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066
根据2019年*新《民诉证据规定》出版。
既面面俱到理论各方面,又对实务问题言之有物。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科学,有其独特的理论框架和体系,但它又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司法改革的范围和深度也不断扩展,为适应新世纪研究生法学教育的需要,我们编写了本书。本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点:(1)注重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性。为切合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理论科学的特点,本教材不但明晰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体系,而且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学术素质。(2)关注民事诉讼的实践性。为适合民事诉讼实践性的特点,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实务性问题进行解读,并恰当结合司法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诉讼实践意识。(3)强调教材对学生的启发性。本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讨论上都将问题明确提出并指出理论分歧所在,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一、当事人自力救济
二、社会救济
三、公力救济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二、调解原则的历史发展
三、适用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二、适用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二、适用处分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第七节检察监督原则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概念
二、监督的内容
第八节支持起诉原则
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二、适用支持起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节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
第十节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第三章审判权与审判制度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
二、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
三、民事审判权的基本权能
四、法院的诉讼促进行为
第二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第四章诉与诉权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述
二、诉的构成
三、诉的种类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学说
二、诉权的概念
三、诉权的保护
第三节反诉
一、反诉的定义
二、反诉的条件
第四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诉讼行为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具体分析
第二节民事诉讼行为
一、诉讼行为论的沿革
二、诉讼行为的概念、性质
三、诉讼行为的要件
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五、法院的审判行为
六、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第六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三、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管辖的种类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四、专属管辖
五、协议管辖
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五节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三、管辖权异议的程序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诉讼当事人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正东东事人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二、诉讼代表人种类
三、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审理
第四节第三人
一、诉讼中的第三人概述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二、诉讼代理人分类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意义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三节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收集概述
二、证据收集主体
第四节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类型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三、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四、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五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免予证明的事实
第六节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七节审查判断证据与证明标准
一、审查判断证据
二、证明标准
第八节证明过程
一、证据的提供
二、质证
三、认证第十章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二、期间的意义
三、期间的计算
四、期间的耽误
五、期日的概念和种类
六、期日的指定、耽误和变更
七、期日与期间的区别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二、送达的证明
三、送达的种类
四、送达的效力
第三节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第四节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条件
二、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第五节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制度的基础
二、诉讼费用的功能
三、诉讼费用的种类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五、诉讼费用的计算
六、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十一章法院调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三、合法原则
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第四节调解协议和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五节诉讼和解
一、我国诉讼和解制度概述
二、诉讼和解的社会功能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与登记立案
一、起诉的含义
二、起诉的条件
三、起诉的方式和内容
四、立案登记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理前准备的意义
二、审理前准备的事项和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内涵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三、法庭笔录
第四节撤诉、缺席判决
一、撤回起诉
二、缺席判决
第五节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诉讼中止
二、诉讼终结
第六节民事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二、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七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起诉和答辩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宣判
第三节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的基本目的与价值追求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规定
五、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理论探讨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三、第二审程序的目的与意义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二、上诉的受理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与期限
四、上诉程序中的撤回上诉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
二、上诉案件的调解第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概念
二、特点
第二节法院决定再审
第三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概念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
三、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
第四节再审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再审案件的裁判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特征
二、我国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
第二节认定选民资格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要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程序
三、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概述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程序
第六节宣告财产无主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
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概念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第二节支付令
一、支付令的申请
二、支付令的发出
三、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四、对生效支付令错误的救济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第二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判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第十九章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民事执行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执行的类型
三、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二十章民事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民事执行依据
一、民事执行依据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执行依据的种类
第二节民事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四、裁定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第三节民事执行时限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
二、执行期间
第四节民事执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监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一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一、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五、对其他特殊财产的执行
第二节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一、对作为的执行措施
二、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第三节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一、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二、搜查
三、责令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四、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五、拘传
六、责令报告财产情况
七、继续执行
八、其他保障性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申请执行
二、移送执行
第二节执行担保和执行承担
一、执行担保
二、执行承担
第三节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二、执行和解的效力
三、恢复执行
四、不予执行
五、对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第四节民事执行救济
一、民事执行救济概念与意义
二、程序性的执行救济
三、实体性的执行救济
第五节民事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民事执行中止
二、民事执行终结
第六节民事执行回转
一、执行回转的情形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三、执行回转的程序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具体而言,其适用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具体内容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
严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由于没有亲历民事纠纷的整个过程,法院查明案件真相需要以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以及相关的证据证明来推断事实。如果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仅影响诉讼效率,更为严重的是法院据此做出错误判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影响法律的权威。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就是指在没有法定情形下,禁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曾经做出的行为有反悔或者是又做出相互矛盾的行为。禁止反言实际上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对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充分信任所为的诉讼行为,应当给予保护。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
在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以欺骗的方式获得了财产保全,或者是编造虚假理由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严禁当事人以欺骗的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获得有利于自身的诉讼状态。
4.促进诉讼的义务
当事人或者是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协助法院有效地进行民事审判活动,不得拖延或者妨害诉讼活动的进行,这样才能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具体适用
1.禁止法官为突袭性裁判。
所谓突袭性裁判是指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未尽到对某些事实和理由在法律适用上的释明职责,在当事人没有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的情况下据以作出裁判。突袭性裁判的根本原因是法官释明不够,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观点等的理解与法官不一致。突袭性裁判是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违反,也是对当事人辩论权的严重损害。经由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法官为突袭性裁判是该原则适用于法官的重要内容。
2.法官应当谨慎行使释明权。
所谓法官的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或诉讼请求不清楚时,法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促使其明确主张、诉讼请求,并恰当举证,另外法官对于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也有释明义务。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法官释明的概念、内容和范围没有集中统一的规定,对于释明的阶段、未释明的法律后果等也没有规定。因此,法官行使释明职责的时候,可能存在应当释明而未释明以及过度释明的情况,这就造成了释明权行使的随意性。对于这种情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制约是非常必要的。
3.法官应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的认定、对程序的处理、适用法律并进行裁判等行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限制作用。
从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来看,其基本目的即在于制约法官违法审判行为,以督促其从诚信、公平之角度行使审判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适用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主要体现为对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以及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往往存在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尤其是律师作为通晓法律的群体,也依然存在执业不规范、不诚信等损害被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利益以及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而对诉讼代理人不诚信行为的规制,除了根据委托代理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律师协会对相关律师进行处分以外,还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和调整。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如实作证,而证人对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用以约束证人也十分必要。鉴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与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密不可分,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违规行为、不诚信的行为将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对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建立相关诚信制度亦有必要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为了更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法官拒绝适用或过度适用,可以考虑从适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上进行考量。首先,如果法律对违反诚信的行为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则无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该原则适用没有必要性。其次,如果某行为与诚信无关时,也没必要以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评价。例如,如果某一诉讼行为的行使仅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并不能当然认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如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被驳回、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拒绝参加庭审等类似行为。尽管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效果上的否定评价,但如果都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评价,就容易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解读为“遵守法律”,以至于造成该原则的无限随意适用。最终使该原则沦为装饰物,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后,对于某一诉讼行为,如果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评价具备充分理由,则可认为该适用具备正当性。这一点应该是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难点,毕竟,究竟应该如何对某一诉讼行为加以评价,带有很强的个人、主观判断的因素;而这其实也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最大困境,即如何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情形客观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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