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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035
对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原有规定,以详细解释新旧规定的衔接为出发点,总结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
多角度阐述《社区矫正法》的新规定,以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为落脚点,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做法,对如何适用该法作出指导和说明。
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监狱羁押,避免交叉感染,节约行刑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共九章六十三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体制、机构设置;有关部门和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配合;依法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依法矫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五条【矫正工作信息化】
第六条【经费保障】
第七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分工】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第十二条【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
第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准则】
第十五条【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
第十八条【决定前的调查评估】
第十九条【依法决定社区矫正】
第二十条【通知和文书送达】
第二十一条【报到和移送】
第二十二条【接收和宣告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矫正方案】
第二十五条【矫正小组】
第二十六条【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和表现】
第二十七条【外出、迁居和变更执行地】
第二十八条【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第三十条【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制止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其他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三条【减刑程序】
第三十四条【合法权益保障】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教育矫正】
第三十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学】
第三十八条【特殊困难对象的社区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监护人、家庭成员、单位和学校的义务】
第四十条【社工、专业社会组织的帮扶】
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帮助就业】
第四十二条【参加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法律援助】
-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撤销缓刑、假释的管辖和提请】
第四十七条【撤销缓刑、假释程序中的逮捕措施】
第四十八条【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程序】
第五十条【追捕】
第五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报告和通知】
-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一般要求】
第五十三条【监护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五条【就学就业】
第五十六条【有关组织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就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矫正期间成年的继续适用相关规定】
-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理】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复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精彩书摘: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的规定。
立法背景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教育矫正质量评估体系,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矫正对策措施,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规定,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覆盖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有关国家对此也有规定。英国规定,在参加社区服务过程中,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若有违反,第一次受到监管人员的口头警告;第二次将被重新带上法庭,法庭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警告或处以罚金;第三次法庭将撤销社区命令,重新判决其入监服刑。
美国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中止、撤销决定存在听证程序。如《阿拉巴马州法典》规定,缓刑人员如果违反了缓刑或者判决暂停执行的条件时,法庭必须举行听证,然后方能对犯人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正式撤销缓刑或者判决暂停执行的,必须再次举行听证会来决定。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既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实行个别化矫正的重要体现。本款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本法第四章系统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在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批准等;第五章还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等作了规定。本法的以上规定都包含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的内容,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据此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奖惩。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的具体规定。近年来,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总结制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的具体规定,将之作为管理矫正对象的重要抓手,对表现好的,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罚等。有的地方还出台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的内容。本法施行后,有关方面、地方可以根据本法的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立法的目的就是通过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对于社区矫正过程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等奖励。
第三,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情形,即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执行中应当综合考虑违规违法行为的类型及情节,根据其具体的社区矫正事由,如缓刑、假释还是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予以不同的处理。三是,处理方式上包括:训诫、警告、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以下重点对处理方式进行解读,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警告即可。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提请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具有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情形的,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这里的撤销缓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里的撤销假释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这里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以上内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也有相应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根据本款规定,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有悔改表现进而予以减刑的依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予以收监执行。根据本款规定,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进而是否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
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区矫正机构要建立内容全面、程序合理、易于操作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考核时应注意奖励与惩戒两个方面应当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和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要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和裁判内容,合理设置考核和奖惩条件,做到宽严适当。由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社区矫正对象性质各异,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并不相同,相应地,其违规违法的后果也不一样,考核奖惩的条件等应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矫正事由的差异,这也有利于做好矫正的个别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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