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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8946丛书名: 司法鉴定研究文丛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事司法领域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为切入点,重点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的强制医疗刑事特别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鉴定问题,包括鉴定程序、鉴定内容、鉴定管理、鉴定标准等;对诉讼程序与鉴定程序的有序衔接进行了专门研究;对《精神卫生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中强制医疗制度或类似制度实施中涉及的鉴定问题进行了探讨;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在强制医疗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人权保障问题,为今后学术界开展对话营造共同的话语环境和对话基础。
本书适用于侦查员、检察官、法官、执业律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法学相关专业的研究生,以及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监狱干警等人员阅读。
本书适用于侦查员、检察官、法官、执业律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法学相关专业的研究生,以及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监狱干警等人员阅读。
目 录
章 强制医疗相关法律的整体解读
节 精神障碍强制医疗相关法律的法条解读
第二节 精神障碍强制医疗相关规定的实然分析
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法律应然性衔接的完善
第二章 强制医疗的法律冲突与调适
节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强制医疗程序选择的问题
第二节 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内部冲突
第三节 精神病鉴定在程序转换中调适的基本思路
第三章 《精神卫生法》中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与鉴定
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
第二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中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三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中的问题与建议
第四章 其他法律中涉及的强制医疗与司法鉴定
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精神病人的鉴定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强制隔离治疗
第三节 《禁毒法》中的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 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衔接机制
节 刑事诉讼强制医疗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二节 《精神卫生法》中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三节 刑事诉讼强制医疗与《精神卫生法》强制医疗的司法
鉴定衔接
第六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节 国外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概述
第二节 国外精神障碍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比较与借鉴
第七章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权利保障
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权利
第二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权利的中国模式
第八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程序
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第二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决定程序
第三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的参与程序
第四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救济程序
第九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主要内容
节 强制医疗的鉴定内容
第二节 各鉴定事项的内涵及技术标准
第三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第四节 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
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的现状
第二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的问题
第三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的前行路径
附录
《宪法》摘录
《精神卫生法》摘录
《民法通则》摘录
《民事诉讼法》摘录
《刑法》摘录
《刑事诉讼法》摘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摘录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摘录
《监狱法》摘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摘录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全国公安机关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
《传染病防治法》摘录
《禁毒法》摘录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目录
《暴力风险评估量表》
《母婴保健法》摘录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美国精神病学与法学协会简介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马德里宣言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摘要
《国际医德守则》(伦敦守则)
节 精神障碍强制医疗相关法律的法条解读
第二节 精神障碍强制医疗相关规定的实然分析
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法律应然性衔接的完善
第二章 强制医疗的法律冲突与调适
节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强制医疗程序选择的问题
第二节 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内部冲突
第三节 精神病鉴定在程序转换中调适的基本思路
第三章 《精神卫生法》中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与鉴定
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
第二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中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三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中的问题与建议
第四章 其他法律中涉及的强制医疗与司法鉴定
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精神病人的鉴定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强制隔离治疗
第三节 《禁毒法》中的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 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衔接机制
节 刑事诉讼强制医疗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二节 《精神卫生法》中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三节 刑事诉讼强制医疗与《精神卫生法》强制医疗的司法
鉴定衔接
第六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节 国外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概述
第二节 国外精神障碍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比较与借鉴
第七章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权利保障
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权利
第二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权利的中国模式
第八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程序
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第二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决定程序
第三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的参与程序
第四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救济程序
第九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主要内容
节 强制医疗的鉴定内容
第二节 各鉴定事项的内涵及技术标准
第三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第四节 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章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
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的现状
第二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的问题
第三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的前行路径
附录
《宪法》摘录
《精神卫生法》摘录
《民法通则》摘录
《民事诉讼法》摘录
《刑法》摘录
《刑事诉讼法》摘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摘录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摘录
《监狱法》摘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摘录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全国公安机关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
《传染病防治法》摘录
《禁毒法》摘录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目录
《暴力风险评估量表》
《母婴保健法》摘录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美国精神病学与法学协会简介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马德里宣言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摘要
《国际医德守则》(伦敦守则)
在线试读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研究》是在笔者主持完成的司法部法学研究课题《强制医疗实施中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研究》(12SFB003)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修改形成的成果。本书针对近年来我国法学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人类精神障碍在社会生活中引起的各种问题及其应对,尤其是在法律和医学层面上该如何正确应对,展开讨论。
精神障碍人是需要医学上干预的群体,因其涉法行为需要法律程序的介入。在现实社会中,精神障碍人除了要承受自身大脑功能失调带来的生理、心理痛苦,还可能面临来自周围人群中道德、偏见、歧视等困扰,甚至是二次伤害。要制定出科学、合理并符合人类文明进程的精神障碍法律制度、福利政策和医学干预措施等综合性对策体系,其中有一个关键性要素,即全社会对精神障碍人需要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知共识。笔者认为,精神障碍人首先是人,是我们这个人类群体中的一员,享有同精神健康人同等的各项权利,应获得来自文明社会的关爱和帮助。从公共安全管理和社会防御的角度,也应采取适度的法律措施,对其存在的暴力风险进行干预和管控,但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这一点上,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修订完善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并出台了若干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刑事司法强制医疗程序属于刑事特别程序,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作出决定。该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涉案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由行政强制向司法强制切换的制度基础。对今后规范其他领域强制医疗或类似强制医疗的行为,提供了可资参考借鉴的制度模型和实践来源。该制度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各种形式的“被精神病”和规范涉案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行为、防范潜在的暴力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以刑事司法领域对所涉案件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为切入点,重点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的强制医疗刑事特别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鉴定问题,包括鉴定程序、鉴定内容、鉴定管理、鉴定标准。与此同时,对《精神卫生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禁毒法》等行政法规、刑事专门法涉及的其他强制医疗活动及鉴定问题展开一定的论述;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衔接,做出了专门论述,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在强制医疗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人权保障问题,为学术界营造共同的话语环境和对话基础。
本书根据课题申报书的设计要求,结合每个课题组成员的专业背景,经过专家论证,制订了实施方案和写作提纲。着重从以下几个专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从强制医疗的启动、实施,到解除、诉讼争议解决等方面探讨司法鉴定对于强制医疗程序规范实施的保障功能
2012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适用条件、申请和决定主体、解除程序、监督程序、复议程序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新法依然存在提升空间。
在启动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就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对于被强制医疗人权利的保护更为完善。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然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具体如何开展和审查“保护性约束措施”未作明确,针对该问题仅有程序方式上的规定,对于何为“可以采取”(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标准),何为“必要时”并未明确。
在审理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在审理程序阶段,比照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规则进行审理,相对完整的庭审结构已经基本构建。但是,对于在一审或二审期间发现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相关人员和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人民法院不能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一并解决刑事审判、精神病鉴定和强制医疗问题,因为只有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考虑是否适用强制医疗。故而在具体的决定程序审理当中,笔者认为,应将两个程序分置处理。同时,为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包括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等亦应更换。否则会有违司法公正,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关于不同结果的处理规定也将形同虚设。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做出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裁定,随后更换审判人员并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因此,强制医疗措施法律依据必须来源于法律,过去仅仅依靠公安机关单纯的行政管理手段会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以及执法者权力的膨胀。强制医疗只有借助于司法权的力量,才能及时有效地帮助精神病人恢复健康,防止对精神障碍人权利的侵犯。二、强制医疗程序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贯穿强制医疗程序始终,从启动、决定、执行和解除各个方面影响着强制医疗程序的进行,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在驱动。
(一)对启动程序的影响——对司法鉴定机构主体资质的要求
选聘符合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是公安机关面对可能适用强制医疗的嫌疑人是否提出建议意见,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该嫌疑人是否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何为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什么样的鉴定人予以准入,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基本的要求。
(二)对执行和监督程序的影响——摒弃对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过度依赖
公安机关对被强制医疗人采取临时性保护制约措施属于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的一部分,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符合该措施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则是保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利和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在这两个阶段,不存在类似于审判决定过程中的专家出庭或质证,所以,这两个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对于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大小和可采信度提出了要求。
(三)对审判决定程序的影响——对鉴定人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呼唤
审判决定环节是整个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而提出证据并进行有效、有针对性的质证则是诉讼审判的基本规则。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不同意见的真伪性等,对于法官是否决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鉴定人能否出庭、如何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则是解决上述问题有效的途径。
(四)对解除、复议程序的影响——对鉴定标准能否统一和过程透明的追问
统一、透明的鉴定标准和鉴定过程对于前述各阶段都会产生实际的影响,但是,对于处在解除和复议程序的行为人来说,复议的结果是他们救济权利是否有效的后保障,而解除程序则是被强制医疗人能否脱离人身强制状态的手段。可以说,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与透明公开的鉴定过程直接地影响和关系到被申请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是否会受到限制的根本性权利。
三、强制医疗实施中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问题
(一)强制医疗实施中鉴定启动程序
对于精神障碍鉴定的启动程序应当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只要发生了危害社会行为而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均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怀疑有精神病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启动鉴定程序,对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撤销案件,转换为特别程序处理。
二是对于肇事肇祸的人员,认为有患精神障碍可能的,也应当启动诊断程序,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启动鉴定程序。
三是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未启动鉴定程序,而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要求或者申请鉴定并附有理由的,公、检、法机关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应当作出回应。
四是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及近亲属、辩护律师单独启动鉴定的,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也应当接受委托。
五是对解除强制医疗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认为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有权申请鉴定。
(二)强制医疗实施中鉴定决定程序
本书设计了公、检、法机关的批准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近亲属申请鉴定的决定程序,同时认为辩护律师应享有自主决定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的权利。
(三)强制医疗实施中鉴定的参与程序
公、检、法机关启动精神疾病鉴定程序后,对于拟选择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其对鉴定机构享有选择权。
四、暴力风险评估的技术困境
在暴力风险评估方面,其理论、方法尚不成熟,实践要求又比较高。过去人们对预测暴力风险的可能性一直存在疑问,不少人认为预测暴力的风险十分困难。但通过学者们数十年来的研究,西方国家已经发展出了数代评估方式,以及一些专门的评估工具。这些方式与工具既可以应用于精神疾病患者,也可以用于普通暴力攻击行为者。笔者归纳了多种评估方式和评估工具,如经验式临床评估方式、量化精算方式、结构式临床评估方式,同时考虑人口学因素、环境因素对攻击行为的影响,并介绍了暴力风险评估指南(VRAG)、暴力风险量表(VRS)等国内外较普遍应用的评估工具。另外,对受审能力鉴定、就医能力(民事行为)评定、强制医疗方式、期限以及封闭程度、强制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院内伤害案司法鉴定的基本内涵和评定标准等做了论述。
本书还用专门篇幅对刑事诉讼强制医疗与《精神卫生法》涉及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的衔接与融合做出阐述,包括鉴定对象类别的有效衔接、鉴定启动程序的协调匹配、鉴定机构名册的衔接融合、鉴定回避与救济途径的衔接等。本书后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立法赋予的新职能、新领域应如何积极应对、科学管理,做好此类案件的司法科技保障工作等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发达国家在精神障碍领域或相关领域的立法比较健全,通常包括《精神卫生法》(Mental Health Act)、《精神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成年监护法》、《健康与社会护理法》(Health and Social Care Act)、《收养与儿童法》(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失能成年人法》(Adult with Incapacity Act)、《反残疾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性别认知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自杀防治法》(Suicide Act)等专门性或非专门性法律。由上述立法情况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精神卫生法》只是一个开始,当然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开始,今后我国仍有许多本领域的法律制度有待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社会调查和立法论证规划等工作也需要及时开展。
总之,精神障碍人的暴力风险防控,需要司法强制医疗和行政管理、社区监护医疗等相互衔接。司法强制医疗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精神障碍人的暴力风险管理问题,需要借助行政、社区和家庭的力量综合管理、系统防控。对精神障碍及其引发的肇事肇祸,甚至涉嫌犯罪行为,应采取预防和治疗并举、管理和关爱并举、行为矫治和药物治疗并举。不管是司法强制医疗,还是社区和家庭监护医疗,其背后体现的都应是对包括精神障碍人在内的全人类自身浓浓的爱,而这也许正是所有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内在灵魂。
本课题和书稿的分工如下:
杜志淳全书的内容构思与统稿,前言、第四章、第十章;
王永杰章、第五章;
郭华第二章、第八章;
孙大明第三章、第九章及附录;
宁娟第四章;
宋远升第六章、第七章;
沈臻懿第十章。
本书涉及的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复旦大学法医系赵子琴教授、上海市公安局王德明主任法医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原法医精神病研究室主任钱玉林主任法医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邹荣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洪冬英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闵银龙教授等鼎力协助和热情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我校司法鉴定专业的硕士生诸伊凡也为本书研究做了很多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同时,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上海市*重点科学建设项目(J51102)的支持。
因为本书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研究难度较大,而且不同撰稿人的写作风格、知识背景和学术观点等存在差异,若存在不足之处或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恳请读者们批评指正。也希望今后本领域有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问世,以便法学界、法律和医疗实务部门统一认识、推动立法、指导实践,共同构建安全、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精神障碍人是需要医学上干预的群体,因其涉法行为需要法律程序的介入。在现实社会中,精神障碍人除了要承受自身大脑功能失调带来的生理、心理痛苦,还可能面临来自周围人群中道德、偏见、歧视等困扰,甚至是二次伤害。要制定出科学、合理并符合人类文明进程的精神障碍法律制度、福利政策和医学干预措施等综合性对策体系,其中有一个关键性要素,即全社会对精神障碍人需要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知共识。笔者认为,精神障碍人首先是人,是我们这个人类群体中的一员,享有同精神健康人同等的各项权利,应获得来自文明社会的关爱和帮助。从公共安全管理和社会防御的角度,也应采取适度的法律措施,对其存在的暴力风险进行干预和管控,但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这一点上,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修订完善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并出台了若干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刑事司法强制医疗程序属于刑事特别程序,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作出决定。该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涉案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由行政强制向司法强制切换的制度基础。对今后规范其他领域强制医疗或类似强制医疗的行为,提供了可资参考借鉴的制度模型和实践来源。该制度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各种形式的“被精神病”和规范涉案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行为、防范潜在的暴力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以刑事司法领域对所涉案件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为切入点,重点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的强制医疗刑事特别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鉴定问题,包括鉴定程序、鉴定内容、鉴定管理、鉴定标准。与此同时,对《精神卫生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禁毒法》等行政法规、刑事专门法涉及的其他强制医疗活动及鉴定问题展开一定的论述;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衔接,做出了专门论述,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在强制医疗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人权保障问题,为学术界营造共同的话语环境和对话基础。
本书根据课题申报书的设计要求,结合每个课题组成员的专业背景,经过专家论证,制订了实施方案和写作提纲。着重从以下几个专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从强制医疗的启动、实施,到解除、诉讼争议解决等方面探讨司法鉴定对于强制医疗程序规范实施的保障功能
2012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适用条件、申请和决定主体、解除程序、监督程序、复议程序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新法依然存在提升空间。
在启动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就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对于被强制医疗人权利的保护更为完善。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然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具体如何开展和审查“保护性约束措施”未作明确,针对该问题仅有程序方式上的规定,对于何为“可以采取”(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标准),何为“必要时”并未明确。
在审理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在审理程序阶段,比照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规则进行审理,相对完整的庭审结构已经基本构建。但是,对于在一审或二审期间发现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相关人员和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人民法院不能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一并解决刑事审判、精神病鉴定和强制医疗问题,因为只有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考虑是否适用强制医疗。故而在具体的决定程序审理当中,笔者认为,应将两个程序分置处理。同时,为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包括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等亦应更换。否则会有违司法公正,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关于不同结果的处理规定也将形同虚设。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做出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裁定,随后更换审判人员并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因此,强制医疗措施法律依据必须来源于法律,过去仅仅依靠公安机关单纯的行政管理手段会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以及执法者权力的膨胀。强制医疗只有借助于司法权的力量,才能及时有效地帮助精神病人恢复健康,防止对精神障碍人权利的侵犯。二、强制医疗程序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贯穿强制医疗程序始终,从启动、决定、执行和解除各个方面影响着强制医疗程序的进行,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在驱动。
(一)对启动程序的影响——对司法鉴定机构主体资质的要求
选聘符合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是公安机关面对可能适用强制医疗的嫌疑人是否提出建议意见,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该嫌疑人是否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何为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什么样的鉴定人予以准入,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基本的要求。
(二)对执行和监督程序的影响——摒弃对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过度依赖
公安机关对被强制医疗人采取临时性保护制约措施属于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的一部分,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符合该措施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则是保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利和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在这两个阶段,不存在类似于审判决定过程中的专家出庭或质证,所以,这两个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对于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大小和可采信度提出了要求。
(三)对审判决定程序的影响——对鉴定人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呼唤
审判决定环节是整个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而提出证据并进行有效、有针对性的质证则是诉讼审判的基本规则。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不同意见的真伪性等,对于法官是否决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鉴定人能否出庭、如何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则是解决上述问题有效的途径。
(四)对解除、复议程序的影响——对鉴定标准能否统一和过程透明的追问
统一、透明的鉴定标准和鉴定过程对于前述各阶段都会产生实际的影响,但是,对于处在解除和复议程序的行为人来说,复议的结果是他们救济权利是否有效的后保障,而解除程序则是被强制医疗人能否脱离人身强制状态的手段。可以说,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与透明公开的鉴定过程直接地影响和关系到被申请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是否会受到限制的根本性权利。
三、强制医疗实施中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问题
(一)强制医疗实施中鉴定启动程序
对于精神障碍鉴定的启动程序应当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只要发生了危害社会行为而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均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怀疑有精神病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启动鉴定程序,对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撤销案件,转换为特别程序处理。
二是对于肇事肇祸的人员,认为有患精神障碍可能的,也应当启动诊断程序,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启动鉴定程序。
三是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未启动鉴定程序,而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要求或者申请鉴定并附有理由的,公、检、法机关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应当作出回应。
四是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及近亲属、辩护律师单独启动鉴定的,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也应当接受委托。
五是对解除强制医疗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认为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有权申请鉴定。
(二)强制医疗实施中鉴定决定程序
本书设计了公、检、法机关的批准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近亲属申请鉴定的决定程序,同时认为辩护律师应享有自主决定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的权利。
(三)强制医疗实施中鉴定的参与程序
公、检、法机关启动精神疾病鉴定程序后,对于拟选择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其对鉴定机构享有选择权。
四、暴力风险评估的技术困境
在暴力风险评估方面,其理论、方法尚不成熟,实践要求又比较高。过去人们对预测暴力风险的可能性一直存在疑问,不少人认为预测暴力的风险十分困难。但通过学者们数十年来的研究,西方国家已经发展出了数代评估方式,以及一些专门的评估工具。这些方式与工具既可以应用于精神疾病患者,也可以用于普通暴力攻击行为者。笔者归纳了多种评估方式和评估工具,如经验式临床评估方式、量化精算方式、结构式临床评估方式,同时考虑人口学因素、环境因素对攻击行为的影响,并介绍了暴力风险评估指南(VRAG)、暴力风险量表(VRS)等国内外较普遍应用的评估工具。另外,对受审能力鉴定、就医能力(民事行为)评定、强制医疗方式、期限以及封闭程度、强制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院内伤害案司法鉴定的基本内涵和评定标准等做了论述。
本书还用专门篇幅对刑事诉讼强制医疗与《精神卫生法》涉及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的衔接与融合做出阐述,包括鉴定对象类别的有效衔接、鉴定启动程序的协调匹配、鉴定机构名册的衔接融合、鉴定回避与救济途径的衔接等。本书后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立法赋予的新职能、新领域应如何积极应对、科学管理,做好此类案件的司法科技保障工作等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发达国家在精神障碍领域或相关领域的立法比较健全,通常包括《精神卫生法》(Mental Health Act)、《精神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成年监护法》、《健康与社会护理法》(Health and Social Care Act)、《收养与儿童法》(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失能成年人法》(Adult with Incapacity Act)、《反残疾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性别认知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自杀防治法》(Suicide Act)等专门性或非专门性法律。由上述立法情况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精神卫生法》只是一个开始,当然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开始,今后我国仍有许多本领域的法律制度有待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社会调查和立法论证规划等工作也需要及时开展。
总之,精神障碍人的暴力风险防控,需要司法强制医疗和行政管理、社区监护医疗等相互衔接。司法强制医疗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精神障碍人的暴力风险管理问题,需要借助行政、社区和家庭的力量综合管理、系统防控。对精神障碍及其引发的肇事肇祸,甚至涉嫌犯罪行为,应采取预防和治疗并举、管理和关爱并举、行为矫治和药物治疗并举。不管是司法强制医疗,还是社区和家庭监护医疗,其背后体现的都应是对包括精神障碍人在内的全人类自身浓浓的爱,而这也许正是所有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内在灵魂。
本课题和书稿的分工如下:
杜志淳全书的内容构思与统稿,前言、第四章、第十章;
王永杰章、第五章;
郭华第二章、第八章;
孙大明第三章、第九章及附录;
宁娟第四章;
宋远升第六章、第七章;
沈臻懿第十章。
本书涉及的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复旦大学法医系赵子琴教授、上海市公安局王德明主任法医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原法医精神病研究室主任钱玉林主任法医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邹荣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洪冬英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闵银龙教授等鼎力协助和热情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我校司法鉴定专业的硕士生诸伊凡也为本书研究做了很多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同时,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上海市*重点科学建设项目(J51102)的支持。
因为本书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研究难度较大,而且不同撰稿人的写作风格、知识背景和学术观点等存在差异,若存在不足之处或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恳请读者们批评指正。也希望今后本领域有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问世,以便法学界、法律和医疗实务部门统一认识、推动立法、指导实践,共同构建安全、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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