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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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现有学说进行评价,其所引资料对读者进一步研究罪行法定原则具有借鉴性;本书脱离现有研究思路,试图构建罪行法定的事实明确研究体系,对现有学术研究具有启发性。
内容简介
本书紧紧抓住德国刑法学的理论方向,对如何做到形式明确进行探究,将其定位于事实内容、规范形式,即规范事实。作者同时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评论,并对不同学者的论述进行了评价,试图对犯罪事实体系的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并试图建构罪刑法定的事实明确路径。
目 录
导论 谈谈“方向性借鉴” 1
章 体系明确 3
节 刑法的逻辑起点 3
第二节 内容对立形式 17
第三节 明确性概述 36
第四节 明确性中的事实与价值 42
第五节 体系的明确性 53
第二章 价值的明确 62
节 古代中国司法是否为“卡迪司法” 62
第二节 价值的明确 69
第三节 权力的体系类型 91
第四节 司法的价值明确 100
第三章 事实的明确 122
节 主客观相统一122
第二节 规范事实131
第三节 事实标准的明确 171
第四节 封闭的构成要件 183
第五节 价值“颜色革命” 189
第四章 事实行为论 206
节 行为危险类型 207
第二节 行为的事实危险与价值危险 218
第三节 事实行为的因素 227
第四节 事实行为的结构性、整体性 243
第五节 要素价值化批判 250
第五章 犯罪事实体系的结构 280
节 阶层的根据 280
第二节 构成要件是事实的违法罪责类型 291
第三节 价值出罪 304
第四节 平层“暴动” 313
第五节 类型方法 328
第六章 规范违反说 339
节 违反规范实质是违反事实性立法权 340
第二节 形式内容化批判 356
第三节 内容与形式的界限 385
第七章 违法性认识阶层论 397
节 违法性认识的事实基础 397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的阶层理论 412
第三节 违反刑法性认识 426
第四节 违反整体法 437
第五节 违反刑法的认识可能性 449
主要参考文献 457
章 体系明确 3
节 刑法的逻辑起点 3
第二节 内容对立形式 17
第三节 明确性概述 36
第四节 明确性中的事实与价值 42
第五节 体系的明确性 53
第二章 价值的明确 62
节 古代中国司法是否为“卡迪司法” 62
第二节 价值的明确 69
第三节 权力的体系类型 91
第四节 司法的价值明确 100
第三章 事实的明确 122
节 主客观相统一122
第二节 规范事实131
第三节 事实标准的明确 171
第四节 封闭的构成要件 183
第五节 价值“颜色革命” 189
第四章 事实行为论 206
节 行为危险类型 207
第二节 行为的事实危险与价值危险 218
第三节 事实行为的因素 227
第四节 事实行为的结构性、整体性 243
第五节 要素价值化批判 250
第五章 犯罪事实体系的结构 280
节 阶层的根据 280
第二节 构成要件是事实的违法罪责类型 291
第三节 价值出罪 304
第四节 平层“暴动” 313
第五节 类型方法 328
第六章 规范违反说 339
节 违反规范实质是违反事实性立法权 340
第二节 形式内容化批判 356
第三节 内容与形式的界限 385
第七章 违法性认识阶层论 397
节 违法性认识的事实基础 397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的阶层理论 412
第三节 违反刑法性认识 426
第四节 违反整体法 437
第五节 违反刑法的认识可能性 449
主要参考文献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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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谈谈“方向性借鉴”
以社会发展阶段为导向,人类在建构完成以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的价值刑法体系(以《唐律》为代表)后,正在建构事实刑法体系。这当然是一个伟大的事业。建构事实刑法学,德国刑法学一马当先。中国刑法学借鉴德国刑法理论是应当的,但如果对德国刑法学“照单全收”,由于德国刑法学在建构事实刑法学的过程中并无先例可循,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其中难免会出现理论反复甚至误区。如何避免可能的“邯郸学步”,避免可能在借鉴中失去判断力、选择力,从而使借鉴“事半功倍”。我认为紧紧抓住德国刑法学的理论方向至关重要,我把这称为“方向性借鉴”。“方向性借鉴”,首先要明白德国刑法学为何要建立一个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服务服从于什么样的社会需求,从而明确德国刑法学方向的社会根基。这显然提供了一个社会外部思考刑法的契机。所以,刑法和犯罪的标准不关乎标准本身的优势,但关乎能否满足社会价值。我认为,德国刑法学就是回应工业社会要求形式化管理的产物,而能够做到形式明确的,即“立法垄断犯罪标准”的,只能是事实内容、规范形式,也就是本书阐明的“规范事实”。这也是法治的真谛。立法垄断事实标准,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但一直未解的“良法”。“凡事皆有可能”,没有背景的讨论,刑法理论会成为“怎么都行”的理论玩物。“规范事实”的方向性共识形成的讨论平台,对于今天的刑法学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是本书试图努力的地方。“方向性借鉴”,其次要明白德国刑法学的某一理论是否符合事实标准,如果符合,就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否则就不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从而决定我们的理论态度。这是一个内部建构刑法大厦的视角。按照事实标准审视,德国刑法学中的有些理论具有建构犯罪事实体系的重大理论意义,比如正犯(当然该理论的有些学说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共犯的共同犯罪模式。但有些理论如“客观归责理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则有值得质疑的地方。“客观归责理论”本是判断因果关系的,由于因果关系涉及法益因素,以法益为内核的“客观归责理论”有其解说合理性。但用“客观归责理论”解说行为,甚至跨越要件去解说主观要件中的故意、过失,进而上升到决定犯罪的高度。客观归责在犯罪价值体系中能够成立,但在以严格界分要件为前提的犯罪事实体系中,则犯了体系大忌,我是十分怀疑其正确性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中尽管有“犯罪事实”一词,但并非真正地局限于事实标准。其中的行为支配是事实标准的,但意思支配、组织支配都是为了解决实行行为以外行为方式的入罪问题。“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重心不在“犯罪事实”而在“支配”,这就是它不是事实标准的根本原因。此外,本书基于事实标准还讨论了另外一些理论问题。
以社会发展阶段为导向,人类在建构完成以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的价值刑法体系(以《唐律》为代表)后,正在建构事实刑法体系。这当然是一个伟大的事业。建构事实刑法学,德国刑法学一马当先。中国刑法学借鉴德国刑法理论是应当的,但如果对德国刑法学“照单全收”,由于德国刑法学在建构事实刑法学的过程中并无先例可循,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其中难免会出现理论反复甚至误区。如何避免可能的“邯郸学步”,避免可能在借鉴中失去判断力、选择力,从而使借鉴“事半功倍”。我认为紧紧抓住德国刑法学的理论方向至关重要,我把这称为“方向性借鉴”。“方向性借鉴”,首先要明白德国刑法学为何要建立一个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服务服从于什么样的社会需求,从而明确德国刑法学方向的社会根基。这显然提供了一个社会外部思考刑法的契机。所以,刑法和犯罪的标准不关乎标准本身的优势,但关乎能否满足社会价值。我认为,德国刑法学就是回应工业社会要求形式化管理的产物,而能够做到形式明确的,即“立法垄断犯罪标准”的,只能是事实内容、规范形式,也就是本书阐明的“规范事实”。这也是法治的真谛。立法垄断事实标准,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但一直未解的“良法”。“凡事皆有可能”,没有背景的讨论,刑法理论会成为“怎么都行”的理论玩物。“规范事实”的方向性共识形成的讨论平台,对于今天的刑法学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是本书试图努力的地方。“方向性借鉴”,其次要明白德国刑法学的某一理论是否符合事实标准,如果符合,就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否则就不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从而决定我们的理论态度。这是一个内部建构刑法大厦的视角。按照事实标准审视,德国刑法学中的有些理论具有建构犯罪事实体系的重大理论意义,比如正犯(当然该理论的有些学说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共犯的共同犯罪模式。但有些理论如“客观归责理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则有值得质疑的地方。“客观归责理论”本是判断因果关系的,由于因果关系涉及法益因素,以法益为内核的“客观归责理论”有其解说合理性。但用“客观归责理论”解说行为,甚至跨越要件去解说主观要件中的故意、过失,进而上升到决定犯罪的高度。客观归责在犯罪价值体系中能够成立,但在以严格界分要件为前提的犯罪事实体系中,则犯了体系大忌,我是十分怀疑其正确性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中尽管有“犯罪事实”一词,但并非真正地局限于事实标准。其中的行为支配是事实标准的,但意思支配、组织支配都是为了解决实行行为以外行为方式的入罪问题。“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重心不在“犯罪事实”而在“支配”,这就是它不是事实标准的根本原因。此外,本书基于事实标准还讨论了另外一些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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