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59327
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惊人的观点:镇压中的权力、权力与战争、权力与财产流通、权力—知识。
本书是米歇尔•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第二门课程。本课程延续了对知识意志的探讨,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作研究。继“尺度”之后,福柯以对于整个中世纪的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引入“讯问”的主题。该课程的目标在于:司法作为国家镇压机器产生,确立镇压体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纪一样保障财富的流通,而是通过对人民的隔离来达到制度的目的。惩罚变为监禁。在司法经济学中发生了改变,即从对财产的征收过渡到对人的隔离,同时指出知识—权力关系的模式,该模式构成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特点。《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隔离“权力”问题之地,一方面是通过大法官塞吉埃对赤脚汉骚乱的镇压的戏剧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从日耳曼法到现代性的开端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经济与认识论功能的分析。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惊人的观点:镇压中的权力、权力与战争、权力与财产流通、权力—知识。这与法律的问题完全不同。司法处于权力分析的核心:权力关系在司法实践的核心相互联结、互相衔接:一方面是关于经济关系,另一方面是关于知识的形成。
1 译者的话
1 前言
1 1971—1972年的课程
5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论原则:为了阐明道德概念、社会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把刑事体系(刑事理论、刑事制度和刑事实践)重新置于镇压(répression)体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de.droit.commun)。——历史目标:研究对于17世纪初人民暴动的镇压以便追踪国家的诞生过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诺曼底地区镇压“赤脚汉”(Nu-pieds)起义(1639)所使用的刑罚仪式。——“赤脚汉”起义:对抗权力体系的反税收暴动(对抗税务官、袭击最有钱的富人的府邸);特权享有阶级(classes.privilégiées)和议员们(parlemantaires)的态度:中立,拒绝介入其中。
28 1971年12月1日的课程
阶段概要:(1)瞄准国家税收制度的人民暴动;(2)贵族、资产阶级、议员的回避;(3)军队作为唯一的保障:迈向“武装起来的司法”(justice.armée)的世纪;(4)王室权力建立新的镇压体系。——创造新镇压体系的历史?反对意见:国家镇压机制的先前性(antériorité)。回复:立法制度持续发展,然而司法制度内部却存在分隔;一方面,与旧体系连接;另一方面,新体系产生。与后革命(post-révolutionnaire)的资产阶级形成对比:资产阶级在司法独立的面具后面确立一种统一的镇压体系,同时具有国家的、司法的和治安的属性。——回到诺曼底的赤脚汉起义。他们赋予自己权力符号,并且擅取特权。反对法律的同时就是一种法律、反对司法如同于行使司法。——行使权力的符号:他们参照着自己穷困的特征所起的名称;他们的象征性的领导者、虚幻的人物;他们“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在(军事、行政、财政、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做出的举动。——实施镇压活动是反对另一种权力。
56 1971年12月15日
“武装起来的司法”:镇压策略是一系列临时性的举措;军事活动被民事活动迟缓地替代:军事的缓慢介入和民事当局发挥作用之间的时间差。——用力量关系(rapport.de.force)的措辞进行分析:建立区别于军队的武装镇压机制,该机制被国家控制,而不是被特权享有者控制。——用政治—军事战略(stratégie.politico-militaire)的措辞进行分析:区分城市/农村,民众/资产阶级以便暴力性地镇压民众阶层,而后惩罚特权享有者和议员。——用权力显现(manifestation.de.pouvoir)的措辞进行分析:权力的戏剧化掩盖了接下来的战略,把起义者指定为国王的敌人,服从于战争的惯例,而不是民事方面的罪犯。每个人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大法官不是扮演战胜者的角色,而是辨别并区分好人和恶人的有审判权的人。
81 1971年12月22日
回顾:通过武装起来的司法从(力量关系、战略考虑、权力显现)三个层面分析镇压的第一阶段。——从第三个层面展开:四种行为的戏剧化。(1)王室权力把民众认定为“社会敌人”(ennemi.social)。
(2)地方权力带来了自身的归顺却试图限制王室权力:三重限制理论(théorie.des.trois.freins)的适用。(3)大法官的拒绝,他援引最后的审判(Jugement.dernier)以支持自己的理由:“好人将会得到补偿,恶人将会受到惩罚”。(4)特权享有者通过控告“群氓”(basse.populace)并区分好人和恶人从而进行自我保护。——戏剧化(théatralisation)使镇压手段和镇压权力重新分.配。
95 1972年1月12日
I..民事当局进入(鲁昂),有形的国家部门(corps.visible de l’état)形成。——大法官超越传统的司法规则并把司法秩序和军事力量秩序联结在一起:国家保障镇压权力。——国家的第三种纯粹的镇压职能出现,该职能由大法官(国王参事院的成员)保障,独立于国王。有形的国家部门代替王室权力和缺席的国王。税收机制叠加在镇压机制上。II.新形式的监督,却没有新制度。——质疑地方权力:暂时中止。特派员暂时接管地方制度。——军事措施和税务罚金体系,以便把特权享有者和他们的承诺绑在一起。总而言之,不稳定的监督体系仍然依靠在封建机构上,这预示着特殊的国家镇压机器的创立。
117 1972年1月19日
用多个标题论述镇压体系。I.内部一致性(cohérence interne):不同的惩罚规则,其目的是打破先前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盟;给予特权享有者金钱方面的利益,以维持秩序作为交换;第三种决策机构(既不是军事的,也不是司法的)的建立,作为国家行政(司法—军事)工具,但是主要缺失一种特殊的镇压机制。II.明显的不稳定性(précarité.visible):不同的武装(资产阶级自卫队的问题和民众武装的问题),军队毁灭性的干预;土地收入降低,税收增长:租金/税收之间的对立;两种矛盾。III.解决租金/税收的对立的问题,以及军队的稳定。从1640年开始,在国家机器内部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和有别于其他的镇压机制(司法、治安、财政总督),它们的用途是作为行政法院和特别法庭;设立中央集权的和地方的治安:从“危险的人口”(population dangereuse)中抽取(prélèvement)个人、监禁和放逐。——与资本主义共同诞生的监狱。
138 1972年1月26日
大法官塞吉埃的镇压的失败以及之后的投石党运动使得三种新制度确立:中央集权下的司法(司法总督);治安;通过在人口中抽取个人、监禁、放逐等方式确立的惩罚制度。为了回应人民斗争,用于镇压的刑事体系制造出犯罪的概念:刑事体系——犯罪这对链条是镇压体系——骚乱这对链条的影响。——新制度没有代替封建制度,而是与其并置。——政治权力的行使与初生的资本主义相结合。为了保护封建经济而孕育出的新的镇压体系在机能上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新镇压体系在刑法典中成型,并会在18世纪末生效:刑罚/犯罪的编码的产生。
151 1972年2月2日
新镇压体系与旧镇压体系的对立:过程的对抗使司法作为一种机制产生,同时是指定的机制和国家的机制。I.18世纪司法机关的历史:政治斗争、机能冲突和决定性的矛盾使关于刑罚、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种话语形成。——回到封建司法和日耳曼法的必要性。II.日耳曼刑法史。——被诉讼规则定义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动不听命于真相,也不是由司法机构决定,而是在于规范的斗争。——通过赎罪(rachat)结束战争,而不是通过对过错的惩罚。——审判活动犹如冒着私人冲突的风险、危险,由此产生保障体系(誓言、赔偿金、担保)。
172 1972年2月9日
I.日耳曼刑法史(续):它在中世纪刑法中的余晖。(A)控诉式诉讼程序(procédure.accusatoire)、传闻。(B)证明体系:决定胜者的考验。在宣誓(serments)、神意裁判(ordalies)、司法决斗(duel.judiciaire)中,真相不发挥作用。(C)私人斗争作为中世纪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外的争端。II.伴随公诉和确立犯罪真相的刑事司法体系变革的历史。(A)不仅仅是因为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影响,更恰当地说它处于占有关系和力量关系的规则中。(B)刑事司法实施重要的经济抽取,对财富的流通做出贡献。——流通的要素:担保、租金、罚金、充公、赎罪。——结果:财富的流通和政治权力的集中。——总体评注:中世纪的刑事体系在对财产的抽取层面具有重要的影响;现代刑事体系在对个人的抽取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比较:税收/监禁、交换/社会排斥、赎罪/监狱。
201 1972年2月16日
区分中世纪准国家机构和后来将其完善的国家机构。处于民事诉讼和暴力掠夺之间的中世纪刑事实践是关于政治—经济关联;刑事实践重新分配所有权、财富和财产:这是“财富的竞争”(joute des fortunes)。——司法的税收化。和平制度以及和平协议在封建刑罚中的重要性。——和平制度的作用(使私人斗争行为、协议、契约中止;仪式化的进程)。和平与正义,关于和平的主教会议的原则。社会斗争涉及刑罚。——与武装问题(武器的持有、集中和分配)相结合的刑罚体系。——13世纪到14世纪的危机:封建制度的动摇;求助于外部雇佣兵;领主依靠王室司法。对议会和税收机关使用具有反骚乱作用的体系。王室司法发展成为国家司法机关制度化的权力的首要形式。
226 1972年2月23日
I.内生的过程(Processus.endogènes)。中世纪的和平制度的作用:1/有保障的司法空间的组成,具有审判权的人作为公共权力提供保障;2/得到更好保障的税收制度的区域的组成,该区域叠加在诉讼程序上;3/武器的分配、强制力的介入、专业军队的组成和发展。II.外生的过程(Processus.exogènes)。14世纪和15世纪的危机以及大型社会斗争使司法发生变革。重要的现象:1/议会作为一切司法实践中心的职能;2/国王是主持正义的人和统治者;3/议会变为国家机器的要素。
248 1972年3月1日
概要:13、14世纪的社会危机和社会斗争导致王室权力集中,并使王室司法确立,这在议会制度中表现出来。国家司法的三个特征:普遍性(universelle)、强制性(obligatoire)和委派性(déléguée)。——另外两种措施:1/与国王相关的案件的发展;国王的法院的扩展,随之而来的影响是对王室—国家(royaume-état)的新定义,还有关于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刑罚新范畴。刑罚的新领域,用于惩罚使权力颁布的规则中断的行为。2/王室检察官的设立:把他们的职能扩展到控告,伴随而来的是理论—实践的后果:一切犯罪都对权力造成损害,国王变为法官和当事人。——对于刑事体系的进展的双重影响:(1)刑事和民事的分离;(2)用服从和惩罚代替战争和赔偿。刑罚服从于政治机构。犯罪变为对权力的攻击。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对立成为19世纪刑罚的核心片段,掩饰了刑事体系的政治职能。
266 1972年3月8日
I.在分析完中世纪的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权力关系之后,我们要研究知识的影响:不是在意识形态活动层面,而是在真相(vérité)的产生层面。——在日耳曼法(droit.germanique)中,考验(épreuve)建立起一方优越于另一方的关系。——在带有王室检察官(procureurs.royaux)的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enquête)确立起的真相使得控告(accusation)能够向审判过渡。讯问如同是恢复秩序的操作器。——证人和笔录建立起来的真相代替了考验。II.补充的评注。在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和供认(aveu)是发现真相的首要源头。——酷刑(torture)的切入点。——合法的证据(preuve)的体系。讯问和尺度(mesure)的对比。尺度,它是分配权力(pouvoir.de.distribution)的工具和形式;讯问,它是信息权力(pouvoir d’information)的工具和形式。中世纪的讯问—行政机构的权力体系。——对超权力(sur-pouvoir)的提取(extraction)类型的分析。与1970—1971年《知识意志》课程的联系。最后一点要注意的是关于18世纪至19世纪的检查形式(la.forme.d’examen)的出现。人类科学(sciences de l’homme)的诞生。
309 课程概要
317 17世纪的仪式、戏剧和政治
325 授课情况简介
383 附录
艾蒂安·巴里巴(étienne.Balibar)致课程编辑者的信
福柯与历史学家们.克劳德—奥利维埃·多伦(Claude-Olivier Doron)
419 索引
术语对照
人名索引
地名表
译者的话
《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翻译完成的时候,正是法国“黄马甲运动”愈演愈烈之时,这场运动让很多人想起法国1968年的五月风暴。五月风暴恰恰就是福柯本课程的授课背景。当福柯在1971年末紧张的社会局势下,穿过封锁线来到教室里开始讲授17世纪中期的赤脚汉运动和新的国家镇压体系的时候,听众听到的是一种对发生在法国现实中的事情的隐喻,或者说是讽喻。在1968年之后的1971年,就是要在1639年的运动中寻找现实,听众被传送到另一个场景——.一个反射出来的场景。福柯语言犀利、一针见血,拿起过去的针,扎在现实上,把现实剥离出来给大家看。直到今天,将近半个世纪已然过去,而他的论述放在今日仍然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发人深省。
这是法兰西学院一个学期的课程,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常常恍然觉得自己回到了法国大学的阶梯教室里,一边听着教授娓娓道来,一边跟众人一起埋头奋笔疾书。他能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信手拈来,译者每次阅读福柯的著作都惊异于其学识之渊博、知识储备量之大、阅读范围之广。福柯的这门课程内容结构严谨、环环相扣,论述层层推进,与注释交相辉映,俨然一场极为丰富的精神盛宴。而本书的格式更是独具匠心,运用分段、空行和缩进,层次丰富却又简明清晰、一目了然。对读者来说,既是头脑里的风暴,又是智力上的挑战,更是对自己世界观的洗礼。
福柯会引领读者走近某个学者的一种观点,深入浅出、引人入胜,读者正在点头称赞的时候,他却能够笔锋一转,完全从中抽身出来,从另外一个角度甚至是反面来看待同一个问题,抨击这名学者的观点,就像电影里的反转,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其逻辑的缜密让人叹为观止、拍案叫绝。
然而福柯的著作翻译起来一如既往地困难重重。在语言方面,其使用大量的拉丁语、古代法语,兼有英语、葡萄牙语、德语、希腊语等。在内容方面,这远不止是一部哲学著作,其中还包含有历史、刑法、法制史、宗教、人类学、精神病学、文学等领域的内容、概念与术语,甚至涉及日耳曼法史。文章中出现的大量人名、地名、繁琐的文献资料,译者都加注括号标注了法文原文,以方便读者查找原始资料。福柯的语言风格简明却不简单,他的长句有时长到数行读下来都没有一个标点符号,构成极其复杂的从句;而他的短句有时过于简洁,短到只有寥寥数词,甚至主语或谓语都被省略掉。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始终怀着敬畏之心,冥思苦想,字斟句酌,精雕细琢,尽最大努力保留福柯的原意与风格,即便如此,若尚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出。
正如本著作的编辑贝尔纳·E.哈考特所说,这是“一本非同一般的文献:这是福柯第一次起草他此后的研究计划,这也是他的研究计划的哲学问题化的第一个版本。看着福柯如何调动他所掌握的资料,而且还能够看到他怎样把历史深度运用在现代斗争上:17世纪的专制主义、现代镇压机制的诞生以及在早期封建社会中的私人斗争,这是极其震撼的。”《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课程系列(法文版)中最后出版的一本,这也是此前一直缺失的、决定性的一个部分:该著作见证他在当时所实现的哲学突破,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说《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他“第一本”书。这本书可以被看做是《惩罚的社会》的前传,而它的最终版本就是《规训与惩罚》。
陈雪杰
2018年12月于华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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