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2852
《投资者》旨在以法学、经济学领域探究为重点,面向监管层、专业人士、中小投资者,丰富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手段,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救济赔偿救济渠道,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法治与司法救济等软实力水平。《投资者(第2辑 2018年4月)》由政策解读、理论探究、市场实务、投教园地、案例探析五部分组成,包含CDR发行、证券业纠纷解决机制、公司治理准则、内部交易民事诉讼、上市公司分拆上市、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证券支持诉讼、ST生化要约收购案、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等内容。
政策解读
CDR发行交易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 潘向东 刘娟秀 郑嘉伟
理论探究
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证券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范愉
公司治理准则的司法适用 曹兴权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与模式选择 邢会强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徐聪
市场实务
论投服中心的定位、职能与前景 邓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 李有星 潘政
行政调解化解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吴伟央
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探索与思考 苟晨露
投教园地
深交所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基于深市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特征的分析 徐良平 刘然
进一步加强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以安徽实践为例 马鸣
顺“适”而为 比比皆“适”
——论投资者教育在适当性管理中的重要性 郑晓雯
案例探析
“庶民”的胜利
——“ST生化要约收购案”评析 陈洁
域外视窗
从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谈起 郑学勤
征稿启事
编辑体例
卷首语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对试点原则、试点企业、试点方式及投资者保护工作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本辑开设政策解读栏目,对该文件进行研究探讨。同时继续坚持实践性、探索性、前瞻性的研究态度,围绕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这个核心,吸纳法学、金融、经济界的名家,业内一线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共同为推动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深入探讨与研究。本辑共分为6个栏目,共收录14篇文章以飨读者。
【政策解读】收录了1篇文章。
潘向东、刘娟秀及郑嘉伟的《CDR发行交易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通过对存托凭证的理论综述,详细介绍了DR的构成要素和运作流程,结合ADR和TDR发行的经验,尤其通过对TDR陷入交易量萎缩、挂牌数量负增长的原因分析,探讨了国内发行CDR可能的交易和运行机制,结合CDR发行对市场的影响,前瞻性地分析了CDR发行可能遇到的难点,终从明确试点企业的筛选机制,提高CDR发行定价效率,发挥CDR自由转换机制,加强监管配套、实施跨境监管等五个方面完善配套措施,以期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加快CDR进入中国的步伐,丰富金融市场创新工具,拓宽投资者投资渠道,实现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理论探究】收录了4篇文章。
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治理、事后救济制度建设等各项环节,范愉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证券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一文中指出,根据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原理和规律,在谨慎尝试示范诉讼、团体诉讼的同时,应将重点放在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治,将先行赔付、赔偿基金制度化,构建常规性非诉讼救济机制上。可在现有投服中心、行业协会调解和投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建立统一专业权威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更加快捷、经济、公平、全面的救济。
曹兴权在《公司治理准则的司法适用》一文中认为,我国公司治理准则被消极对待的根本原因在于,自上而下的制定与推行机制背离公司治理准则的自律逻辑和内生属性。若坚持现有体制,则应主动利用司法裁判活动的检验、推广与发展促进效应,引导作为软法规范的公司治理准则规范向企业组织习惯的回归,弥补因自上而下的监管实践而内生的体制性缺陷以及因资本市场不成熟导致的遵守或解释评判机制而内生的市场性缺陷。为此,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者应关注司法对公司治规范的需求以及审查立场,完善修订机制与推广实施机制。
邢会强的《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与模式选择》认为,我国内地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较弱需要加以改进,而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较强,可作为我国建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范本。可在借鉴美国模式、我国台湾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建立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民事诉讼为补充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模式。
徐聪的《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认为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对中小股东利害关系重大,由于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以及大股东在分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现有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局限性并不能使这一情况发生改变。在分拆上市的过程中,涉及中小股东重大利益时应当实行分类表决机制,让中小股东集中行使表决权,使异议股东的利益得以保护。
【市场实务】收录了4篇文章。
邓峰的《论投服中心的定位、职能与前景》认为,中国的投服中心是对现有制度环境有针对性的反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根据组织化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扩充其角色和职能,知识化、法定化乃至独立化,服务内容扩展化和平台化构成了未来的目标。
李有星、潘政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直接关系投资者的原告资格、胜诉权和损失赔偿等权益。揭露日的确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多有争议。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满足法定要件的、能够相对确定地揭露虚假事实相关”信息真相”,揭示的内容应当具有指向性和相当的确定性,同时应着眼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考量,避免过度的”二次伤害”发生。
吴伟央的《行政调解化解证券期货民事纠纷》认为,基层证监局在处理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探索适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证券期货民事纠纷,取得了较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对证监会系统构建行政调解制度、化解证券期货民事纠纷的理论和实务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就当前条件下构建和适用证监会系统行政调解机制的相关工作提供了建议。
苟晨露的《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探索与思考》认为,证券支持诉讼这一创新机制的建立,系基于对我国”散户”权益救济现状的分析,借鉴境内外司法实践,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机制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支持诉讼对象选择专业性、公开征集模式创新性、宣传教育针对性的特色。为克服证券支持诉讼申请投资者数量激增、诉讼周期长等诉讼”瓶颈”,探索与构建示范判决制度具有其必要性。
【投教园地】收录了3篇文章。
徐良平、刘然的《深交所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探索–基于深市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特征的分析》认为,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一多四弱”的基本特征,一方面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构筑平台、搭建桥梁、引导投资者形成内在的自我保护能力。近年来,深交所不断汇聚市场合力,深入开展三大投教主题活动;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构筑六位一体服务平台;持续创新投教产品形式与内容,借助五大信息渠道提升宣传力度,打造出独具特色的”365″中小投资者权益平台。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先导,在深入把握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科学有效的投资者保护路径。
马鸣的《进一步加强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安徽实践为例》从经营机构角度出发,指出了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作用机理,分析了我国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当前安徽地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投资者教育工作新方式和方法的具体实践为例,对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研究。
郑晓雯的《顺”适”而为 比比皆”适”–论投资者教育在适当性管理中的重要性》认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案例探析】收录了1篇文章。
陈洁的《”庶民”的胜利–“ST生化要约收购案”评析》认为,资本多数决和资金为王的并购市场上,市场各方对监管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同市场主体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一样,都要不断经受市场的洗礼和冲击。在这样复杂多元的博弈中,庶民的胜利很难是常态。但是,伴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监管规则的完善与监管水平的提升,中小投资者集体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己权利的愿望并非梦想。尽管道路漫漫,但我国并购市场越来越多庶民胜利,就意味着我们投资者保护的进步和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我们期待这样的胜利,即便它是透着沧桑,跋涉而来。
【域外视窗】收录了1篇文章。
郑学勤的《从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谈起》认为,美国的证券监管在历史上是一个创举。它创造了一种介于对市场放任自由的管理方式以及对能源电力等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产业的传统监管之间的一种监管方式。
投资者保护是美国证券监管的核心,其主要手段是信息披露。惩治执法是对信息披露的补充。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工作是防止和惩罚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投资者保护本身不是目的,但离开了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就无法实现集资功能。投资全民化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许多有益经验,但也受自身历史条件的限制。向成熟市场的学习,不仅要了解他们怎么做,而且要了解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以建立自己精准有效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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