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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7484丛书名: 案例应用版系列(第二版)
条文注释、案例解读、应用要点、关联规定、实用附录,一站式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本书以法条本身的条文顺序编排,将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作为案例解读部分放到条文后。另外新增加应用要点部分。该部分内容为此次修订*的特色。思路主要以从诉讼发生至结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线,供发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使用。根据主体法条文的内容及特点,该部分分设【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社会保险法的作用】
第二条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的责任分担】【社会保险的功能】
案例1用人单位与职工能否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社会保险制度的应用方针】【社会保险水平的确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2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案例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例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国家为社会保险提供财政保障的方式】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责的分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工作】
案例5医保中心是否应当为职工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
第九条 【工会的职责】
【工会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研究的方式】
【工会参与社会保险监督的途径】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覆盖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案例6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7用人单位是否该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贴】
【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案例8个人社会养老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构成】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会统筹养老金标准的计算方式】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 件】
【退休年龄】【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劳动争议处理】【裁判规范】
案例9对缴费年限的起算,是否应当采取有利参保者的解释?
案例10企业未替职工缴费满15年,职工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吗?
第十七条 【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病残津贴】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致残者及其遗属的权利】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的决定因素】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分段计算】
案例11如何处理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及其缴费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方式】
案例12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 件是什么?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
【困难人群参保的特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13补缴视同连续缴费至规定期限吗?
案例14职工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医疗保险费用应当如何缴纳?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案例15职工可以要求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异地就医】
第三十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负担】【境外就医】【裁判规范】【诉讼时效】
第三十一条 【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案例16劳动者离职,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步骤】
【行业差别费率的调整依据】【行业差别费率中的行业类别划分】
【设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的目的】
案例17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应当如何计算?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 件】
【工作原因】【事故伤害】【患职业病】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步骤】【“过劳死”与工伤认定】
案例18劳动者在什么条 件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案例19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案例20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案例21职工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 【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应用】
第四十二条 【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裁判规范】
案例22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失业保险的费用的负担】
案例23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任意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第四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 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 件】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
案例24职工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25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待遇竞合的处理】
第五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案例26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按何种标准赔偿失业人员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案例27企业拒不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应当如何维权?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生育医疗费包括的项目】
案例28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吗?
第五十六条 【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案例29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方式】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案例30用人单位成立时,就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吗?
第五十八条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代职工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方式】
案例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吗?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案例32用人单位可以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证据规则】【裁判规范】
案例33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
案例34企业有义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完善吗?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 【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案例3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吗?
第七十四条 【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 【行政部门监督】
案例36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是什么?
第七十八条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 【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案例3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处理举报、投诉吗?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案由选择】【仲裁管辖】【仲裁时效】
【诉讼管辖】【诉讼时效】【裁判规范】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区别】
【企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职工可申请行政复查的情形】【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的处理程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
【社保经办机构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范围】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保争议的解决方式】
案例38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社会保险权利救济?
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四条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裁判规范】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处理】
案例39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哪一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十五条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案例40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如何维权?
第八十六条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案例4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十七条 【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第九十条 【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裁判规范】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 【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42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3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2条)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20、24条)
此外,还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的社会保险制度适用作了规定。(第95~97条)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
(2)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对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事项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社会保险法》第32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
主要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第83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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