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3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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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丛书一年1辑,立足于保险法学、兼及侵权法、保险学等其它相关学科,旨在对保险法学领域的重大理论、实务前沿问题展开深入、及时、敏锐、多角度的分析,全面推进中国保险法制研究工作。
内容简介
《保险法前沿》丛书由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由施文森、江朝国、王利明、奚晓明、张新宝等著名学者或专家担任顾问,由江平先生担任编委会主任,由尹田、任自力担任主编。本丛书一年1辑,立足于保险法学、兼及侵权法、保险学等其它相关学科,旨在对保险法学领域的重大理论、实务前沿问题展开深入、及时、敏锐、多角度的分析,全面推进中国保险法制研究工作。其常设栏目有:年度法制报告、名家专论、专题研究、审判前沿聚焦、域外保险法、研究综述、保险法史话、保险法人物、公司聚焦等。
目 录
目 录
保险市场法制报告
2014 年中国保险市场法制报告∕姚大锋 张浩然
专 论
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初探∕刘学生
论保单贴现的法律构造∕闫 海 宋 欣
专题研究
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实践研究/康乐
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研究/吴民许
比较法视野下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监管及其启示∕冯 辉
保险资金非标产品投资有关法律风险研究∕关恒业 张 坤
人身险中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保障∕刘清元
论医疗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源自实务实践的思考∕聂 勇
论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制度发展∕贾林青 孙惠珍
论我国银行保险销售适当性制度的完善∕骆 杰
德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孙东雅
日本渔船保险制度研究∕张长利
论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之认定及其与疾病、近因的关系∕王雁冰
补偿型医疗保险代位求偿权诸理论问题探究∕史卫进 付 昕
台湾问题保险公司强制退场个案与法制之研究
—以立即纠正措施为论述核心∕卓俊雄
审判前沿聚焦
保险人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课加可能性
—评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保险上字第9号判决∕张冠群
保险市场法制报告
2014 年中国保险市场法制报告∕姚大锋 张浩然
专 论
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初探∕刘学生
论保单贴现的法律构造∕闫 海 宋 欣
专题研究
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实践研究/康乐
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研究/吴民许
比较法视野下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监管及其启示∕冯 辉
保险资金非标产品投资有关法律风险研究∕关恒业 张 坤
人身险中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保障∕刘清元
论医疗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源自实务实践的思考∕聂 勇
论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制度发展∕贾林青 孙惠珍
论我国银行保险销售适当性制度的完善∕骆 杰
德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孙东雅
日本渔船保险制度研究∕张长利
论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之认定及其与疾病、近因的关系∕王雁冰
补偿型医疗保险代位求偿权诸理论问题探究∕史卫进 付 昕
台湾问题保险公司强制退场个案与法制之研究
—以立即纠正措施为论述核心∕卓俊雄
审判前沿聚焦
保险人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课加可能性
—评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保险上字第9号判决∕张冠群
前 言
序
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历来被划入“商法”的范围,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以及破产法并列作为支撑商法体系*为基本的六个特别法之一,很少有人想过这种安排是不是真的合适?其实,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早就越出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范围,成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为密切相关的一种法律交往,无论商业保险抑或社会保险,越来越具有社会生活必需品的性质,由于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成为民事审判必须着力应对的司法实务。但在我国庞大的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保险法理论似乎始终被放逐于研究领域边缘:就研究民法的学者而言,保险法整体上被置于商法的领域,保险契约在立法上也被合同立法所当然排斥,所以,研究合同法的学者通常不去考虑保险契约的特别规则,甚至不屑于将保险契约中的那些脱离既定“常规”的古怪现象作为合同规则中的例外来加以深究,有关意思自治和利益平衡的一般原理,也很少被导入保险契约关系中加以评判和衡量。即便是有关侵权责任的理论,也多半人云亦云地惊呼几句“责任保险的兴起导致侵权责任法的衰落”就算完事,至于侵权责任的法理究竟应当怎样在责任保险的规则中得到正确的运用和贯彻,却是没
有人愿意再向前走半步的;就研究商法的学者而言,商法一般原理的构建,基本上是对建立在公司及其相关制度基础之上的商法一般特征的分析,而鲜有考虑过现代保险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亦很难说清保险法的有关事体。事实上,作为商业保险主干的财险和寿险契约,更象是一个纯粹民法的问题,而社会保险当然应属社会保障法的对象,至于保险业监管制度,则无疑应划归行政法去关照。由此,保险法虽然是公认的传统商法学科的基本组成部分,但其在国内商法世界中长期以来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具有影响力的商法学者群之中,也很难以找出几个愿意在自己的脑门上贴上“保险法专家”字样的人来。于是,保险法渐渐成了众多民法和商法学者共同“遗忘”的领域。保险法为法学界“遗忘”,原因很复杂,除了法学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保险法的综合性、技术性和应用性使相关的研究难以成就理论名家或者教授职称的追求、保险法在法律本科教学中非独立必修课程以及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一度相对滞后等等内外交织的因素之外,保险法学本身的特性,也是阻碍其理论研究得
以充分展开的重要因素。沿着一条相对独立的道路,保险法很多制度逐渐发展并 形成了其特有的规则系统和适用方法,这些规则和方法首先是由聪明的商人们自己而非由法学家或者立法者所发明的,即便它们在后来被整理成为固定的法律规范,但其商品行却使这些为各国保险业所遵循的规则具有特别强大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由此在民法学者那里,保险契约法很象是一个不大守规矩的另类顽童,如不拒之门外,很可能毁坏民法家庭摆放有序的贵重家具和教条严谨
的生活秩序;而在商法学者那里,这个顽童的商法血统似乎远不如公司法来得纯正,并无加以特别宠爱和培育的价值,即使继续收留家中,也只能任随其自娱自乐、自生自灭。尽管人人都说混血儿*漂亮、*聪慧,但对于保险法这个眼睛有点发蓝、头发有点偏黄的法学学科,很少有知名的或者自认为知名的学者表现出真正的热爱和欣赏。
法制建设30多年来,经中国法学会和司法部等批准陆续设立的五十多个法学专业研究会中,保险法学会是在2011年*后一个成立起来的全国性学术研究机构,这似乎可以用来作为证明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落后的证据之一(尽管能批成立本身已能说明其研究已成熟到一定程度)。但令我惊讶不已的是,在保险法学会已经举办的几次学术研讨会上,我不仅见到了好多默默耕耘、沉稳低调的中老年学者,而且见到了一大群朝气蓬勃、才华出众的年轻学者、法官、律师和保险业界的法务精英,听到了很多高水平的专业报告和争先恐后的讨论。感慨之余,我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此前对于中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状况的评估,同时发自内心地深信,在已经积蓄充分的学术力量和实务经验的推动之下,富有生命力的保险法学理论研究将很快会迎来它生机勃勃的春天。
是为序。
尹 田
2012年11月4日
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历来被划入“商法”的范围,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以及破产法并列作为支撑商法体系*为基本的六个特别法之一,很少有人想过这种安排是不是真的合适?其实,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早就越出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范围,成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为密切相关的一种法律交往,无论商业保险抑或社会保险,越来越具有社会生活必需品的性质,由于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成为民事审判必须着力应对的司法实务。但在我国庞大的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保险法理论似乎始终被放逐于研究领域边缘:就研究民法的学者而言,保险法整体上被置于商法的领域,保险契约在立法上也被合同立法所当然排斥,所以,研究合同法的学者通常不去考虑保险契约的特别规则,甚至不屑于将保险契约中的那些脱离既定“常规”的古怪现象作为合同规则中的例外来加以深究,有关意思自治和利益平衡的一般原理,也很少被导入保险契约关系中加以评判和衡量。即便是有关侵权责任的理论,也多半人云亦云地惊呼几句“责任保险的兴起导致侵权责任法的衰落”就算完事,至于侵权责任的法理究竟应当怎样在责任保险的规则中得到正确的运用和贯彻,却是没
有人愿意再向前走半步的;就研究商法的学者而言,商法一般原理的构建,基本上是对建立在公司及其相关制度基础之上的商法一般特征的分析,而鲜有考虑过现代保险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亦很难说清保险法的有关事体。事实上,作为商业保险主干的财险和寿险契约,更象是一个纯粹民法的问题,而社会保险当然应属社会保障法的对象,至于保险业监管制度,则无疑应划归行政法去关照。由此,保险法虽然是公认的传统商法学科的基本组成部分,但其在国内商法世界中长期以来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具有影响力的商法学者群之中,也很难以找出几个愿意在自己的脑门上贴上“保险法专家”字样的人来。于是,保险法渐渐成了众多民法和商法学者共同“遗忘”的领域。保险法为法学界“遗忘”,原因很复杂,除了法学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保险法的综合性、技术性和应用性使相关的研究难以成就理论名家或者教授职称的追求、保险法在法律本科教学中非独立必修课程以及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一度相对滞后等等内外交织的因素之外,保险法学本身的特性,也是阻碍其理论研究得
以充分展开的重要因素。沿着一条相对独立的道路,保险法很多制度逐渐发展并 形成了其特有的规则系统和适用方法,这些规则和方法首先是由聪明的商人们自己而非由法学家或者立法者所发明的,即便它们在后来被整理成为固定的法律规范,但其商品行却使这些为各国保险业所遵循的规则具有特别强大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由此在民法学者那里,保险契约法很象是一个不大守规矩的另类顽童,如不拒之门外,很可能毁坏民法家庭摆放有序的贵重家具和教条严谨
的生活秩序;而在商法学者那里,这个顽童的商法血统似乎远不如公司法来得纯正,并无加以特别宠爱和培育的价值,即使继续收留家中,也只能任随其自娱自乐、自生自灭。尽管人人都说混血儿*漂亮、*聪慧,但对于保险法这个眼睛有点发蓝、头发有点偏黄的法学学科,很少有知名的或者自认为知名的学者表现出真正的热爱和欣赏。
法制建设30多年来,经中国法学会和司法部等批准陆续设立的五十多个法学专业研究会中,保险法学会是在2011年*后一个成立起来的全国性学术研究机构,这似乎可以用来作为证明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落后的证据之一(尽管能批成立本身已能说明其研究已成熟到一定程度)。但令我惊讶不已的是,在保险法学会已经举办的几次学术研讨会上,我不仅见到了好多默默耕耘、沉稳低调的中老年学者,而且见到了一大群朝气蓬勃、才华出众的年轻学者、法官、律师和保险业界的法务精英,听到了很多高水平的专业报告和争先恐后的讨论。感慨之余,我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此前对于中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状况的评估,同时发自内心地深信,在已经积蓄充分的学术力量和实务经验的推动之下,富有生命力的保险法学理论研究将很快会迎来它生机勃勃的春天。
是为序。
尹 田
201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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