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1103359
一 资料独占:
龙泉司法档案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完整、数量**的地方司法档案。案卷时间起自民国元年(一九一二),止于民国三十八年(一九四九)。由于司法案件的延续性,例如诉讼持续、旧案新诉、新案引证旧案文档等多种原因,它也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晚清案卷,因此档案文书所属的实际年代,则自咸丰元年(一八五一)始,至一九四九年止。
二 内容详实:
一方面,这批档案清晰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中国古代司法一直延续的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表现在地方司法上,就是县衙审判,典史和知县(幕友)判案。这套制度,到了清末民初开始改革。这批龙泉地方法院的档案,为我们提供了从晚清到一九四九年,整个民国时期地方司法变迁的完整资料。另一方面,这批档案也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方面的变迁,实际涉及民众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龙泉司法档案中卷帙浩繁的诉状、辩诉状、供词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收据等等,记录了大量的社会经济信息。
三 整理细致:
这一批档案卷宗编号至17411号,其中存在一些空号,实际有档案的文书共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三件卷宗。又由于存在一卷多案的情形,因此记录的诉讼案件则超过两万个。编目工作*终形成的龙泉司法档案目录,共计约一百万字。选编工作依据新编的索引目录,将散布于不同卷宗中同一案件的文书集中起来,按时间顺序重新编排,然后从中选取典型案例,分辑出版。此为第二辑。
第二辑(一九一二 — 一九二七)收录龙泉市档案馆所藏民国元年(一九一二)至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地方司法档案,依选编标准逐年遴选民、刑诉讼案件共一百八十例,涉及近六百个卷宗,约一万一千件文书。
一九一二至一九二七年浙江省龙泉县审判机构的演变 吴铮强 杜正贞 傅俊
一九一二至一九二七年浙江省龙泉县的审判程序 吴铮强 杜正贞 傅俊
一九一二至一九二七年龙泉司法档案文书样式简介 吴铮强 杜正贞 傅俊
本辑凡例 七七
1 一九一二 上
一 民国元年季仁秋控季三妹纠党抢掠案 一
二 民国元年徐金普控徐可成等凶殴夺种案 二八
三 民国元年邓云登控林寿明等乘机行窃案 六五
四 民国元年僧胜明控范邦增等图吞寺产案 一一〇
五 民国元年陈守义等控陈守勋等聚众囤抢案 一四五
六 民国元年项应铨等控连正钊等拖辫吸烟案 一六四
七 民国元年季锡满控邱礼通等混占强砍案 一九九
2 一九一二 下
八 民国元年何叶氏控何恒科等夺种盗砍案 二七九
九 民国元年陈守义控陈守勋等强掘强砍案 三〇四
十 民国元年刘廷琛控沈宗耀等纠众抢割案 三二〇
十一 民国元年杨庆池控姚五奶等盗割田谷案 三八四
十二 民国元年叶达贤等控张三古侵吞公款案 三九八
十三 民国元年金良达等控吴言定等背行毁灭案 四四七
十四 民国元年杨大春控李为旗等昧良延宕案 四六五
十五 民国元年俞资深控吴则达抗租不缴案 六〇〇
3 一九一三 上
一 民国二年僧德财控周国元纠众勒索案 一
二 民国二年李先荣控李生殴伤李吴氏毙命案 二六
三 民国二年张仁钱等与张德财等互争山业案 一一五
四 民国二年吴长桃等控吴学铨等抢肉勒票案 一六二
五 民国二年马正兴等控毛三奎故买赃物案 一九一
六 民国二年周陈生控周长芝等索找霸种案 二五一
七 民国二年李孚谆控陈三妹等抗租霸屋案 二八八
4 一九一三 中
八 民国二年徐永炎等与章学伦互争山业案 三五五
九 民国二年叶张德控叶张林等叛议霸砍案 四一七
十 民国二年李兆福等控李昌衍等藐族强砍案 四五七
十一 民国二年李兴唐等控卓识等纵警仇学案 五〇〇
十二 民国二年黄方余控陈祥萼等搬掳桐油案 五六八
十三 民国二年陈秋亭与徐世克等互争山业案 六一九
十四 民国二年季岐峰控何显宽等昧良噬租案 六六二
5 一九一三 下
十五 民国二年陈可锦等控陈良琼等强砍坟荫案 六九九
十六 民国二年王祖坤等控刘马旺强砍强运案 七八二
十七 民国二年方如增等控姜关耀抢割田稻案 八九七
十八 民国二年季顺旺与季和辅互控逞凶囤食案 九二五
十九 民国二年张五仁等沿户索诈案 九八七
二十 民国二年范子振控季庆树昧良负债案 一〇一〇
二十一 民国二年吴启骥控吴学美等侵占山木案 一〇四七
6 一九一四 上
一 民国三年潘林炎控周必祥吞穴盗葬案 一
二 民国三年叶有定等与叶春文等互争山业案 三九
三 民国三年李承纶控王朝信等欠债不偿案 二三五
7 一九一四 中
四 民国三年张承礼控刘中元等发掘坟墓案 三九七
五 民国三年曾林裕控程作祺等诈欺取财案 六一二
六 民国三年吴有森控李吕生盗砍害命案 六八七
8 一九一四 下
七 民国三年邓德和控谢德镕冒业强砍案 七七五
八 民国三年翁光匡与翁周荣等杉木纠葛案 八四五
九 民国三年王恒丰控王寮奶占地盖厕案 九七七
十 民国三年程仙洲等控张同春藉账谋产案 一〇一七
9 一九一五 上
一 民国四年郑仁欢等与郑维赏等互争佃息案 一
二 民国四年季贤遴控季资元强接檐水案 九九
三 民国四年游泮功控游圣朝凶毁毒殴案 一二八
四 民国四年廖永煌等控陈春成契成价掯等案 一五七
五 民国四年吴时标与吴开震等互争田业案 二二二
六 民国四年季贤麟等控蔡茂兴串盗厚朴等案 二七四
10 一九一五 下
七 民国四年曾李氏控曾贤会等欺寡强占案 三九七
八 民国四年王懋修等控陈宗训越占土地案 四三七
九 民国四年邱明昌控李棠灭界侵占案 五〇五
十 民国四年饶世奶控朱水根昧良噬债案 七三一
11 一九一六 上
一 民国五年熊康禄控叶学庆隐女赖婚案 一
二 民国五年郭梦璧等控郭吉树等延烧山木案 二九
三 民国五年廖火炎控周孝诚等狡串夺种等案 二三四
四 民国五年陈振法与詹进勤盐牙纠葛案 三四〇
12 一九一六 中
五 民国五年叶发开与叶刘氏互控承继等案 四一九
六 民国五年吴翁氏控吴忠赓欺寡灭侄等案 七二一
13 一九一六 下
七 民国五年柯作桢等控王贤林等贪穴盗葬案 八四一
八 民国五年梅敦善控梅敦煜等勒逼立契案 八九八
九 民国五年丁廖氏控郑宝珍冒警敲诈案 九七三
十 民国五年蔡金氏与蔡起旌祭田纠葛案 一〇〇六
十一 民国五年季盛樟等控蒋克歧等私刑捆缚案 一一〇三
十二 民国五年王陈福私吸鸦片案 一一九三
14 一九一七 上
一 民国六年赖国庆等控赖世妹等抬病勒诈等案 一
二 民国六年雷俞氏与刘有星等契物纠葛案 七六
三 民国六年叶景隆与凌宏茂靛青纠葛案 一二六
四 民国六年叶大章等控叶大佐等共同伤害案 一五七
15 一九一七 中
五 民国六年季贤定等控季老五等扛帮逞凶案 三六五
六 民国六年李叶氏控叶世吉强暴胁迫等案 四一一
七 民国六年管先华图脱溺毙案 四八八
八 民国六年叶有庆与叶大汝赎田纠葛案 五四二
16 一九一七 下
九 民国六年萧绍何与叶大丰等山业纠葛案 六二三
十 民国六年刘田氏控刘朝高等杀伤毙命案 八二九
17 一九一八 上
一 民国七年季仙护等控季盛荣乘阅抢据等案 一
二 民国七年汤尚荣控俞则仁等纠众掳毁案 一二八
三 民国七年曾仙玉控吴客马凶殴案 一八〇
四 民国七年张祖遇控张承郁等敲毁家物等案 二一九
五 民国七年叶发喜与周家训赌博酿殴案 二八八
18 一九一八 中
六 民国七年李镜蓉与吴嘉彦等互诉妨害选举案 三六九
七 民国七年钱自明等控李棠侵吞公款案 四〇七
八 民国七年王延圣控王延星烹分嗣产案 五三九
九 民国七年季克明控张锡妹等诈欺取财等案 六四〇
十 民国七年蔡起儒控蔡起元伪造遗书案 六九三
19 一九一八 下
十一 民国七年汤曹氏控汤吉兴谋产逼嫁案 七三三
十二 民国七年季马富与季大芹祭田纠葛案 七七五
十三 民国七年何佐邦与杨至稳债务纠葛案 八六六
十四 民国七年徐存斌控范邦明越界强砍案 九九一
20 一九一九 上
一 民国八年王汤氏控王礼荣欠租霸屋案 一
二 民国八年僧慧照控曾佛明等寺田造屋案 六四
三 民国八年刘朝高与刘田氏互争书田等案 一二八
四 民国八年许长生等控郑可松等盗摘朴花案 二二〇
21 一九一九 中
五 民国八年黄官炎等控林学宋等掘坟盗葬案 二九九
六 民国八年叶日余控罗庆俭抢收碓税案 四一〇
七 民国八年洪大支与洪大珍嗣产纠葛案 五〇〇
八 民国八年季培芝控徐亮恃强霸占案 六〇七
九 民国八年毛葆根控傅贵炳等恃横殴伤案 六五四
22 一九一九 下
十 民国八年季宗盛控季裕良越界强砍案 七一一
十一 民国八年李培洪控吴金隆窃盗银洋案 八〇七
十二 民国八年曹邱氏控曹德麟等众产私分案 八五九
十三 民国八年张元兴等控叶长护等盗砍坟木案 九七〇
23 一九二〇 上
一 民国九年王建兴布号失窃案 一
二 民国九年金源兴与毛鹤熙账款纠葛案 五二
三 民国九年徐关城与姜经遇田业纠葛案 一一四
四 民国九年吴廷锡等与王昌文田产纠葛案 二〇〇
五 民国九年何合炎控何可远逞凶伤害案 三三〇
24 一九二〇 下
六 民国九年李镜蓉与刘开成基地纠葛案 三六七
七 民国九年项继增与项继钿等产业纠葛案 四五七
八 民国九年季国唐与蒋立相婚姻争执案 五二五
九 民国九年雷盛德控王延圣吞灭佃息案 五八七
十 民国九年王作诰与王骏声等贤产纠葛案 七二一
25 一九二一 上
一 民国十年叶振夏控刘廷开等噬租霸种案 一
二 民国十年王端荣控王有义屡犯忤逆案 一〇五
三 民国十年郭王祝等与叶朝荣等山场纠葛案 一四〇
四 民国十年方如理等控方如琛迭欠租谷案 三一六
26 一九二一 下
五 民国十年廖长顺控毛谢氏乳母争子等案 三八五
六 民国十年颜建昌等控郭士鳌假垦掘墓案 四七二
七 民国十年杨连照控杨连荣等盗窃松板案 五三九
八 民国十年毛文钧与邱家元互控行使伪币案 六六四
九 民国十年成昌顺控方春发等通同窃布案 七三一
27 一九二二 上
一 民国十一年金遂通与孙荣贵婚姻纠葛案 一
二 民国十一年吴文桂等控吴宝宏等侵占耕牛案 八四
三 民国十一年李经控瞿绍文强占店屋案 一二三
28 一九二二 中
四 民国十一年叶马义控刘马炎谋财害命案 三〇七
五 民国十一年叶徐通控刘马寿等伤人致死案 五三五
29 一九二二 下
六 民国十一年张元兴等控张马有等霸葬捣毁案 六四一
七 民国十一年季露甘与季正荣等砍木纠葛案 七三〇
八 民国十一年周金泽与卓炳光赎田纠葛案 九五四
30 一九二三 上
一 民国十二年周达仁等控李龙赐侵占会田案 一
二 民国十二年蒋建藩等控任朝宗侵占公款案 四六
三 民国十二年张静山等与叶陈培租店纠葛案 九八
四 民国十二年吴世泉与吴景钊等祭租纠葛案 一五九
31 一九二三 中
五 民国十二年曹观铨与曹观佑债务纠葛案 三五九
六 民国十二年梅淑珪等控王陈有侵占盗葬案 四四六
七 民国十二年洪大声与洪士信等嗣产纠葛案 五一六
八 民国十二年黄陈畴与周保萱山场纠葛案 五九八
32 一九二三 下
九 民国十二年项祖适等与蒋葆藻等山场纠葛案 八三七
十 民国十二年吴镛控叶宗诈欺取财案 九九三
33 一九二四 上
一 民国十三年季庆丰与季庆元山地纠葛案 一
二 民国十三年吴梓培与陈义荣等园地纠葛案 一五〇
34 一九二四 中
三 民国十三年柳起朋等与庄启贵互控赌博案 二九七
四 民国十三年叶广源控周嘉善强号白炭案 三三六
五 民国十三年蔡宏南等与何显宽等厚朴纠葛案 四一〇
六 民国十三年徐隆震等与廖妹山场纠葛案 四六二
35 一九二四 下
七 民国十三年谢陈吉与梅淑珪等柴片纠葛案 六二一
八 民国十三年金徐妹等控金亦如等假公诈财案 七五二
九 民国十三年项志涛等控王昌裕等乘机搬抢案 七八七
十 民国十三年季光荣控季富有继承纠葛案 八四〇
36 一九二五 上
一 民国十四年吴庆承与赵晋兴店租纠葛案 一
二 民国十四年吴学统与吴忠贞祭田纠葛案 一八三
三 民国十四年徐陈义控蒋广东驱逐侄媳案 二九一
四 民国十四年俞日顺控叶炳魁等纠众敲诈案 三二一
37 一九二五 中
五 民国十四年杨至彦与洪根荣债务纠葛案 三八九
六 民国十四年周长邦控杨枝喜藉伪占会案 四六六
七 民国十四年吴有榜等与吴梦熊砍木纠葛案 五二七
38 一九二五 下
八 民国十四年周国铸与连立荣砍木纠纷案 六九五
九 民国十四年蔡炳成等与李顺玉等山租纠葛案 八三〇
十 民国十四年僧满康控僧静佑强取财物案 九七五
39 一九二六 上
一 民国十五年季长兴与吴子熊地基纠葛案 一
二 民国十五年季春祈与吴福昌等砍木纠葛案 九五
三 民国十五年黄敬茂与郑敦佑竹木纠葛案 二五六
40 一九二六 中
四 民国十五年叶日根等与黄思武坟山纠葛案 三四一
五 民国十五年季管氏与季振华家产纠葛案 四一三
六 民国十五年周家兴与陈宗传房屋纠葛案 五二一
七 民国十五年季周氏控季周光等殴伤夫命案 五八五
41 一九二六 下
八 民国十五年刘如厚控郭梦璧等谋财惨杀案 六六九
九 民国十五年吴宝云控李徐氏抗欠债务案 八四四
十 民国十五年陈世金与林妹犬等争割田稻案 九六八
42 一九二七 上
一 民国十六年徐李氏等与杨时英债务纠葛案 一
43 一九二七 中
二 民国十六年吴汝华等与吴耀聪路基纠葛案 二五九
三 民国十六年罗必桂与罗辅荣田业纠葛案 四三七
四 民国十六年蔡起奎与刘金鉴等贴田纠葛案 五二三
五 民国十六年叶吴晓与毛时南灰寮纠葛案 六一四
44 一九二七 下
六 民国十六年吴绪堂与吴金炳等祭田纠葛案 七二一
七 民国十六年张友容控管修时抗租不纳案 八二〇
八 民国十六年项国庆控毛马信等放火逞凶案 九三五
谢 启 一〇五五
包伟民
一 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
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之旅」,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我与浙江大学历史系年轻教师徐立望博士一起来到地处浙江省西南山区的龙泉市档案局(馆),搜寻地方历史数据,受到档案局朱志伟局长等人的热情接待。在龙泉档案馆的库房里,见到了这批收藏在密集型书架上、占据大半个库房的珍贵资料——龙泉晚清民国地方法院司法档案。后来,有朋友说我们「发现」了这批文书,这当然是过誉了。这批司法档案由龙泉市档案馆收藏管理,经过编目,公开供读者阅览,为研究者上门查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不像王道士无意之中打开藏经洞,发现敦煌文书,也不像学者从事田野调查,在断垣残壁之中找到半块镌刻有珍贵文字的旧碑,得来多少出于意外。不过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反映着现代中国学术制度的推动与近年来学界关于「历史资料」认识的演进。
重视利用地方文献,深入展开区域研究,是近年来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试图通过研究各具鲜明特色的区域地方历史,深入观察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来充实以政治史为主体的传统历史画面。不过,由于对各地的实际情况了解不足,人们一直以为,除了如徽州这样的例外,在经过近代连绵战火的焚毁与「土改」、「文革」等时期现代革命铁帚的扫荡,各地存世的历史文献已经极为稀少,难以满足学术研究的需要了。近年来不少地方陆续发现了一些相当有价值的新数据,令人在惊叹我国传统地方文献生命力顽强之余,也使我们对原先的估计产生了怀疑,因此才有了那次搜访之行。
如果讲得更学理化一点,龙泉司法档案的被「发现」,无疑还反映着新史学发展以来史学观念的演进。从某种角度讲,近代史学的发展,就是人们不断扩大观察历史范围的过程。梁任公曾批评我国旧史自「《汉书》以下,则以帝室为史的中枢,自是而史乃变为帝王家谱矣」。〔一〕近大半个世纪以来,在新史学思潮的影响之下,史学研究从「帝王家谱」即王朝政治史,扩大到了军事、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等各个不同层面。
中国传统史学在它的后期,已有学者敏锐地意识到了历史资料存在的广泛性,提出了「六经皆史」的说法。但他们更多地是从经与史、文与史关系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且基本局限于正式的书籍文献资料。二十世纪在新史学潮流影响之下史学的每一次演进,都会伴随着一股扩大搜寻历史信息管道的努力。年鉴学派的兴起使得原先不被人们关注、却蕴含着历史上人们社会经济生活重要信息的一些数据,受到史学家们的深度关注,如自然地理信息、民间文书、日常生活用品、档案文献等等。近二三十年来新文化史的流行,使得史学家所关注的史料更为多样化,口传史料比以往更受重视,一些反映历史心态的史料更前所未有地受到关注,如人们的生活习俗、传说故事、文学作品等等。随着诸如饮食、服饰、身体、性别、表像、记忆等等内容进入史家研究的领域,一些原本看似毫无意义的史料开始浮出水面。
正如英国史家卡尔(Edward H.Carr)所论,历史事实与过去的事实有区别,「并不是所有关于过去的事实都是历史事实,或者过去的事实也并没有全部被历史学家当作历史事实来处理」。〔一〕过去的事实只有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被他们用作历史研究的资料时,才变成「历史事实」。
民国年间县级地方司法机构审理的诉讼案件,都属于民间细故,在传统理念影响下,终结果也是调解多于裁决,许多细故诉讼往往不了了之,销于无形。何况小民日常生活,全国各地时时刻刻都在发生,这样的事情实在太过平常,既不关乎时代大潮,更无涉于国家命运、明君贤相的事迹,在传统史学看来,一向只属于「过去的事实」,而非「历史事实」。当我们越来越将观察的视角从历史的「大事件」转向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之时,这些详细记录民间细故的历史数据,就开始凸显出它们不可替代的价值,理所当然地变成了「历史事实」了。
所以,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勿宁说反映了当代历史学人一段心路历程,更为合适。
……
四 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与选编
如前文所述,龙泉司法档案数量浩繁,保存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整理与选编,颇费思量。
首先,作为所有工作的基础,必须重新编制档案的目录。
龙泉市档案馆现存关于M003号全宗的编目,仅录入一九六九年清檔时在卷宗袋上标出的两造姓名和案由,既未注明年代和类型,也不能反映一个卷宗涉及多个案件的情况,而且相当数量卷宗袋上标出的两造姓名和案由,与卷宗袋内实际收藏的档案内容张冠李戴。这样的档案保存状况决定了有关这批档案的编纂与学术研究工作,都需要有一个重新编订的详细、准确的索引目录。我们从二零零九年底档案数据化初步完成时起即着手组织对它们的重新编目工作,编目工作要求整理每一个卷宗中涉及的所有案件的起始时间、两造详细信息、案由、诉讼类型和诉讼结果等内容,除了力求准确、详细地反映案卷的内容,以使研究者可以借助编目大致了解每一卷宗基本内容外,还特别关注案卷交错混乱的情况。由于案卷内容杂,头绪多,工作相当不易。经过编目,我们终于理清了龙泉司法档案的一些基本数据。这一批档案卷宗编号至17411号,其中存在一些空号,实际有档案的文书共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三件卷宗。又由于存在一卷多案的情形,因此记录的诉讼案件则超过两万个。编目工作终形成的龙泉司法档案目录,共计约一百万字。为了方便学者利用这批档案数据,我们拟将这一目录作为《选编》的后两册刊印出版,以飨读者。
选编工作依据新编的索引目录,将散布于不同卷宗中同一案件的文书集中起来,按时间顺序重新编排,然后从中选取典型案例,编集出版。由于档案数量浩繁,所选的案例不到原案卷的十分之一,因此我们对选编工作设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
首先,选编以案件类型的典型性、审判程序的完整性、时代的特殊性和案情的复杂性为首要考虑因素。由于案例众多,不少案情类似,这就使我们有可能从中选取相对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并同时考虑审判程序的完整性,案例的发生处于近代历史一些关键性年份,或司法体制更革的关节点,以及案情复杂、容易展示社会及司法制度的细节等等因素,综合考虑,力图达到窥斑见豹、使《选编》具有的典型性、读者利用《选编》就可以充分展开研究的目的。
其次,由于每一案例都可能反映社会历史多方面的内容,很难将它们分门别类,纳入某一特定的主题,因此我们仅按案例发生的时间先后,分辑编排。这样做的结果,实际是完全撇开了原馆藏卷宗号的次序。至于案情拖沓、纷争多年者,则以同一案件中早文书时间为序排列。同时,选编工作尤其注意搜集同一案件分散在不同卷宗中所有的档案,将它们汇编起来。这一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了重新编目的成果。同一案件分散在不同卷宗中的情形,当数晚清时期为甚。如《光绪二十九年殷韩氏控廖永年等蓄谋罩占案》的档案,就分散于八个不同的卷宗之中。类似的情形在各年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大概是选编工作中为费力的部分。
复次,龙泉司法档案所保存者为民国年间龙泉地方司法机构审理的诉讼案卷,卷宗所涉及这一时期的年份虽相当完整,但仍明显存在前期案例较少、后期相对为多的情形。同时,档案中还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晚清时期诉讼文书。考虑到案例年代早者其数据价值相对为高,选编工作基本按年代早者多选、晚者少选的原则来落实。具体做法是将晚清时期的文书从不同案卷中辑出,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全部选入,并根据不同诉讼案件重新拼合编排起来,立为一辑;民国时期参照目前学术界的一般分期法,分为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国共内战时期等四个部分。每一时期的起迄,则考虑民国司法体系演变的阶段性与龙泉地方历史的特点,略作微调。例如在一九三七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一年后,战火才波及龙泉地区,因此龙泉迟至一九三八年才进入战争时期。这样加上晚清时期,全书共分五辑。由于留存的民国前期案例相对为少,按年选编的原则实际上也就造成了前期案例入选比例相对为高的结果,所以在总体上体现了年代早者多选、晚者少选的原则。
后,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档案文书反映了不同的历史信息,各有其重要性,同时为帮助读者全面认识这批档案,我们也选编了一些非诉讼性的档案文书,例如案卷中所保存的晚清验尸报告、证据档案,民国时期各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工作档案或其它的一些行政性档案文书。
为真实再现档案文书的原始面貌,《选编》影印档案原卷,辑彩色印刷出版。为便于读者使用,我们对每一案例都撰写了提要,提要之后为档案索引,索引之后为图录。每一册的图录部分,限于排版条件,删除了少量无书写内容的空白页,或者内容重复的一些公文页面,如由司法部颁布的「注意事项」等。选编的一些体例说明,请参见各辑《凡例》。
龙泉司法档案数量鉅大,归档情况较为混乱,不仅编目工作需要多次核对修订才能逐渐完善,目前提供给各界的这个案例选编存在疏漏与不足之处,也在所难免,我们敬祈大家批评指正。
龙泉司法档案作为一份记录近代中国基层社会生活的珍贵数据,它在文化乃至其它许多方面的价值无需赘言。案卷中所反映的法与理、法与权的复杂关系,以及近代以来国人应对这些关系的策略,岂无可使今人深思者?
面对卷帙如此浩繁的档案文献,数年来的整理工作,甘苦自知。在此我对所有给予了这一文化「工程」以无私支持的人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些支持者的人数之多,涉及领域之广,使我无法在此将他们一一列出。我尤其要感谢参加了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的工作团队,感谢这一群优秀年轻学者全身心的付出,我艳羡他(她)们今后在学术领域必将取得的、超越前人的成就。
后,我对中华书局毅然承担起出版这一巨编的艰巨任务,深表钦佩。
二零一二年七月,于杭州小和山
附记:
关于本选编各辑的分法,其中关于民国时期的安排,前文所载、二○一二年《龙泉司法档案选编辑晚清时期》出版时撰写的全书总序称:「民国时期参照目前学术界的一般分期法,分为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国共内战时期等四个部分。」今为使各辑所包括的历史时期更加明晰,略作修正,径书公元年份,即:第二辑一九一二—一九二七年,第三辑一九二八—一九三七年,第四辑一九三八—一九四五年,第五辑一九四六—一九四九年。加上辑晚清时期,全书总共仍作五辑,谨此说明。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