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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2318丛书名: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文库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保险法为主要依据,吸收了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学研究成果,对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超额保险制度、代位求偿制度、物上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系统地阐述和探讨。在此基础上,从损失补偿原则的视角对我国保险立法分类和架构的构建以及相关派生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主张将保险竞合纳入保险法律规制的范畴。
目 录
前 言
章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二)保险法上保险人“赔偿责任”之定性: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比较
(三)损失补偿原则和保险的其他原则的关系
二、损失补偿的方法和额度限制
(一)补偿的方法
(二)损失补偿的额度限制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
(四)保险人履行补偿义务的时间及义务的违反
三、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一:超额保险制度
(一)超额保险的内涵
(二)超额保险的认定时点
(三)对我国《保险法》超额保险合同效力规定之检讨
四、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二:代位求偿权制度
(一)代位求偿权及保险金扣除权的内涵
(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功能分析
(三)代位求偿权制度价值质疑之反思
(四)代位求偿权的民法基础
(五)代位求偿权之本质
五、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三:物上代位权
(一)物上代位权的内涵
(二)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法中物上代位权的民法基础
六、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四: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的界定——广义和狭义之争
(二)狭义重复保险界定标准之选择
(三)重复保险分摊规则之适用标准:狭义重复保险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之产生标准:广义重复保险
(五)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六)重复保险与相关概念
七、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缺漏:保险竞合
(一)保险竞合界定之争议
(二)保险竞合的界定
(三)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责任竞合
第二章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定位
一、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及例外
(一)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之例外之一:定值保险
(二)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之例外之二:重置价值保险
(三)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之例外之三:物上代位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一)理论和实务之争议
(二)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补偿性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一:超额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一)超额保险制度适用于财产及积极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超额保险制度在定值保险中适用之探讨
(三)超额保险制度在补偿性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探析
四、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二:代位求偿制度适用范围
(一)代位求偿权于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二)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之质疑
五、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三:物上代位制度适用范围
(一)物上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中物上代位权适用之例外
六、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四:重复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一)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局限
(二)重复保险制度的适用应及于所有财产保险
(三)补偿性人身保险中构建重复保险制度的妥适性分析
七、我国保险立法分类和架构之重构
(一)我国保险立法架构及分类
(二)我国保险立法分类的技术困境
(三)“补偿性保险”和“定额保险” 二分模式检讨
(四)国外立法例借鉴
(五)我国保险立法分类之重构
第三章 代位求偿权制度研究
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一)学说见解
(二)代位求偿权之成立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
(二)“全额补偿规则”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三)“权益转让书”的效力
(四)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前约定代位探析
三、代位求偿权的客体范围之反思
(一)代位求偿权的客体范围分析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代位求偿权客体范围之局限性
(三)代位求偿权客体范围之划定标准再构造
(四)代位求偿权客体的具体种类
四、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制
(一)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制
(二)保险人超出补偿额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探析
(三)保险人“自愿”赔付与代位求偿权金额
(四)贷款收据的效力
五、代位求偿权的对象范围
(一)代位求偿权对象的法定限制
(二)代位求偿权对象的合同限制
(三)代位求偿权特殊对象类型化分析
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地位
(一)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地位
(二)被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地位
七、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一)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内效力
(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外效力
(三)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丧失
八、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规定之检讨
(一)司法解释规定之差异
(二)学说见解之差异
(三)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之确定
九、代位妨碍行为规范之完善
(一)保险合同订立前代位妨碍行为规范缺失之填补
(二)合同订立后、事故发生前代位妨碍行为规范缺失之填补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给付前代位妨碍行为规范之检讨
(四)保险给付后代位妨碍行为规范之检讨
十、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之顺位
(一)学说和实务之见解
(二)保险人优先说和平等顺位说之批判
(三)立法之选择——被保险人优先说
(四)合同排除被保险人优先之禁止
第四章 物上代位权
一、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的适用
(一)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二)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行使
(三)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二、海上保险中的物上代位权——委付
(一)委付的内涵
(二)委付的原因
(三)委付的条件
(四)委付的法律性质
(五)委付的效力
(六)保险人对委付的拒绝
第五章 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
一、重复保险之通知义务
(一)重复保险通知的主体
(二)重复保险通知的时间
(三)重复保险通知的方式
(四)重复保险通知的内容
(五)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免除
二、恶意重复保险之规制
(一)关于恶意重复保险的效力的立法例
(二)学说和司法实务关于恶意重复保险效力之争议
(三)恶意重复保险的存在范围
(四)恶意重复保险之规制
三、善意重复保险的规制
(一)善意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二)善意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评价
(三)连带责任方式和独立责任制——制度的理想化选择
四、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中他保条款的冲突与规制
(一)他保条款的内容
(二)他保条款的冲突和规制
(三)他保条款冲突时保险人责任的分摊
(四)他保条款的协调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竞合
(一)人身保险中的保险竞合
(二)溢额不负责任条款(excessescape clause)
(三)比例责任为主、溢额责任为辅的保险条款
六、他保条款冲突之反思
(一)我国他保条款现状
(二)英美法系他保条款冲突解决的启迪
(三)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分摊规则的整合
后 记
章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二)保险法上保险人“赔偿责任”之定性: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比较
(三)损失补偿原则和保险的其他原则的关系
二、损失补偿的方法和额度限制
(一)补偿的方法
(二)损失补偿的额度限制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
(四)保险人履行补偿义务的时间及义务的违反
三、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一:超额保险制度
(一)超额保险的内涵
(二)超额保险的认定时点
(三)对我国《保险法》超额保险合同效力规定之检讨
四、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二:代位求偿权制度
(一)代位求偿权及保险金扣除权的内涵
(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功能分析
(三)代位求偿权制度价值质疑之反思
(四)代位求偿权的民法基础
(五)代位求偿权之本质
五、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三:物上代位权
(一)物上代位权的内涵
(二)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法中物上代位权的民法基础
六、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四: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的界定——广义和狭义之争
(二)狭义重复保险界定标准之选择
(三)重复保险分摊规则之适用标准:狭义重复保险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之产生标准:广义重复保险
(五)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六)重复保险与相关概念
七、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之缺漏:保险竞合
(一)保险竞合界定之争议
(二)保险竞合的界定
(三)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责任竞合
第二章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定位
一、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及例外
(一)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之例外之一:定值保险
(二)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之例外之二:重置价值保险
(三)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之例外之三:物上代位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一)理论和实务之争议
(二)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补偿性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一:超额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一)超额保险制度适用于财产及积极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超额保险制度在定值保险中适用之探讨
(三)超额保险制度在补偿性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探析
四、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二:代位求偿制度适用范围
(一)代位求偿权于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二)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之质疑
五、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三:物上代位制度适用范围
(一)物上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中物上代位权适用之例外
六、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之四:重复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一)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局限
(二)重复保险制度的适用应及于所有财产保险
(三)补偿性人身保险中构建重复保险制度的妥适性分析
七、我国保险立法分类和架构之重构
(一)我国保险立法架构及分类
(二)我国保险立法分类的技术困境
(三)“补偿性保险”和“定额保险” 二分模式检讨
(四)国外立法例借鉴
(五)我国保险立法分类之重构
第三章 代位求偿权制度研究
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一)学说见解
(二)代位求偿权之成立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
(二)“全额补偿规则”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三)“权益转让书”的效力
(四)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前约定代位探析
三、代位求偿权的客体范围之反思
(一)代位求偿权的客体范围分析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代位求偿权客体范围之局限性
(三)代位求偿权客体范围之划定标准再构造
(四)代位求偿权客体的具体种类
四、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制
(一)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制
(二)保险人超出补偿额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探析
(三)保险人“自愿”赔付与代位求偿权金额
(四)贷款收据的效力
五、代位求偿权的对象范围
(一)代位求偿权对象的法定限制
(二)代位求偿权对象的合同限制
(三)代位求偿权特殊对象类型化分析
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地位
(一)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地位
(二)被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地位
七、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一)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内效力
(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外效力
(三)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丧失
八、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规定之检讨
(一)司法解释规定之差异
(二)学说见解之差异
(三)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之确定
九、代位妨碍行为规范之完善
(一)保险合同订立前代位妨碍行为规范缺失之填补
(二)合同订立后、事故发生前代位妨碍行为规范缺失之填补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给付前代位妨碍行为规范之检讨
(四)保险给付后代位妨碍行为规范之检讨
十、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之顺位
(一)学说和实务之见解
(二)保险人优先说和平等顺位说之批判
(三)立法之选择——被保险人优先说
(四)合同排除被保险人优先之禁止
第四章 物上代位权
一、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的适用
(一)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二)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行使
(三)陆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二、海上保险中的物上代位权——委付
(一)委付的内涵
(二)委付的原因
(三)委付的条件
(四)委付的法律性质
(五)委付的效力
(六)保险人对委付的拒绝
第五章 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
一、重复保险之通知义务
(一)重复保险通知的主体
(二)重复保险通知的时间
(三)重复保险通知的方式
(四)重复保险通知的内容
(五)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免除
二、恶意重复保险之规制
(一)关于恶意重复保险的效力的立法例
(二)学说和司法实务关于恶意重复保险效力之争议
(三)恶意重复保险的存在范围
(四)恶意重复保险之规制
三、善意重复保险的规制
(一)善意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二)善意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评价
(三)连带责任方式和独立责任制——制度的理想化选择
四、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中他保条款的冲突与规制
(一)他保条款的内容
(二)他保条款的冲突和规制
(三)他保条款冲突时保险人责任的分摊
(四)他保条款的协调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竞合
(一)人身保险中的保险竞合
(二)溢额不负责任条款(excessescape clause)
(三)比例责任为主、溢额责任为辅的保险条款
六、他保条款冲突之反思
(一)我国他保条款现状
(二)英美法系他保条款冲突解决的启迪
(三)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分摊规则的整合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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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正在快速转型,社会也在急剧变迁,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日新月异,我们过去习以为常的一些理论和概念正在被颠覆。大学是出图纸、出方案、出规划的地方,是出原理、出定律、出法则的源泉,更是出新思想、新观念、新论断的知识生产摇篮。作为重要的国家智库和创新产地,引领知识并实践理论探索、实现高端引领、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大学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全球评价大学发展的重要标尺。因此,必须鼓励和支持大学尤其是其中的哲学社会科学敢于面对重大的现实问题、真问题和理论难题,善于积极主动承担任务艰巨的研究课题,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思想智慧、技术方案、业务知识、人员培训等服务。
南京工业大学作为国家首批14所“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之一的百年高校,理当更加彰显协同创新的活力,在知识生产和社会服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近年来,南工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的发展战略,回归大学教育本源,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协同创新进展显著、学科建设势头强劲、科学研究捷报频传、全球拓展顺势有为,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南工的哲学社会科学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增强人文气息、拓展学科发展空间、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强大支撑。随着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的脚步不断加快,南工正在全力推行“学科学部制”改革,加强“助强、扶弱、推新”的顶层设计,并日益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这既是南工走出原有的发展格局、实现综合化发展、增加整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自加压力”、探索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要步骤。南工的哲学社会科学应当按照自身特有的规律来进行探索和建设,千方百计、全力以赴提高综合实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战略,积极承担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担。近年来,法学院牵头组建了“江苏生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了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和江苏社会管理创新法制建设研究基地,积极筹建旨在服务江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江北新区发展研究院”。这次又推出了《南京工业大学法政文库》,这是对南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计划的又一具体实践,是法学院秉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思路的延续,可谓正逢其时。
衷心希望法学院能够“强化学科交叉、融入发展主流、勇创自身特色”;衷心希望通过《南京工业大学法政文库》的出版发行,能够助推南工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壮大人才队伍,为南工的智库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是为序。
黄 维
中国科学院院士 南京工业大学校长
2015年3月9日
南京工业大学作为国家首批14所“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之一的百年高校,理当更加彰显协同创新的活力,在知识生产和社会服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近年来,南工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的发展战略,回归大学教育本源,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协同创新进展显著、学科建设势头强劲、科学研究捷报频传、全球拓展顺势有为,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南工的哲学社会科学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增强人文气息、拓展学科发展空间、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强大支撑。随着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的脚步不断加快,南工正在全力推行“学科学部制”改革,加强“助强、扶弱、推新”的顶层设计,并日益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这既是南工走出原有的发展格局、实现综合化发展、增加整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自加压力”、探索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要步骤。南工的哲学社会科学应当按照自身特有的规律来进行探索和建设,千方百计、全力以赴提高综合实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战略,积极承担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担。近年来,法学院牵头组建了“江苏生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了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和江苏社会管理创新法制建设研究基地,积极筹建旨在服务江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江北新区发展研究院”。这次又推出了《南京工业大学法政文库》,这是对南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计划的又一具体实践,是法学院秉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思路的延续,可谓正逢其时。
衷心希望法学院能够“强化学科交叉、融入发展主流、勇创自身特色”;衷心希望通过《南京工业大学法政文库》的出版发行,能够助推南工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壮大人才队伍,为南工的智库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是为序。
黄 维
中国科学院院士 南京工业大学校长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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