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10079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0年度第3辑,收入2020年2月份内公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国务院文件2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11件、司法解释5件,共计19件
编辑说明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价格监督管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规章的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附:
2020年2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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