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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7376
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条文疏义 • 典型案例 • 适用解析,共同将抽象的法学原理通过法条的释义和案例分析变得具体和鲜活。
【专业】——由《土地管理法》立法咨询专家担任主编
【全面】——收录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并逐条提炼条文主旨。以案释法,实现法条释义和案例分析的有机结合。
【实用】——书中所选取的案例兼具代表性和复杂性特点,有助于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适用现状和复杂的相关土地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条文疏义】
(一)加强土地管理
(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三)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四)合理利用土地
(五)切实保护耕地
(六)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典型案例】
耕地可否随意占用——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第二条【明确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确立基本土地制度】
【条文疏义】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典型案例】
“寄存户籍”能否得到征地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予以补偿时的受偿主体
第三条【我国关于土地的基本国策以及政府职责】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非法占用农用地会构成犯罪——马某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第四条【我国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规划用途与使用现状冲突之处理——江村村西边经济合作社、江某宜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第五条【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行政管理与行政监督争议——吴某华、吴某林等诉江苏省国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第六条【土地督察制度的原则规定】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第七条【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举控告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行政主管机关是否需要就涉案举报事项予以处理——冯某等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案
第八条【土地管理中的奖励】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行政奖励是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18年度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决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国家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购买农村房屋的协议无效——韦某飞、梁某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承包对弃耕或撂荒的耕地到底有何权利——何某军与张某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组织内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已故村民能否继续得到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
第十二条【土地强制登记制度】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登记机关对变更登记的审查方式——郑某辰等与县人民政府等登记上诉案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方式及承包合同】
【条文疏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定型化
(二)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公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上的权利
(三)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四)承包经营权是为大农业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五)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民事权利
(六)“三权分置”的法律定型化问题
【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性质如何认定——邓甲诉曹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办法及其救济途径】
【条文疏义】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内涵与外延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三种解决办法
(三)争议解决前各方均负有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之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之解决——杨某元等与杨某康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与主体】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适用性——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规划案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级编制中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例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史某涛与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庄村第五村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条文疏义】
【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评述解读】
(一)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更加注重落实新发展理念
(二)国土空间规划按层级和内容分为“五级三类”
(三)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
(四)结合新规划体系的建立,大幅提高规划审查行政效率
第十九条【划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确定土地用途】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用途及性质确认的依据是经公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不服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条文疏义】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典型案例】
乡政府是否有权变更基本农田规划用途——邱某玮等诉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规划变更案
第二十一条【土地建设用地不能违背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申请公开村土地的总体规划图及批准文件为何败诉——魏某海等与沛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案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关系】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的颁发不能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沈某夫不服封开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土地总量控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未按照土地规划进行的土地出让行为无效——杨某与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出让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及其监督保障——陈某玩忽职守案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
【条文疏义】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公法行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典型案例】
对土地规划的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武某奇等57户村民诉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条文疏义】
(一)土地调查是国家土地管理中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土地调查根据调查内容不同分为不同形式
(三)土地调查是一项需要各方协同合作的系统工程
【典型案例】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须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华侨搪瓷厂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等级的评定】
【条文疏义】
(一)土地等级是土地质量和价值状况差异的反映
(二)土地可分为城镇土地和农用土地两种类型来分等定级
(三)划“等”分“级”旨在准确反映土地质量差异
【典型案例】
市国土资源局能否评定土地——刘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第二十八条【国家土地统计制度】
【条文疏义】
(一)统计工作不可或缺
(二)国家土地统计的法律特征
【典型案例】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土地统计资料——孙某生受贿案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状况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某芬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案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条文疏义】
(一)国家保护耕地特别注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三)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典型案例】
严格控制耕地自由地转为非耕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癸甲村某村民组诉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壬乙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所谓利用】
【条文疏义】
(一)耕地耕作层是经多年耕种形成的农业生产中的宝贵资源
(二)国内外耕作层利用之经验不能生搬硬套而只能实事求是
【典型案例】
土地的耕作层之保护——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是否可以任意处分
第三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职责】
【条文疏义】
(一)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二)保障耕地绝对总量不减少
(三)因地制宜,异地开垦,取长补短
(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目标要实现的是积极且动态的平衡
(五)实现耕地平衡时依法行政的作用与意义
【典型案例】
土地管理部门须依法切实履行对利害关系人查处申请的告知义务——亓某军诉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条文疏义】
(一)确立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
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土地管理规划,占用基本农田致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郭某与姚某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李某召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违法取土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某甲等非法占用农地案
第三十六条【耕地环境修复制度】
【条文疏义】
(一)土壤环境修复已逐步上升成为全国环保工作的重点
(二)土地生态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
【典型案例】
土地环境修复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赵某军与村民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十七条【集约节约用地以最大限度修复土地环境】
【条文疏义】
(一)我国耕地面积少所以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二)《土地管理法》明文禁止在耕地上从事破坏环境的活动
(三)《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基本农田上从事活动的限制范围
【典型案例】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导致合同无效——缪某诉泰兴市元竹镇芮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
同纠纷案
第三十八条【土地闲置或荒芜之禁止】
【条文疏义】
(一)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定
(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的处理
【典型案例】
承包方连续几年弃耕抛荒时发包方能否终止承包合同——毛某玲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第三十九条【土地开发中农用地优先之鼓励政策】
【条文疏义】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土地优先开发条件的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保护土地开发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典型案例】
承包经营中的开荒地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张某飞与严某生农户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
第四十条【未开发土地的开垦】
【条文疏义】
(一)开垦土地应具备的积极条件及消极条件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垦和围垦土地的处理
【典型案例】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需办理审批手续而不办有何责任——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第四十一条【“三荒地”开发的长期使用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合法开荒者的长期使用权——冷某与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理】
【条文疏义】
(一)土地整理包括公法事实与私法事实结合而成的法律构成
(二)土地整理主要由县乡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进行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领组织土地整理
(四)土地整理中重在对闲散地和废弃地的整治
【典型案例】
土地整理可依法占用农民的土地,不认定为侵权——池某某承包经营户诉武平县万安镇贤溪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制度】
【条文疏义】
(一)土地复垦的含义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
(三)土地复垦的条件限制
【典型案例】
土地没有复垦,已交的土地复垦抵押金能否退回——孙某德与东港市十字街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十字街镇安全村九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跋
《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安全、保障城镇化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几经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仍然存在公权与私权失衡,忽视土地物权属性等问题,难以充分呈现出对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关怀初心。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土地管理法》是一部依靠公权力才能得以实施的法律,其虽然名为行政法规却是一部既包含行政权力也包含民事权利的法律。乍看起来,似乎在同样一片土地上,只要公权力扩大一分,私权利就会减少一分。但如果换个思维方式,换个角度来看,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法律逻辑告诉我们,只要从经济秩序与契约自由两个不同的角度同时来看,问题就大不一样了。市场配置资源既需要有自由,也需要有秩序,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只有加强秩序才能使市场秩序更加健全,当然这种秩序应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秩序,结论就变成了两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旨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其修改不但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中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自2015年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开展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地方试点成效较为明显,将改革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作为临时应急措施予以法律上的定型化,对这些实践中突破法律限制的做法统一尺度,毋庸置疑,此即2019年成功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坚实基础。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土地资源开发管理法律规范系统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内容实际上是“身份加合同”。
土地资源范系规范系统中民事权利比行政权力的比重要大。我国大多数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特点就是“身份加合同”。《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均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利首先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身份基础上的,并非任何人所赋予。所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依法享有承包的权利。
土地资源权利法律规范系统中,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等基本权利外,也体现着国家行政处分的权力。土地资源权利法律规范系统中的行政处分权力,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对其予以规制,这主要是为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不同于身份问题。至于身份问题则无疑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这里的身份是指作为一个合作社社员的基本权利,或者是作为一个集体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民商法上的“成员权”或“社员权”,指的都是身份和地位。
其次,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过程是土地集体化和人的集体化的过程。
从20世纪50年代的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最后到人民公社,都包含着上述两个集体化的过程。到高级合作社,尤其到人民公社后,土地和人都完全集体化了。改革开放以后,人的集体化随着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解散而把人,即农民,从集体组织中解放了出来,除极个别地方外,已没有再把人禁锢在集体组织中共同劳动的形式了。但是土地并没有从集体化中解放出来,原来私有的土地入社以后,没有随着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解散而把土地重新归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土地所有权还是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手里,这和我国的土地基本政策有关。
土地既要保留集体所有,又要让土地和每个人的权利结合起来,这在制度设计上就有了一定难度。现在土地改革的最难之点就是如何把土地从集体所有逐渐变成农民个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土地必须还是集体的,仅仅是使用权归个人。无疑,这个过程是一个艰巨的制度扩容的过程。
最后,土地只要合法进入流通领域就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我国40年来土地改革的问题主要是围绕怎样打破集体所有制的束缚,怎样保证个人在土地上享有最大的权利而进行的。我国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土地是公有的,但对土地的使用权却是属于个人的,承包权对私人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所有权的支配问题,就是说土地还不能充分流转。现在各地都在试验怎样使土地更好地进入流通领域。
本书的亮点在于其形象地表达了案例分析是沟通理论与实务的重要桥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指南与案例释义》对2019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逐条梳理,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研究渠道,也为法学案例分析方法提供了新的思路,即立足于新的请求权基础,运用法理学、法解释学分析对应的司法实例,进而再现新法实施前法官寻找请求权基础的思维过程,有助于培养法律人的学术思维。
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当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被替换,结论是否依然成立?读者在阅读时会发现法律新旧交替带来的司法困境,也会看到《土地管理法》始终坚守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唯有通过案例研究,才能更好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保持法条与实务之间的良性互动,案例分析法是法律人理解重要法律修改的钥匙,也是研究法学问题、培养实务能力的重要工具。
就法律人才的培养来说,应保持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并重,案例学习作为一个十分恰当的切入口,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在具体案例中进行展示,将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法律人才的培养重在法学思维的培养,而法学思维培养的一个重要面向即为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因此案例分析能力是法学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功。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教学模式的独特性在于,它将抽象理论具象化,将一个个法律问题抽丝剥茧,以司法实践为镜,使学生更清晰地认识到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问题。此外,民法学极强的实践性要求民法的学习必须加强案例的学习,以实践为土壤,才能建好法律学习尤其民法学习的高楼。学习法律就是为了在实践中得以运用,以实践对照法律,更能引起读者对法律适用现状的反思。
基于我国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独特现状,案例研究的教学模式更有助于法学学生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进行深刻把握,明确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定位和它要发挥的作用。尤其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之际,本书所采用的案例研究方式,更能揭示其作出调整的内在法律逻辑和实践要求所在。书中所选取的案例兼具代表性和复杂性特点,若对该书进行贯彻学习,读者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适用现状和复杂的相关土地问题,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答。
李显冬教授与孟磊教授带领中国地质大学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有志于土地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学导师及其研究生,反复专研,多次修改所完成的这本新作,将法条的释义和案例分析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该书将抽象的法学原理通过法条的释义和案例分析而变得更为具体和鲜活。相信该书的出版,对宣传和学习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准确理解、适用新的《土地管理法》,将会大有裨益。
是为序。
江平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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