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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6366
2016年9月2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8条,从审判执行角度提出四点保障措施:一是统一严格执法,保障公平竞争;二是加强产权保护,增加投资主体财产财富安全感;三是妥善化解纠纷,解决实际困难;四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通知》特别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问题,各级法院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6年9月25日)
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2016年10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负责人就《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2016年9月30日)
解读《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5日)
解读《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2016年10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年9月30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6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刘合华陈现杰苏戈杨磊梁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
(2016年9月19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8月25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6年6月29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论启动行政再审程序的主体及路径选择
——以新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为立足点陈健全张娟娟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申请执行人建行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评析]对承租人暂缓腾房而拍卖应遵循执行适度原则柯澄川/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
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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