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7085
内容简介
全书通过界定民事诉讼公开的特定含义,提出了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的对象与范围,并以当代人本理性为价值指导思想,运用唯物辩证的系统论方法,论述了民事诉讼公开的实际存在景观和结构及其人性基础,阐释了民事诉讼公开的价值内涵与结构及其实现途径,同时对民事诉讼公开的观念和制度保障系统内部及其相互协调保障原理进行了论述,从而建构起民事诉讼公开的理论大厦,并以此为理论标尺对中国民事诉讼公开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体检”以及提出了治疗方案。全书由引论、总论、本体论和应用论构成。“引论”首先介绍了本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另外还介绍了本书的写作思路。“总论”部分紧紧围绕当代人本理性,提出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的对象、指导思想和方法原则与方法体系。“对象论”论述了民事诉讼公开概念的基本含义,对民事诉讼公开在中西各种法文化语境中的语义及其与相关术语之间的异同进行了系统考察,旨在界定民事诉讼公开概念的科学内涵和外延,从而为民事诉讼公开的理性定位搭建起术语平台,为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的理论和制度再造提供富有理性的话语范式。由于思维受非理性化的影响,我国学术界对民事诉讼公开概念的认识比较片面,没有形成统一的能够贯穿并适用于民事诉讼场域始终的术语。本书就此做出了初步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对民事诉讼公开的概念进行了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双重内涵和意蕴的界定,提出民事诉讼公开是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场域内就诉讼主体意志自主进行的相互披露或展示的过程和状态,认为民事诉讼公开既是行为又是不断相继的行为所构成的程序。“指导思想”蕴含的人学理念为本部分中民事诉讼公开的法理研究目的、方法以及全文其他部分奠定了思想基线。从哲学意义上看,民事主体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公开无效,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各个民事主体对于自身主体性的强调而对其他民事主体的主体性却缺乏应有的尊重。现有的民事诉讼公开理论之所以不能为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的科学合理建构提供理论指导,就是因为其仅仅强调了民事纠纷解决主体即民事诉讼公开主体中的单方主体性,致使由其指导并塑造的民事诉讼公开制度势必违反对主体间性的应有尊重,也就违反当代人本理性的应然要求:所有民事诉讼公开参与者都是主体,都具有主体性。因此,当代人本理性理应成为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和制度建构的价值指南。“方法论”由方法原则论和方法体系两项构成。在方法原则论中,笔者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系统辩证方法论在所有方法原则和具体方法中的统率地位及其功能,同时也对其他诸如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相结合、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以及多学科方法论相综合的具体方法原则进行了论述。内容提要“本体论”是运用总论所确立的价值思想和写作方法对民事诉讼公开的理论描述和阐释,由存在论(含构造论)、根据论、价值论和保障论四章组成。“存在论”提出了民事诉讼公开是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样态和一般属性,以及民事诉讼公开主体意志的相互对等展示的行为的命题,并对民事诉讼公开结构进行了描述: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论述了民事诉讼公开的结构。其中,静态构成要素包括民事诉讼公开主体和客体,动态构成包括诉讼程序(中义)的公开和执行程序的公开,前者又包括准备程序的公开和诉讼程序(狭义)的公开。笔者从主体意志作用的不同程度,将民事诉讼公开归纳为审判者主导型、当事者主导型和诉讼主体交互型三种模式,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就客体内容披露程度而言,将民事诉讼公开划分为彻底公开、半公开和不公开三种模式。前者划分体现了民事诉讼公开质的规定性,后者划分则体现了民事诉讼公开量的规定性。二者的结合则揭示了民事诉讼公开结构的全貌。着重借鉴交往实践哲学原理论证了对话型公开模式的优越性,为检讨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与制度的构造缺陷确立了理论标准和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转换范式。从质的规定性角度对民事诉讼公开模式做出的如此划分,弥补了学界在此方面的欠缺。“根据论”包括社会基因根据论和个体因子根据论,前者从人类文明的历史语境出发阐释了民事诉讼公开文化对民事诉讼公开整体质形成的决定性影响,提出了民事诉讼公开之整体质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公开文化质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后者则提出了民事诉讼公开是诉讼主体根据其自身欲求(诉讼目的)结合可能性(社会需求)在民事诉讼领域所进行的交互披露或展示诉讼信息的行为的基本命题,是诉讼公开主体诉讼需求的外化形态。“价值论”通过分析诉讼主体的利己和利他心理机制运行的一般规律,提出了民事诉讼公开的原生性价值目标流程为单向性说明双向性交流共同性沟通,派生性价值目标流程为单方性自由双方性平等共同性认同。从行为意义的民事诉讼公开角度观察,原生性价值是民事诉讼公开的内在价值,而派生性价值则系民事诉讼公开的外在价值;从程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开视角加以考察,原生性价值却是民事诉讼公开的工具价值,因其对民事诉讼公开程序价值具有构建性手段功能,而派生性价值则为民事诉讼公开程序的目的性价值,因其与民事诉讼公开程序价值具有同一性。其中,民事诉讼公开根本的理性价值在于平等回应(可能满足或不满足)民事诉讼主体对民事诉讼公开的自由公开权的价值需求,而不能对某一方的价值需求有所侧重或偏袒,更不能越过平等去满足某一主体的额外价值需求(如回应审判主体对民事诉讼公开教化的价值需求)。否则民事诉讼公开的存在就会失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由此便找出了现有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理念的病理所在,为建构具有正当性的民事诉讼公开价值模式奠定了人性基础和检验标尺。“保障论”着重论述了民事诉讼公开理性运行的自身保障系统和环境保障系统及其相互协调的基本原理,认为:民事诉讼公开系统得以有效运行,不能离开民事诉讼公开系统自身的有效组织支持和子系统与超系统所提供的有效环境支持,不能离开贯穿民事诉讼公开整个保障系统的观念和规范支持。就观念层面而言,民事诉讼公开必须实现人本化和科学化;就规范层面而言,必须实现自身规范和相关规范系统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规范而言,必须确立民事诉讼公开主体的自由和平等的诉讼地位的机制;就观念而言,必须在观念和制度层面树立起诉讼公开属于人权保障范畴和审判者公开权服务当事人诉讼公开权的司法为民科学理念。“应用论”由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反思与重构论和民事诉讼公开制度反思与重构论两章组成。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反思与重构论对我国既有的民事诉讼公开理论进行了勾勒,对其缺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并试着为中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的理性重构提出了建议性方案。民事诉讼公开制度反思与重构运用民事诉讼公开本体论原理,对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公开制度进行了概括并就其特征、缺陷及其成因进行了逐一检讨,以自愿对话型民事诉讼公开模式为基础对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的重构提出了原则性的设想和方案。
目 录
引论
部分总论:民事诉讼公开的人本理性沉思
章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对象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的含义
二、有关民事诉讼公开概念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公开概念界定的意义第二章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目的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中的人本理性蕴含
二、民事诉讼公开人本理性的文化根据
三、民事诉讼公开人本理性的哲学根据第三章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论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原则和方法体系建构的制约原理
三、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论原则
四、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的主要方法
第二部分本体论:民事诉讼公开的法理建构
第四章民事诉讼公开存在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的存在图景
二、民事诉讼公开系统的构造模式
三、民事诉讼公开的存在原理第五章民事诉讼公开根据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根据的概念与若干范畴
二、民事诉讼公开与其根据之间的相互作用原理第六章民事诉讼公开价值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价值及若干相关范畴的界定
二、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系统的特征与构成单元类型
三、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系统的功能
四、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的实现第七章民事诉讼公开保障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保障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公开的观念保障
三、民事诉讼公开的制度保障
四、民事诉讼公开的协调保障
第三部分应用论:以中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和制度为中心
第八章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反思与重构论
一、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传统界说
二、民事诉讼公开理论传统界说之评价
三、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重构论第九章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反思与重构论
一、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溯源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的模式与历史功绩
三、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缺陷之表现
四、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缺陷之危害
五、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缺陷之成因
六、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之重构目录参考文献后记一后记二附录:《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学术评语
部分总论:民事诉讼公开的人本理性沉思
章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对象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的含义
二、有关民事诉讼公开概念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公开概念界定的意义第二章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目的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中的人本理性蕴含
二、民事诉讼公开人本理性的文化根据
三、民事诉讼公开人本理性的哲学根据第三章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论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原则和方法体系建构的制约原理
三、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方法论原则
四、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的主要方法
第二部分本体论:民事诉讼公开的法理建构
第四章民事诉讼公开存在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的存在图景
二、民事诉讼公开系统的构造模式
三、民事诉讼公开的存在原理第五章民事诉讼公开根据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根据的概念与若干范畴
二、民事诉讼公开与其根据之间的相互作用原理第六章民事诉讼公开价值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价值及若干相关范畴的界定
二、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系统的特征与构成单元类型
三、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系统的功能
四、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的实现第七章民事诉讼公开保障论
一、民事诉讼公开保障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公开的观念保障
三、民事诉讼公开的制度保障
四、民事诉讼公开的协调保障
第三部分应用论:以中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和制度为中心
第八章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反思与重构论
一、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传统界说
二、民事诉讼公开理论传统界说之评价
三、我国民事诉讼公开理论重构论第九章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反思与重构论
一、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溯源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的模式与历史功绩
三、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缺陷之表现
四、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缺陷之危害
五、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缺陷之成因
六、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制度之重构目录参考文献后记一后记二附录:《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学术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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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步入21世纪,全球化和现代化浪潮因在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已经席卷地球每一角落,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全面转型。人民法院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认清形势的前提下对司法任务、司法目标和司法路径予以理性定位,遵循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规律,才能迎接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巨大挑战并抓住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历史机遇;通过深入调研,才能有效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因此,对在经济社会发展急速的历史背景下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一课题加以系统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特殊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经济社会转型中,社会冲突不但不能得到彻底消弭,而且在一定阶段某些方面还有可能激化,社会依旧没有实现有效和谐。因此,社会不和仍然是司法必须面对的严峻形势,促进社会和谐仍然是司法应当担负的职能,为民司法仍然应当是司法应当坚持的方向,清正司法仍然是司法应当矢志不渝坚持的价值目标。人民法院要应对不和社会形势的挑战,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职能,以坚持司法为民的正确方向和清正司法的价值目标,必须首先实现自身的和谐即司法和谐,然后运用和谐司法模式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总序论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 司法模式包括司法内部系统的构造模式和运行模式与司法外部系统即司法环境系统的构造模式和运行模式,可以体现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种形态上。和谐司法模式必然体现在司法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各自的两种模式之间及与其相应的三种形态之间的相互协同与有机运行。具体而言,和谐司法模式理应涵盖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系统:其一,协同性司法外部系统,其要义在于司法主体所处的社会系统对司法的正当需求和有效供给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与构造和运行两个方面应当实现持续性的一般均衡,否则司法外部系统即社会对司法的期许和支撑与司法所能提供的有效产出发生落差,司法内部系统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美实现和谐运行并实现其促进和谐之功能。因此,和谐司法模式要求建构一个与司法内部系统相互匹配的协同性司法环境系统的构造和运行模式。其二,对话型司法内部系统,其要义在于司法内部系统尤其是其运行模式应相互公开彼此沟通形成有效对话形态,与其构造模式相匹配,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均相互辉映并能有效回应司法外部系统即社会对司法的正当需求。和谐司法模式的着力点在于:一是指构建以人为本的对话型司法模式,切实实现司法职能;二是探索司法效果的两个发散机制,创立富有成效的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三是探索三个司法效果的保障机制,创立科学合理的支撑型司法保障模式;四是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将人民法院打造成具有和谐司法能力并能成就和谐司法效果的“服务型、创新型、清正型、文化型”四型法院,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的社会纠纷解决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协同性司法外部系统的构建有利于为司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司法的有效运行、实现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观念、制度和行为方面的社会性支撑。另一方面,对话型司法内部系统即对话型司法模式的建构有利于为实现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观念、制度尤其是行为方面的机制性支撑。具体表现在:其一,对话型司法模式为以和谐司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人本化和科学化的司法机制。经济社会发展纠纷,与其他社会纠纷一样,都是社会主体之间主张权益使用了不当的公开方式或者公开了不当的权利(或权力)主张。换言之,主体之间彼此公开方式或内容不当就是引发纠纷的基本形态和基本成因。可以说,一切的社会纠纷都是主体之间相互公开无效所造成的,因此,沿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理路,只有运用有效的公开方式才能打开公开无效的“心结”。内含自愿平等型双向相互公开意蕴的对话型司法势必成为消弭无效公开化解纠纷的理想模式,体现了司法对各方诉讼主体平等尊重的人本情怀,同时还体现了司法通过正当方式摆事实讲道理实现彼此彻底相互公开以达致有效沟通的科学蕴涵,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是职权主义的法官纠问型司法模式和当事人主义的当事人对抗型司法模式所不能比拟的。其二,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为利用和谐司法战略解决经济社会纠纷提供预防机制、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和司法环境优化机制。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对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予以协同式司法宣传,为经济社会发展行为的规范提供了个案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认识错误诱发型纠纷的发生,同时对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予以协同式司法交流,在司法系统便于形成法律适用的统一机制。再者,通过协同式司法宣传和司法交流有利于司法环境系统即社会各界更加清楚认识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规范形成与引导功能。其三,三个支撑型司法保障模式为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提供了人力性、制度性和物质性保障,使其成为有源之水和有本之木。其四,四型法院建设又为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指明了司法正确的服务方向、司法合理的清正目标、司法发展的创新路径和司法得以永续支撑的文化源泉。 为了着力实施和谐司法战略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人民法院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其一,创新和谐司法理念即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目的性)与科学性(规律性)相统一,坚持创新服务方式与恪守司法清正相统一,克服司法无用论与司法论。其二,创新和谐司法机制即坚持司法对话型机制,摒弃(法官纠问或当事人对抗的)压迫型机制,坚持司法裁判机制与司法调解机制相统一,坚持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与非诉多元化解决机制相统一。其三,创新和谐司法行为即坚持司法行为符合和谐司法理念的要求,符合和谐司法机制的规范。司法行为是纠纷解决的着力点,关系着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纠纷在内的一切纠纷是否能够有效化解,因此必须以和谐司法理念加以引导使司法主体行为不致偏离司法方向、目标和路径,必须用和谐司法机制加以约束,才能使主体行为向着正确的司法方向、朝着明确的司法目标和沿着有效的司法路径规范运行。 社会需要和谐,社会和谐需要司法和谐予以建构。回应时代对司法的新期待,回应百姓对司法的新需求,社会纠纷的化解正在探索新战略、新路径。这一切都是有待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司法理念走向和谐、司法模式走向和谐、司法成效走向和谐……《和谐司法文丛》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愿她可以为社会和谐提供一份理论注脚,但愿她可以为司法和谐提供一份理论养分,但愿她可以在纠纷化解的理论园地里茁壮成长,成为一朵构建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的绚丽奇葩!
序言一
为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呐喊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前主任委员。
王小林同志呈现给众位读者面前的《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一书是他的法学博士论文,当然,其间也经过一定的修正、加工与提升。依稀记得,论文答辩时还有一定的争论与不同的看法。不过,身为导师的我还是支持他的选题与论文的基本论调。因为该文的核心是力图全面阐释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并为之呐喊。应当说,从法哲学视角以民事诉讼公开为对象,研究司法公开的基本原理,在目前学界还是比较少见的。作者认为,用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看待民事诉讼公开,一定会形成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说用正确的哲学指引对民事诉讼公开的研究至关重要。哲学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本体论、认识论(意识哲学)、语言哲学, 陈文曲:《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重构——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 页。人类所追寻的真理也经历了超验真理、知识真理和共识真理三种理论形态,以三种不同的真理观照和建构民事诉讼公开也会走向不同的价值取向。本体论侧重于研究现实存在的本源或者某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而穷究某种世界的终极本源往往为现实人的认识能力所不及,往往容易走向不可知论,追寻某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超验真理)则容易滑向唯心论的泥淖。民事诉讼公开是人为化解纠纷而进行的一种特定场域的诉讼活动,绝非某种超验的存在,因此用本体论 作者文中借用本体论一词仅仅是在客观存在及其规律性的意义上来使用而已。的超验真理来建构民事诉讼公开的理论和制度均不可取。于是到了近代,哲学研究的中心从本体论转向研究认识的起源,研究人的认识能力的界限,研究认识世界的途径和方法等,尽可能认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知识真理),发由此导致一个后果就是主客体的分野,突出主体性,往往使 “他者”丧失主体地位而被客体化,后类意义上的人作为认识主体势必沦入理性现代化的陷阱,人也随之被物化或异化了。知识真理能够很好反映客观存在、发展及其规律(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客观的变化过程或因果之链所‘穿过’的这种自我意识,只能属于单个主体的:它可以给这个主体以确定性,却无法给这个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以确定性。” 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7页。“‘如果一个人以为一个命题已经证实而他人以为没有证实,又怎么办呢?’一句话,真理论不仅涉及主客体关系,而且涉及主体间关系;真理论不仅涉及真的意义问题和真的标准问题,而且还要讨论真的认可问题。”同上注。如此看来,用知识真理论来观察民事诉讼公开,只能解决单方主体对民事诉讼公开的事实认知,却不能完全实现主体间对民事诉讼公开事实的共同性认可,更谈不上对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的共同性认可。意识哲学因为对认识主体性过度强调引发了现代性危机。到了现代,哲学的发展便从认识论转向语言哲学,对语言的研究已经成为哲学的中心课题。如此以来,现代哲学不再像近代哲学那样从主客体关系出发,而是通过意义辨别和语言表达的分析来解决认识问题,言说主体即交往主体间的关系不再是主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因为“主体间性是人的本真性的存在方式”。 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对主体性哲学的批判,对主体间性哲学的弘扬,回到人存在与认识高度融合的视界认识人的本真性存在,作为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共识真理论应运而生。序言一为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呐喊共识真理论强调“共识”是指众人认为某一观点值得认可,而不仅仅是指众人,对这一观点的事实上的认可。对于作为一个事实的“认可”, 我们只需说明这个事实的原因;对于作为一种评价的“值得认可”,我们则必须提出之所以值得认可的理由。因此真正构成科学家之间共识的基础的,是不仅使人“口服”、而且诗人“心服”的理由;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是“更好的论据的力量”或“更好的论据的无强制的强制”。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8~109页。作者站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立场,对当代人本理性(共识真理)具有较深切感悟。作者坚持从人本与理性相互融通(不是割裂)这一基础出发,将二者整合为“当代人本理性”这个概念,旨在超越二者被人们用以观察和把握世界时所形成的两种不同的世界视野、关照态度和思维样式,逐渐实现科学理性(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目的理性)两种“视界”的契合,人与自然、人与人交往的“主-主”构架的主体间性理性代替了的“主-客”构架的主体性理性,重构以“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为本的当代人本理性。 详见本书第二章“民事诉讼公开研究目的论”。文章运用当代人本理性价值理念从法理视角对民事诉讼公开进行了全新阐释,科学界定了诉讼行为、诉讼阶段、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开”概念,创新地提出了民事诉讼公开系指诉讼主体平等实现诉讼价值化将民事诉讼过程和/或结果的整体或部分予以展示或披露的行为和/或状态的论断。如此阐释民事诉讼公开的概念,揭示了民事诉讼公开的本质特征,充分体现了作者的人本主义情怀。诚如作者所言,理由可以大致归纳如下:其一,民事诉讼公开的自愿性特征充分体现了作为人类特定生活领域的民事诉讼中的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立场。我们虽然不主张人类中心主义,但是毫无疑问,宇宙自然界因为人而变得有意义或价值,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因而形成社会已经成就了璀璨的人类文明或人类文化,人类为了减少在共同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创设了特定了民事诉讼机制。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立场在人类生活中的整体体现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价值的化,而在民事诉讼公开领域中的体现显然应该是诉讼主体而不是其他主体实施公开行为的价值化。这说明该种界定遵循了合目的性原理。其二,该概念界定所揭示的民事诉讼公开的平等性和系统性特征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公开应该具有的真理性,因为公开既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而是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开既不仅仅是民事诉讼场域中点的公开,而且还是民事诉讼场域中点、面直至体的公开。这说明该种界定遵循了合科学性原理。其三,该种界定将民事诉讼公开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现象对待,用人文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加以理解,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路线和辨证的系统思维方式,较为充分体现了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民事诉讼概念界定所应信奉的客观性、真理性和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 参见本书章。遵循当代人本价值理念,作者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系统论从局部构成和整体结构的视角对民事诉讼公开的存在图景和构造模式进行了描述,揭示了民事诉讼公开存在的人性的个体性基础和社会性(文化性)基础,阐述了民事诉讼公开的自愿平等型价值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阐释民事诉讼公开观念系统和规范系统内部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协调机制的系统原理。 参见本书第二部分“本体论”。民事诉讼公开不仅对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对构成诉讼公正本身具有目的性价值,因为正当性的诉讼公开就构成诉讼公正本身。 参见本书第二部分第六章。可以说,对民事诉讼公开理论的重构,有助于整个民事诉讼理论的重构。小林的外语根基较好,能言善辩,勤于思考,加之十余年的法院工作经历,理论与文字上弥补了论文初期的某些遗憾。实践中他由诉讼公开进而试行“对话与对接”模式,提出并运用“情理感通、事理说服、法理裁断”三理融合的司法方法,对纠纷的有效化解已经并正在发生着作用。听到自己的学生做出了点成绩,我高兴。看到小林出了书,我兴奋。祝愿他(他们)继续坚持学术追求,追逐梦想,脚踏实地,为诉讼公开呐喊,为法治建设增光。寥寥数语,是为序。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序言二
民事诉讼公开:
理性认知和制度结构的深层分析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笔者曾多次指出,在当代,一个进步、发展,有活力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一个开放的社会,其立法、司法也相应的应该是开放的。一个法制社会不一定要求司法是开放的,诉讼是公开的,但一个法治社会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开放的,诉讼是公开的。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因此,司法也应当逐渐走向开放。可以说司法开放至何种程度,即表明法治发展的程度。司法的开放是一个上位概念,司法公开是司法开放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的公开又是司法开放的一个具体交叉领域。限于历史、传统、理念、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的公开化程度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为司法公开化程度不够、诉讼公开化尚有欠缺,以及更为微观的民事诉讼公开化的不完善和缺失。诉讼公开既是实现司法公正、诉讼公正一种工具、手段、途径、方法,也是司法的目的本身,因为公开化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是非常正确的政治选择。近些年,人民法院也在大力的推进司法的公开化,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过去对司法公开、诉讼公开的认识依然不够,既包括对诉讼公开的理论探讨,也包括技术、制度结构、建构的深层探讨不够。笔者十分欣慰地看到,王小林的著作《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一书在这些方面的探索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民事诉讼公开的人文认知基础方面有很深入细致的研究。我想这与作者长期关注、学习、研究人文哲学的知识和问题有关,使得作者具有了厚重的人文知识功底,因而能够很容易从其知识中吸取营养用于分析民事诉讼的公开,使得对民事诉讼公开的分析能够进入更深的层次,看到也更看高、更远。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关于诉讼的公开,虽然有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并不等于司法公开、诉讼公开、民事诉讼公开的制度就已经建立起来,其制度建构还远未完成,还需要人们不断探索民事诉讼公开的应有制度结构。限于现有民事诉讼体制、诉讼理念的限制,民事诉讼公开的制度化也相应受到了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开,必须进一步展开和推进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并推动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没有理念的支持,任何制度的规定都是很难实施的。民事诉讼公开还有诸多技术性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审前程序与民事诉讼公开的问题。现在的审前制度将完成许多程序性事项——证据的整理、争议焦点的整理、正东东事人的确定等,审前程序的突出问题是,与民事诉讼公开的冲突问题。再如,二审的公开化与二审的效率的相互关系问题、再审审查的公开化问题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行细致化探究的技术性,甚至理论性的问题。当然,限于本书的风格和重点,作者在这一方面着墨不多,希望今后能够看到作者在这方面的专门论述。作为一个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人文修养的,在审判实践线的学者型法官,完成这样的作业无疑是得心应手的。
2015年10月20日于清华大学荷清苑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步入21世纪,全球化和现代化浪潮因在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已经席卷地球每一角落,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全面转型。人民法院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认清形势的前提下对司法任务、司法目标和司法路径予以理性定位,遵循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规律,才能迎接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巨大挑战并抓住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历史机遇;通过深入调研,才能有效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因此,对在经济社会发展急速的历史背景下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一课题加以系统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特殊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经济社会转型中,社会冲突不但不能得到彻底消弭,而且在一定阶段某些方面还有可能激化,社会依旧没有实现有效和谐。因此,社会不和仍然是司法必须面对的严峻形势,促进社会和谐仍然是司法应当担负的职能,为民司法仍然应当是司法应当坚持的方向,清正司法仍然是司法应当矢志不渝坚持的价值目标。人民法院要应对不和社会形势的挑战,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职能,以坚持司法为民的正确方向和清正司法的价值目标,必须首先实现自身的和谐即司法和谐,然后运用和谐司法模式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总序论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 司法模式包括司法内部系统的构造模式和运行模式与司法外部系统即司法环境系统的构造模式和运行模式,可以体现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种形态上。和谐司法模式必然体现在司法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各自的两种模式之间及与其相应的三种形态之间的相互协同与有机运行。具体而言,和谐司法模式理应涵盖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系统:其一,协同性司法外部系统,其要义在于司法主体所处的社会系统对司法的正当需求和有效供给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与构造和运行两个方面应当实现持续性的一般均衡,否则司法外部系统即社会对司法的期许和支撑与司法所能提供的有效产出发生落差,司法内部系统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美实现和谐运行并实现其促进和谐之功能。因此,和谐司法模式要求建构一个与司法内部系统相互匹配的协同性司法环境系统的构造和运行模式。其二,对话型司法内部系统,其要义在于司法内部系统尤其是其运行模式应相互公开彼此沟通形成有效对话形态,与其构造模式相匹配,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均相互辉映并能有效回应司法外部系统即社会对司法的正当需求。和谐司法模式的着力点在于:一是指构建以人为本的对话型司法模式,切实实现司法职能;二是探索司法效果的两个发散机制,创立富有成效的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三是探索三个司法效果的保障机制,创立科学合理的支撑型司法保障模式;四是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将人民法院打造成具有和谐司法能力并能成就和谐司法效果的“服务型、创新型、清正型、文化型”四型法院,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的社会纠纷解决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协同性司法外部系统的构建有利于为司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司法的有效运行、实现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观念、制度和行为方面的社会性支撑。另一方面,对话型司法内部系统即对话型司法模式的建构有利于为实现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观念、制度尤其是行为方面的机制性支撑。具体表现在:其一,对话型司法模式为以和谐司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人本化和科学化的司法机制。经济社会发展纠纷,与其他社会纠纷一样,都是社会主体之间主张权益使用了不当的公开方式或者公开了不当的权利(或权力)主张。换言之,主体之间彼此公开方式或内容不当就是引发纠纷的基本形态和基本成因。可以说,一切的社会纠纷都是主体之间相互公开无效所造成的,因此,沿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理路,只有运用有效的公开方式才能打开公开无效的“心结”。内含自愿平等型双向相互公开意蕴的对话型司法势必成为消弭无效公开化解纠纷的理想模式,体现了司法对各方诉讼主体平等尊重的人本情怀,同时还体现了司法通过正当方式摆事实讲道理实现彼此彻底相互公开以达致有效沟通的科学蕴涵,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是职权主义的法官纠问型司法模式和当事人主义的当事人对抗型司法模式所不能比拟的。其二,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为利用和谐司法战略解决经济社会纠纷提供预防机制、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和司法环境优化机制。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对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予以协同式司法宣传,为经济社会发展行为的规范提供了个案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认识错误诱发型纠纷的发生,同时对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予以协同式司法交流,在司法系统便于形成法律适用的统一机制。再者,通过协同式司法宣传和司法交流有利于司法环境系统即社会各界更加清楚认识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规范形成与引导功能。其三,三个支撑型司法保障模式为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提供了人力性、制度性和物质性保障,使其成为有源之水和有本之木。其四,四型法院建设又为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指明了司法正确的服务方向、司法合理的清正目标、司法发展的创新路径和司法得以永续支撑的文化源泉。 为了着力实施和谐司法战略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人民法院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其一,创新和谐司法理念即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目的性)与科学性(规律性)相统一,坚持创新服务方式与恪守司法清正相统一,克服司法无用论与司法论。其二,创新和谐司法机制即坚持司法对话型机制,摒弃(法官纠问或当事人对抗的)压迫型机制,坚持司法裁判机制与司法调解机制相统一,坚持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与非诉多元化解决机制相统一。其三,创新和谐司法行为即坚持司法行为符合和谐司法理念的要求,符合和谐司法机制的规范。司法行为是纠纷解决的着力点,关系着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纠纷在内的一切纠纷是否能够有效化解,因此必须以和谐司法理念加以引导使司法主体行为不致偏离司法方向、目标和路径,必须用和谐司法机制加以约束,才能使主体行为向着正确的司法方向、朝着明确的司法目标和沿着有效的司法路径规范运行。 社会需要和谐,社会和谐需要司法和谐予以建构。回应时代对司法的新期待,回应百姓对司法的新需求,社会纠纷的化解正在探索新战略、新路径。这一切都是有待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司法理念走向和谐、司法模式走向和谐、司法成效走向和谐……《和谐司法文丛》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愿她可以为社会和谐提供一份理论注脚,但愿她可以为司法和谐提供一份理论养分,但愿她可以在纠纷化解的理论园地里茁壮成长,成为一朵构建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的绚丽奇葩!
序言一
为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呐喊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前主任委员。
王小林同志呈现给众位读者面前的《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一书是他的法学博士论文,当然,其间也经过一定的修正、加工与提升。依稀记得,论文答辩时还有一定的争论与不同的看法。不过,身为导师的我还是支持他的选题与论文的基本论调。因为该文的核心是力图全面阐释民事诉讼公开理论并为之呐喊。应当说,从法哲学视角以民事诉讼公开为对象,研究司法公开的基本原理,在目前学界还是比较少见的。作者认为,用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看待民事诉讼公开,一定会形成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说用正确的哲学指引对民事诉讼公开的研究至关重要。哲学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本体论、认识论(意识哲学)、语言哲学, 陈文曲:《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重构——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 页。人类所追寻的真理也经历了超验真理、知识真理和共识真理三种理论形态,以三种不同的真理观照和建构民事诉讼公开也会走向不同的价值取向。本体论侧重于研究现实存在的本源或者某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而穷究某种世界的终极本源往往为现实人的认识能力所不及,往往容易走向不可知论,追寻某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超验真理)则容易滑向唯心论的泥淖。民事诉讼公开是人为化解纠纷而进行的一种特定场域的诉讼活动,绝非某种超验的存在,因此用本体论 作者文中借用本体论一词仅仅是在客观存在及其规律性的意义上来使用而已。的超验真理来建构民事诉讼公开的理论和制度均不可取。于是到了近代,哲学研究的中心从本体论转向研究认识的起源,研究人的认识能力的界限,研究认识世界的途径和方法等,尽可能认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知识真理),发由此导致一个后果就是主客体的分野,突出主体性,往往使 “他者”丧失主体地位而被客体化,后类意义上的人作为认识主体势必沦入理性现代化的陷阱,人也随之被物化或异化了。知识真理能够很好反映客观存在、发展及其规律(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客观的变化过程或因果之链所‘穿过’的这种自我意识,只能属于单个主体的:它可以给这个主体以确定性,却无法给这个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以确定性。” 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7页。“‘如果一个人以为一个命题已经证实而他人以为没有证实,又怎么办呢?’一句话,真理论不仅涉及主客体关系,而且涉及主体间关系;真理论不仅涉及真的意义问题和真的标准问题,而且还要讨论真的认可问题。”同上注。如此看来,用知识真理论来观察民事诉讼公开,只能解决单方主体对民事诉讼公开的事实认知,却不能完全实现主体间对民事诉讼公开事实的共同性认可,更谈不上对民事诉讼公开价值的共同性认可。意识哲学因为对认识主体性过度强调引发了现代性危机。到了现代,哲学的发展便从认识论转向语言哲学,对语言的研究已经成为哲学的中心课题。如此以来,现代哲学不再像近代哲学那样从主客体关系出发,而是通过意义辨别和语言表达的分析来解决认识问题,言说主体即交往主体间的关系不再是主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因为“主体间性是人的本真性的存在方式”。 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对主体性哲学的批判,对主体间性哲学的弘扬,回到人存在与认识高度融合的视界认识人的本真性存在,作为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共识真理论应运而生。序言一为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呐喊共识真理论强调“共识”是指众人认为某一观点值得认可,而不仅仅是指众人,对这一观点的事实上的认可。对于作为一个事实的“认可”, 我们只需说明这个事实的原因;对于作为一种评价的“值得认可”,我们则必须提出之所以值得认可的理由。因此真正构成科学家之间共识的基础的,是不仅使人“口服”、而且诗人“心服”的理由;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是“更好的论据的力量”或“更好的论据的无强制的强制”。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8~109页。作者站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立场,对当代人本理性(共识真理)具有较深切感悟。作者坚持从人本与理性相互融通(不是割裂)这一基础出发,将二者整合为“当代人本理性”这个概念,旨在超越二者被人们用以观察和把握世界时所形成的两种不同的世界视野、关照态度和思维样式,逐渐实现科学理性(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目的理性)两种“视界”的契合,人与自然、人与人交往的“主-主”构架的主体间性理性代替了的“主-客”构架的主体性理性,重构以“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为本的当代人本理性。 详见本书第二章“民事诉讼公开研究目的论”。文章运用当代人本理性价值理念从法理视角对民事诉讼公开进行了全新阐释,科学界定了诉讼行为、诉讼阶段、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开”概念,创新地提出了民事诉讼公开系指诉讼主体平等实现诉讼价值化将民事诉讼过程和/或结果的整体或部分予以展示或披露的行为和/或状态的论断。如此阐释民事诉讼公开的概念,揭示了民事诉讼公开的本质特征,充分体现了作者的人本主义情怀。诚如作者所言,理由可以大致归纳如下:其一,民事诉讼公开的自愿性特征充分体现了作为人类特定生活领域的民事诉讼中的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立场。我们虽然不主张人类中心主义,但是毫无疑问,宇宙自然界因为人而变得有意义或价值,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因而形成社会已经成就了璀璨的人类文明或人类文化,人类为了减少在共同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创设了特定了民事诉讼机制。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立场在人类生活中的整体体现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价值的化,而在民事诉讼公开领域中的体现显然应该是诉讼主体而不是其他主体实施公开行为的价值化。这说明该种界定遵循了合目的性原理。其二,该概念界定所揭示的民事诉讼公开的平等性和系统性特征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公开应该具有的真理性,因为公开既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而是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开既不仅仅是民事诉讼场域中点的公开,而且还是民事诉讼场域中点、面直至体的公开。这说明该种界定遵循了合科学性原理。其三,该种界定将民事诉讼公开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现象对待,用人文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加以理解,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路线和辨证的系统思维方式,较为充分体现了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民事诉讼概念界定所应信奉的客观性、真理性和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 参见本书章。遵循当代人本价值理念,作者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系统论从局部构成和整体结构的视角对民事诉讼公开的存在图景和构造模式进行了描述,揭示了民事诉讼公开存在的人性的个体性基础和社会性(文化性)基础,阐述了民事诉讼公开的自愿平等型价值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阐释民事诉讼公开观念系统和规范系统内部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协调机制的系统原理。 参见本书第二部分“本体论”。民事诉讼公开不仅对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对构成诉讼公正本身具有目的性价值,因为正当性的诉讼公开就构成诉讼公正本身。 参见本书第二部分第六章。可以说,对民事诉讼公开理论的重构,有助于整个民事诉讼理论的重构。小林的外语根基较好,能言善辩,勤于思考,加之十余年的法院工作经历,理论与文字上弥补了论文初期的某些遗憾。实践中他由诉讼公开进而试行“对话与对接”模式,提出并运用“情理感通、事理说服、法理裁断”三理融合的司法方法,对纠纷的有效化解已经并正在发生着作用。听到自己的学生做出了点成绩,我高兴。看到小林出了书,我兴奋。祝愿他(他们)继续坚持学术追求,追逐梦想,脚踏实地,为诉讼公开呐喊,为法治建设增光。寥寥数语,是为序。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序言二
民事诉讼公开:
理性认知和制度结构的深层分析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笔者曾多次指出,在当代,一个进步、发展,有活力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一个开放的社会,其立法、司法也相应的应该是开放的。一个法制社会不一定要求司法是开放的,诉讼是公开的,但一个法治社会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开放的,诉讼是公开的。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因此,司法也应当逐渐走向开放。可以说司法开放至何种程度,即表明法治发展的程度。司法的开放是一个上位概念,司法公开是司法开放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的公开又是司法开放的一个具体交叉领域。限于历史、传统、理念、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的公开化程度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为司法公开化程度不够、诉讼公开化尚有欠缺,以及更为微观的民事诉讼公开化的不完善和缺失。诉讼公开既是实现司法公正、诉讼公正一种工具、手段、途径、方法,也是司法的目的本身,因为公开化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是非常正确的政治选择。近些年,人民法院也在大力的推进司法的公开化,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过去对司法公开、诉讼公开的认识依然不够,既包括对诉讼公开的理论探讨,也包括技术、制度结构、建构的深层探讨不够。笔者十分欣慰地看到,王小林的著作《民事诉讼公开法理研究》一书在这些方面的探索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民事诉讼公开的人文认知基础方面有很深入细致的研究。我想这与作者长期关注、学习、研究人文哲学的知识和问题有关,使得作者具有了厚重的人文知识功底,因而能够很容易从其知识中吸取营养用于分析民事诉讼的公开,使得对民事诉讼公开的分析能够进入更深的层次,看到也更看高、更远。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关于诉讼的公开,虽然有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并不等于司法公开、诉讼公开、民事诉讼公开的制度就已经建立起来,其制度建构还远未完成,还需要人们不断探索民事诉讼公开的应有制度结构。限于现有民事诉讼体制、诉讼理念的限制,民事诉讼公开的制度化也相应受到了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开,必须进一步展开和推进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并推动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没有理念的支持,任何制度的规定都是很难实施的。民事诉讼公开还有诸多技术性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审前程序与民事诉讼公开的问题。现在的审前制度将完成许多程序性事项——证据的整理、争议焦点的整理、正东东事人的确定等,审前程序的突出问题是,与民事诉讼公开的冲突问题。再如,二审的公开化与二审的效率的相互关系问题、再审审查的公开化问题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行细致化探究的技术性,甚至理论性的问题。当然,限于本书的风格和重点,作者在这一方面着墨不多,希望今后能够看到作者在这方面的专门论述。作为一个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人文修养的,在审判实践线的学者型法官,完成这样的作业无疑是得心应手的。
2015年10月20日于清华大学荷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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