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637505
内容简介
本书共八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家庭承包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内容。可作为职业教育现代农业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课程教学实训用书,也可用作农业培训教材。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读者和同行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论()
第一节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演变过程()
第二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三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主要问题()
第二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第一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基本素质()
第二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营销理念()
第三章专业大户()
第一节专业大户的概述()
第二节种植大户的生产管理()
第三节养殖大户的生产管理()
第四节农产品加工大户的生产管理()
第四章家庭农场()
第一节家庭农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家庭农场的基本模式()
第三节家庭农场发展的环境与条件()
第四节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第五节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五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一节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类型及作用()
第二节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源()
第三节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选择()
第四节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构想()
第五节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第六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一节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概述()
第二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背景及发展现状()
第三节目前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四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策略()
第五节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七章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一节农业社会化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述()
第二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
第三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本特征与主要问题()
第四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划分及主体()
第五节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
第六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第七节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持续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节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演变过程()
第二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三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主要问题()
第二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第一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基本素质()
第二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营销理念()
第三章专业大户()
第一节专业大户的概述()
第二节种植大户的生产管理()
第三节养殖大户的生产管理()
第四节农产品加工大户的生产管理()
第四章家庭农场()
第一节家庭农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家庭农场的基本模式()
第三节家庭农场发展的环境与条件()
第四节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第五节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五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一节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类型及作用()
第二节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源()
第三节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选择()
第四节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构想()
第五节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第六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一节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概述()
第二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背景及发展现状()
第三节目前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四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策略()
第五节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七章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一节农业社会化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述()
第二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
第三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本特征与主要问题()
第四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划分及主体()
第五节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
第六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第七节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持续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前 言
前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指出要培育以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对象的新型职业农民。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留在农村务农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农业生产人员老龄化、后继乏人问题日益严重。为破解“谁来种地”的难题,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领办人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让职业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带头人。
本书共7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内容。可作为职业教育现代农业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课程教学实训用书,也可用作农业培训教材 。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读者和同行不吝指正。
编者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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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论
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生产力发展很快,客观上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来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就业,引发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新课题,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和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业经营信息化快速发展,又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提供了基础和条件。适应上述要求和需要,一些地方通过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第一节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演变过程
农业经营体系的演进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普遍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废除人民公社,到1983年底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数量的98%。
第二阶段,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第三阶段,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
第四阶段,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第五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2017年12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专题审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有关工作,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和扶持的政策举措。
第二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发展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以务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有经营规模较大、不存在委托代理、契约化交易为主、监督成本较低等基本特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为提高市场谈判地位、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融资和抗风险能力、分享生产经营增值收益,通过联合与合作组建起来的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以土地或资产入股方式组建起来的合作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分配主要按惠顾额返还,通过横向联合扩大经营规模。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公司制经营方式
公司制经营方式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具有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较高,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等基本特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
四、公益性服务组织和经营性服务组织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服务组织,以国家设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另一类是经营性服务组织,即除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种服务组织。实际上,许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也都不同程度地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它们既是经营主体,又是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主要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方式相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
(一)以市场化为导向
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农产品商品率较低。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是围绕农产品商品生产和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以专业化为手段
传统农户的农业生产“小而全”,兼业化经营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分工分业的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户、农机服务专业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都专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以规模化为基础
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释放出土地资源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四)以集约化为标志
传统农户缺乏资金和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投入,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地位不明确
国家还没有出台和实施关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办法,有的地方允许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口管理部门登记,但多数地方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还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严重制约了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不利于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一些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公司,以及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和农村集体股份公司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注册方面还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在运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制约和风险。
(二)内部运行不规范
全国农民合作社大约1/3运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不落实,收益分配不合规等,部分农民合作社还存在着核心成员内部控制的突出问题。还有部分龙头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与农户建立起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能力不强,很多农户还未能公平分享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增值收益。
(三)经营服务跟不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化生产,离不开现代化的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公益性服务机构能力不强,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较弱,服务方式落后,服务内容单一,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农业和农村金融服务滞后,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义务和责任不强,合作性金融组织支持服务农业发展的能力较弱,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业务范围不宽,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待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和范围有待扩大。
(四)扶持政策不到位
近年来,国家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农业补贴、设施建设用地、信贷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从政策制定层面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目标还不够明确,扶持措施还不够具体,有的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只有部分得到了落实,还有很多没有得到落实。缺乏对政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监督和评估,致使对有些过时或不适应的政策措施不能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生产力发展很快,客观上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来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就业,引发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新课题,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和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业经营信息化快速发展,又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提供了基础和条件。适应上述要求和需要,一些地方通过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第一节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演变过程
农业经营体系的演进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普遍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废除人民公社,到1983年底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数量的98%。
第二阶段,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第三阶段,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
第四阶段,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第五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2017年12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专题审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有关工作,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和扶持的政策举措。
第二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发展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以务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有经营规模较大、不存在委托代理、契约化交易为主、监督成本较低等基本特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为提高市场谈判地位、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融资和抗风险能力、分享生产经营增值收益,通过联合与合作组建起来的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以土地或资产入股方式组建起来的合作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分配主要按惠顾额返还,通过横向联合扩大经营规模。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公司制经营方式
公司制经营方式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具有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较高,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等基本特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
四、公益性服务组织和经营性服务组织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服务组织,以国家设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另一类是经营性服务组织,即除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种服务组织。实际上,许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也都不同程度地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它们既是经营主体,又是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主要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方式相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
(一)以市场化为导向
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农产品商品率较低。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是围绕农产品商品生产和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以专业化为手段
传统农户的农业生产“小而全”,兼业化经营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分工分业的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户、农机服务专业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都专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以规模化为基础
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释放出土地资源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四)以集约化为标志
传统农户缺乏资金和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投入,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地位不明确
国家还没有出台和实施关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办法,有的地方允许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口管理部门登记,但多数地方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还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严重制约了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不利于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一些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公司,以及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和农村集体股份公司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注册方面还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在运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制约和风险。
(二)内部运行不规范
全国农民合作社大约1/3运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不落实,收益分配不合规等,部分农民合作社还存在着核心成员内部控制的突出问题。还有部分龙头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与农户建立起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能力不强,很多农户还未能公平分享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增值收益。
(三)经营服务跟不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化生产,离不开现代化的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公益性服务机构能力不强,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较弱,服务方式落后,服务内容单一,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农业和农村金融服务滞后,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义务和责任不强,合作性金融组织支持服务农业发展的能力较弱,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业务范围不宽,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待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和范围有待扩大。
(四)扶持政策不到位
近年来,国家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农业补贴、设施建设用地、信贷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从政策制定层面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目标还不够明确,扶持措施还不够具体,有的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只有部分得到了落实,还有很多没有得到落实。缺乏对政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监督和评估,致使对有些过时或不适应的政策措施不能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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