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34861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丽都饭店是在北京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则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根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与北京丽都饭店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于承建北京丽都饭店工程而后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欠款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将此争议提 交CIETAC解决。由于丽都饭店是在北京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本身就具有国际因素,所以,CIETAC认为其对该案有管辖权,仲裁庭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丽都饭店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欠款的仲裁裁决。丽都饭店未能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该裁决,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丽都饭店提出抗辩,称其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而两个中国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国内经济合同,CI-ETAC对两个中国法人之间由于 国内经济合同的争议无管辖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裁定CIETAC对此案无管辖权,进而拒绝承认与执行CIETAC的这一裁决。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法人的国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解释。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具有国际因素或者跨国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代理关系,国际工程承包,跨国旅游、留学、服务等关系,跨国婚姻、继承关系,产品责任,跨国交通事故、跨国侵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等关系。例如,中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或者两个外国人在中国结婚。例如在“朗科公司案”中,朗科公司在美国法院控告美国PNY公司侵犯了其在美国获得的优盘专利权。在“丽都饭店案”中,CIETAC会认为丽都饭店是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因而该案具有涉外因素,故而根据丽都饭店与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之间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该案,认为本会对本案有管辖权,进而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了裁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合同法》,认为丽都饭店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丽都饭店属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的国籍,而两个中国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争议,应当由《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国际民商事关系包括涉外民商事关系,其含义更加广泛。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中,经常使用的是涉外民商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 章的标题就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于何谓“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8年1月26日审判委员会上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作出了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商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四要素是: 1.主体有国际因素 此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参加者有外国因素,例如,中国人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结婚,或者中国外贸公司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订立国际商事合同。中国深圳朗科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法院对美国PNY公司侵犯其优盘专利提起的侵权行为之诉中,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为美国PNY公司,是依据美国当地的法律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客体有国际因素此即民商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外,例如中国公民继承在外国的财产,中国公司承包位于巴基斯坦的工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位于我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等。 3.法律事实有国际因素此即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例如,两个中国公司在巴黎订立了购买位于巴黎的房产的合同;中国远洋货轮与巴拿马货轮在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朗科公司案”中,侵犯朗科公司优盘专利的行为发生在美国。 4.争议解决地点有国际因素两个中国法人约定到外国进行诉讼和仲裁,解决它们之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例如,两个在我国苏州设立的新加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在无锡承包一个建设工程而发生了争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法院或者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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