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72667丛书名: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目录
章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
李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二、
郭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
三、
张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
高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五、
覃某宝等人犯聚众斗殴罪
六、
尹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七、
龙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八、
华某某、顾某某等人犯赌博罪
九、
王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
十、
杜某金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一、
王某甲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二、
张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三、
蔡某勇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十四、
任某某、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十五、
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六、
刘某发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十七、
王某甲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十八、
杨某、马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
十九、
胡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十、
刘某某、范某某犯聚众淫乱罪
二十一、
黎某甲、黎某乙犯盗窃尸体罪
二十二、
朱某侠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二十三、
李某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二十四、
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十五、
杨某芳、张某源犯代替考试罪
二十六、
覃某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
二十七、
蒋某甲、周某、蒋某乙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章妨害司法罪
一、
聂某某等人犯伪证罪
二、
谭某甲、张某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三、
郭某、章某犯虚假诉讼罪
四、
占某甲、占某乙犯窝藏罪
五、
张某、李某犯包庇罪
六、
李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
杨某某犯脱逃罪
八、
李某甲、鄂某某等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九、
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
周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一、
周某某等人犯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章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
侯某、李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
李某甲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三、
孟某妍、张某川、马某刚犯骗取出境证件罪
四、
李某某、毛某某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五、
阮某甲、杨某乙犯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章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
吕某某、刘某犯倒卖文物罪
二、
帅某某等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三、
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
四、
钱某犯故意毁损文物罪
五、
兰某仕、李某斌犯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五章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
唐某某犯医疗事故罪
二、
蔡某、陈某犯非法行医罪
三、
奚某鑫、张某军等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
李某等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
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
三、
崔某犯滥伐林木罪
四、
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犯污染环境罪
五、
刘某甲、刘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六、
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七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
仝某、陈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
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
王某峻、黄某春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四、
蔡某德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五、
王某宾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六、
杨某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七、
王某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八、
宋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
九、
吴某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八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
施某犯组织卖淫罪、许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
李某清、潘某片、叶某犯强迫卖淫罪
三、
欧阳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
钟某辉、肖某友犯容留、介绍卖淫罪
五、
杜某某、彭某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
六、
周某犯传播性病罪
第九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
周某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
陈某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
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
汪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参考文献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代丛书总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此大背景下,我们筹划编写了这套“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希望能够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点力所能及的工作;在法律案例的提炼与分析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一定的支持。
编写法律案例书籍,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但是,如何编写出与已有同类书籍相比更具鲜明特色,既能满足法律教学、法律实践需要,又具有普法实用价值的案例书籍,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本丛书的编写,便是接受此种挑战的一个尝试。我们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以期达到编写目的。现在,各位编写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就要陆续面世了。在此,作为丛书的总主编,和各位读者说几句感言。
本丛书的编写、组稿工作,既充满了艰辛,也时有喜悦。凡是有过论文或书稿写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要品评作品的优劣得失往往比较容易,但是,要自己动手写出像样的文章或书籍,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时间、精力等自不必说,痛苦的恐怕是写作过程中遇到瓶颈时精神上的煎熬。本丛书的作者们大多有过这种炼狱般的经历。但是,在丛书出版之际,作者们无不感受到了收获的喜悦,仿佛看到新生儿呱呱坠地一般。
作为丛书的总主编,我们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组织编写队伍,确定各书主题,制定编写规范。我们知道,编写人员的选择,是本丛书质量和效益的关键。考虑到本丛书所应具有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我们要求编写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本丛书的主要目标读者群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普通公民、法律理论及实践工作者以及法律爱好者等。
因为读者群比较广泛,而且读者阅读本丛书的目的可能不同,所以在编写的过程中,编者特别注意案例事实的陈述、法律术语的选择、风险防范方案的针对性等,尽可能让每位读者均能有所收获;语言尽量精练而不晦涩,希望学法者、用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都能够从中受益。
本丛书还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编写队伍专业。丛书各分册的编写成员由公检法工作人员、法律学会研究人员、法律院校教授讲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等多年从事一线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且由权威的顾问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队伍进行把关,确保了丛书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二,案例典型真实。本丛书的案例主要改编自各级司法机关公布的真实案例,经过精挑细选,去除冗余、留其精要,使各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实用参考价值,能给读者带来直观有效的法律实践借鉴指导。
第三,讲解客观简洁。本丛书针对各案例的分析讲解,力求焦点明确、观点客观、语言简洁,注重举一反三地引导,以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框架为逻辑线索,针对每个部门法中的各个部分设置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对策建议等内容,充分体现现实与法律的结合。
第四,内容实时性强。本丛书特别注重案例与法律的时效性,新近的案例紧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细致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读者掌握现行法律并加以运用的能力。
第五,紧扣现实生活。本丛书特别关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希望能够帮助读者了解现实中法律的实际运用情况,为读者提供“假如我碰到了这样的法律问题,我可以怎么办”、“今后我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等有益的启示。
本丛书所涉及的法律部门非常广泛,对编写者的要求也非常高。我们虽精益求精,但博大精深的法学、浩瀚无边的法律领域,加上编写本丛书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还是给编写者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们衷心希望读者们能够对本丛书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未来的修订工作更有成效,也为我国的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熊建新彭丁带
2014年11月
前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虽然说此类犯罪很少侵犯个人合法权益,但它却通过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进而影响更多个人的生产、生活,因而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解读此类犯罪活动。
社会在不停地向前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们的生活习惯也有了极大的改变。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毒品、赌博、淫秽物品、环境污染等犯罪活动却变本加厉,这严重危及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秩序像空气,人人离不开,时时不可少,只有每个人都能充分认识社会秩序对生活的重要性,才能切实承担一份作为合格公民的责任,严防妨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本书就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各种典型行为逐一举例,以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本书结合大量实际案例,对妨害社会管理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法院判决原因、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刑罚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力求通过案例评析用简单的语言阐述清楚每个罪名的构成、此罪与彼罪、立案标准等。
本书所选案例都是作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精挑细选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具有针对性、示范性和指导性,既可以作为法律行业人士的参考用书,也可用于普通公民了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法律规定。本书特点为案例真实全面,内容经过层层筛选,比较新颖,作者尽量使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性、实用性,方便读者举一反三,分析身边的案例。
本书案例的讲解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案情简介及控辩主张,其中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近些年来在全国各地出现的典型案例,控辩主张主要是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
二是法院判决及理由,主要阐述法院为什么认定构成犯罪,以及刑罚从轻、减轻、免除的理由;
三是案例评析,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以及此罪与彼罪等方面阐述构成犯罪的原因,然后总结陈述法院判决的正当性。
本书的顺利出版,要特别感谢彭丁带、陈建勇先生的鼓励与悉心指导,感谢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个舒适的写作环境,感谢律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和团队伙伴们的支持及帮助,同时也感谢所有关心和支持本书出版的朋友们。
除封面署名编著者外,草映红、陈春兰、郭阳生、何洁廉、宋欣、孙永超、温敏婷、郑悦、值海娟、钟润柳、朱军平、左春源等也参与了部分编写工作。
由于编著者水平有限,书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真诚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编著者
2017年4月
一、 李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号: (2016)黑0407刑初6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等百余人在鹤岗市政府门前因拖欠工资上访将道路拦堵,阻碍交通长达20多分钟,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干警被害人贺某(男,53岁)和其他公安干警在疏导交通维持秩序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李某某用右拳头打被害人贺某左肩部一拳,随后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打贺某脸部一拳,将贺某打伤倒地。经法医鉴定: 贺某唇裂伤属轻微伤,膝关节挫伤属轻微伤,伤残等级属无残。在被害人贺某被打后,被告人郑某某在人群中起哄,并对维持秩序的警察进行辱骂,鹤岗市特警支队协警员郭某某对其劝离,被告人郑某某一直对其辱骂,并用右拳头打郭某某左胸一下,随后被告人郑某某被现场其他执勤人员强行带离。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不作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刘某利辩护意见: ①被告人因拖欠工资问题,到市政府信访表达,但由于上访人员较多,拦堵道路,阻碍交通,被害人贺某未着警装且未表明自己的身份,李某某没有意识到是警察,才与其发生争执,打了贺某左肩部一拳,没有主观恶性。②李某某仅打了贺某一拳,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与被告人郭某某的后续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不具有共同故意,不应按照共同犯罪的主犯定罪量刑,同时对郭某某殴打贺某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③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应从轻处罚。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刘某祥辩护意见: ①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一直配合调查。③郭某某系初犯、偶犯。④本案中被害人如果能按规定着警服,有可能避免本案的发生。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杨某玉辩护意见: ①赞同上述二位辩护人的意见。②本案系私有煤矿拖欠工人工资,工人讨薪向市政府请愿、上访引发的行为过激事件,其性质与其他拒执、抗法行为有本质区别。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也请求从轻量刑,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③引发本案的原因为不法矿主恶意欠薪,政府人员不及时接待且受害人未按规定着装、未表明身份造成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郑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因被害人贺某未按规定着警装,又未明确表明身份,故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不具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郑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对三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款、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款之规定注: 因《刑法》历经多次修定(修正),若本书案例涉及法院判决援引的《刑法》条款与现行《刑法》条款不一致,则以该判决作出时有效的《刑法》条款为准。,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 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3) 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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