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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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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
内容简介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突出了《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其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三是调整了《煤矿安全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目 录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二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六节防止坠落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二节瓦斯防治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第七章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五节探放水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第三节井下爆破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安全监控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四编露天煤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钻孔爆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钻孔
第三节爆破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三节破碎
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第四章运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二节公路运输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章排土
第六章边坡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防治水
第二节防灭火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三章救援队伍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五章救援指挥
第六章灾变处理
附则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二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六节防止坠落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二节瓦斯防治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第七章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五节探放水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第三节井下爆破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安全监控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四编露天煤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钻孔爆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钻孔
第三节爆破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三节破碎
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第四章运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二节公路运输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章排土
第六章边坡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防治水
第二节防灭火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三章救援队伍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五章救援指挥
第六章灾变处理
附则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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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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