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6414
编辑推荐
体例独特:创造性地使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契合“刑法学是*精确的法学”理念,实现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高度融合。
内容丰富:将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融合起来,相得益彰,拓展了刑法工具书的广度和深度。
适用面广:查阅方便,适用于司法实务人士及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又因其精到的刑法解说而适用于刑法理论学习。
内容简介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的*创新在于其体例,即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该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小的意义单元,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一独特新颖的注释体例妥善处理好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真正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该书历经十二年的精雕细琢已日臻成熟。
目 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
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
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
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
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
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
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原则】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
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
规定】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
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
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
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
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
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
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
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原则】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
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
规定】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
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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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许多刑法工具书都及时更新再版,我也顺势推出了《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相比第二版,第三版在编纂理念和具体内容方面,均有了质的飞跃和长足的进步。在本书第三版面市后不到一年即又推出新版,则缘于一个重大司法解释,即“两高”于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四版)继续保持了独创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而在内容方面则新收录了“刑九”后至2016年4月颁布的6个新的司法解释,分别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作为一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控辩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总则问题,而不是分则问题。分则问题通常是表面问题,不易产生争议,而总则问题才是真正值得讨论的深层问题。基于这一认识,本书第四版特意将个罪司法解释中涉及总则问题的内容摘录出来,再次用于注释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例如,将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既遂和未遂”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中的“未遂”;将洗钱罪、走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犯罪故意;将散落在赌博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中各种形形色色的“帮助行为”来注释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我认为,司法实务工作者要更加重视刑法总则问题的学习,学会运用分则来解释总则,再运用总则原理来创造性地解决分则问题。
目前市面上的刑法工具书主要有李立众主编的《刑法一本通》(第十二版)、刘志伟主编的《刑法规范总整理》(第九版)和本人编纂的《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四版),还有刚于2016年新出版的,如田申主编的《刑法e本通》和赵权主编的《刑法适用一本通》。刑法工具书的共性是内容,而个性是体例。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就内容而言,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这种主从关系的表达形式,则完全取决于编纂者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典和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不同的刑法工具书体例反映了编纂者对这种主从关系的不同认识。至于哪一种认识更准确,哪一种体例,则悬而未解,也许本身就没有一说,刑法工具书体例的多元化现象本身就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刑法工具书之间的体例差异越来越大,司法实务工作者如能同时比较和参照各种不同体例的刑法工具书,分享不同编纂者的思想,将能更加全面地检索法律信息,也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好具体的法律问题。
乔布斯曾说过:“消费者其实不知道自己到底需要什么,直到你把产品送到他们手上。在创新完成之前,谁也不知道理论或产品的终形态是什么样。”其实,我也会经常思考,刑法工具书的理想体例究竟会是什么样子呢?《刑法规范精解集成》已历经四版,我希望它还将不断进化,日臻成熟。
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繁复琐碎,包罗甚巨,个中艰辛难以言表。本书质量得以提升,声誉得以远播,幸赖读者诸君一直以来的呵护。在此,我向你们致以衷心的谢意,疏漏错讹之处,还请指正为感。后,我衷心感谢本书责任编辑易明群女士一如既往的支持。
是为序。
2016年6月22日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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