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5403
谁动了我的权利?
——维权***法律常识系列丛书
隆重上市!
维权***,学法、懂法、用法不可不知!
分册如下:
☆ 合同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 劳动就业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 道路交通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 房产物业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 拆迁补偿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 消费者维权纠纷***法律常识
本套丛书内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公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出发,以案例分析为基础,通过【情景再现】、【案例解读】、【维权提示】和【法律链接】四部分,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法律规定相结合,解答民众的困惑,提供温馨的维权提示,为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不可多得的实用指导!
餐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否有效?
情景再现
2014年3月,小刘的生日Party定在了北京的YJ大酒店。席间,朋友们很高兴地互相谈论着彼此的生活。为了庆祝小刘生日,男朋友小朱带了一瓶从法国买的葡萄酒供大家品尝。小刘很开心地叫来服务员要求帮忙打开红酒。服务员称,该店不能自带酒水,如需要开瓶,将收取200元开瓶费。小刘很生气,要求叫来经理理论。经理也声称,该店一直有此规定,开外带酒水需要收取开瓶费。小刘觉得这种要求很荒谬,于是和酒店工作人员吵了起来,生日聚会不欢而散。
案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饭店规定顾客不得自带酒水,若需开外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就是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且,该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开瓶费”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是强制性收费。酒店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因此,小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不受侵害。
维权提示
除上述案例中出现的“禁止自带酒水”的情况,顾客在酒店消费还会遇到“包间消费”“消毒餐具另收费”等情况,这都属于餐饮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消费。对于此类行为,各地都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例如,北京市工商局于2013年12月公布了6种餐饮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消费××元”等内容,并要求各餐饮业以此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于2014年3月发出了关于取缔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和包厢消费等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此类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行为严厉查处;江苏省盐城市消协联合盐城工商局于2014年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整治餐饮“霸王条款”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餐饮行业包厢设消费、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等“霸王条款”及其行为;等等。
然而,与此类行为作斗争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还是建议消费者在权利受损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关注本地区相关的法规与规章,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
消费者在餐馆被开水烫伤能否索赔?
情景再现
中秋佳节,小李全家人在NJ大酒店就餐。席间,多日不见的家人们畅谈着近彼此的生活,其乐融融。小李的妹妹李某某从南方回来,带了一包茶叶想要和大家一起品茶,在聚餐即将结束时,小李叫来服务员要求倒一壶白开水以便给妹妹泡茶。服务员应声去取开水。大家继续畅谈,小孩子们在房间里玩耍。不料,小李的儿子和侄女打算跑出房间玩游戏时,撞到了前来倒水的服务员,服务员水壶没有拿稳,一下子泼到了小李儿子的肩膀上。被热水烫着的孩子大哭起来,立马被送往了医院。经鉴定,孩子轻度烫伤,小李很生气,要求酒店对其孩子的医药费进行赔偿。
案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消费者在酒店消费,因服务员的失误造成顾客受伤,酒店是否承担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11条同时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消费时的安全保障权,就此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请求,酒店如果不能证明其在提供服务时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提醒义务,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害是顾客的过错造成的,酒店一方对于小李的儿子受伤一事就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另外,此案中,因为小李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小李对于儿子玩耍的安全问题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因此造成其被烫伤,小李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维权提示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外就餐过程中,餐馆对于消费者就餐期间发生的意外负有一定的保障责任,但不同情况应不同分析,因餐厅员工造成的伤害,餐厅负有主要责任;对于就餐期间第三者造成的伤害,餐厅应当承担部分保障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3.
酒店赠送的菜品造成伤害,谁来埋单?
情景再现
韩某在本市玉林大酒店参加朋友的婚礼,在婚礼宴席中吃着吃着感觉喉咙有异物卡住,疼痛难忍,于是在朋友的帮助下,连忙到附近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是一根铁丝,医生对其进行紧急处理,将铁丝取出,并将韩某留院观察,其间花费医药费2000元。原本是为朋友高兴的喜事,结果却受伤而归,韩某觉得心情特别不爽,于是打算回酒店要求其赔偿责任。酒店声称,韩某吃到的菜品刚好是本店赠送的,因而酒店不负赔偿责任。而且该菜品由酒店联合的速食熟食厂家提供,厂家提供的食品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该损害应由该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酒店提供了免费菜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酒店对此项服务并未收取费用,在此种情况下是否要对免费服务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酒店方在与顾客进行服务时就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酒店应当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服务期间,酒店对其免费提供的菜品是否有问题负有安全审查的义务,因而在该酒店消费而造成的伤害,酒店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但菜品生产者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韩某既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消费者在外就餐的过程中如果因为酒店免费食材、饮品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酒店方在向客人赔偿后,可以根据过错原则再向提供食材、饮品的厂家提出追偿。当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提供食材、饮品的厂家提出赔偿。
如果不是由酒店直接提供免费食材、饮品,而是厂家直接派员在酒店派送免费的食材、饮品,如果消费者因此出现不良反应,酒店仍然有过错,即对于酒店的经营范围,酒店仍然负有安全责任,对于这种不符合入驻要求的商家,酒店可以直接驱逐或者报警驱逐,因此消费者还是可以直接请求酒店赔偿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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