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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8600
2020年是一个有希望的年份,相应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正在完善,预计会有更多运用系统论方式的政策制度出台。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家因替困境企业担保,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中央正大力推出营造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的政策,提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这是不良资产界的一次历史机遇,在法律制度上我们需要相应跟进。
【破产法与供给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法的完善李曙光张钦昱
依法推动市场化出清的法治原则与制度完善杨临萍郁琳
【不良资产投资】
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刘向民武卓牟田田
不良债权市场与对冲基金在美国破产重整程序的角色
[美]爱德华·阿特曼著戴玥译
民事再生程序中的破产处理方案[日]高田贤治著刘颖译
【破产并购艺术】
破产并购
——如何兼并重组困境企业郑志斌
日本再生型M&A的特征与现状[日]阿部信一郎著刘颖译
资产置换是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
的措施[俄]卡列丽娜·谢·阿著刘冰译
【特殊的并购程序】
跨国破产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刘经涛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法官的视角[美]伊丽莎白·S.斯当著毕莹译
【破产并购案例】
大型企业合并:破产公司原则在唱片业的应用
[美]约书亚·惠勒著赵惠妙译
托姆重组
——一个复杂的英国重组计划制度中的丹麦重组兼并案
[英]克里斯·马龙阿历克斯·罗根
詹姆斯·福尔克纳著赵惠妙译
【违约债券课题】
关于发行人重整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专题研究
郑志斌尹正友王剑钊章靖
【破产并购新规】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重订)龚新怡译
《进一步鼓励企业重整的法律》框架下的新破产重整法
[德]沃克尔·罗曼著赵天书译
序
近年来,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有一个缺陷,即法律界、会计界、财务界参与比较多,但是企业界,特别是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等作为整个破产法实施的重要主体参与较少。在政策制定、立法修订、法律实施中,尽管这些机构有所参与,但金融机构、债权人很少公开发言,甚至有人觉得金融机构与债权人是破产法实施的受害者,这种感觉不太正确。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市场化、法治化的推进,金融机构债权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要成为未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产法实施的主要角色。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5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与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们的经济要高质量发展,但遇到较大的下行压力,在结构调整过程中,正经历严峻的挑战。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必须运用好科学、稳健的逆周期调整工具,首次提出要用系统论的方法优化经济治理方式,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现在的货币政策就是央行釆取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发行较多,但发行下来商业银行贷不出去,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反而退回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特别提出,要有序处置“僵尸企业”。现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2015年年底开始,采取“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长期战略性的任务。反之,我们现在面临经济下行的调整是更加全面的:第三季度我国GDP的增速是6.2%,第四季度可能还会下跌。在下行的压力中,经济发展速度比较缓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宏观经济数据。相比宏观角度,微观角度来看不良资产与特殊资产市场会更加复杂,即不良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违约债市场与拍卖市场四个市场的数据。
第一,不良贷款市场。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前三季度共处置不良贷款约1.4万亿元,同比多处置1765亿元,不良贷款率比较高。而且,以包商银行、锦州银行为典型的城市商业银行、其他合作制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少风险。
第二,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数量截至2019年11月是446家,但全国现在共有8万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天倒下1.5家,可以预测未来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房地产商在今后几年的破产速度会有所加快。
第三,违约债市场。截至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超过90万亿元人民币,甚至超过日本位居全球第二。2018年、2019年我国债券违约的爆雷数量急剧增长,2019年共有164只发行债券违约,包括26家上市公司在内。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北大方正、东旭等公司的严重债券违约现象,其中,北大方正资产规模超过3000亿元,但违约本息约20亿元;东旭违约债务总额达到1291亿元。债务违约现象打破了刚性兑付,是指一家公司特别是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无法偿付债券本金和利息。
第四,拍卖市场。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整个破产业的情况,就是一个特别的市场,也是不良资产界比较关注的市场,即拍卖市场,尤其是司法拍卖市场。据悉,截至2019年3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资金5087.6亿元,共进行网络拍卖110万次,成交量31万件,成交额6863亿元,为市场主体节省了大量的交易佣金,拍卖市场非常巨大。
整体来看,四大市场–不良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违约债市场与拍卖市场不良资产量很大,但这四个市场并不能覆盖全部不良资产市场。目前,这几个主要市场都在加快增速,对于不良与特殊资产处置专业人士来说,是一个非常宏大的增长市场。此外,从国家层面来看,这个市场存在金融风险与系统性风险需要监管与控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中很多举措是针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建立更好、更健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对于我们特殊资产投资界人士来说,需要关注五个问题:一是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队伍建设;三是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四是债权与优先权市场问题;五是配套制度的完善。
第一个问题,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首先,不良资产加快增速。这种增速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如最近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中美贸易战等对国内经济影响很大,还有国际经济形势也在下行压力中等。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们企业承受比较大的压力,投资者信心下降,催生出一定规模、持续增长的不良资产市场,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加快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总之,对于中央的高质量发展理念,我们需要将理念与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扭转经济衰势。这些手段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等,共同作用掣肘经济增速放缓。此外,现在是“三期叠加”时期,即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中国经济体量很大,不良资产规模较大是常态现象,即便中国经济好,也会有庞大的不良资产。
其次,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AMC)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大规模处置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四大AMC应运而生,扮演着稳定器、救火队、金融风险防火墙的角色。据悉,到2020年传统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规模将达到4.8万亿元。这一轮的不良资产处置上,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很多地方AMC,为处置不良资产积累专业人才队伍。此外,还有PC、专业秃鹫基金以及券商是很重要的一支力量。但是,现在可以说AMC、基金,尤其是私募基金、券商面临很大调整,2019年四大AMC做的不良资产量都不大,每家才100多亿元,这么大量的不良资产,应该处置更多。四大AMC资金投入较少,说明AMC在不良资产处置上信心不足、意愿下降,面临很多约束,包括市场约束、投资生态环境的约束、自身能力不足的约束等。
第二个问题,我们需要用专业的能力和判断参与到处置不良资产中,现在是否做好了专业储备与人才储备?
如今,对处置不良资产专家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求懂得宏观政治、经济和微观的不良资产业务,还要懂得法律、管理等很多方面,要求不良资产处理的专家队伍是综合性人才。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专家只要处理专业问题不同,中国处置不良资产的专家需要对不良资产特别资产前期的识别、审查、尽职调查有很好的识别能力,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很强的把握能力、府院协调能力及融资、经营、营销的能力,还要有维稳的能力。对于我们这样的专业机构来说,这些要求太高了。目前,中国有上百家AMC机构,很多基金,数百家投行,如何进入这个领域?做什么?能做什么?怎么做?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房地产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
房地产行业不良资产比较多,相当一批开发商因为各种原因陆续爆雷,而且还在加速中。房地产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非常复杂,从法律上说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如投融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非法集资法律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筑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等,利益主体非常多,不仅有我们看到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放贷的金融机构,还有购房者、住房消费者及后面的利益参与者。比如,拆迁户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工程开发商均卷入其中,还有规划、环保、工商、税收、劳动、水电、消防等各种问题,是一个非常综合、复杂的领域,涉及如何处理各种法律关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运用系统论,不良资产界应该高度重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界,房地产困境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第四个问题,债权与优先权市场的问题。
中国要尽快形成一个债权市场,包括普通债权市场、优先债权市场、违约债市场、债转股市场。高风险的债券在国外有着较为成熟的处理机制。在这几个市场中我特别关注优先权市场,但我国存在制度供给短缺的问题,谁都想有优先权,存在破产法、合同法、税收征管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竞合问题。现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关于购房消费者建筑工程承包商优先权的规定,与破产法优先权是冲突的,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将审议民法典草案,民法典中的债法将更加复杂。大家认为债法被合同法取代了,有合同之债,实际上还有侵权之债、婚姻家庭继承之债等,债与债的关系更加复杂,民法典颁布后,我们破产法学界要积极应对。为什么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典,因为债的关系一直在变化中。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处理债权市场的问题,特别是优先权市场的问题,投资人是不愿意进去的。很多不良资产的投资,就是如何看待这个企业的资产与权益,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钱就白扔了。
第五个问题,我们配套的政策支持。
不良资产梳理与处置需要地方政府与法院的支持,也需要一些政策支持,否则不良资产处置会“打水漂”。我们的税收政策,如土地增值税问题、重整企业股权变更问题、信用修复问题、失信名单复权问题,涉及市场监管、税收等部门,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跟进,就是很大的问题。
最后,我们已经有的制度工具和下一步应该完善的制度工具如下:
第一,特别提醒不良资产界关注共益债市场。这两年在营商环境破产指标上,债权人保护方面有很多进步,其中最大的进展是建构了一个共益债市场。2019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排名又上升了11位,重要的是办理破产指标、债权人的回收率提高,这对于债权人特别是重整债权人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增加了第2条,即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被视为共益债。结合《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共益债具有优先性,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换句话说,《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与对《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深入解读,换来了不良资产投资者一个很大的权利,即困境企业为了继续营业的借款,新晋的战略投资者在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中具有优先权,作为共益债的优先权,这在以前是没有的。共益债优先权是一个很清晰的信号,而且共益债范围正在扩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与制度变化,使战略投资者、不良资产投资者有一个很好的法律保护武器。这也是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排名带来的积极变化,值得我们好好使用,希望这一条在《企业破产法》修改时把它放进去。专业的破产法庭增多,对于不良资产投资界来说,将有一个专门处理破产事务的司法机制和司法队伍对接。从AMC层面来看,2016年银监办发56号文《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明确禁止AMC作为银行不良资产出表通道或代持,2019年年初《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提到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因为确实有拖延解决负债问题,现在商业银行不良率快速增加,有些金融机构就使用合约替换方法,有的时候是过桥贷款,一些AMC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也普遍运用这个方式。不管怎么样,我认为不良资产处置意味着禁止显性和隐性回购行为,不良与特殊资产处置将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场内交易标准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虽然做得不错,但是特殊资产是非标产品,信息披露比较弱,向标准化市场过度,更加安全也更加规范。而非标产品投资收益更大,但是风险也会更高。这也是制度性缺陷比较严重的领域。
第二,债转股工具。四大市场几乎所有的破产重整案中都会运用债转股,但债转股是不能滥用的,有风险累积问题。债转股比较复杂,涉及不良资产交易价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债权人身份转化问题,需要整合各种资源,而公司治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债转股不能滥用,如果所有的公司包括“僵尸企业”等都运用债转股方法,实质就是风险的递延,后面的环节更加麻烦。反过来说,这也侵害了很多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一些关键法律的修改与完善。近期,我国证券法需要修改,最近很快就要通过,破产法也启动了修改,与之相关的包括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也在酝酿过程中。对此,有几个重大制度需要在破产法修订中解决。其一,共益债的范围究竟如何定义,以及DIP中新投资人作为共益债权人的清偿顺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合同法》第286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有着明显的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批复规定共益债排在担保债权之前,但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共益债排在担保债权之后。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共益债,还有消费性购房者的权利保护,应如何进行清偿排序?我认为这些权利,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越担保债权人权利,我支持司法解释三对担保权利绝对优先保护。我国《物权法》《合同法》都应该有所调整,使共益债法律地位更加清晰,使不良资产投资人有更加明确的预期。其二,关于AMC在破产中的地位,发改委等十三部委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强调要请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专业的人参与到困境企业拯救过程中,市场中的专职企业拯救的专业人士,应纳入管理人的范围中。其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广泛运用多种企业拯救方式,庭外重组的程序、预重整程序如何与重整程序衔接?如何发挥和解制度的效力?对此,破产法应该完善起来。当然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有一系列问题,如府院联动问题、强裁机制使用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良资产与特殊资产投资会遇到很大法律障碍,会被其他因素所干扰。司法部门在企业重整中要尽量减少卷入商业判断中,应把企业拯救的方式与决策选择更多地留给市场,留给不良资产投资界。在制度推进上,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十三部委推出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改革点我们都需要落实。
2020年是一个有希望的年份,相应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正在完善,预计会有更多运用系统论方式的政策制度出台。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家因替困境企业担保,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中央正大力推出营造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的政策,提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这是不良资产界的一次历史机遇,在法律制度上我们需要相应跟进。
李曙光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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