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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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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邀请学者、律师作出解答。
以案说法生动形象
丛书专设【以案说法】板块,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各分册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关联法规检索便捷
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了解学习刑法,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避免违法犯罪的需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004
条 立法宗旨 004
第二条 本法任务 004
第三条 罪刑法定 005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006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006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007
1. 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007
2.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008
3.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008
4. 如何理解犯罪地? 008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008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009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009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010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011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011
5. 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012
第二章 犯 罪 012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013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013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1]* 013
6.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014
7. 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有何影响? 015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 015
8.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016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017
9. 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018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018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019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 020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021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 021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 02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024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 024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 026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 027
第三节 共同犯罪 028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 028
第二十六条 主犯 029
第二十七条 从犯 030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031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032
第四节 单位犯罪 033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033
10. 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034
11. 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 034
12.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 034
13. 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034
14. 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可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03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035
15. 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036
第三章 刑 罚 036
节 刑罚的种类 037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037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037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038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038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039
16.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039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039
第三十七条之一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040
第二节 管 制 04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041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042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043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043
第三节 拘 役 043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043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043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04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044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044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044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044
17. 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045
第五节 死 刑 045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045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046
18. 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047
19. 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047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048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049
20. 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050
第六节 罚 金 050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050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05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052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052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053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053
21. 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053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054
22. 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054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05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055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055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05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057
节 量 刑 057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057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057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057
23. 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058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058
24. 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 059
第二节 累 犯 059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 059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061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061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 061
第六十八条 立功 064
第四节 数罪并罚 065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 065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066
25. 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066
26.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 067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067
第五节 缓 刑 068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 068
27. 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 069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070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070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071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071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 072
第六节 减 刑 073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073
28. 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 074
29. 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074
30. 如何认定有“立功表现”? 074
31. 如何有“重大立功表现”? 074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075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076
第七节 假 释 076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076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077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078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078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078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079
第八节 时 效 080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080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080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08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082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082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08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083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084
32.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什么情形下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085
33.镇财政所所长是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086
34.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如何认定身份? 086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086
第九十五条 重伤 087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087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087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088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089
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089
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089
第二编 分 则 090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090
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090
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090
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091
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092
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092
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092
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093
百零九条 叛逃罪 093
百一十条 间谍罪 094
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095
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096
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09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096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097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98
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099
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100
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1
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2
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02
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04
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06
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07
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09
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110
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111
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112
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13
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13
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3
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14
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15
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117
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18
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19
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20
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21
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21
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122
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 123
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28
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29
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1
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2
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3
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4
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34
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3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6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37
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7
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38
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39
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1
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3
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4
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5
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5
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46
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146
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146
第二节 走私罪 147
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47
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149
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1
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153
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154
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156
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15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
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58
35. 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是否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159
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60
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61
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62
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163
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63
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164
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64
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66
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69
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70
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71
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72
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73
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7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5
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75
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 177
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罪 179
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81
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82
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84
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85
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87
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89
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90
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91
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93
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94
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96
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98
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199
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201
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202
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203
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04
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06
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06
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07
百九十条 逃汇罪 208
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209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12
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 212
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214
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215
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217
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 219
36.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哪些情形? 221
37. 如何认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1
38.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221
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222
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223
39. 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 224
百九十九条 (已删除) 225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225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26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226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228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228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229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30
40.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是什么? 231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232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2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3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4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234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 诈骗罪 235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35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23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23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37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237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38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2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24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4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24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24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45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45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24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247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 248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0
41. 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251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 252
42. 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如何定性? 2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254
43.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255
44.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5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25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56
45. 如何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257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57
46. 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58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258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25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59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 259
47.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 260
48. 如何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261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6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262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罪 263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26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265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26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 269
49. 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 27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272
50.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 275
51. 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75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275
52. 罪的共同犯罪情形有哪些? 278
53. 如何界定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与婴幼儿? 278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79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80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 281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282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83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284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 285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287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288
54.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 289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89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90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9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90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91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罪 292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29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93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29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94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 295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296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296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98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299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300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01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301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01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302
55.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305
56.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305
57. 如何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306
58.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306
59. 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 306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 307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30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 309
60. 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31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 311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313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313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 314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316
61. 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 317
62.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317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 317
63. 如何理解“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19
64.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19
65. 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 319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320
66.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2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 321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 322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 323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2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25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25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 325
6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26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27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327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件罪 * 328
68.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29
69. 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29
70. 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330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330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31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3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32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33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33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335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36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337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定罪处罚 338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338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40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41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342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343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34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44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345
71. 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34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 347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48
7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是什么? 350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350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51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52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52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353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353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54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 355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357
73. 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57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58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59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359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60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61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36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362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36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36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 36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主义犯罪证据罪 366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67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368
74.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什么? 369
75.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69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70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370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70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371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71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71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72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72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73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374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75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7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375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76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377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78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7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8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81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81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82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82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383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83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38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85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8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87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387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88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89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389
76.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是什么? 390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91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391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392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93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39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95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9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 397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98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400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01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0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402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40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403
77. 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精神药品? 403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404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404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05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405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407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407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408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409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09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09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1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410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411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41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411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412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2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13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13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14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414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15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415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16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417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417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17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17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41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1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419
78. 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420
79.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 420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421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423
80.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424
81. 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425
82.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 425
83. 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 425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426
84. 如何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427
85. 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427
86.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27
87. 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427
88. 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428
89. 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 428
9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 428
91. 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428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429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429
92.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 429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43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30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431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433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434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435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436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437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438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438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440
第九章 渎职罪 440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441
93. 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 442
94. 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2
95.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 442
96.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442
97.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443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43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45
98. 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 446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446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47
99. 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 447
100.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44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48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49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50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50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50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51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52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452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453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53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54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454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45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55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56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56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57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5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58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5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58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459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45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45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460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46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61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6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62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462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62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463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63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464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464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465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465
101. 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 465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466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66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67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67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468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468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68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469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469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70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470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470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471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471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471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472
附 则 472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472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 合 4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475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477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479
(1997年9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480
(1998年1月13日)
二、犯 罪 4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481
(2002年7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481
(2014年4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482
(1999年6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2
(2006年1月11日)
三、刑罚及刑罚的具体运用 4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486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7
(1998年5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489
(2000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490
(2009年3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493
(2009年5月25日)
……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刑法由于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调整手段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其他法律。一个人,也许一生都不会与犯罪打交道,但从犯罪学角度看,我们每一个人既是潜在的被害人,又是潜在的犯罪人。所以,了解学习刑法,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避免违法犯罪的需要。
刑法组成的基本单位是条,有的条包括若干款,款中又可以包括若干项。具体到刑法分则,有的是一个或多个条文规定一个犯罪,有的是一条规定若干个犯罪,还有的是一条中的每一款分别规定一个犯罪。刑法中各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编。刑法总则的重点内容有:(1)刑法的适用范围;(2)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特殊人的刑事责任;(3)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4)共同犯罪;(5)刑罚的种类;(6)假释、减刑、时效、缓刑、数罪并罚、累犯、自首与立功、量刑情节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分则根据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面再分节,即小类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章说明】本章的规定,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其中,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有效。
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条文解读
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通俗地说就是,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
1.形式的方面包括:(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禁止不定期刑,但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具有刑和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度,也即我国刑罚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3)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实质的方面包括:(1)明确性,刑法规范必须清楚明确,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2)合理性,即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条文解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这一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条文解读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刑法中,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则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应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不利于体现司法公正,还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条文解读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分别由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
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管辖”,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其的补充。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故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并未仅仅局限在“属地”上,国际法和各国实践都接受了“拟制领土”的观点,将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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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十一条关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对于这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法,如何处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第2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如何理解犯罪地?
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犯罪地采取了遍在说的观点,对犯罪地应作广义的理解:(1)犯罪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均被视为犯罪地。(2)行为地既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应有所作为之地(不作为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关于结果地,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结果地;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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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在国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在具体规定上,对于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采取不同的要求:1.普通公民在国外所犯刑法规定之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所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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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针对的是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3.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注意,凡此类域外犯罪(不论国籍),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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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针对的罪行是国际犯罪,如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普遍管辖原则只有在前面三个管辖原则都不适用的情形下才适用。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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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里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行为既包括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也包括第八条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的犯罪。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因此,对于已经外国审判的,还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并不要求对于外国已审判的,一律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2.对于经过外国审判的案件,需要依照我国刑法处理的,如果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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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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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而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行刑法典对于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本条适用的对象或案件范围,仅限于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未决犯”。未决犯是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但不包括再审的案件。再审的案件属于已决案件,应该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从旧”——如果新法和旧法的规定完全相同,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则适用旧法,即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事后法没有溯及力。
3.“从轻”——当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原则上如果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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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较轻;如果法定刑相同,则指法定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刑或者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刑或者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刑或者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刑或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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