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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7547
我们邀请*人民法院相关起草人员撰写了解读文章,对法官免受非法处理和处分的权利、法官绩效考核工作、履职保障设施建设、法官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审判辅助人员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其中为了体现对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办法》从三个层面,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2017年1月4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年2月7日)
解读《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2日)
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7年1月25日)
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6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6年10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7年1月1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6年12月7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关于审理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刑事裁判文书之内容构造及说理探析
——以庭审实质化改革引发裁判文书建构及析理变化为视角
公正效率视野下刑事速裁机制若干问题探析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杨某信用卡诈骗案
〔评析〕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一沈言
【立法司法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二、调查取证
4.公安机关接到伤害案件报警、报案后,应当根据案情,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采取措施控制、追查嫌疑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
对伤害案件具备现场勘验、检查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拍照、摄像,并将上述材料整理入卷。
对非现行的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开展有关工作。
5.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以下证据:
(一)被害人、嫌疑人、目击证人的言词证据;
(二)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证;
(三)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等书证;
(四)案发过程自拍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6.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应当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或者被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对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可不予采用。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根据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国家有关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正式受理鉴定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其办案人员,不得交给案件当事人。对审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7.对被害人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伤害案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鉴定意见和已查清事实及时立案侦查。对因伤情不明确、不能及时出具鉴定意见的,公安机关可以先按照治安案件办理,若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伤情,应立即转立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伤情不复杂、不需要恢复性治疗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受案后,在未对被害人作出伤情鉴定前,根据被害人当时的受伤部位、伤势程度、医院诊断证明及国家有关人身伤情鉴定标准等,可判定明显构成轻伤以上伤情,或者法医作出初步伤情分析意见认为可能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为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办案需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实行电子手铐等非羁押措施,减少诉讼羁押率。
对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原则上不提请逮捕。对认为确有法定社会危险情形,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不以犯罪论处的,公安机关可依法撤销案件,并对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对已经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单位经评估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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