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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55022
米歇尔•福柯展示了18世纪的政治经济如何标志着一种新的治理理性的出现——以更少的治理,*限度地提高效率。他开始分析这种自由主义治理性的各种表现形式,其目的是描述一种政治合理性,在其中,生命和人口的各种具体问题被提出。用福柯的话说:“将自由主义作为生命政治的总体框架来研究。”
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具体特征是什么?当今世界面临着什么样的治理危机,导致了什么样的自由主义治理的改革?正是为了回应这一诊断任务,福柯研究了20世纪两支自由主义流派——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和芝加哥学派的新自由主义。这是米歇尔•福柯在法兰西学院授课过程中和当代史领域中*一次涉及该主题。
1 译者的话 生命政治在自由主义框架下诞生
1 前言
3 1979 年 1 月 10 日
方法问题——假设不存在普遍概念(universaux)—— 去 年 课 程 小 结: 国 家 理 由(raison d’état) 之 治 理(gouvernement)的有限目标(外部政策)和 管治国家(état de police)的无限目标(内部政 策)——法律作为国家理由之外部限制原则——今年 课程内容前瞻:政治经济学作为治理理由的内部限 制原则——本次研究的关键:一系列实践活动之关 联——真理机制以及它在现实中的效应——何谓自由 主义 37 1979 年 1 月 17 日 自由主义与 18 世纪新治理技艺的使用——自由主义 治理技艺的特点(Ⅰ):(1)市场成为形成真理之场 所而不再只是公正化(juridiction)领域——方法 问题。围绕疯癫、刑罚、性所进行的研究的关键之 处:勾勒出关于各种“真言化体制”(régimes de véridiction)的历史——对知识(savoir)的政治 批判的本质——(2)对国家公共权力之行使的限制 问题。两种类型的解决途径:法国的司法激进主义和 英国的功利主义——“效用”(utilité)问题与国家公 共权力的限制——关于历史中的异质身份的评注:策 略逻辑对比辩证逻辑——作为新式治理术算符的“利 益”(intérêt)概念 66 1979 年 1 月 24 日 自由主义治理技艺的特点(Ⅱ):(3)欧洲平衡问 题与国际关系问题——重商主义中的经济和政治考 量。重农主义者们和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市场自由原 则:一种新的欧洲模式的诞生——出现一种延伸到全 球范围的治理理由。举例:海洋法问题;18 世纪的 永久和平之设想——新的自由主义治理技艺的若干原 则:“治理的自然主义”;自由的生产——自由仲裁 问题。其工具:(1)风险的管理与安全机制的运用; (2)训戒式(disciplinaires)监控(边沁的全景 敞视主义);(3)干预主义政策—对自由及其危机的 管理 95 1979 年 1 月 31 日 国 家 恐 惧 症 —— 若 干 方 法 问 题: 将 一 种 国 家 理 论 排除在权力机制分析之外,此举的意义和关键之 处 —— 新 自 由 主 义 的 治 理 实 践:1948—1962 年 间 的德国自由主义;美国新自由主义——德国新自由 主义(Ⅰ)——其政治经济背景——1947 年艾哈德 (Erhard)召集的专家委员会。其计划:放开价格及 限制政府干预——艾哈德在 1948 年所定义的介于无 政府主义和蚁民国家(état-termite)之间的第三 条道路——此道路的双重意义:(a)对经济自由的尊 重是国家的政治代表性的条件;(b)经济自由制度 是政治主权形成的开端——当代德国治理术的根本特 征:经济自由作为法律正当性和政治共识的源头—— 经济增长,一种能与过去决裂的新历史观的方针—— 自由主义政治下的基督教民主主义和社民党(SPD) 的集合——自由主义治理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治理之合 理性的缺失
131 1979 年 2 月 7 日
德国新自由主义(Ⅱ)——其问题:经济自由如何 既能奠基又能制约国家——新自由主义理论家们: W. 欧肯、F. 伯姆、A. 穆勒—阿尔马克、F. 冯· 哈 耶克——马克斯·韦伯与资本主义之非理性的合理性 (rationalité irrationnelle)问题。法兰克福学派 与弗赖堡学派的回应——纳粹主义作为界定新自由主 义目标所必需的灾难场(champ d’adversité)—— 19 世纪以来自由主义政策在德国所遇到的阻碍:(a) 李斯特的贸易保护主义经济;(b)俾斯麦国家社会 主义;(c)一战期间所实施的计划经济;(d)凯恩 斯类型的经济统制论(dirigisme);(e)民族社会 主义的经济政策—新自由主义从德国历史的各个方面 来对民族社会主义进行批判——理论上的结果:延伸 对新政和贝弗里奇计划的批判;经济统制论与国家 权力的增长;大众化(massification)与统一化 (uniformisation), 国 家 干 预 主 义(étatisme) 的影响——新自由主义的关键之处:相比传统自由主 义而言的新颖性。纯粹竞争理论
172 1979 年 2 月 14 日
德国新自由主义(Ⅲ)——对现实进行历史分析的益 处——新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区别在哪里—— 特殊的关键点:如何依据市场经济原理来调控政治 权力的总体作用,以及随之而来的变化——市场经 济与放任自由政策之间的脱节——瓦尔特· 李普曼 研讨会(1938 年 8 月 26—30 日)——政府行为的 式 样 问 题。 三 种 例 子:(a) 垄 断 问 题;(b) 恰 当 行 为(actions conformes) 问 题。 欧 肯 所 认 为 的经济政策的基础。调节行为和调度行为(action ordonnatrices);(c)社会政策。秩序自由主义 对福利经济的批评——社会作为治理干预的应用点。 “社会政策”(Gesellschaftpolitik)——此政策的首 要方面:按照企业的模式来使社会形式化——企业社 会和司法社会,同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
212 1979 年 2 月 21 日
依据秩序自由主义者们的说法,“社会政策”的第 二个方面是:在一个依照竞争型市场经济模式进行 调控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回到瓦尔特· 李普曼会 议——基于路易斯· 鲁吉耶的文本所做的思考—— (1) 法 律 — 经 济(juridico-économique) 秩 序 的观念。经济活动和制度框架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治上的关键之处:资本主义的存活(survie)问 题——两个补充性问题:竞争理论与对资本主义所进 行的历史的和社会学的分析——(2)法律干预主义问 题——历史追忆:在 18 世纪,与专制主义和管治国 家相对立的法治国家(état de droit)。19 世纪对 概念的重新界定:公民与国家公共权力(puissance publique)之间的仲裁问题。行政法庭问题——新 自由主义规划:将法治国家的原理引入经济秩序之 中——法治国家与哈耶克认为的计划化——(3)法 律诉求的增长——总的结论:新自由主义治理术在 德国的独特性。秩序自由主义面对熊彼特的悲观 主义
246 1979 年 3 月 7 日
总 的 评 论:(1) 微 观 权 力(micro-pouvoir) 分 析的方法论意义。(2)国家恐惧症的膨胀。它与秩 序自由主义批判之间的联系——两种论点来看极权 国家和 20 世纪国家治理术(gouvernementalité d’Etat) 的 衰 退 —— 关 于 德 国 模 式 在 法 国 和 美 国 的传播的几点说明——德国的新自由主义模式与 法国的“社会市场经济”规划——法国过渡到新自 由主义经济的时代背景——法国的社会政策: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sécurité sociale) 为 例 —— 吉斯卡尔· 德斯坦所认为的经济与社会之间的脱 节——“负所得税”计划及其社会和政治重要性。 “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对充分就业政策的 抛弃
284 1979 年 3 月 14 日
美国新自由主义(Ⅰ)。其背景——美国新自由主义 与欧洲新自由主义的区别——作为全球性主张、乌 托邦家园和思考方法的美国新自由主义——美国新 自由主义的几个方面(1):人力资本理论。它所体 现的两种活动:(a)在自身领域内部做进一步的经 济学分析:就时间因素对传统劳动分析提出的批评; (b)经济学分析延伸至之前被认为是非经济的领 域——由新自由主义分析所导致的认识论转变:从经 济活动分析转为对人类行为的内在合理性分析—— 劳动作为经济操行(conduite)——它分为资本— 能力与收入——把经济人(homo .conomicus)重 新定义为自己的企业家——“人力资本”概念。它 的构成要素:(a)先天要素与原生人力资本的改善 问 题;(b) 后 天 要 素 与 人 力 资 本 的 构 成 问 题(教 育、健康等)——这些分析的旨趣:重提社会和经 济的创新问题(熊彼特)。对经济增长政策的一种新 构想
316 1979 年 3 月 21 日
美 国 新 自 由 主 义(Ⅱ ) —— 把 经 济 构 架 运 用 于 各 种 社 会 现 象 —— 回 到 秩 序 自 由 主 义 的 问 题 域 上 面:Gesellschafspolitik 的 歧 义 性。“企 业 ” 模 式在社会领域中的普遍化。经济政策与生命政策 (Vitalpolitik): 一 个 面 向 市 场 与 背 向 市 场 的 社 会——美国新自由主义中市场经济形式无限制的普遍 化:个人行为的可知原则与政府干预的批评原则—— 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几个方面(2):违法与刑罚政 策——历史回顾:18 世纪末刑法的改革问题。经济 考量与合法性原则。在 19 世纪中,规范(norme) 对法律的干扰及一门犯罪人类学的诞生——新自由 主义的分析:(1)对罪行的定义;(2)把犯罪主体 表征为经济人;(3)惩罚的地位是作为“强化”法 律的工具。以毒品市场为例——这种分析的结果: (a)从人类学上消除罪犯;(b)训戒模式(modele disciplinaire)退出游戏
352 1979 年 3 月 28 日
homo .conomicus 模型——在美国新自由主义中, 这一模型普遍化为所有行为模式——经济学分析与行 为技术——homo .conomicus 作为 18 世纪出现的 新治理理由的基础原理——瓦尔拉斯和帕累托之前 的 homo .conomicus 概念史的几个要点——英国经 验论哲学中的利益主体(休谟)——利益主体与权利 主体之间的异质性:(1)与法律意志相比,利益的 不可化约的(irréductible)特征。(2)市场与合 同的逆向逻辑——法律模式的第二次革新:经济主 体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孔多塞、亚当· 斯密的“看 不见的手”:追求个人利益与集体财富增长之间的不 可见关系。经济世界的不可总计特点。君主必然无 知——经济政治学作为对治理理由的批判:取消经济 君主的可能性,从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两种形式来 看——政治经济学,相对于治理技艺来说的一门边缘 科学
384 1979 年 4 月 4 日
homo .conomicus 概念史的几个要素(Ⅱ)——回 到经济活动对君主权力的限制问题——作为自由主义 治理技艺相关项的一个新领域:市民社会的出现—— homo .conomicus 与市民社会:自由主义的治理技 术学之密不可分的要素——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分 析:从洛克到弗格森的演变。弗格森的《论市民社 会的历史》(1787)。弗格森所认为的市民社会的四 个本质特征:(1)它是一种历史—自然的恒量;(2) 它确保个体间的自发综合;经济纽带的悖论;(3)它 是政治权力永恒的母体;(4)它是历史的发动机—— 一个新的政治思想体系的出现——理论后果:(a)国 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德国、英国和法国的问题 域;(b)对权力实施作的调整:从君王的智慧到被 治理者的理性考量——总的结论
417 课程概要
429 授课情况简介
439 术语对照
448 人名索引
译者的话 生命政治在自由主义框架下诞生
福柯的思想不仅含有政治哲学,而且他的政治理性批判 极具特色和重要性。他的政治哲学基调与其主体哲学和历史哲 学完全相一致,无论是他对基督教牧领制度的思考,对基于国 家理由的管治实践的反思,还是对德国、美国自由主义的阐 发,都体现出其不同于以往政治哲学思想的创新特征。他的政 治哲学重心就在于对西方治理术、治理技艺进行批判、反思和 评析。
政治哲学躲不开对普遍与特殊之间关系的处理。不同的处 理方式导出了宏观和微观这样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研究方法 究竟是从普遍到特殊,还是从特殊到普遍?前者往往是理性主 义、本质主义、形式主义和普遍主义的理论态度,后者则是实 证主义、非本质主义、具体主义和情境主义的研究旨趣。不同 于以往的政治哲学分析往往从统治者、主权、人民、臣民、国 家、市民社会这样一些普遍概念出发来考察特殊的治理实践,福柯从治理实践的具体形态及其合理化出发并在这些治理实践 活动的背景下来检验这些抽象的、普遍的政治哲学概念。福柯 的研究方法是:倘若这些政治哲学的普遍概念不存在,那么, 我们该如何来撰写政治哲学的历史呢?答案自然是我们应该聚 焦在特殊的治理实践及其合理化问题上。显然,福柯的政治哲 学是实证主义的,重视政治理性的具体运作方式及其可能遭遇 的种种抵抗形式。按照福柯自己的话说,他要研究在政治主权 实施中的治理实践的合理化,可见,福柯关注的是狭义的“治 理”,即政治主权之实施。
按照各个时期治理实践的侧重面、主导特征,尤其是治 理原则的不同,福柯把西方治理史大致分为四个时期:古希腊 罗马执政官时期、基督教牧领时期、以国家名义为理由的管治 (police)时期、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时期。如果说上一年 课程《安全、领土与人口》主要涉及第一、第二、第三个时 期,那么,本年度课程《生命政治的诞生》在总结上个年度课 程的基础上主要探讨了第四个时期。
鉴于古希腊执政官通过直接治理固定的领土、城邦、国家 而间接涉及领土上的个体,东地中海地区的“牧领权力”则指 的是上帝如同牧羊人带领其迁徙的羊群那样带领其民众。相较 于古希腊罗马思想中的权力除了善意还有征服、夺取等并非善 意的特点,东地中海地区的牧领权力无论从功能、目的还是合 法性方面来看,都基本上是一种行善、向善的善意权力,献身 于看护、照看和引领他人。可是,原本善意的牧领权力经基督 教会改造和运作之后却成了人类历史上最好战、最傲慢、最嗜 血、最暴力的权力形式之一。基督教社会发明了令人眼花缭乱 的政治形式,发明了一种作为少数人的牧人来统治作为多数人 的羊群这样怪异的权力技术。基督教牧领制度和牧领论题制造 了一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无孔不入的、密不透风的、巨大的 制度性网络。
在西方治理史上,在 16 世纪,当国家理由成了治理的原 则时,西方社会就进入了管治时期。管治是十七八世纪西方治 理技艺在权力关系领域内运作所使用的主要政治技术之一。在 福柯看来,以国家名义的理由进行合理治理,旨在使现有的国 家发展成为强大和富有的国家。不仅治理的合理性原则是国 家,而且以国家理由实施的合理治理的场所也是国家。国家这 一特殊的、复数形式的存在与家庭、教会、帝国是有区别的。 依据国家理由进行治理的治理者具有两个目标:在对外关系上 的有限目标,即既要增强国力而不至于不敌其他强国,又要进 行自我限制而不至于成为主宰其他国家的帝国。在对内关系上 的无限目标,即治理者要细致入微地、持久地管治和规范臣民 的生命、经济、生产活动。从学校、工厂、军营、医院、监狱 到国家,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上规范化机构的激增以及这些机构 通过把戒律施加于新对象而具有的权力效应的扩散,势必引发 人们对管治适度性、合理性问题的思考。如果说 16 世纪至 18 世纪初,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是宪政问题,那么,从 18 世纪 末直至今天,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就是治理的节制性问题,也 就是自由主义的问题,而非国家的宪政问题。
自由主义注重多边利益和效用原则来调管个人、行为、言 语、财富、资源、财产、权利等想要操控的一切,因而与国家 理由的管治治理实践发生决裂。鉴于国家理由的管治总是发出 抱怨“我们治理得太少”,自由主义则信奉一个原则“我们不 该被过度治理”。福柯发现依据国家理由的治理实践暗含了最 优条件下治理的最大化,而自由主义则从社会出发询问“对社 会来说为何必须进行治理”,并努力基于真相问题的思考进行 内部的自我制约。福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只有阐发了与国家理 由相对立的自由主义的治理体制,才能把握奠基于人口的“生 命政治”。
福柯把生命政治看作西方自 18 世纪起试图使人口特有的 现象向治理实践提出的各种问题变得合理化的某种方式。鉴于 健康、卫生、出生率、寿命和人种等这些人口的重要因素并未 被福柯系统地、深入地研究,我们可以恰当地说,诚如福柯自 己所言本年度课程只是“生命政治”的导论,福柯在此主要探 讨的与其说是“生命政治”,还不如说是“生命政治”的合理 性框架——作为治理技艺的自由主义。或者我们可以更为恰当 地把福柯这一年度的课程题目《生命政治的诞生》理解为“生 命政治在自由主义框架下诞生”。福柯始终询问:尊重法律主 体和个体创造性自由的自由主义,会以何种规则来重视和管理 人口现象及其特殊问题?显然,福柯并不把自由主义看作一种 政治理论、一种意识形态,而是看作使治理活动合理化的方法 和原则。什么是治理活动的合理化呢?福柯的答案是:以最小 的经济和政治成本获得最大的治理效果。
作为对治理实践的批判的反思,不同时期的自由主义有不 同的思想样态,表达了对有关治理术所作的不同批判。18 世纪 自由主义揭露了经济活动的最佳运转与治理效果的最大化之间 的对立和分歧,在对经济活动的治理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的探讨 上,重商主义、官房主义逐渐被重农主义所取代。当然,福柯 并没有详尽阐释各种自由主义样式,而是通过德国秩序自由主 义和美国新自由主义这两个当代事例来展现过度治理是如何被 揭露其特有的非合理性的。德国秩序自由主义批判纳粹主义、 经济统制主义、国家社会主义、苏维埃社会主义的过度治理, 而保护和发展在制度框架和法律框架内形成的市场经济。而美 国新自由主义则批判新政政策、战时计划经济和战后宏大经济 社会规划所实施的过度治理。虽然这两种自由主义都指出了过 度治理所带来的官僚政治、机构臃肿、权力机制僵化、妨碍经 济、破坏市场等危险后果,但鉴于德国自由主义诉诸社会干 预政策来增强市场对价格的调节,美国新自由主义则把市场机 制推广到并非经济的社会领域。但按照福柯的说法,无论哪一 种自由主义,其合理性具有的特征就是如何把治理技艺的合理 化原则奠基于被治理者的合理行为之上。合理化原则从治理者 转移到被治理者,治理对象从法律世界到经济世界直至市民社 会,福柯向我们勾勒出了西方治理史上一次又一次重大转型。 而政治就是那些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不同治理技艺之间的游戏。
鉴于以往学者们往往认为国家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张活力, 不同形式的国家之间具有传承性和关联性,并在国家内在发展 及其机制方面、在国家化的治理术中去探寻极权制度的根源, 福柯则拒绝接受这种膨胀主义和连续主义国家观,而把纳粹主 义等这样的东西方极权制度的根源归于他所说的非同寻常的政 党治理术,因为政党治理术的强化导致了国家治理术的弱化。 表面上看,极权国家是国家强化、国家化的集中体现、最高体 现,但从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角度看,政党的强化以人民的名 义恰恰弱化了国家。而自由主义针对国家权力实施的连续抵抗, 又在弱化国家的进程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人们对国家抱敌 视态度,对国家患上了恐惧症,但并未弄清楚自己所敌视、恐 惧的“国家”具有何种性质、状态和现实活动。虽然福柯在下 一年度的课程中并未如他所设想的去探讨政党治理术,但他已 经认识到人民、国家、政党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政党治理 术的特殊性、重要性。在国家问题上,福柯向我们展现了其研 究视角的独特性、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思想评论的创新性。
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始终是一桩艰难的事。西语不同语言 之间的翻译尚属不易,更何况是中西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了。 受多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无论是概念、句子,还是思想的 理解和翻译都会有程度不一的局限性。译者所能做的,就是尽 力做到少出错,不出大错。尽管我们尽了较大努力,但由于学 识有限,译文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妥甚至讹误之处,还望 读者谅解、批评指正,以便本译著在修订再版时予以改正。
如同绝大多数哲学文本,本书的有些概念、术语很重要, 但含义往往并不单一、确定。我们也是知其不可译而译之。如 果读者能在本年度课程的上下文中并结合其他相关论著读解这 些概念的确切含义,那么这对于全面、确切把握福柯政治哲学 思想是至关重要的。翻译是一个学习的过程、理解的过程。我 们的翻译是尝试性的、摸索性的,期待学界同行和广大读者提 出建设性意见。“生命政治”、“国家理由”、“管治”、“治理”、 “治理术”等就是这样一些重要的概念。
“biopolitique”为何译成“生命政治”,而非“生物政 治”?主要是结合福柯在多个文本使用该词所要表达的含义, 都涉及对生命、健康、卫生、寿命、出生率等人口因素所实施 的治理技艺,而且生命和人口的特殊问题都是在自由主义这种 政治合理性内部被设问的。政治经济学、统计学是针对人口和 生命的治理实践所运用的手段。很显然,“biopolitique”不 能译成“生物政治”。
“raison d’état”, 有 的 译 成“国 家 理 性 ”, 有 的 译 成“国家理由”。其实,与其他哲学概念具有多义性一样, “raison” 既 有 理 性 之 意, 也 有 理 由 之 义。 而 在 翻 译 实 践 中,多义词一旦译成中文,往往只能显出其中一义。我们把 “raison d’état”译成“国家理由”的理由是:“国家理由” 是指以国家为名义的理由,指一个国家为了追逐其国家利益而 牺牲道德、法律等迫切需要来为自己的对内政治辖治和对外外 交实践等行为进行辩解。简言之,“国家理由”就是为任何国 家行为作辩护的理由。如果“朕即国家”,那么,“国家理由” 就是君主以国家之名来为自己的过度治理进行辩护。
“police”,有的译成“治安”,有的译成“公共管理”。 “police”译为“治安”显得太过狭隘,缺了“管”的一面, 而译为“公共管理”又显得过于宽泛,少了“治”的一面,我 们把它译为“管治”。管治与外交—军事技术一起构成了治理 技艺得以在权力关系领域内展开所设置和倚重的两大政治技 术,指的是一整套可以维持国内良好秩序、用好国力以增强国 力的方法、法规和技术。如果说外交—军事技术旨在谋求国与 国之间的平衡关系,那么,管治则主要是为了在维持国内良好 秩序与最大限度增强国力之间确立起可控的关系。管治情况在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和进展。
“gouvernement” 不 能 译 成 太 刺 眼 的、 具 有 浓 重 政 治色彩的“统治”,我们在绝大多数场合把它译为更为中性 的“治理”,在少数段落把它译为“政府”。按照福柯的说 法,君权统治法律臣民,而政府则治理人口。福柯重视道 德(自 身 的 自 理 )、 家 政 学(家 庭 的 治 理 ) 与 政 治 学(国 家 的 治 理 ) 这 三 者 之 间 的 连 续 性 和 相 互 关 联。“治 理 术 ” (gouvernementalité)、“治理技艺”(art de gouverner) 是与“治理”相关的概念。“治理技艺”就是以经济形式并按 照经济模式来行使权力的艺术。福柯把使特殊而复杂的权力形 式得以实施的(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计算和策略所构 成的)整体、得以彰显的趋势以及司法国家得以向行政国家 转变的过程称作“治理术”(gouvernementalité)。在 16 世纪末、17 世纪和 18 世纪,当治理术实际成为一个被精打 细算和深思熟虑的政治实践时,近代国家就诞生了。福柯以 “治理”(gouvernement)概念为主线,追踪了其侧重点由 “领土国家”(état territorial)转向“人口国家”(état de population)这样一种政治知识产生的过程。
本书翻译期间恰逢法国巴黎高师哲学系 Claude Imbert 教授应邀来复旦大学讲学,若干概念的理解和相关思想的把握 得到了 Claude Imbert 教授的启发和指点,在此谨表真挚的 谢意!
我们要感谢上海人民出版社第二编辑部的顾兆敏先生、屠 玮涓女士对本书翻译的联络、编辑等所做的辛勤工作和提出的 宝贵建议。
本译著是 2010 年“上海曙光计划跟踪项目”《福柯政治哲 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莫伟民 于复旦光华楼西主楼
1979年1月10日
(“不要无事生非”)。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和弗洛伊德相反。 事实上今年我想继续谈一点去年我已经向你们讲过的,即描绘 我们可称之为治理技艺(art de gouverner)的历史。“治 理技艺”,大家记得我在那种狭义上的理解,因为“治理”一 词本身,我使用它时撇开了指存在着的指导人类、引导其行为 举止、约束其活动及反应等的各种方式、模式和可能性。因此 我已经撇开了人们的一般理解以及长久以来将其理解为治理子 女、治理家庭、治理家务、治理灵魂、治理社群,等等。我曾 经,今年我仍然只从这样一个角度,并且只从这个角度来考察 对人的治理,即它作为政治主权之运转。
因此,“治理”是狭义上的,而“技艺”也一样,“治理 技艺”是狭义的,因为我不把“治理技艺”理解为治理者实际 的治理方式。我并不研究,我不想研究现实的治理实践,就好 像这种实践是通过限定我们所处的情境,限定提出的问题、选 择的策略,所利用、创立或改造过的手段等发展起来的。我想 要研究的是治理技艺,也就是说,对最好治理的反思方式,并 且同时也是对可能的最好治理方式的反思。也就是说我试图理 解在治理实践中的反思要求以及对治理实践进行反思的要求。 在某种意义上讲,治理的自身意识正是我想研究的,但“自身 意识”一词妨碍我,我将不会使用它,因为我更希望说的是, 我曾试图并且今年仍然试图重新把握的是:在治理的内部和外 部中,或者说在治理实践领域中,人们设法以何种方式对这个 治理的实践活动进行概念化。我试图确定,为了以尽可能好的 方式来治理,人们以何种方式建立起治理实践的领域、它的不 同对象、它的一般规则、它的整体目标。总之,是要研究政治 主权运转中的治理实践之合理化。
这立刻意味着某种方法的选择,我日后会更详细地谈到 它,但我想马上向你们指出的是:选择讨论治理实践或从治理 实践出发,这自然是要很鲜明地排除把一些概念作为第一位 的、原初的、完全既定的对象,比如,统治者(souverain)、 主权(souveraineté)、人民、臣民、国家、市民社会;而 所有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和政治哲学分析正是利用这些 普遍概念(universaux)来实际地考察治理实践。我恰恰将 反其道行之,也就是说,从实践所呈现的样式出发,同时从它 的自我反思和自身的合理化出发,来考察国家和社会、君主 和臣民等这些东西如何实际地被建立起来,并探寻它们所处 的地位。换句话说,不是从普遍概念出发推导出具体现象,更 不是从作为某些具体实践必须遵守的可知性框架的普遍概念出 发,我想要从这些具体实践出发并且某种程度上在这些实践活 动的框架中检验普遍概念。这里不涉及我们所称的历史主义还 原(réduction historiciste),历史主义还原指的是什么?正是从这些已知的普遍概念出发来考察历史如何调整它们,修 改它们,最后确立它们的无效性(nonvalidité)。历史主义 从普遍出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置于历史的磨碎器中。我的 问题完全相反。我在理论上和方法上从以下结论出发:假设 普遍概念不存在,我此时向历史和历史学家们提出这样一个问 题:如果你们不先天地承认国家、社会、主权、臣民这些东西 存在,你们如何来书写历史?关于疯癫问题也是一样,当我的 问题不是问“疯癫存在吗”时,我想检验历史是否呈现于我、 带给我某种类似疯癫的东西。没有,历史没给出类似疯癫的东 西,因此疯癫不存在。我的推理不是这样的,这不是事实方 法。方法在于:假设疯癫不存在,那么,对于这些看起来与假 设的疯癫相符的不同事件和不同实践,我们可以书写怎样的历史? 因此,这里我想做的正好与历史主义相反。不是把历史 用作批判方法来拷问普遍概念,而是从普遍概念不存在这个论 断出发,来询问我们可以书写什么样的历史?后面我会详细地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你们记得,去年我曾对治理历史上的重要情节之一做过研 究。这个情节大致就是那时人们所谓的“国家理由”的出现和 运用,那时国家理由概念的含义远远要比后来人们所赋予它的 含义更强、更严密、更精确、更丰富 6。我曾想要指出的是, 在治理实践中出现了某种类型的合理性(rationalité),这种 类型的合理性可以调节治理像国家这样的某物的方式。国家, 相对于这种治理实践,相对于治理实践的这种估算(calcul) 来说,同时起着一种已知物(donné)的作用,因为人们的 确只能治理一个已经呈现在那里的存在着的国家,人们只能在 国家框架内治理,但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要加以构建的目标。国 家存在着,但仍存在得不够充分。 国家理由,正是一种实践 或者一种实践的合理化,这种实践将处于既定的国家和要加以 建立与确立的国家之间。因此,治理技艺应该确定治理实践的 规则,并且几乎是通过把国家从应然存在(devoir-être)过 渡到实然存在作为目标,来使其行为方式合理化。治理的应做 (devoir-faire)必须和国家的应在(devoir-être)相同。 治理之理(ratio gouvernementale)是指以反思的、推理 的和估算的方式使既定的国家过渡到其最大存在。什么是治 理?根据国家理由的原则做出治理,以使国家能变得坚固和永 久,使之能变得富有,使之强大地面对一切破坏者。
简单说两句我去年想说的一切,来小结一下去年的课程。 我想要强调下面两三点:你们记得,这个大约在 16 世纪中期 建立的、被称为国家理由的、新的治理合理性的特征是,国家 在其中被定义为和勾勒为一个既特殊又自主(autonome)或 至少相对自主的实在。也就是说,国家的治理者当然应该遵守 某些高于国家或支配国家并且外在于国家的原则和规则。国家 的治理者应当遵守神律、道德律、自然律,遵守这么多与国家 不同质的,也非其内在的律令。但是当遵守这些律例时,除了 保证其臣民在彼岸的得救外,治理者还有其他事要做。而你 们通常看到,在中世纪君主被定义为应该帮助其臣民在彼岸得 救之人。从此以后,国家治理者不再关心其臣民在彼岸的得 救,至少不是以直接的方式来关心。他也不再将其父亲般的 仁慈扩及其臣民,不再与他们建立起父亲与子女的关系,而 在中世纪,君主的父亲角色却是一直被重视和突出的。换句话 说,国家既不是家庭,不是教会,也不是帝国。国家是一种 特殊的和不连贯的实在。国家只为自身存在并且只与自身相 关,不管它可能服从于像自然或上帝这样一些其他体系。国家 只凭自己并且只为自己而存在,它只以复数存在,也就是说, 在或近或远的历史境域中,它并不融合于或服从于一种帝国 (impériale)结构, 这种结构几乎就是上帝在世上的一个显 灵,引领人们最终团结为一种全人类(humanité),直到世 界末日的来临。因此,国家不会整合到帝国。国家只作为复数 形式的国家而存在。
这就是国家的特殊性和复多性。国家的这种复多性特征,我曾从另一方面向你们指出过,它曾体现在某些确 切的治理方式中,后者既是治理方式又是一些与这些治理 方式相关的制度。首先,从经济方面说,它是指重商主义 (mercantilisme),即一种治理方式。重商主义不是一种经 济学说,它远甚于经济学说,因此与之完全不同。它是生产和 商业流通的某一种组织形式,所依据的原则:一是国家应该通 过货币积累变得富有;二是国家应该通过人口增长变得强大; 三是国家应该处于或保持在与国外列强永久竞争的状态中。这 就是重商主义。其次,依据国家理由而进行的治理,其组织构 造以及在实践中体现的第二种方式,就是内部管理,也就是当 时人们称之为管治(police)的东西,即依据一种密集都市 的构造模式而对国家地区进行无限制的规章管理。最后,第三 种方式,整治一支永久的军队和一种同样永久的外交手段。构 造一架永久的外交—军事机器,其目的就是在帝国的任何兼并 之外保持国家的复多性,并且以此方式在国家之间能够建立某 种平衡,以免帝国类型的统一最终在整个欧洲发生。
因此,重商主义、管治国家、欧洲平衡:这都是国家理 由原则决定下的新的治理技艺的具体形式。并且,它们也是 紧密协同的依据合理性进行治理的三种方式,该合理性的原 则和运用领域就是国家。这里我想要向你们表明的是:国家, 远不是一种通过其自身活力来展开的历史—自然(historiconaturelle)已知物(donnée),好似一只“冷血巨兽”,它的种子曾在历史上某一刻被播种并且一点一点地蚕食历史。国 家不是这样的,国家不是冷血巨兽,国家是某种治理方式的相 关项。问题是要理解这种治理方式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它的历 史是怎样的,它怎样扩张,怎样缩小,怎样延伸到这一领域, 怎样发明、形成、 发展出新的实践,这才是问题,而不是使 (国家)成为木偶剧中痛击不同历史人物的那类宪兵。
关于这一主题,我们做几点说明。首先:在这种国家理由 决定下的治理技艺中,存在着一个我认为对理解随后内容来说 是完全独特的和重要的特征。这就是,你们看到,国家或者说 根据国家理由的治理,在其对外政策中,在与他国的关系中, 给自己设定一个有限目标,这与曾经中世纪大多数治理者和君 主们的视域(horizon)、规划和欲求不同,后者与他国相比, 把自己置于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之上,这个地位赋予其在历史 中和神显论(théophanie)中的决定性角色。与之相反,按 照国家理由,人们认同每个国家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它要保卫 并且无条件地保卫其利益,但是这样做的目标不应该是最终重 返一个整体的和全球的帝国统一者的位置。它并不梦想有一天 成为末日帝国。每个国家应该自主限制(s’autolimiter)自 己的目标,保证它的独立和军力状况能够允许它在与全体其他 国家、与其邻国以及与其他国家中最强者的对比中,从不处于 下风(这些是当时并不重要的有关欧洲平衡的不同理论)。但 是不管怎样,正是这种外在的自主限制成为国家理由的特征, 就像它在 17 世纪的外交—军事部署的形成中所显示的那样。 从威斯特法伦(Westphalie)条约到七年战争——或者我们 说,到那些将引入一个完全不同维度的革命战争——这种外 交—军事策略将符合国家的自主限制原则,符合不同国家间必 要的和充分的竞争原则。
与之相反,在现在人们所称的内部政策的范围内,管治国 家(état de police)包含着什么?它必然包含我们所称的 一个或一系列无限目标,因为在管治国家中,对治理者来说, 重要的恰恰不仅要考虑和照顾到群体活动,照顾到不同社会地 位,即不同类型的个体以及他们的特殊身份,不仅仅要照顾到 以上所有这些,而是要照顾到个体们的活动直致最细微和最纤 细之处。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的管治的重大条例中,所有负责 核对不同规章并使其系统化的那些人都同意这一点,并且他们 明确地声称:管治的对象是一个几乎无限的对象。也就是说, 由于面对其他诸多力量的一支独立力量,依据国家理由来治理 之人就拥有一些有限目标。相反,由于治理者要经营一种旨在 规范臣民行为的公共权力,治理者就拥有一个无限目标。国家 间的竞争正是这些有限目标和无限目标之间的结合点,因为恰 恰是为了与其他国家进行竞争,也就是说,保持在某种总是不 平衡的平衡状态中,一种与其他国家间的竞争性平衡状态中, 治理之人才(应该规范其臣民的生命),规范他们的经济活动、 他们的生产、他们所卖商品的价格、所买商品的价格,等等。 (……)依据国家理由的治理,其国际目标的有限化,国际关 系中的这种有限化与在管治国家运作的无限化是相关联的。
关于国家理由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初的这个运作我要做 的第二点说明是,当然,依据国家理由的治理或管治国家将施 加于其上的内部对象,就其种种目标而言,是无限的。然而这 完全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某些数量的抵消机制,或者某些立场, 从这些立场出发,人们将试图为凭国家理由为管治国家作规定 的这个无限目标建立一个界标或边界。曾经有过一些寻求限制 国家理由的方式,当然这是从神学方面作出的。但是我想要强 调一下那个时代另一种限制国家理由的原则,它就是法律。
事实上,曾发生过奇怪的事情。在整个中世纪,从根本 上来说,皇权的增长来自什么?当然,来自军队。它同样来 自诸多司法制度。这就像司法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再加 上一个军队体系,这样,国王逐步限制和缩减了封建权力间 的复杂的相互斗争。在整个中世纪,司法实践曾使皇权得到 加倍巩固。然而,随着这种新的治理合理性(rationalité gouvernemental)从 16 世纪起尤其是从 17 世纪初期开始 的发展,法律反而将用作为任何人想要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来限 制管治国家所体现的国家理由之这种无限制扩张的依据。法律理论和诸多司法制度现在将不再作为皇权的倍增器,相反是它 的缩减器。因此,我们会看到,从 16 世纪起以及整个 17 世 纪,一系列的问题、论战、政治斗争围绕着比如王国的基本法(des lois fondamentales)展开,法理学家提出这些王国 的基本法来反对国家理由并声称任何治理实践、任何国家理由 都不能对它们提出疑义。这些基本法一定程度上出现在国家之 前,因为是它们构成了国家,因此它们同皇权一样绝对,某些 法理学家说,皇权不应去触碰这些基本法。这样,由这些基本 法构建的法律就出现在国家理由之外,并且成为对国家进行这种限制的原则。
同样还有自然权利理论和自然权利,人们强调这些自然权 利是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并且任何君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加 以违反。还有一种契约理论:个体之间订立契约以便构建出一 个君主,这个契约包含一些君主应该服从的条款,因为正是通 过这个契约以及在该契约中所表述的条款,君主才成为君主。 在英国而不是在法国,还存在这样一种协定理论——君主和臣 民之间达成协议以便构建一个国家,君主根据协议去做和不 去做一些事情。还存在各方面的历史—法律的(historicojuridique)思考,在两年或三年前,记不清楚了 8,我曾对你 们谈到过,我们试图强调,从历史上看来,皇权长期以来远不 是一种绝对的治理,君主与臣民之间所建立的统治理由完全不 是国家理由,而更多的是比如在贵族和军队长官之间的一种和 解,在战争时期和也许战后的一段时间内,贵族起到长官的作 用。国王就产生自这里,产生于这种原初的法律情境,之后国 王不正当利用情境以推翻这些历史上是原初的法律,而现在我 们需要重新发现这些法律。
总之,不管怎样,围绕法律的这些讨论,这些讨论的激 烈,有关所谓的公共法之所有问题和理论的高度发展,在中世 纪完全不同的背景下被阐发的这些关于自然法、原初法、契约 的论题的重新出现,所有这些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根据国家理由建 立起来的新治理方式的反面、后果和反作用。实际上,法律以及 法律制度曾经是内在于皇权的发展,现在它们外在于并超出了据 国家理由之治理的运行。你们对此并不会感到奇怪:所有这些法 律的问题,至少在最初要求时,都是由反对国家理由新体系的人 所阐发的。比如在法国,议员们是一些新教徒,他们是一些自身 就求助于历史—法律样态的贵族。在英国,这些人曾是反对斯图 尔特王朝绝对君主制的一些有产者,曾是一些 17 世纪初开始存在 的宗教异端。总之,人们总是站在对立面用法律来反对国家理由, 因此,人们运用法律思考、法律准则、法律权威来反对国家理由。 总之一句话,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公共法是处于对立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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