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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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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把握《*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了《读本》。该《读本》作为《意见》的权威解读,详细介绍每一条文的背景、内容,并提供历史沿革、学界观点、域外参考和地方探索等丰富资料,对各级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目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21日)
导论:司法责任制的目标、价值和路径
一、目标原则
1.改革目标
2.改革原则
3.职责豁免一般规定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4.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
5.分案制度
6.裁判文书签署机制
7.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8.专业法官会议
9.审委会职能定位
10.合议庭提请审委会程序
11.审委会议事规则
12.案件质量评价
13.法官考评制度
14.阳光司法机制
……
前 言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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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最终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和签发权相分离,即“法官署名、领导签发”。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不同审判组织签署裁判文书的不同方式,让审判权力运行真正回归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
1.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由于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承担责任,裁判文书理应由其署名和签发。在传统审判模式下,有的初任法官因审判经验不足,主动要求院庭长审核把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在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院庭长对入额法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确无审核把关和签发的必要。
2.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此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裁判文书理应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后由审判长签发。
3.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署名后仍然要履行审核签发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当合议庭多数意见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时,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这就要求合议庭必须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撰写裁判文书并署名。
1.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由于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承担责任,裁判文书理应由其署名和签发。在传统审判模式下,有的初任法官因审判经验不足,主动要求院庭长审核把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在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院庭长对入额法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确无审核把关和签发的必要。
2.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此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裁判文书理应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后由审判长签发。
3.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署名后仍然要履行审核签发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当合议庭多数意见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时,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这就要求合议庭必须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撰写裁判文书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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