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10053179
内容简介
《环境法案例教材》内容涵盖25个国内环境法案例和17个国际环境法案例,范围涉及相关的经典案例和近些年来发生的热点案例或问题。其中,国内环境法案例内容涵盖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法律制度,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法和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法律制度。国际环境法案例内容涉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国际环境保护制度,例如环境主权和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等基本原则和与保护海洋和海洋生物、淡水、土壤资源等相关的具体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在案件具体分析中,《环境法案例教材》以核心知识点、案情介绍、案例评析以及拓展思考等为基本分析框架,首先介绍每个案例所主要涉及的知识点,然后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和裁判等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对案件所涉及的重点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后对案件的意义进行一定的归纳总结和拓展思考。
在案件具体分析中,《环境法案例教材》以核心知识点、案情介绍、案例评析以及拓展思考等为基本分析框架,首先介绍每个案例所主要涉及的知识点,然后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和裁判等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对案件所涉及的重点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后对案件的意义进行一定的归纳总结和拓展思考。
目 录
上篇:国内环境法案例
永川市华锋焦化厂诉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关停炼焦企业案
周富启诉郏献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王存合诉吉林市腾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泸州电厂油泄漏事件
福建省紫金矿业溃坝污染事件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
荣华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案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诉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油污染损害赔偿
纠纷案
陈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李明、王军诉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季某与镇江市广播电视局电磁辐射侵权案
博白县林业开发公司、叶辉滥伐林木案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等与白斯格楞草原行政管理上诉案
唐先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案
陈礼灼诉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许可纠纷案
白玉吉诉白玉石等相邻采光权纠纷案
京沈高铁环评案
宋世英等人环境监管失职案
邹桂生诉资源县林业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纠纷案
泗县第三人民医院诉泗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福建省漳平煤矿不服漳平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案
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永川市华锋焦化厂诉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关停炼焦企业案
周富启诉郏献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王存合诉吉林市腾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泸州电厂油泄漏事件
福建省紫金矿业溃坝污染事件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
荣华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案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诉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油污染损害赔偿
纠纷案
陈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李明、王军诉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季某与镇江市广播电视局电磁辐射侵权案
博白县林业开发公司、叶辉滥伐林木案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等与白斯格楞草原行政管理上诉案
唐先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案
陈礼灼诉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许可纠纷案
白玉吉诉白玉石等相邻采光权纠纷案
京沈高铁环评案
宋世英等人环境监管失职案
邹桂生诉资源县林业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纠纷案
泗县第三人民医院诉泗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福建省漳平煤矿不服漳平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案
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下篇:国际环境法案例
盖巴斯科夫一拉基玛洛水坝案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特雷尔冶炼厂第二案——富兰克林·罗斯福湖污染案
爱尔兰诉英国核废料处理厂案
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飞机撒播除草剂案
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战争赔偿案
智利与欧共体箭鱼纠纷案
利马气候变化大会与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新发展
俄罗斯违反《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势程序案
乌拉圭河沿岸纸浆厂案
澳大利亚、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
美国海虾海龟案
瑙鲁诉澳大利亚含磷土地案
尼日利亚科科港有害废物转移事件
“威望”号油轮污染事件
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环境法案例教材/法学案例系列教材》:
一、核心知识点
环境保护安全措施
概括而言,企业的环保安全,是指其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发生,可以将环保安全措施分为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两大类。企业的环保安全事前预防措施贯穿于企业设立、运营的全过程。其中,在企业设立阶段,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配备、使用合格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设施。在企业运营阶段,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保责任。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企业的事后补救措施主要体现为企业的应急处理与及时报告两方面。一方面,在发生或者将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应当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扩大;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这既指及时通报可能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又要求企业及时向环境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较侧重于关注企业环保安全的事前预防措施。因此,企业一旦发生大型环保安全事故,其应对、处理能力是有限的,一般都需要借助政府力量予以处理、补救。
二、案情介绍
2010年7月3日,福建省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以下简称紫金矿业)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其污水池内有待中和处理的污水水位出现异常下降,部分含铜酸水(没有剧毒物质)从污水池下方的排洪涵洞泄露后流入汀江,进而导致汀江的部分河段的水质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其下游发生网箱鱼死亡的情况。据统计,福建省紫金矿业的外渗污水量约9100立方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紫金矿业采取了一定的应急措施。因此,自7月4日14时30分,渗水量和回抽水量达到平衡。不过,直至本次事故发生9天后,上杭县政府才正式通报这一事故,紫金矿业也直至7月12日才发布相关公告,共瞒报事故9天。
经过省、市专家初步核查,本次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是6月份以来福建省持续性强降雨,造成福建紫金矿业厂溶液池的地下水位抬升,地下水量急剧增大,进而掏空了局部底垫下的黏土垫层,由此致使污水池防渗底垫多处开裂,终造成了含铜酸水由污水池下方的排洪洞口流入汀江的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发布的《污染事件汀江水质监测结果》中相关内容显示,这次的环境污染事故渗漏的废水主要是酸性废水(主要含铜、硫酸根离子),虽然并不含有剧毒物质,但是汀江水质监测的PH值仍然偏酸,不利于人身体的酸碱平衡。
2010年7月20日,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已经对紫金山铜矿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副矿长,以及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两人做出了停职检查处理。2010年7月27日,该公司副总裁、原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陈家洪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0年9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矿业做出罚款956.313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完成治理的处罚。2010年12月14日,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政府办的相关披露,证实紫金矿业已经落实了“7-3”事故63项整改要求中的43项,并且还有19项正在落实,所剩的一项将与后续建设统筹规划。2010年12月27日,福建环保厅发表公告称由于本次水污染事件,对紫金矿业的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处以70.6万元和77.97万元的罚款处罚。
2011年1月30日,紫金矿业收到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其因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罚款3000万元,扣除其原已缴纳了的行政罚款956万,仍还须再缴纳2044万元。此外,本案的其他五名被告,则分别被判处了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对本企业存在的特定环保安全问题重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处理其存在的环保安全隐患,进而致使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导致了汀江的水质受到污染,造成了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共计损失价值为2220.6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五名被告身为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次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5月,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及涉案的五名被告人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的初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
一、核心知识点
环境保护安全措施
概括而言,企业的环保安全,是指其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发生,可以将环保安全措施分为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两大类。企业的环保安全事前预防措施贯穿于企业设立、运营的全过程。其中,在企业设立阶段,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配备、使用合格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设施。在企业运营阶段,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保责任。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企业的事后补救措施主要体现为企业的应急处理与及时报告两方面。一方面,在发生或者将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应当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扩大;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这既指及时通报可能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又要求企业及时向环境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较侧重于关注企业环保安全的事前预防措施。因此,企业一旦发生大型环保安全事故,其应对、处理能力是有限的,一般都需要借助政府力量予以处理、补救。
二、案情介绍
2010年7月3日,福建省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以下简称紫金矿业)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其污水池内有待中和处理的污水水位出现异常下降,部分含铜酸水(没有剧毒物质)从污水池下方的排洪涵洞泄露后流入汀江,进而导致汀江的部分河段的水质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其下游发生网箱鱼死亡的情况。据统计,福建省紫金矿业的外渗污水量约9100立方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紫金矿业采取了一定的应急措施。因此,自7月4日14时30分,渗水量和回抽水量达到平衡。不过,直至本次事故发生9天后,上杭县政府才正式通报这一事故,紫金矿业也直至7月12日才发布相关公告,共瞒报事故9天。
经过省、市专家初步核查,本次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是6月份以来福建省持续性强降雨,造成福建紫金矿业厂溶液池的地下水位抬升,地下水量急剧增大,进而掏空了局部底垫下的黏土垫层,由此致使污水池防渗底垫多处开裂,终造成了含铜酸水由污水池下方的排洪洞口流入汀江的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发布的《污染事件汀江水质监测结果》中相关内容显示,这次的环境污染事故渗漏的废水主要是酸性废水(主要含铜、硫酸根离子),虽然并不含有剧毒物质,但是汀江水质监测的PH值仍然偏酸,不利于人身体的酸碱平衡。
2010年7月20日,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已经对紫金山铜矿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副矿长,以及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两人做出了停职检查处理。2010年7月27日,该公司副总裁、原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陈家洪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0年9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矿业做出罚款956.313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完成治理的处罚。2010年12月14日,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政府办的相关披露,证实紫金矿业已经落实了“7-3”事故63项整改要求中的43项,并且还有19项正在落实,所剩的一项将与后续建设统筹规划。2010年12月27日,福建环保厅发表公告称由于本次水污染事件,对紫金矿业的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处以70.6万元和77.97万元的罚款处罚。
2011年1月30日,紫金矿业收到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其因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罚款3000万元,扣除其原已缴纳了的行政罚款956万,仍还须再缴纳2044万元。此外,本案的其他五名被告,则分别被判处了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对本企业存在的特定环保安全问题重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处理其存在的环保安全隐患,进而致使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导致了汀江的水质受到污染,造成了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共计损失价值为2220.6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五名被告身为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次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5月,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及涉案的五名被告人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的初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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