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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328107
《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定罪证明标准研究》通过梳理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发展历程,总结相关的影响因素,探寻我国立法的改良路径,并在分析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分析,厘清其在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对实践中施行的关键与疑难问题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为我国定罪证明标准与相关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建议与参考。
序
引言
章 定罪证明标准概述
节 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
二、证明阶段
三、证明主体
四、证明对象
五、证明特性
第二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证明标准设置之可能性
三、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之意义
五、证明标准之特征
第二章 定罪证明标准溯源
节 非理性时代的定罪证明标准
一、氏族社会中的定罪证明标准
二、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定罪证明标准
第二节 大陆法系定罪证明标准发展史
一、过渡阶段的自由证明
二、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形式化证明标准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内心确信”标准
第三节 英美法系定罪证明标准发展史
一、“排除合理怀疑”产生前的定罪证明标准
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
三、“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发展
第四节 我国定罪证明标准沿革
一、古代定罪证明标准
二、法律转型时期的定罪证明标准
三、现行定罪证明标准发展历程
第三章 定罪证明标准的影响因素
节 哲学基础
一、认识论基础
二、价值论基础
第二节 诉讼文化
一、个人本位
二、集体本位
第三节 证明模式
一、自由证明模式
二、印证证明模式
第四节 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影响定罪标准之设置
二、刑事政策影响定罪标准之适用
第四章 我国定罪证明标准理解
节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释
一、客观真实说
二、排他性说
三、确信无疑说
四、“两个基本”
第二节 我国定罪证明标准改良路径
一、承认诉讼认识的盖然性
……
第五章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第六章 定罪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问题
第七章 定罪证明标准之适用
第八章 定罪证明标准适用的保障与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一、自由证明模式
证明模式对定罪证明标准的影响亦是根本性的。司法证明可以区分为自由证明与法定证明两种基本模式。自由证明指法律对证明活动不加以限制,裁判者可自由采纳并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法定证明模式中,法律为证明活动设计了具体规则,裁判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则进行证据采纳与运用。人类初采取的是自由证明模式,由裁判者听取当事人与目击者的陈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与良知作出裁断进而解决纠纷。在神明裁判中,裁判者失去了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自由,而必须遵循统一标准,由此开始走向法定证明道路。到法定证据制度时代,为统一规范司法证明活动而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严守相关规则而没有自由裁量权,属于的法定证明模式。资产阶级革命中为消除法定证据制度的危害而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证据之证明力不再由法律预先规定,而由裁判者运用其“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自由判断。尽管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通过程序与证据立法对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系列限制,但现代西方的证明模式基本可认定为自由心证模式。尽管由于诉讼方式,包括审判制度、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国采取自由心证模式的具体方式有所区别,且裁判者之“自由”程度也不尽相同,但自由心证的基本定义——法官根据证据资料进行事实认定时不受法律拘束而进行自由判断——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与接受。在自由证明模式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强调的是裁判者的主观印象,因此出现了大陆法系“内心确信”与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这样对裁判者主观方面确信程度提出要求的证明标准。
二、印证证明模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律亦未对证据证明力作出限制,个体证据之证明力及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主要依靠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属于自由心证体系,但又与典型的自由心证有明显区别,自成一种“印证证明模式”。①我国古代字书《仓颉篇》中称:“印,验也。”表达的是一种不同载体所含信息的相互照应及共同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力并未受到法定的限制,个别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及证据的综合判断主要还是依靠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故仍然属于自由心证体系。而为事实裁判者心证建立内心确信,任何一种证明模式都要求一定程度的印证,否则难以形成稳定的证明结构,但在典型的自由心证体制中,对证据之间的印证性并不像我国强调至如此程度,且“印证”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不同于其他国家与地区,我国刑事诉讼中特别强调印证的重要性,要求在案件事实,尤其是关键事实上,证据之间必须有充分的、直接的相互支持;间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印证证明模式中,获得印证性支持的证据是证明的关键,即证明的关键在于获得相互支持的其他证据,单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获得更多的具有内含信息同一性的证据之支持。刑事司法实践中所谓的“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就是指证言必须有基本内容相同的口供,或者其他证言、物证、书证以及其他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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