确未找到权利人,6万元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此时可以依据法理类推适用《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认定6万元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答案】D。
4.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年卷三第1题)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考点】情谊行为
【解析】A不成立:张某允许李某搭乘便车是情谊行为,双方不产生法律关系。但在搭载过程中由于张某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因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须承担侵权责任。
B成立:唐某因雪崩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王某能够免责。同时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登山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的发生,因此发生意外,唐某应自担风险。
C不成立: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可能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D不成立:共同饮酒后,应当注意不能使饮酒者处于危险状态,如独自下楼梯、过马路、酒后驾车回家等。尽管何某召集后没有对郑某强行劝酒,但在郑某畅饮后,依然任由其驾车,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故D错误。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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