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708934丛书名: 高等学校劳动经济学与劳动关系系列教材
章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产生的时代背景,并结合当前劳动世界格局的转变,阐释其体面劳动愿景的内涵及其有待实现的战略目标。第二章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者与推动者——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当前关注的工作重点。
随后的九章阐释了国际劳工标准中核心劳工标准与非核心劳工标准的主要构成体系,并对其中所涉及的重要公约与建议书进行了分类分析。具体内容包括:反就业歧视、童工问题、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等核心劳工权利标准;社会保障、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保护等有关劳动条件的非核心劳工标准。在此基础上,第十二章阐述了国际劳工组织为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实施所构建的监督机制与促进措施。
第十三章以SA8000为例,分析了国际劳工标准相关条款在企业中的实施方式与影响,并在第十四章中详细阐释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针对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的关系所产生的系列争论。后,第十五章对比分析了相关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的实施现况,并由此提出了中国面对国际劳工标准时的进一步应对举措。
章 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与劳动格局的变化
节 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及作用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
第二节 劳动世界的格局转变
一、劳动生产的技术变革
二、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动分工
三、就业结构的全球性转变
四、劳动力结构的变化
五、劳动者收入变化趋势
第三节 国际劳工标准下的体面劳动愿景
一、体面劳动的提出
二、体面劳动的内涵
三、体面劳动的战略目标
第二章 作为标准的制定者:国际劳工组织
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
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职能
四、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
第四节 关注重点
一、绿色工作
二、职业安全与卫生
三、青年就业
四、社会保障
第三章 国际劳工标准的构成
节 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核心标准
一、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利的确认
二、废除强制或强迫劳动原则
三、禁止使用童工
四、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
第二节 国际劳工标准中的非核心标准
一、就业促进
二、产业关系
三、社会保障
四、工作条件
五、特殊群体、工种和部门的保护
六、劳动行政管理
第三节 国际劳工标准的法律性质
一、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法的区别
二、核心劳工标准的法律性质
第四章 国际劳工标准与反就业歧视
节 定义就业歧视
一、歧视的定义
二、歧视的表现形式
……
第五章 童工问题
第六章 废除强迫劳动
第七章 结社自由
第八章 劳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第九章 有关工资与工时的劳工标准
第十章 职业安全保护
第十一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
第十二章 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实施
第十三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SA8000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交互关系
第十五章 中国与国际劳工标准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工伤保障制度的受保护人一般为雇员,受保护雇员人数应不低于全体雇员的50%。除了应向雇员提供保障外,为照顾起见,应包括其妻子和孩子。考虑到各国的实际差异以及不同职业的特征,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将一些特殊职业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障范围之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第3条规定:“会员国可以将以下人员排除在本公约实施范围之外:(1)包括海上渔民在内的海员;(2)公职人员。”虽然该公约规定可以将这两类人排除在公约保障之外,但并不是说这些人在工作中不受保障。其实,这两类人在实践中均享受相对独立的保障。第121号建议书第4条就明确规定:“适用于包括渔民与海员在内的海上作业人员和公职人员的特别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津贴,不低于1964年《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津贴公约》制定的标准。”同时,其第3条项建议各会员国将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含在内,其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员,以及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员。
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之一,为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多个公约和建议书中确定了相对宽泛又不乏操作性的工伤补偿的标准和比例。其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第14条规定:“给死者家属的津贴限额不得低于在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长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某种生理缺陷的情况下所应支付的津贴数额。”除了规定相对固定的标准外,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一些制度设置使得工伤补偿标准更具灵活性。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是工伤补偿的两种基本支付方法。国际劳工组织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采用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而是赋予成员国一定的选择权。通常,一次性支付会带来补偿不足的弊端,为此国际劳工组织对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进行了恰当的限制。1952年《社会保障(标准)公约》(第102号)第36条第三项规定:“定期支付可以改为一次付清,但是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不能工作的程度轻微;(2)主管当局确信一次付清将会合理使用。这两个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各成员国对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偿方式的滥用。”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第15条规定:“在非常情况下,当主管当局有理由认为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法对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受害者特别有利时,经取得有关受害人的同意,可将定期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津贴改为一笔付清,其数额应与定期支付的保险金总额相当。”
(三)医疗保险方面
属于医疗保健和疾病补助方面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有:1927年第1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业部门)疾病保险公约》(第24号)和《(农业部门)疾病保险公约》(第25号)。它们分别规定在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中实行强制性疾病保险,不论疾病的原因是什么,均向劳动者免费提供治疗和供给药品专用器具;对因病不能工作以致收入中断者,定期给予现金补助。
1.1952年《社会保障(标准)公约》(第102号)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
该公约规定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标准,其中包括两大类补助:
(1)医疗保险:公约批准国应给予需要治疗或预防保健的受保人以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病时:内外科治疗(包括家访)、专家治疗、药品、住院治疗;第二,怀孕、生育及护理,产前、生产和产后护理、住院。享受以上补贴,可规定一个恰当而必要的投保期限。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