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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1237丛书名: 法典译丛
编辑推荐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重要的意义就是构建一个超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横断的金融商品规范体系”,以应对金融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内容简介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是通过对金融商品交易法制度进行完善,以达到完善投资者保护规则、提高投资者的便捷性,确保市场功能从储蓄向投资转变,应对金融资本市场的国家化需求。该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投资服务法制的构建,即调整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扩大衍生品交易的范围等;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季报的法定化、公开收购制度;第三,规范交易所与中介机构;第四,强化对不公平交易的惩罚。
我国正在探索如何构建我国的金融市场法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度建设对于我国未来的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研究与参考价值。
我国正在探索如何构建我国的金融市场法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度建设对于我国未来的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研究与参考价值。
目 录
章 总则(条至第二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二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之二 公开收购的信息披露
节 发行者以外的人进行的股票等公开收购(第二十七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
第二节 发行者公开收购上市股票(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四)
第二章之三 大量持有股票等状况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
第二章之四 信息披露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之特殊手续(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十一)
第三章 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
节 总则
款 通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之五)
第三款 主要股东(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之四)
第四款 注册金融机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之八)
第五款 特定投资家(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之五)
第二节 业务
款 通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之三)
第二款 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之五)
第三款 投资管理业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之八)
第四款 有价证券等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之四)
第五款 防范危害的措施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之四)
第六款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节 财务会计
款 从事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之六)
第二款 不从事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三)
第三款 注册金融机构(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之三)
第四款 有关外国法人等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之五)
第四节 监督(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五节 有关外国业者的特别规定
款 外国证券业者(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之二)
第二款 部分承销业务的许可(第五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之六)
第三款 交易所交易业务的许可(第六十条至第六十条之十三)
第四款 在外国从事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业务者(第六十一条)
第五款 信息收集的相关机构设置(第六十二条)
第六节 与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的特别业务有关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之四)
第七节 证券从业人员(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之九)
第八节 其他(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之六)
第三章之二 金融商品中介业者
节 总则(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六条之六)
第二节 业务(第六十六条之七至第六十六条之十五)
第三节 财务会计(第六十六条之十六至第六十六条之十八)
第四节 监督(第六十六条之十九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三)
第五节 其他(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四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六)
第四章 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节 经认可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款 设立及业务(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之二十)
第二款 协会会员(协会会员的资格及加入认可协会的限制)(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八条之二)
第三款 管理(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
第四款 监督(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其他规定(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七条之七)
第二节 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款 认定及业务(第七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二至第七十九条之六)
第三节 经认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第七十九条之七至第七十九条之十九)
第四章之二 投资者保护基金
节 总则(第七十九条之二十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五)
第二节 会员(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六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八)
第三节 设立(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三十三)
第四节 管理(第七十九条之三十四至第七十九条之四十八)
第五节 业务(第七十九条之四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二)
第六节 负担金(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三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七)
第七节 财务及会计(第七十九条之六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四)
第八节 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五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七)
第九节 解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八十)
第五章 金融商品交易所
节 总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之九)
第二节 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与自主规制法人以及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款 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
项 设立(第八十八条至第八十八条之二十二)
第二项 注册(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第三项 会员(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四项 管理(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
第五项 解散(百条至百条之二十五)
第六项 组织变更(百零一条至百零二条)
款 之二自主规制法人
项 设立(百零二条之二至百零二条之七)
第二项 登记(百零二条之八至百零二条之十一)
第三项 会员(百零二条之十二至百零二条之十三)
第四项 自主规制业务(百零二条之十四至百零二条之二十)
第五项 管理(百零二条之二十一至百零二条之三十四)
第六项 解散(百零二条之三十五至百零二条之三十九)
第二款 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项 总则(百零三条至百零五条之三)
第二项 自主规制委员会(百零五条之四至百零六条之二)
第三项 主要股东(百零六条之三至百零六条之九)
第四项 金融商品交易所持股公司(百零六条之十至百零九条)
第三节 金融商品市场中的有价证券买卖等(百一十条至百三十三条)
第四节 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解散等
款 解散(百三十四条至百三十五条)
第二款 合并
项 通则(百三十六条)
第二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百三十七条至百三十八条)
第三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百三十九条至百三十九条之二)
第四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百三十九条之三至百三十九条之六)
第五项 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百三十九条之七至百三十九条之二十一)
第六项 合并的生效等(百四十条至百四十七条)
第五节 监督(百四十八条至百五十三条之四)
第六节 其他(百五十四条至百五十四条之二)
第五章之二 外国金融商品交易所
节 总则(百五十五条至百五十五条之五)
第二节 监督(百五十五条之六至百五十五条之十)
第三节 其他(百五十六条)
第五章之三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构等
节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关(百五十六条之二至百五十六条之二十)
第二节 其他(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一至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二)
第五章之四 证券金融公司(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三至百五十六条之三十七)
第六章 有价证券交易等的规定(百五十七条至百七十一条)
第六章之二 罚款
节 缴纳命令(百七十二条至百七十七条)
第二节 审判程序(百七十八条至百八十五条之十七)
第三节 诉讼(百八十五条之十八)
第四节 杂则(百八十五条之十九至百八十五条之二十一)
第七章 其他(百八十六条至百九十六条之二)
第八章 处罚(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零九条)
第九章 刑事案件的调查等(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二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之二 公开收购的信息披露
节 发行者以外的人进行的股票等公开收购(第二十七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
第二节 发行者公开收购上市股票(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四)
第二章之三 大量持有股票等状况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
第二章之四 信息披露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之特殊手续(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十一)
第三章 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
节 总则
款 通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之五)
第三款 主要股东(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之四)
第四款 注册金融机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之八)
第五款 特定投资家(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之五)
第二节 业务
款 通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之三)
第二款 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之五)
第三款 投资管理业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之八)
第四款 有价证券等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之四)
第五款 防范危害的措施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之四)
第六款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节 财务会计
款 从事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之六)
第二款 不从事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三)
第三款 注册金融机构(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之三)
第四款 有关外国法人等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之五)
第四节 监督(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五节 有关外国业者的特别规定
款 外国证券业者(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之二)
第二款 部分承销业务的许可(第五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之六)
第三款 交易所交易业务的许可(第六十条至第六十条之十三)
第四款 在外国从事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业务者(第六十一条)
第五款 信息收集的相关机构设置(第六十二条)
第六节 与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的特别业务有关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之四)
第七节 证券从业人员(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之九)
第八节 其他(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之六)
第三章之二 金融商品中介业者
节 总则(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六条之六)
第二节 业务(第六十六条之七至第六十六条之十五)
第三节 财务会计(第六十六条之十六至第六十六条之十八)
第四节 监督(第六十六条之十九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三)
第五节 其他(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四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六)
第四章 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节 经认可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款 设立及业务(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之二十)
第二款 协会会员(协会会员的资格及加入认可协会的限制)(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八条之二)
第三款 管理(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
第四款 监督(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其他规定(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七条之七)
第二节 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款 认定及业务(第七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二至第七十九条之六)
第三节 经认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第七十九条之七至第七十九条之十九)
第四章之二 投资者保护基金
节 总则(第七十九条之二十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五)
第二节 会员(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六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八)
第三节 设立(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三十三)
第四节 管理(第七十九条之三十四至第七十九条之四十八)
第五节 业务(第七十九条之四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二)
第六节 负担金(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三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七)
第七节 财务及会计(第七十九条之六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四)
第八节 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五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七)
第九节 解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八十)
第五章 金融商品交易所
节 总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之九)
第二节 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与自主规制法人以及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款 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
项 设立(第八十八条至第八十八条之二十二)
第二项 注册(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第三项 会员(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四项 管理(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
第五项 解散(百条至百条之二十五)
第六项 组织变更(百零一条至百零二条)
款 之二自主规制法人
项 设立(百零二条之二至百零二条之七)
第二项 登记(百零二条之八至百零二条之十一)
第三项 会员(百零二条之十二至百零二条之十三)
第四项 自主规制业务(百零二条之十四至百零二条之二十)
第五项 管理(百零二条之二十一至百零二条之三十四)
第六项 解散(百零二条之三十五至百零二条之三十九)
第二款 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项 总则(百零三条至百零五条之三)
第二项 自主规制委员会(百零五条之四至百零六条之二)
第三项 主要股东(百零六条之三至百零六条之九)
第四项 金融商品交易所持股公司(百零六条之十至百零九条)
第三节 金融商品市场中的有价证券买卖等(百一十条至百三十三条)
第四节 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解散等
款 解散(百三十四条至百三十五条)
第二款 合并
项 通则(百三十六条)
第二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百三十七条至百三十八条)
第三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百三十九条至百三十九条之二)
第四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百三十九条之三至百三十九条之六)
第五项 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百三十九条之七至百三十九条之二十一)
第六项 合并的生效等(百四十条至百四十七条)
第五节 监督(百四十八条至百五十三条之四)
第六节 其他(百五十四条至百五十四条之二)
第五章之二 外国金融商品交易所
节 总则(百五十五条至百五十五条之五)
第二节 监督(百五十五条之六至百五十五条之十)
第三节 其他(百五十六条)
第五章之三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构等
节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关(百五十六条之二至百五十六条之二十)
第二节 其他(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一至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二)
第五章之四 证券金融公司(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三至百五十六条之三十七)
第六章 有价证券交易等的规定(百五十七条至百七十一条)
第六章之二 罚款
节 缴纳命令(百七十二条至百七十七条)
第二节 审判程序(百七十八条至百八十五条之十七)
第三节 诉讼(百八十五条之十八)
第四节 杂则(百八十五条之十九至百八十五条之二十一)
第七章 其他(百八十六条至百九十六条之二)
第八章 处罚(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零九条)
第九章 刑事案件的调查等(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线试读
眼前这本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翻译稿终于完成,我瞬间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作为一名商法学者,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当然是重要的。可是,在今天国内的科研规则中,译著的分量可谓轻之又轻,以至于我不得不在时间的分配上不断地挣扎。本书的翻译早在二〇一二年六月在重庆召开的商法年会中,我就与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的编辑刘文科先生在交流时达成了共识,时间转眼已经两年有余,所幸今天终于完成了。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是根据二〇〇六年第六十五号法律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由日本证券交易法更名而来的。也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日本为了振兴经济而寻求金融法制改革以及法律现代化等多重目的之下的产物。
一九九七年左右,日本学界在参考英国的金融服务法的经验之上提出了要在日本构建日本版的金融服务法的构想。二〇〇〇年六月,日本开始明确应当建立规范所有金融商品的交易规则、业者规则、以及市场规则,也就是构建超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不同领域的所谓“横断规则”(二〇〇〇年六月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公布了《关于支撑二十一世纪金融的新制度》)。在这样的理念之下,日本开始了对金融商品买卖法、证券交易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二〇〇六年完成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定可以说只是日本构建金融服务法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点。在新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日本实现了由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同时,又将范围广泛的、存在于各个金融领域的金融商品纳入了由金融商品交易法统一规范的对象之中。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积极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立法方针之下,大力地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不公正交易的规制。或许,正是由于这部法律肩负的使命太过庞大,在二〇〇六年该法制定之后又频繁地被修改。但是,即便做了如此众多的努力,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在日本得到的评价也只是叫座并不叫好。自从其出台以后,日本社会各界对其批判可谓铺天盖地、不绝于耳。这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或许与立法技术有关。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日本法学界提出了“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本来,根据法律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法律应当更为明确,更加便于被普通国民阅读、被普通国民理解。但是,从结果上来看,为了追求准确,无数定语的限定、冗长的描述、数量众多的法律条文、体系复杂的法律结构,不仅普通国民无法理解,就连专家、学者都无法完全理解这部法律,甚至无法轻易读懂这部法律的条文。也正是如此,近年来,日本开始有学者提出应当对金融商品交易法进行重新编纂。
本书是基于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开始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翻译而成。由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条文描述极为晦涩、法律结构极为复杂,再加上本人能力所限,所以本书中如有不准确、甚至错误、荒谬之处请读者谅解。本书的草译工作由清华大学的法律硕士詹曼、张斐晔、陈心怡、刘梦娇、侯莎等同学共同完成,他们的勤奋与努力也一直鞭策着我,感谢他们。
感谢清华大学的王保树教授。在我到清华大学工作超过三年的时间里,虽然王老师一直不断地给予我指导与关心,但是我却至今没有达到老师期待的水准。内心的不安交织着痛苦,唯有在追求学术的道路上更加努力才得以慰藉。
感谢法律出版社的文科编辑,没有他的耐心等待与诸多的协调,也不会有本书的面世。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是根据二〇〇六年第六十五号法律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由日本证券交易法更名而来的。也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日本为了振兴经济而寻求金融法制改革以及法律现代化等多重目的之下的产物。
一九九七年左右,日本学界在参考英国的金融服务法的经验之上提出了要在日本构建日本版的金融服务法的构想。二〇〇〇年六月,日本开始明确应当建立规范所有金融商品的交易规则、业者规则、以及市场规则,也就是构建超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不同领域的所谓“横断规则”(二〇〇〇年六月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公布了《关于支撑二十一世纪金融的新制度》)。在这样的理念之下,日本开始了对金融商品买卖法、证券交易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二〇〇六年完成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定可以说只是日本构建金融服务法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点。在新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日本实现了由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同时,又将范围广泛的、存在于各个金融领域的金融商品纳入了由金融商品交易法统一规范的对象之中。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积极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立法方针之下,大力地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不公正交易的规制。或许,正是由于这部法律肩负的使命太过庞大,在二〇〇六年该法制定之后又频繁地被修改。但是,即便做了如此众多的努力,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在日本得到的评价也只是叫座并不叫好。自从其出台以后,日本社会各界对其批判可谓铺天盖地、不绝于耳。这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或许与立法技术有关。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日本法学界提出了“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本来,根据法律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法律应当更为明确,更加便于被普通国民阅读、被普通国民理解。但是,从结果上来看,为了追求准确,无数定语的限定、冗长的描述、数量众多的法律条文、体系复杂的法律结构,不仅普通国民无法理解,就连专家、学者都无法完全理解这部法律,甚至无法轻易读懂这部法律的条文。也正是如此,近年来,日本开始有学者提出应当对金融商品交易法进行重新编纂。
本书是基于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开始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翻译而成。由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条文描述极为晦涩、法律结构极为复杂,再加上本人能力所限,所以本书中如有不准确、甚至错误、荒谬之处请读者谅解。本书的草译工作由清华大学的法律硕士詹曼、张斐晔、陈心怡、刘梦娇、侯莎等同学共同完成,他们的勤奋与努力也一直鞭策着我,感谢他们。
感谢清华大学的王保树教授。在我到清华大学工作超过三年的时间里,虽然王老师一直不断地给予我指导与关心,但是我却至今没有达到老师期待的水准。内心的不安交织着痛苦,唯有在追求学术的道路上更加努力才得以慰藉。
感谢法律出版社的文科编辑,没有他的耐心等待与诸多的协调,也不会有本书的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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