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21137丛书名: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保险系列
内容简介
本教材内容涵盖了人身保险从理论到实务的全过程,采用项目化的编写手法,每个项目下设若干模块,每个模块下设学习目标、工作任务、问题探究、知识拓展、思考练习等子模块,以相关原理与知识为基础,清晰而真实地再现了人身保险实务操作情境,使教材内容真正反映岗位工作与社会实践的需要。本教材语言流畅,文字通顺,案例丰富,适合高职高专保险类专业学生使用,也适合作为保险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
目 录
项目一 人身保险概述
模块一 风险与人身保险
模块二 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前景
项目二 人身保险合同
模块一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模块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概念
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
项目三 人身保险费率厘定
模块一 人身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模块二 人身保险费率的简单计算
项目四 人身保险产品
模块一 人寿保险
模块二 健康保险
模块三 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五 企业年金
模块一 企业年金概述
模块二 企业年金运营实务
项目六 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
模块一 人身保险销售渠道
模块二 人身保险营销实务
模块三 保险建议书的设计
项目七 人身保险的业务管理
模块一 人身保险的核保
模块二 人身保险的理赔
模块三 人身保险的客户服务
附录
参考文献
模块一 风险与人身保险
模块二 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前景
项目二 人身保险合同
模块一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模块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概念
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
项目三 人身保险费率厘定
模块一 人身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模块二 人身保险费率的简单计算
项目四 人身保险产品
模块一 人寿保险
模块二 健康保险
模块三 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五 企业年金
模块一 企业年金概述
模块二 企业年金运营实务
项目六 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
模块一 人身保险销售渠道
模块二 人身保险营销实务
模块三 保险建议书的设计
项目七 人身保险的业务管理
模块一 人身保险的核保
模块二 人身保险的理赔
模块三 人身保险的客户服务
附录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1.受益人的资格
法律并没有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加以任何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只要不是死胎,都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以受益人的生存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人数
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金的法定权利人,因此被保险人具有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一切权利。指定多少人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都应由被保险人决定。因此,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指定,二是法定。指定产生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由被保险人行使,因此投保人指定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指定方法既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但慎重起见,一般都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法定产生是在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继承人则是受益人。《保险法》对生存保险和生死合险在保险期限届满,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受益问题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对其的解释应当与签订合同时的意愿相吻合,受益权归属被保险人。
法律并没有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加以任何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只要不是死胎,都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以受益人的生存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人数
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金的法定权利人,因此被保险人具有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一切权利。指定多少人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都应由被保险人决定。因此,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指定,二是法定。指定产生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由被保险人行使,因此投保人指定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指定方法既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但慎重起见,一般都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法定产生是在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继承人则是受益人。《保险法》对生存保险和生死合险在保险期限届满,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受益问题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对其的解释应当与签订合同时的意愿相吻合,受益权归属被保险人。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