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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畅销榜法律 畅销榜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

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

车浩“神考题”四大名作初次集结出版

作者:车浩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ISBN: 9787301275047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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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3.99

类别: 理论法学, 法律 畅销榜 SKU:5c23930e421aa985877a28ce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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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75047

编辑推荐
《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大型剧情案例题目的大胆运用令人耳目一新,考题背后对人性的关照以及对法学教育的思考发人深思。

本书涵盖刑法分则重要知识点梳理以及案例答题思路,对于刑法分则的学习具有较强的学习、参考价值。  
本书对大型剧情案例题目的大胆运用及透过考题分析所表达的对法学院教育的一系列思考值得学习、借鉴。  
在网络上对本书中四套案例题竞相作答的网友多数是法律实务圈人士,连环复杂的案例情节设引起实务工作者的极大兴趣。本书的出版可以连接学术与实务的交流和互动,吸引更多的实务读者关注刑法学理的讨论。  
本书收录的案例情节跌宕起伏,曲折离奇,再加上作者对于案情专业地讲解、分析,吸引了许多非法律读者的关注。

 

内容简介
《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一书主要收录了四套题目及十多万字的考题解析。这四套大型案例题目被网友封为“神考题”四大名作,分别被定位为“zui巧合”“zui悲情”“zui宫斗”和“zui史诗”。四套题目设计不仅情节曲折,涵盖大量的知识点,而且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照以及对法学教育的思考。  书中,车浩老师按照刑法案例解题框架展开分析,为每套题目附上了详尽的参考答案,以期读者以一种边看故事、边做题、边学习刑法理论的方式,熟悉掌握刑法分论的学习要点。最后,车浩老师通过书中的考试赠言告诉每一个法律人,掌握精湛的专业技能固然重要,但是悲天悯人的情怀、对人情世故的洞悉,对时代变迁的把握也是法律之学中极其精妙、重要的一部分。
作者简介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首批青年长江学者。
目  录
目录

前言 为什么考试
给北大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第一试 甲的一生
最巧合之“一场婚宴引发的连环血案”
第二试 甲的一生前传
最悲情之“被嫌弃的少女郭芳的一生”

第三试 爱的春夏秋冬
最宫斗之“继承者们的互撕大战”
第四试 西京风云
最史诗之“跨越三十年的阴谋与爱情”
后记 最后一课
给北大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附录一 法学院情书
《北大青年》采访
附录二 法检高手如果作答“神考题”
微信网友部分解题答案摘录

前  言
前言
为什么考试
给北大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在考试结束一个多月之后来谈考试,似乎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但我还是有自己的理由:隔开一段时间来谈,正可以避开当时关于考题的各种热闹。当然,还有很多实质性的理由。对学校里的师生来说,考试是一种常态。但是,学生为什么要考试,老师又 为什么要命题,这恐怕恰恰属于福柯所说的,仅仅因为其一目了然 而不为人见的问题。我希望谈点个人想法。
考试这件事,是由师生双方共同完成的。学生是最重要的、不 可或缺的参与者和意义赋予人,所以,法学院的同学是我写这篇东 西的主要沟通对象。此外,无论喜欢与否,考试都会在每个人的大 学生活中留下印记。多年以后,这印记可能不堪回首,也可能思之 怅然。我希望自己作为教师,能在这印记形成当时,投入一点正能量进去。最后,一门课程结束了,一段师生关系也随之结束,总要有点分手语吧。在课堂上羞于表达的,正好可通过这个机会说 出来。
至于13级“刑法分论”期末考试的答案或者说考查要点,我 另外单独附在后面供同学们参考。这份参考答案是2月中旬我 在度假期间拉拉杂杂写完的。请同学们放心的是,老师不会用这 样一份几万字的答案作为评分标准。事实上,期末考试后的第二 天,批卷工作就已经完成。实际阅卷时的打分标准,要比这份参考 答案简单得多,是我和几位助教共同厘定的,也在此向他们表示感 谢。至于我自己又专门另写的5万多字的参考答案,就当做是最 后一课的复习资料和讲义吧,但愿仍然有同学会乐意去看。
为什么考试
考试有什么功能和意义?对大学里的课程考试而言,这并不 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提到考试,通常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选拔。 根据一定的标准遴选人才,是自科举制度开始的考试所共同追求 的一项重要功能。但是,这显然并非考试的全部。特别是在大学 中,每一学期结束之后的各种课程考试,与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 考试等考试类型截然不同,它并不会直接赋予高分者某种资格,因 此也基本上不包含选拔的功能。
大学考试的功能,如果不是选拔,那又是什么?
一种常见的说法是,考试是检测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但实 际上,这个说法主要适用于未进入大学之前的(高中、初中阶段) 各种考试。以升学为终极目标,师生双方都可以通过一些阶段性 的小考,检测教学或学习效果,根据检测结论,来调整下一步的教 学或者学习状态。但是,高等教育不是应试教育。大学里某一特 定师生群体的教学关系,往往终止于一学期课程的结束。各位老 师所开的课程,一般也是相互独立,没有承继关系的。经过考试而 检测出的教学/学习效果,对大学里的师生双方来说,基本上都缺 乏实际意义。老师没有机会再对特定的学生群体改善他的教学, 学生也必须告别这门课程,进入其他老师的新的课程学习中。对 师生双方而言,考试成绩不是展开下一步行动的根据,没有向前方 伸出一个有机会共同改善教/学的阶梯,它本身就是一道关上的 门,是一个表示一门课程结束、一段教学关系结束的终止符。除了 学生可能因得到高分获得自信或者因得到低分而愤愤吐槽(也可 能发愤图强)之外,把没有后果跟进的考试之功能定位在“检测”, 就如同没有制裁性手段的程序正义一样,都是纸上欺人。
这样看来,大学考试的功能,基本上也不是检测。那它到底是 什么?
在评奖学金、出国、保研等场合,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常常被 作为一项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评价指标。对学生来说,这可能是 考试成绩最现实的功能;但是,对老师的教学而言,这并不是一个 主动追求的理想目标。我相信,几乎没有一位大学老师,是为了让 考试分数成为学生能否得到奖学金或者出国、保研机会的评价指 标,而费尽心思去命题和阅卷的。如果一个学生努力学习考高分 的主要动力和追求是为了得奖学金,这是教学本身的失败。同样, 评价一个学生能否得到留学或保研的机会,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 评价体系,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至多是参考因素之一。
哪位刑法老师会在设计一道强奸罪的题目时心里想的是,只 有这道题得高分者,才是最应该拿到Yale的offer的人?哪位民法 老师会在设计一道用益物权的题目时心里想的是,只有这道题得 高分者,才最应该保送国际公法专业的研究生?人们可以赞美繁 茂的树荫能够让行人免受日晒,但这并不是大树本身苗壮成长的 理由和动力。同理,即使考试成绩被用来与奖学金、出国或保研之 间挂钩,在客观上发挥出某种评价作用,但这也从来不能为老师命 题考试提供理由和动力。
那大学课程考试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排除了选拔、检测和评 价这些主流标答,剩下的答案,可能就见仁见智了。在我心里,理 想状态的大学考试有两层意义。
第一,考试应该是教学过程的延长甚至高峰。考试不是一门 课程教学结束之后的某个与教学过程相独立的环节,相反,它是整 个教学过程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最有效、最关键的环节。在命 题、答题、阅卷、出/看答案的过程中,围绕着这门课程的核心知识, 教师的释放与学生的吸收始终都在进行(这次“刑法分论”采取考 试后一个多月再公布参考答案的做法,就是希望尽量延长本课程 的教学过程)。而且,由于老师要想办法将一学期课程的精华浓缩 在考点中,学生也必然会在限定时间、地点以及有分数形式的考查 中受到压力和刺激,教学效果应当在此阶段有一个明显的跃升,甚 至成为整个教学过程的最高峰。
第二,考试是师生之间的一次深度沟通和告别。特别是在上 大课时,学生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平日的教学过程中,不可能出 现老师提问一上百人全部回答一老师透过回答了解情况一 将答案反馈回去一学生再参照答案自我评价这样的全面性互 动。而且,在一份试卷中,老师不仅可以告诉学生他所认为的这门 专业课中的核心要点,让学生通过答题认知自我,同时,在纯粹的 技术性内容之外,老师还可以把他认为重要和有意义的一些关于 法律和人生的更为宏观或感性的理解,透过考题传递给学生。如 前所述,大学里某一特定师生群体的教学关系,往往终止于一学期 课程的结束。分手之际,总是要有些临别赠言,按北方人的劝酒 令,“啥也别说了,都在题里了”。
为什么开卷考试
开卷丨开卷丨丨开卷丨丨丨法科学生开卷考试的意义,两年 前我在写给11级同学的“最后一课”中已经说过了。现在,我对 这一点的信念愈加坚定。
每年考试季都能听闻有同学因为作弊被抓,作为老师,心里很 堵得慌。北大的制度很严格,一旦作弊被发现,就取消学士学位。 这意味着有的同学刚刚进入北大,就要面对四年最终没有被认可 的学习生活,除非退学重考;也可能意味着有的同学在北大学习生 活了几年之后,将以一名肄业生的身份黯然收场。通过作弊获取 高分当然是不公平的事情,但是,考试作弊往往是一念之差,而这 一念之差就可能会毁掉人的一生,对于这些好不容易进入北大的 年轻人来说,如此沉重的打击,会不会太过残酷?办大学毕竟是要 教育人,而不是要教训人。
那是不是就要对作弊者从轻处理呢?好像也不妥。因为个案 中的灵活处理,最终必然会导致一项刚性规则的逐渐崩溃。那么, 到底应该如何既维持禁止作弊、保证公平的信条,同时又能够保护 这些年轻的同学呢?
我个人开出的药方是:开卷考试。如果学生可以任带资料,作
弊就没有必要和意义了。这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作弊现象, 也能够从制度层面克减学生因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机会。一失 足成千古恨。如果我们能够从一开始就让海妖塞壬的歌声诱惑变 得索然寡味,从一开始就杜绝任何人失足犯错的可能性,难道不是 比事后的严厉惩罚更符合教育的本质吗?
进一步来说,开卷的意义,不仅在于消减学生犯错的机会,更 重要的是,开卷/闭卷的选择,直接逼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大学到 底是在教什么,又想要考什么?
我曾经听过一个段子。说的是一群学生在讨论各种作弊手 段。有人说,我有一个最牛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资料都记在身体 的一个部位上,谁也发现不了,而且绝对管用。于是,大家七嘴八 舌议论是什么部位,有的说记在手上,有的说是大腿上,等等…… 最后这个人说,就是记在“大脑”里啊丨这段子听起来似乎很无 聊,可再想想,真的无聊吗?这简直就是我听过的最深刻的一个段 子了。只有当一个考试以检测记忆力为考核目标时,把资料记在 脑子里与把资料记在纸上、手上相比,区别的意义才显示出来。如 果一个考试不是以考核记忆力为目标,那么,把复习资料记在脑子 里与记在纸上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后者被定性为作弊,前者就是 一种更隐秘的作弊。
那么,我们法学院的考试,考查目标到底是什么?是要像《最 强大脑》那样考查学生的记忆力吗?
如果回答是,那么问题来了:记忆秘诀或者方法,并不是法学 院教师在课堂上讲解传授的内容;学生的记忆力,也不是进入北大 6
之后,在课堂上得到训练和提高的。既然如此,考查一个不属于授 课内容的东西,考试的意义和正当性何在呢?如果回答说,考查的 不是对法律资料的记忆力,而是学生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 力,那么,为什么又只允许将资料记在脑子里带进考场,而不允许 将资料记在纸上或者直接将书本讲义带进考场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考查学生“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 力”说起来简单,但要设计出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考题,又谈何容 易。姑且不说那些直接考法条、概念或者特征的考题,是直接将考 查记忆力乔装成考查“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即使是那 些给出参考法条或司法解释,让考生运用这有限资料来回答问题 的考试,其实也是在考查学生是否背下了这些法条或司法解释之 外的内容一这个内容,可能是某个学理上的概念特征,也可能是 出题老师本人的观点。
总之,凡是闭卷考试,就一定能在现有资料中找到答案。凡是 闭卷考试,就是在考查对那个答案的记忆力。无论这个答案是法 条、司法解释、概念特征,还是授课老师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 最后一种情况,考查的不是学生本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而是学生 是否把授课老师“对于法律的理解”背了下来。与前面的各种背 相比,无非是背法条还是背理论,是背“通说”还是背“个别说”的 差异而已。
这样看来,闭卷考试特点有二:一是考天赋。考查课堂从 不传授也无法传授的、基本属于个人天赋的记忆力。二是考态 度。考查学生是否肯努力运用其天赋,以及是否尊师重教,具体 表现在考试前肯不肯刷夜狂背,以及是否背下了授课老师的独家 见解等。这样的考试,一旦允许学生将资料带进考场,考题基本 上就芝麻开门,剩下的,就是把答案从资料上搬到试卷上的体力 活了。
这就是闭卷考试与禁止作弊两者能够结成铁血联盟的秘密, 也是我之所以认为闭卷考试的意义稀缺,以及为什么要努力尝试开卷考试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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