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72842
内容简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由新税法替代。新税法的颁布,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改革,成为中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季,对该法逐条进行了学理注解并归纳条文主旨;对新税法颁布后截至2007年3月26日以前的所有1328件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解释)进行一次总梳理,在其基础上精选常用文件:收录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它们的,实施细则与新法相对应的条款,使读者对照比较时一目了然;按照新税法条文的顺序,将散见于各个税收法规与该条文有关的文件加以拆分后列入关联规定,附在具体条文后面,内容清晰明确,查找方便。
目 录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三、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 【应税所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处理
第四条 【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税务处理
筹办期内取得收入的税收处理
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税收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税收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和转让税收处理
第六条 【收入总额】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支出扣除项目】
借款费用税前扣除
广告费用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工资福利社保费支出税前扣除
总机构费用税前扣除
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具体规定
邮政电信企业具体规定
期货交易具体规定
高新技术产业具体规定
石油石化企业具体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具体规定
第九条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税前全额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10%以内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3%以内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1.5%以内扣除
第十条 【不得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存货成本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转让资产净值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
第十八条 【亏损弥补】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 具体办法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调整】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税收抵免】
第二十四条 【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产业政策引导】
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免征、减征项目】
促进区域发展优惠政策
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科技进步和科研机构转制优惠政策
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优惠政策
农林牧副渔业优惠政策
促进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证券投资优惠政策
民政福利事业优惠政策
政府所属部门经营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税收减免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
优惠税率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所得税减免】
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抵扣】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第三十二条 【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优惠政策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税款追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职责】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预约定价】
第四十三条 【关联企业的协力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反避税港避税】
第四十六条 【防范资本弱化】
第四十七条 【一般反避税】
第四十八条 【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征收管理法律依据】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不得合并缴纳】
第五十三条 【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申报与缴纳】
第五十五条 【经营终止清算】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本位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十八条 【税收协定效力优先】
第五十九条 【实施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对应条文的原规定
一、清算所得的纳税规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被税收征收管理法吸收的规定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三、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 【应税所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处理
第四条 【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税务处理
筹办期内取得收入的税收处理
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税收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税收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和转让税收处理
第六条 【收入总额】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支出扣除项目】
借款费用税前扣除
广告费用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工资福利社保费支出税前扣除
总机构费用税前扣除
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具体规定
邮政电信企业具体规定
期货交易具体规定
高新技术产业具体规定
石油石化企业具体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具体规定
第九条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税前全额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10%以内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3%以内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1.5%以内扣除
第十条 【不得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存货成本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转让资产净值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
第十八条 【亏损弥补】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 具体办法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调整】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税收抵免】
第二十四条 【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产业政策引导】
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免征、减征项目】
促进区域发展优惠政策
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科技进步和科研机构转制优惠政策
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优惠政策
农林牧副渔业优惠政策
促进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证券投资优惠政策
民政福利事业优惠政策
政府所属部门经营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税收减免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
优惠税率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所得税减免】
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抵扣】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第三十二条 【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优惠政策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税款追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职责】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预约定价】
第四十三条 【关联企业的协力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反避税港避税】
第四十六条 【防范资本弱化】
第四十七条 【一般反避税】
第四十八条 【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征收管理法律依据】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不得合并缴纳】
第五十三条 【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申报与缴纳】
第五十五条 【经营终止清算】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本位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十八条 【税收协定效力优先】
第五十九条 【实施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对应条文的原规定
一、清算所得的纳税规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被税收征收管理法吸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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