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14726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2年审结的刑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2年中国刑事审判的全貌。
目 录
目录:
刑法总则案例
1. 张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间接故意、既遂)(3)
2. 陈本发过失致人重伤案(主观过失的推定)(7)
3. 王世荣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案(主观故意、主从犯)(10)
4. 孟来华交通肇事案(老年人犯罪)(18)
5. 蒋航盗窃案(特殊教唆犯的认定)(23)
6. 赵长锁盗窃案(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28)
7. 韦华建强奸案(犯罪中止)(33)
8. 魏伯龄等诈骗案(共同犯罪)(36)
9. 闭佳宁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实行过限)(40)
10. 胡见宾等盗窃案(自首、胁从犯)(49)
11. 尚娟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55)
12. 卢红志等盗窃、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坦白)(59)
13. 温国星盗窃案(坦白)(64)
14. 王磊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数罪并罚、牵连犯)(68)
15. 田顺华重婚案(追溯时效)(74)
16. 陆某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78)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87)
17. 周承荣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87)
18. 孙玉峰等交通肇事案(91)
19. 周学亮交通肇事案(95)
20. 王常壮危险驾驶案(99)
21. 王龙江重大责任事故案(102)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7)
22. 王多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07)
23. 叶海仁侵犯著作权案(111)
24. 陈景坤侵犯商业秘密案(116)
25. 翁津妮集资诈骗案(123)
26. 朱凯华等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127)
27. 钟巍等合同诈骗案(135)
28. 杨德奎合同诈骗案(140)
29. 陈杨焜等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案(145)
30. 徐怀玉等非法经营案(150)
31. 蒋杰等非法经营案(155)
32. 王希玲等强迫交易案(162)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0)
33. 朱金童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170)
34. 李中海故意杀人案(176)
35. 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181)
36. 张洪财等过失致人死亡案(185)
37. 李丽玉非法侵入住宅案(190)
38. 蔡星光等非法拘禁案(195)
39. 唐乐轩等非法拘禁案(199)
四、侵犯财产罪(207)
40. 邰盛利等抢劫案(207)
41. 徐一宏等抢劫案(212)
42. 唐志龙等盗窃案(216)
43. 徐继新等盗窃案(224)
44. 沈卫兵诈骗案(231)
45. 陈颖等诈骗案(237)
46. 师淑达等诈骗案(242)
47. 刘忠坤等侵占案(251)
48. 徐建良职务侵占案(260)
49. 梁茂敲诈勒索案(267)
50. 张国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1)
51. 王贝贝破坏生产经营案(276)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83)
52. 肖根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283)
53. 潘延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287)
54. 伍志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292)
55. 宋旦虎等聚众斗殴案(296)
56. 徐辉等聚众斗殴案(302)
57. 柯顺锋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308)
58. 贾连芝非法行医案(313)
59. 温美全污染环境案(319)
60. 叶清福等非法采矿案(322)
61. 李铁柱运输毒品案(327)
62. 吴德勇等运输毒品案(333)
63. 钟碧科等组织卖淫案(341)
64. 王天祥组织淫秽表演案(345)
六、贪污贿赂罪(350)
65. 郭巍等贪污案(350)
66. 李国森贪污案(356)
67. 苏汝文贪污、受贿案(361)
68. 吴方成受贿案(368)
69. 申相德受贿案(373)
70. 李国庆受贿案(378)
71. 王汉清受贿案(383)
72. 马德君挪用公款案(389)
七、渎职罪(394)
73. 李政良徇私枉法案(394)
74. 欧阳长青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玩忽职守案(399)
刑事诉讼案例
75. 刘卓越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案(管辖、精神损害赔偿)(409)
76. 牛伟亮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412)
77. 纵瑞涛贩卖毒品案(诱惑侦查)(417)
78. 张林被控容留卖淫宣告无罪案(证据)(422)
79. 卢荣东等盗窃案(证据)(426)
80. 胡义家等盗窃案(证据)(431)
81. 阳朝明等抢劫案(证据的采信)(437)
82. 赵德忠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443)
83. 练华利等抢劫、强奸案(言词证据、翻供、证据审查)(447)
84. 高鹏飞等抢劫案(同案被告人供述)(455)
85. 乔四海等盗窃案(鉴定结论)(460)
86. 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电子数据)(464)
87. 郑云岳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电子数据)(474)
88. 谭仕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484)
89. 何耀东强奸案(证明标准)(488)
90. 房崇恩受贿、贪污案(证据间合理怀疑的排除)(491)
91. 夏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零口供定罪)(496)
92. 闫九刚等抢劫、盗窃案(上诉不加刑)(504)
刑法总则案例
1. 张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间接故意、既遂)(3)
2. 陈本发过失致人重伤案(主观过失的推定)(7)
3. 王世荣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案(主观故意、主从犯)(10)
4. 孟来华交通肇事案(老年人犯罪)(18)
5. 蒋航盗窃案(特殊教唆犯的认定)(23)
6. 赵长锁盗窃案(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28)
7. 韦华建强奸案(犯罪中止)(33)
8. 魏伯龄等诈骗案(共同犯罪)(36)
9. 闭佳宁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实行过限)(40)
10. 胡见宾等盗窃案(自首、胁从犯)(49)
11. 尚娟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55)
12. 卢红志等盗窃、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坦白)(59)
13. 温国星盗窃案(坦白)(64)
14. 王磊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数罪并罚、牵连犯)(68)
15. 田顺华重婚案(追溯时效)(74)
16. 陆某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78)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87)
17. 周承荣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87)
18. 孙玉峰等交通肇事案(91)
19. 周学亮交通肇事案(95)
20. 王常壮危险驾驶案(99)
21. 王龙江重大责任事故案(102)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7)
22. 王多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07)
23. 叶海仁侵犯著作权案(111)
24. 陈景坤侵犯商业秘密案(116)
25. 翁津妮集资诈骗案(123)
26. 朱凯华等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127)
27. 钟巍等合同诈骗案(135)
28. 杨德奎合同诈骗案(140)
29. 陈杨焜等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案(145)
30. 徐怀玉等非法经营案(150)
31. 蒋杰等非法经营案(155)
32. 王希玲等强迫交易案(162)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0)
33. 朱金童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170)
34. 李中海故意杀人案(176)
35. 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181)
36. 张洪财等过失致人死亡案(185)
37. 李丽玉非法侵入住宅案(190)
38. 蔡星光等非法拘禁案(195)
39. 唐乐轩等非法拘禁案(199)
四、侵犯财产罪(207)
40. 邰盛利等抢劫案(207)
41. 徐一宏等抢劫案(212)
42. 唐志龙等盗窃案(216)
43. 徐继新等盗窃案(224)
44. 沈卫兵诈骗案(231)
45. 陈颖等诈骗案(237)
46. 师淑达等诈骗案(242)
47. 刘忠坤等侵占案(251)
48. 徐建良职务侵占案(260)
49. 梁茂敲诈勒索案(267)
50. 张国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1)
51. 王贝贝破坏生产经营案(276)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83)
52. 肖根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283)
53. 潘延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287)
54. 伍志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292)
55. 宋旦虎等聚众斗殴案(296)
56. 徐辉等聚众斗殴案(302)
57. 柯顺锋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308)
58. 贾连芝非法行医案(313)
59. 温美全污染环境案(319)
60. 叶清福等非法采矿案(322)
61. 李铁柱运输毒品案(327)
62. 吴德勇等运输毒品案(333)
63. 钟碧科等组织卖淫案(341)
64. 王天祥组织淫秽表演案(345)
六、贪污贿赂罪(350)
65. 郭巍等贪污案(350)
66. 李国森贪污案(356)
67. 苏汝文贪污、受贿案(361)
68. 吴方成受贿案(368)
69. 申相德受贿案(373)
70. 李国庆受贿案(378)
71. 王汉清受贿案(383)
72. 马德君挪用公款案(389)
七、渎职罪(394)
73. 李政良徇私枉法案(394)
74. 欧阳长青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玩忽职守案(399)
刑事诉讼案例
75. 刘卓越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案(管辖、精神损害赔偿)(409)
76. 牛伟亮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412)
77. 纵瑞涛贩卖毒品案(诱惑侦查)(417)
78. 张林被控容留卖淫宣告无罪案(证据)(422)
79. 卢荣东等盗窃案(证据)(426)
80. 胡义家等盗窃案(证据)(431)
81. 阳朝明等抢劫案(证据的采信)(437)
82. 赵德忠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443)
83. 练华利等抢劫、强奸案(言词证据、翻供、证据审查)(447)
84. 高鹏飞等抢劫案(同案被告人供述)(455)
85. 乔四海等盗窃案(鉴定结论)(460)
86. 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电子数据)(464)
87. 郑云岳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电子数据)(474)
88. 谭仕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484)
89. 何耀东强奸案(证明标准)(488)
90. 房崇恩受贿、贪污案(证据间合理怀疑的排除)(491)
91. 夏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零口供定罪)(496)
92. 闫九刚等抢劫、盗窃案(上诉不加刑)(504)
免费在线读
1. 张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间接故意、既遂)
(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13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333号。
2.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雪鹏。
被告人(上诉人):张渝,女,198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白斌,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赵小峰,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贺贝、刘卫,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春光;人民陪审员:周海燕、凌国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吴海地、周维平。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渝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某号楼某单元502号内,因长期精神压抑,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后经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工作人员对其门外天然气浓度进行检测,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次日零时许,经消防部门进入室内通风后,危险解除。
2.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渝辩称: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考虑到以下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1)案发的起因是被告人独自一人在京,因失业及家庭矛盾致其压力过大才以释放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并非是蓄意释放天然气制造危险,主观恶意小。(2)被告人有主动关闭燃气灶开关及开窗的行为,上述行为有效降低了天然气的浓度,避免爆炸发生,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3)被告人在暂住地与邻居关系融洽,案发后取得了邻居的谅解。(4)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5)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充分认识,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险表示非常后悔,悔罪表现好。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渝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某号楼某单元502号内,因长期精神压抑,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后经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工作人员对其门外天然气浓度进行检测,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次日零时许,经消防部门进入室内通风后,危险解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张渝的供述。
2. 证人张景山、刘双月、唐泽宇、张显荣、于姝、栗玉、王秋生、梁桂源、胡加华、杨信、于淼、王成章等人的证言。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和到案经过。
4. 调派出动单。
5. 房屋租赁合同。
6. 工作记录情况说明。
7. 手机信息照片。
8. 电话查询记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
9. 燃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渝以打开管道燃气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是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作出如下判决:
张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二审情况
1.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渝上诉称:她后来关闭了天然气阀门并打开窗户,希望对其判处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审定罪的证据不足;张渝实施了关闭燃气灶开关和开窗通风等行为,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本案是因上诉人自杀引起,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2. 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 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的燃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存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渝犯罪的证据确实。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而张渝释放天然气的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张渝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既遂,张渝后来关闭阀门及开窗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属于犯罪中止。张渝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不足。上诉人张渝以释放天然气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张渝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张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4. 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关于本案,存在以下三个较大的争议焦点:第一,张渝释放天然气是以自杀为目的,并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形成,亦不希望爆炸后果发生,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张渝后来实施了关闭天然气阀门及开窗通风的行为,并未发生爆炸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停止形态上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三,张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张渝是否应适用缓刑。对这三个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案中,张渝释放天然气的目的是自杀,并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显然不属于直接故意。但是,张渝已意识到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为了实现自杀的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冷漠视之,其主观上是持放任态度。比如,有人为防盗窃而私架电网,被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是持放任态度。故不论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何在,只要在意识上认识到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在主观意志上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即可满足本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从本案核实的证据来看,张渝在犯罪中的主观表现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求。
2. 从犯罪构成的过程性判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属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由于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具体情况很复杂,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行为犯(包括举动犯)、危险犯、结果犯。对于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即构成既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形成能够引发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并不要求实际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本案中,经相关部门检测,张渝释放的天然气的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张渝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既遂。在犯罪既遂即犯罪构成已达到完成形态之后,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都不可能“穿越”到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张渝在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之后关闭天然气阀门及开窗通风的行为只能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辩护人在二审中关于张渝实施了关闭燃气灶开关和开窗通风等行为,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与刑法原理相悖,不应予以采信。
3. 张渝释放天然气的行为未引发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该款规定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正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才能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虽然张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但考虑到一旦发生爆炸,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将遭受巨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张渝释放天然气的行为最终未造成爆炸的严重危害后果与相关部门处置得当是分不开的,但其行为已造成邻居及周边群众极度恐慌,深夜不能回家睡眠,导致社区生活秩序发生较为严重的混乱,而且消耗了消防、公安行政力量等大量社会公共资源,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张渝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不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考虑到城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煤气相当普及,因释放燃气导致爆炸且造成多人死伤及财产巨大损失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如对张渝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亦不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张渝的刑事责任;鉴于张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故对其从轻处罚;张渝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不应当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均是完全正确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王式宽)
(间接故意、既遂)
(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13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333号。
2.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雪鹏。
被告人(上诉人):张渝,女,198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白斌,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赵小峰,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贺贝、刘卫,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春光;人民陪审员:周海燕、凌国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吴海地、周维平。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渝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某号楼某单元502号内,因长期精神压抑,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后经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工作人员对其门外天然气浓度进行检测,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次日零时许,经消防部门进入室内通风后,危险解除。
2.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渝辩称: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考虑到以下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1)案发的起因是被告人独自一人在京,因失业及家庭矛盾致其压力过大才以释放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并非是蓄意释放天然气制造危险,主观恶意小。(2)被告人有主动关闭燃气灶开关及开窗的行为,上述行为有效降低了天然气的浓度,避免爆炸发生,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3)被告人在暂住地与邻居关系融洽,案发后取得了邻居的谅解。(4)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5)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充分认识,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险表示非常后悔,悔罪表现好。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渝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某号楼某单元502号内,因长期精神压抑,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后经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工作人员对其门外天然气浓度进行检测,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次日零时许,经消防部门进入室内通风后,危险解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张渝的供述。
2. 证人张景山、刘双月、唐泽宇、张显荣、于姝、栗玉、王秋生、梁桂源、胡加华、杨信、于淼、王成章等人的证言。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和到案经过。
4. 调派出动单。
5. 房屋租赁合同。
6. 工作记录情况说明。
7. 手机信息照片。
8. 电话查询记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
9. 燃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渝以打开管道燃气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是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作出如下判决:
张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二审情况
1.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渝上诉称:她后来关闭了天然气阀门并打开窗户,希望对其判处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审定罪的证据不足;张渝实施了关闭燃气灶开关和开窗通风等行为,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本案是因上诉人自杀引起,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2. 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 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的燃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存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渝犯罪的证据确实。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而张渝释放天然气的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张渝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既遂,张渝后来关闭阀门及开窗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属于犯罪中止。张渝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不足。上诉人张渝以释放天然气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张渝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张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4. 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关于本案,存在以下三个较大的争议焦点:第一,张渝释放天然气是以自杀为目的,并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形成,亦不希望爆炸后果发生,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张渝后来实施了关闭天然气阀门及开窗通风的行为,并未发生爆炸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停止形态上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三,张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张渝是否应适用缓刑。对这三个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案中,张渝释放天然气的目的是自杀,并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显然不属于直接故意。但是,张渝已意识到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为了实现自杀的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冷漠视之,其主观上是持放任态度。比如,有人为防盗窃而私架电网,被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是持放任态度。故不论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何在,只要在意识上认识到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在主观意志上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即可满足本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从本案核实的证据来看,张渝在犯罪中的主观表现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求。
2. 从犯罪构成的过程性判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属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由于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具体情况很复杂,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行为犯(包括举动犯)、危险犯、结果犯。对于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即构成既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形成能够引发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并不要求实际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本案中,经相关部门检测,张渝释放的天然气的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张渝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既遂。在犯罪既遂即犯罪构成已达到完成形态之后,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都不可能“穿越”到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张渝在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之后关闭天然气阀门及开窗通风的行为只能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辩护人在二审中关于张渝实施了关闭燃气灶开关和开窗通风等行为,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与刑法原理相悖,不应予以采信。
3. 张渝释放天然气的行为未引发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该款规定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正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才能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虽然张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但考虑到一旦发生爆炸,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将遭受巨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张渝释放天然气的行为最终未造成爆炸的严重危害后果与相关部门处置得当是分不开的,但其行为已造成邻居及周边群众极度恐慌,深夜不能回家睡眠,导致社区生活秩序发生较为严重的混乱,而且消耗了消防、公安行政力量等大量社会公共资源,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张渝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不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考虑到城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煤气相当普及,因释放燃气导致爆炸且造成多人死伤及财产巨大损失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如对张渝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亦不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张渝的刑事责任;鉴于张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故对其从轻处罚;张渝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不应当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均是完全正确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王式宽)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