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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89598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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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现行刑法典、刑法立法解释以及刑事司法解释为根据,运用刑法学基本理论,对我 国刑法典规定的具体犯罪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释。本书为满足法科学生学习中国刑法分论之需 要而撰写,同时兼顾司法考试实际,较之于一般刑法教科书,本书对个罪有更多的关注与研 究。本书的突出特点在于:(1)每章提示与该章内容有关的重点参考文献,为读者进一步研读 相关问题提供线索;同时为了方便读者应对司法考试,本书特地在有关章后附录了司法考试真 题,并设计了有关模拟题。(2)为了节约篇幅,对个罪研究不是面面俱到,而是力求从理论与 实践两方面完整解析那些常见多发的犯罪,特别注重紧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研究问题。对于那 些常见多发犯罪引发的争论,本书做了简要评析,并阐明作者立场。(3)本书仍然坚持我国正 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论。但是,考虑到有必要对四要件理论体系做必要调整,对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描述,采用了“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 这样的顺序。(4)在刑法分论的顺序方面,原则上按照刑法分则各章罪名顺序展开论述。但 是,考虑到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有着某种内在联 系,即均涉及国家军事安全与军事利益,应属于广义上的军事刑法范畴,故特地将该两类犯罪 作为本书的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安排在最后一起论述。
目 录
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1
第一节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1
第二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4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11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12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18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21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7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27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30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2
第一节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72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6
第三节 走私罪 89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01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5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150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60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73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83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6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206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207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254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254 2 /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258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03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303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04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353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79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85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94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03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15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41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46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61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说 461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464
第九章 渎职罪 508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508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511
第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39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539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540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554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561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561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562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566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570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573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578
前 言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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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典的实体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加没有实体内容的 附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在刑法典中居于指导地位。 刑法分则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没有分则的具体化,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就无从实现;但要正确地运用分则,还必须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和依据。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例如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予以考察,还必须使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成立的各种条件予以判断,否则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体例,我们可以把刑法典以外其他刑法规范也分别归入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中。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刑法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因而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也就体现了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为研究对象,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刑罚适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具有科学根据的研究和理论分析,以解决正确定罪量刑的问题。学习、研究刑法分论,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原则,有助于科学地理解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助于发展刑法理论和修改与完善刑事立法以及推进刑事司法的进步。由于刑法分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研究时除坚持以刑法总论的有关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当跟踪立法发展与司法实践,及时地了解和研究刑事立法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补充以及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突出重点、难点,主要掌握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三个界限。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各国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划分的犯罪类型的繁简与多少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刑法典分则大 都把犯罪类型划分得较为简明,一般包括十余类犯罪。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繁多,如日本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有40章即40类,韩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达42章即42类。我国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分则依次规定有十章即十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分为八节:(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节:(1)扰乱公共秩 序罪; (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对十类犯罪的分类排列,形成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范的体系。这一体系是在总结我国以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我国现阶段刑法立法上、刑事司法中乃至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进行归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法典在1997年系统修订之后,到目前为止又进行了十次修改和补充,其中有九次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而且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集中在刑法分则。在刑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将刑法典以外的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也根据其客体,分别归入刑法典的不同犯罪种类中予以研究。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新增加的骗购外汇罪,我们就将其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予以研究,以保持刑法学研究体系的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典的实体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加没有实体内容的 附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在刑法典中居于指导地位。 刑法分则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没有分则的具体化,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就无从实现;但要正确地运用分则,还必须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和依据。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例如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予以考察,还必须使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成立的各种条件予以判断,否则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体例,我们可以把刑法典以外其他刑法规范也分别归入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中。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刑法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因而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也就体现了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为研究对象,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刑罚适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具有科学根据的研究和理论分析,以解决正确定罪量刑的问题。学习、研究刑法分论,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原则,有助于科学地理解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助于发展刑法理论和修改与完善刑事立法以及推进刑事司法的进步。由于刑法分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研究时除坚持以刑法总论的有关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当跟踪立法发展与司法实践,及时地了解和研究刑事立法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补充以及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突出重点、难点,主要掌握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三个界限。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各国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划分的犯罪类型的繁简与多少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刑法典分则大 都把犯罪类型划分得较为简明,一般包括十余类犯罪。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繁多,如日本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有40章即40类,韩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达42章即42类。我国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分则依次规定有十章即十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分为八节:(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节:(1)扰乱公共秩 序罪; (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对十类犯罪的分类排列,形成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范的体系。这一体系是在总结我国以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我国现阶段刑法立法上、刑事司法中乃至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进行归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法典在1997年系统修订之后,到目前为止又进行了十次修改和补充,其中有九次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而且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集中在刑法分则。在刑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将刑法典以外的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也根据其客体,分别归入刑法典的不同犯罪种类中予以研究。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新增加的骗购外汇罪,我们就将其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予以研究,以保持刑法学研究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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