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33483685
本书为“中国历史研究学术文库”之一。书中全面探讨了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的关系,具体分析了明代的商业政策、商业管理和商税征收及侵剥商权的行为、商人的法权地位、明代国家同商人的合作、商税征收、士商关系等,揭示出明代商业发展与国家体制之间关系的一般特征,即明代商品经济繁荣与帝制体系强固并行,双方磨合为一基本洽和局面,达成一种互适共生的历史演进态势。
绪 论
一、问题提出
二、相关研究
三、研究意义与内容框架
第一章 明代的商业政策
一、明太祖的商业政策及对商人的态度
(一)“重农”视角下的“禁末”心态
(二)建立商业贸易制度法规
(三)实施“禁海”的本意
二、永乐到万历中期的商业管理和商税征收
(一)永乐至宣德时期
(二)正统至正德时期
(三)嘉靖至万历中期
三、明中后期皇权滥用对商人的侵剥及朝臣的恤商建言
(一)广派税使
(二)强佥商役
(三)苛征官木
小 结
第二章 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
一、对关市征商的基本看法
(一)阐释关市缘起及其社会职能
(二)提倡商民一体同视
(三)批评病商弊政
二、加强榷政监管及施惠商民的言行
(一)强化监管
(二)惠恤商民
三、对商税价值功用、征缴方式及农商关系的思考
小 结
第三章 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
一、法律规范下的商人权利地位
(一)服饰规定与路引制度中的“抑商”含义
(二)法律典章对商业行为的规范及商人权益的保护
(三)科举应试中“商籍”的确立
二、商事诉讼中商人的法权地位
(一)以苏州工商业碑刻为例
(二)以《盟水斋存牍》为例
小 结
第四章 明代国家同商人的合作
一、盐法运行中的官商合作
(一)开中法确立的官商合作架构
(二)“叶淇变法”对官商合作方式的适应性调整
(三)盐法改革对商人内部及官商利益关系的平衡
(四)盐政事务中士大夫的官商合作主张
二、茶法运行中的官商合作
(一)茶法运行概况
(二)朝臣对茶政事务中官商合作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官商合作
小 结
结 论:明代商人、商业与帝制国家体系基本关系
参考文献
后 记
绪 论
一、问题提出
明代以来,伴随商品生产的发达与物资流通的广泛,商人阶层普遍兴起。当时的中国,无论就其国际处境还是国内社会经济结构而言,也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其间商人的活动与社会变迁的历史过程相呼应,他们在扩充商业资本、繁荣商品经济的同时,本身亦成为国家和社会体系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内在力量。以上看法已是国内外诸多学者的大致共识,不过,在如何呈现明代社会变化的真实面貌并解释该社会总体形态特征及演进趋势方面,学界尚存不同认识,仍有进一步澄清和讨论的必要。
本书以社会变迁中的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基本关系为中心,重点探讨彼时政府管理层的商业政策、观念及商人在既有国家社会构造中的权利地位,以期能够就此提出一些新的认识。先前相关研究,往往接受并采用“现代”社会如何生成的话语模式,以西方社会的演进情态和过往经验为参照尺度,仅把中国历史当做相对西方的比较对象。此类研究通常先验认定中西社会按照相同规律,性质上同属于一种历史运动进程,于是以否定姿态将明清时期应然视为传统中国正处在自我解体过程中的“封建社会”末期。理论上这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以自给自足的农业形态为主要特征,而转贩贸迁的商人即被看成体现着先进商品经济含义的一类人群,他们的商业活动和资本积累瓦解了先前自然经济基础,其自身伦理及行为取向也应该同行将替代“封建社会”的资本主义工商社会趋向一致,甚至还被赋予了促生新式生产关系和精神文化以引领社会进行体制变革的历史使命。总而言之,作为传统社会内部的异质分子,明清商人与当时国家社会体制在本质上是矛盾冲突的。
由此预设出发,以往研究大多关注明清商人能否突破旧有体制束缚,从而成长为具有独立阶级意识的社会领导角色,在具体操作上则着力从当时商人、商业的持续发展中找寻某些近似西方的能够推动社会向资本主义进步变革的因素和迹象,即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这种思路方法显示了中国学界试图破除西方长期流行的源于“东方专制主义”“亚细亚形态”等各种“中国停滞论”说辞的努力,同期发掘的大量有关明清社会经济关系及发展状况的原始文献,亦为今后的实证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西方现代文明的兴起实是一场历时长久、规模宏大且基于其自身历史形成的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及内外环境等各领域嬗变在内的全方位系统性综合结构推演结果,中国学者刻意阐释的市场经济繁荣、商业资本扩大、商品产量提高及生产劳动中出现雇佣关系诸要素,并不能构成古代社会必然朝资本主义体制顺向递进的充分条件。事实上,明清中国也确实没有发生这样的根本转变。
既然中国后来未曾产生原发资本主义,面对这一现实,很多研究者又不得不退回来强调传统商人落后保守及其与政治权贵势力结合依附的一面,问题指向就变成探寻中国内部“封建社会”自我解体抑或资本主义发生障碍的原因。更有甚者依然主张传统中国的长期延续停滞性,认为其在近代受到西方强烈的外力刺激前几乎不具备自行更新的条件和能力。此种研究始终是以西方历史经验作为衡量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统一标准,把中国置于背离西方的相对“变态”的演化道路上,其间商人角色亦陷入自身属性非进步即落后、与既有体制关系非对立即附庸的复杂纠结中。
然而实际情形是,帝制中国一直都是一个覆盖广袤地域和众多人口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农业、商业、手工业、畜牧业多元经济并举。商业满足了不同地区间产品交换与物资调动的需要,维持着社会经济平稳运行,是中央集权的庞大国家所不可或缺的基本经济成分之一,且越到帝制后期其重要地位愈加突显。商人同样在这个涵盖广泛的共同体中担当着沟通促进各地经济交流的关键角色,他们作为传统社会“四民”一员,本身也构成了中国历史内在嬗变的结构性要素。同时,在华夏文明核心区和边缘区长时段内聚式的互动交融中,中国历史社会的文明演进前后相承,保持了长久活力而未尝中断,并最终于清代完成了中华文明地理区域同国家行政版图的基本重合,整合农耕与游牧社会后的国家共同体又在接续前代社会变迁倾向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推进发展。再者,一些研究表明,“封建”本意是指中国先秦时期以西周分封制为典型方式的封邦建国制度,与帝制时期中央集权的官僚郡县体制有明显区别,且秦以后已不再成为主导性的国家制度与社会形态。而出自社会发展五形态递进说,用以指称中国前现代社会的“封建社会”概念其实是一种刚性简约的直线逻辑演绎,缺乏充分的学理论证和事实依据,泛化与模糊了“封建”原义。如此一来,与其过分纠缠中国本未发生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为什么没有发生,远不如正面探析明清中国社会整体正在发生何种变化更有意义。
近年来,赵轶峰先生以中国历史作为研究主体,全面考察了明清时期国家、社会、文化总体形态,认为从公共权力组织方式角度看,涵括中央集权世袭君主制、科举—官僚制、贵族制、宗法制等的传统政治架构之主导方面仍然沿着先前帝制体系轨道演进,没有形成突破帝制意识形态的新质政治文化趋势,而在明代经济领域则可以辨识出五项最具结构性意义的突出变化,即称量形态的白银成为主导货币、赋役体制中基于土地并以货币征收的赋税比例扩大、货币主导的政府财政体制形成、国内和国际市场体系发展、人口大幅增长并带来新的经济局面,同时明中叶开始展现出的中国社会诸多新异且不可逆的变化过程还包括卷入全球性大变迁、社会分层体系简单化、商业与商人地位上升、市民文化活跃、儒学社会化等。基于以上认识,他提出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即这是一种“在中央集权的帝制体系框架内展开的以农业、手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商业化程度日益增强的社会,其最基本特征是,帝制—官僚—郡县体制与农商混合经济达成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共生态”。明清国家体系保持了多民族统一框架下的皇帝—官僚制和残余形态贵族制传统,农业一直是其重要经济基础,与帝制时代前期相比,“差别在于商业经济社会关系在全社会的蔓延,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人的大幅度增强的自由程度和流动性”。这个社会帝制体系的稳固强化与商品货币经济繁荣并行不悖,商人财富实力提升,与士绅阶层同居社会优势地位,“士与商的融合也在悄悄地发展,逐渐向形成‘绅商’支配结构的方向演变”。同时,商业资本的大规模运作虽能引起明清社会总体结构出现一些变动,但“它基本没有造成国家组织方式的改变,没有造成持续的颠覆性社会思想、观念潮流,没有造就出新的强大而独立的社会阶层来引导社会组织变更”,或者说,“这是一种虽然商品经济相当发达,但没有科技革命,因而不能发生真正意义上的工业化,也没有发生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组织改造及相应的观念变革,社会秩序在久已存在的‘帝制—官僚—州县’体制框架内继续运行的结构状态”。综合来看,在继承性与变迁性要素共同作用下,“明清时代中国社会形态的突出特征,正是商业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由度的增强以及庶民文化的发达趋势与中央集权的君主—官僚—贵族体制的持续发展,构成了一种自洽格局”,而“这种自洽格局显示出帝制农商社会在商品经济繁荣情况下继续延伸的潜能”。这样,不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能反映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且包容了较发达商业资本和商品经济的中国帝制体系也未曾发生自行解体现象,“如果没有后来西方殖民主义的入侵,中国会在农商为本的帝制社会的道路上继续缓慢演变,它前面有资本权力膨胀、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市民阶层壮大、社会自由扩大、乡村被城市吸附和支配的很直接的前景,但没有代议民主制的前景”。也就是说,明清时代的中国在帝制框架前提下向着以农商为基础的商业化社会逐渐演变,既包含“现代性”而非处于停滞,亦未走在与西方相同的“现代化”道路上,故体现为人类历史上一种独特的社会演进形态。
如果上述见解成立,那么意味着自中国社会经济格局与国家权力架构二者演进趋势看,商业和商人已经成为明清帝制国家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在组成要素。彼时国家经济管理部分顺应市场规律,为商业活动的继续展开留下了较大空间。在此社会经济结构下,商人与商业资本同既有国家社会体制具有深度契合性,其进一步发展繁荣,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不一定会造成“帝制农商社会”的解体。由此则引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课题:明清商人在何种意义上与当时国家和社会体制是矛盾冲突的,又在何种意义上与其是互洽兼容的?亦即就中国历史社会发展演变含义而言,明清商人同既有体制和文化传统之间,到底表现出怎样的基本关系?这样,从理论建构回归实证考察,需要研究者对上述话题重加审视,通过细致梳理辨析史料予以具体判断说明。故沿着这一追问,本书立足于实证研究方法,尝试对明代社会变迁中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相关问题做出合理阐释与解答。
相关代表性研究可参见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张显清主编:《明代后期社会转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
赵轶峰指出,“商业资本在中西文明的古典时代都已经产生,但只能达到商业繁荣,却不能催生出资本主义体制”,而“从资本、雇佣劳动、商品生产、商品市场这几个要素看,15到17世纪中国与欧洲经济有大量的共性现象”,然“这类的确与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相吻合的社会经济因素,并不一定会成长壮大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也不一定能构成向资本主义主导的经济秩序稳步推进的历史过程”,故“同一时期中国所发生的社会变动,与欧洲的变动之间,有关联,有相似处,但总体而言不在同一轨道上”,因此必须正视二者差异,“所有试图通过单一要素——无论是雇佣劳动关系、GDP,还是伦理价值的比较——来分析中欧历史道路的相似的方法,能够说明的问题甚为有限,有时甚至是误导性的”。参见:赵轶峰:《世界大变迁与明清中国——对现代早期东西方历史进程的再思考》,《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6期,第151~152页。
黄宗智虽曾表示,把社会停滞与前商品化经济相联系,将近代化等同商品化,以及主张商品化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其实反映了当前研究中中西方共同存在的一种规范认识危机。不过他同时申明,明清时期蓬勃的商品化现象显示出的是“过密型”没有发展的增长,与小农生产长期停留于糊口水平形成悖论,这种解释反而进一步印证了传统中国社会发展停滞的观点。参见[美]黄宗智:《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
参见赵轶峰:《中华文明的延续性、内聚性及其演进的模式特征》,苗长虹主编:《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第11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
相关研究可参见赵轶峰:《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看法》,《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参见赵轶峰:《政治文化视角下的明清帝制农商社会》,《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赵轶峰:《明代经济的结构性变化》,《求是学刊》2016年第2期;赵轶峰:《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纲》,《古代文明》2011年第3期,第103~104页。
赵轶峰:《明代的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308页。
赵轶峰:《明清江南研究的问题意识》,《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4期,第92页。
赵轶峰:《政治文化视角下的明清帝制农商社会》,《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21页。
赵轶峰:《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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