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9546
编辑推荐
★实用解读:对本条的含义做出讲解,对适用的情形做出指引,对解决事项的方法予以罗列。
★法律术语:对法条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予以简要说明,使读者从更加深入的角度了解法律。
★权利救济:对本条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误解或滥用的情形做出总结并指出如何应对。
★配套指引: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流程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律术语:对法条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予以简要说明,使读者从更加深入的角度了解法律。
★权利救济:对本条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误解或滥用的情形做出总结并指出如何应对。
★配套指引: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流程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内容简介
保险是金融的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涉及财产安全、健康保障、养老保障、资金储蓄、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既关系到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保险事业给予高度重视,不但进行比较严格的政府监管,也通过保险立法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现行保险法由八章组成,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与一切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均有密切关系,因此本书予以逐条详细解读。对上述两章保险法条文的分析,首先进行“实用解读”,这是对法条之立法目的与内在逻辑的分析,帮助读者在整体上了解某一法条在保险法体系中的作用,以及该法律条文以高度精炼浓缩的文字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其次,对于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具有专业性的、普通公众依据生活常识难以准确理解的“法律术语”,进行必要的通俗化解释,增强读者对于法律条文含义的理解(部分法律术语因行文需要,已包含在实用解读中)。再次,通过“权利救济”段落的解析,告诉读者怎样实现法律条文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这一段落是本书的实用性所在。后,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条文,以“配套指引”放到相应的主体法条之下,这些司法解释是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应用的,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保险法第三章至第八章,主要规定与保险业务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有关的内容,与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保险需求、保险保障关系不很密切,加之受本书篇幅限制,故不进行逐条详细解读,仅在每章之后归纳总结章节要点,供读者大致了解上述章节的主要内容。
现行保险法由八章组成,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与一切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均有密切关系,因此本书予以逐条详细解读。对上述两章保险法条文的分析,首先进行“实用解读”,这是对法条之立法目的与内在逻辑的分析,帮助读者在整体上了解某一法条在保险法体系中的作用,以及该法律条文以高度精炼浓缩的文字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其次,对于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具有专业性的、普通公众依据生活常识难以准确理解的“法律术语”,进行必要的通俗化解释,增强读者对于法律条文含义的理解(部分法律术语因行文需要,已包含在实用解读中)。再次,通过“权利救济”段落的解析,告诉读者怎样实现法律条文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这一段落是本书的实用性所在。后,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条文,以“配套指引”放到相应的主体法条之下,这些司法解释是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应用的,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保险法第三章至第八章,主要规定与保险业务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有关的内容,与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保险需求、保险保障关系不很密切,加之受本书篇幅限制,故不进行逐条详细解读,仅在每章之后归纳总结章节要点,供读者大致了解上述章节的主要内容。
目 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守德、公益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
第八条分业经营
第九条监管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原则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提供资料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一方有过错的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诉讼方式的排除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
第四十四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
第四十五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
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第四十七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
后果
第六十二条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金的支付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审批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的限额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设立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二条筹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开业申请及其审批
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与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二条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管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须经批准的变更事项
第八十五条精算与合规报告
第八十六条重要文件的记录与报送
第八十七条重要资料的保存
第八十八条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公司解散
第九十条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的适用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
百条保险保障基金
百零一条偿付能力
百零二条当年自留保险费
百零三条危险单位
百零四条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
百零五条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
百零六条资金运用
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百零九条关联交易的限制
百一十条重大事项的披露
百一十一条保险销售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
百一十三条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百一十四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
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百一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
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
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资格
百二十条注册资本
百二十一条高管任职资格
百二十二条从业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百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和专门账簿
百二十四条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
百二十六条委托代理协议
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百二十九条保险评估机构和人员
百三十条保险佣金的支付
百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百三十二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百三十三条监管原则
百三十四条规章的制定
百三十五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
备案
百三十六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法的
后果
百三十七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百三十八条重点监管对象及措施
百三十九条对因违法行为影响偿付能力的
处理
百四十条整顿
百四十一条整顿组的权力
百四十二条整顿期间业务的开展
百四十三条整顿的结束
百四十四条接管
百四十五条接管组
百四十六条接管的延长
百四十七条接管的终止
百四十八条被整顿、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
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的撤销、清算
百五十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料的
义务
百五十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
后果
百五十二条监管谈话
百五十三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措施
百五十四条监管措施及程序
百五十五条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
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
准则
百五十七条信息共享机制、配合调查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百五十八条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
责任
百五十九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条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
责任
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二条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三条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四条未提存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五条保险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七条聘用无任职资格人员的
法律责任
百六十八条违法使用业务许可证的法律
责任
百六十九条未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条虚报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百七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三条外国保险机构非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四条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五条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对妨碍公务的行政处罚
百七十七条禁止从业
百七十八条保险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百七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百八十条保险行业协会
百八十一条其他保险组织
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
百八十三条涉外保险公司的适用
百八十四条农业保险、强制保险
百八十五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流程图
附录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守德、公益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
第八条分业经营
第九条监管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原则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提供资料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一方有过错的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诉讼方式的排除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
第四十四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
第四十五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
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第四十七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
后果
第六十二条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金的支付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审批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的限额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设立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二条筹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开业申请及其审批
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与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二条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管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须经批准的变更事项
第八十五条精算与合规报告
第八十六条重要文件的记录与报送
第八十七条重要资料的保存
第八十八条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公司解散
第九十条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的适用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
百条保险保障基金
百零一条偿付能力
百零二条当年自留保险费
百零三条危险单位
百零四条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
百零五条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
百零六条资金运用
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百零九条关联交易的限制
百一十条重大事项的披露
百一十一条保险销售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
百一十三条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百一十四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
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百一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
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
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资格
百二十条注册资本
百二十一条高管任职资格
百二十二条从业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百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和专门账簿
百二十四条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
百二十六条委托代理协议
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百二十九条保险评估机构和人员
百三十条保险佣金的支付
百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百三十二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百三十三条监管原则
百三十四条规章的制定
百三十五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
备案
百三十六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法的
后果
百三十七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百三十八条重点监管对象及措施
百三十九条对因违法行为影响偿付能力的
处理
百四十条整顿
百四十一条整顿组的权力
百四十二条整顿期间业务的开展
百四十三条整顿的结束
百四十四条接管
百四十五条接管组
百四十六条接管的延长
百四十七条接管的终止
百四十八条被整顿、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
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的撤销、清算
百五十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料的
义务
百五十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
后果
百五十二条监管谈话
百五十三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措施
百五十四条监管措施及程序
百五十五条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
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
准则
百五十七条信息共享机制、配合调查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百五十八条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
责任
百五十九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条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
责任
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二条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三条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四条未提存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五条保险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七条聘用无任职资格人员的
法律责任
百六十八条违法使用业务许可证的法律
责任
百六十九条未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条虚报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百七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三条外国保险机构非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四条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五条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对妨碍公务的行政处罚
百七十七条禁止从业
百七十八条保险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百七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百八十条保险行业协会
百八十一条其他保险组织
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
百八十三条涉外保险公司的适用
百八十四条农业保险、强制保险
百八十五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流程图
附录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在线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的价值日益凸显,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公民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都日益加强。为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理解、掌握和学习的需求,我们与立法机关合作,推出了一批释法性质的产品,在传播法律的同时也受到读者的广泛欢迎。 同时,我们也在大量读者反馈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尚有大量情形难以通过法条直接对应,部分法条在实务中常被误解或滥用,部分当事人直到法院判决生效才知道自己曾经以为正确的处置方式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纠正的错误……为使读者从更加深入的角度了解法律,知悉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的处理,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用解读版)”。本书具有以下特色:1.重在实用。本书分为实用解读、权利救济、配套指引三大板块,并穿插法律术语、流程示意等实用内容,紧扣司法实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2.内容专业。本书组织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编写,汇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的通用处理方法,内容务实、专业,性价比高。3.便于查阅。本书通过目录、条旨、书眉指引、重点字句突出、配套规定等设置,增强查阅的便利性。一方面读者可以快速查到自己想要找的法条,另一方面也可查阅主体法以外的、和主体法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导读”、“条文主旨”、“实用解读”、“法律术语”、“流程示意”、“权利救济”等内容皆为编者为帮助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并非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5年12月
书摘插画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