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6062925
内容简介
清商乐又名清乐,是中古时期流行的音乐之一;配合清商乐演唱的曲辞则称为清商曲辞,是中古文学特别是中古诗歌(乐诗)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稿是笔者在仔细阅读、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进一步探索清商乐和清商曲辞的一部论文集,对于相关历史概念、管理机构、流传状况、衰亡原因、曲辞作者、曲辞特点、戏剧戏弄、部乐制度、侧调瑟调、所用乐器、杂舞曲转隶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讨论和补充,全稿可以分为五编,共计十八首论文和一篇笺注。这些文章为学界提供了新材料和新观点,全部已在国内学术刊物发表。
目 录
目 录引 言概述编 作为历史概念的清商乐 清商官署沿革考 清商乐流传考略音乐编 房中乐性质新探 西凉乐源流考 文康乐的东传与改编 清乐“亡国之音”论略 清商乐衰亡原因试析文学编 两晋南北朝清商曲辞作者考述 两晋南北朝清商曲辞简析 清乐戏剧戏弄考略 《宋书·乐志》十五大曲流行年代补证杂论编 清商部乐制度考 清商乐三题 清乐若干术语考 杂舞曲转隶清商考附录编 魏晋南北朝琴艺传承考述 《通典·乐典》“清乐”条笺注结 语征引文献
前 言
清商乐又名清乐,是中古时期最为流行的音乐之一;配合清商乐演唱的曲辞则称为清商曲辞,是中古文学特别是中古诗歌(乐诗)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清商乐兴起于北方的曹魏政权之中,流行于西晋时期,世称为“魏晋清商旧乐”;其后传入南方,与吴声、西曲结合,逐渐形成了所谓“南朝清商新声”,并一直盛行至唐代始见衰亡。因此,清商乐与清商曲辞实为中古文学史、音乐史、文化史研究的重要对象,前人已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大致上,我们可以把前人的相关研究分成四类,第一类是乐府诗研究著作。由于清商曲辞是众多乐府诗中的一个大类,所以研究乐府诗歌史者基本上都会涉及相关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则有黄节先生的《汉魏乐府风笺》,罗根泽先生的《乐府文学史》,陆侃如、冯沅君二先生的《中国诗史》,萧涤非先生的《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王运熙先生的《乐府诗论丛》,许云和先生的《汉魏六朝文学考论》、《乐府推故》等。这里面贡献最大的又应推萧涤非先生和王运熙先生,萧氏本为黄节先生门人,“其论《清商曲辞》之施用,尤为独见。在民间乐府中论《清商》变迁之迹,举出史事证明其说,绝非空谈臆断。所举吴声双关语,非于乐府研究有素,不能发明”(语见《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黄节序》),所以在清商曲辞研究领域是有重要贡献的学者。至于王运熙先生的《乐府诗述论》,更堪称清商乐与清商曲辞研究的扛鼎之作,该书共收录作者研究乐府诗的论文三十余篇,其中《吴声西曲的产生时代》、《吴声西曲的产生地域》、《吴声西曲的渊源》、《吴声西曲杂考》、《论六朝清商曲中之和送声》、《论吴声西曲与谐音双关语》、《清乐考略》、《相和歌、清商三调、清商曲》、《刘宋王室与吴声西曲的发展》、《吴声、西曲中的扬州》等均为专论清商之作,在多个方面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至今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类是音乐史研究著作。由于清商乐是中古最为流行的音乐之一,所以研究古代音乐史的著作肯定绕不开这个话题,但泛泛而谈者居多,总体来说学术价值不高。其中较值得注意者有杨荫浏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稿》,该书第四编第五章、第六章都有不少篇幅论及相和歌(清乐的前身)和清商乐,对于相和大曲的曲式结构更提出了新的看法。由于音像资料无法保留到今天,杨氏的观点只能算一家之言而非定论,但对于只关注乐府诗歌文学性的文学研究界来说,其研究确有一定的补充和参考价值。 第三类是专门针对清商曲辞展开研究的著作,目前仅见曾智安先生的《清商曲辞研究》一种。该书共有四章,前两章探讨清商曲辞的音乐学方面内容,对清乐音阶、清乐形成、清商官署、清商乐的历史概念、吴声西曲的音乐形态、吴声西曲的流传状况等重要问题均有涉及;后两章则集中于清商曲辞与南朝、唐代诗歌关系的探讨。总的来讲,该书在个别问题上对前人的研究有所突破,但作者“虽然坚持从整体的研究视野出发,……尚不是对该论题的全面研究”(语见《清商曲辞研究·引言――从整体的视野来研究清商曲辞及其与诗歌的关系》),所以值得补充、商榷之处仍有不少。 第四类是单篇的学术论文,比较重要的有孙楷第先生的《清商曲小史》(载《文学研究》1957年1期),阴法鲁先生的《汉乐府与清商乐》(载《文史哲》1962年2期),逯钦立先生的《相和歌曲调考》(载《文史》第十四辑),邱琼荪先生的《汉大曲管窥》(载《中华文史论丛》第一辑),王小盾先生的《论<宋书·乐志>所载十五大曲》(载《中国文化》1990年3期),葛晓音先生的《盛唐清乐的衰落和古乐府诗的兴盛》(载《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4期),刘明澜先生的《魏氏三祖的音乐观与魏晋清商乐的艺术形式》(载《中国音乐学》1999年4期)等。除上述而外,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检索,篇名含“清商”二字的论文有约八十余首,含“清乐”二字的论文约三十首,除去与清商乐和清商曲辞无关之作二十余首,再除去本稿所含的文章,剩下七十篇左右。从形式来看,这批文章有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从内容来看,涉及音乐史、文学史、文化史、出土文物等各个方面;但从质量方面来看,则有点良莠不齐。由于本稿各篇论文在研究具体问题時都有简略的学术回顾,所以就不在此对这些文章多作点评了。 本稿题为《清商乐与清商曲辞论集》,是笔者在仔细阅读、认真吸取前人成果的基础,进一步探索清商乐和清商曲辞的一部论文集,对于相关历史概念、管理机构、流传状况、衰亡原因、曲辞作者、曲辞特点、戏剧戏弄、部乐制度、侧调瑟调、所用乐器、杂舞曲转隶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新的讨论和补充,全稿可以分为五编,共计十七首论文和一篇笺注(属附录),兹略为介绍如次: 《概述编》共含三首论文,其中《作为历史概念的清商乐》一文指出,在西晋、刘宋、北魏、隋朝、唐中叶、南宋这几个时期,不断有人对前朝和当代的清商乐进行较大规模、较有深度的编集、整理和总结工作,从中可以反映出时人眼中的清商乐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也可以说明清商乐实际上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范畴也在不断延伸和变化。 《清商官署沿革考》一文从职官制度沿革的角度出发,探讨清商官署的历史发展过程,并指出,这一乐官机构自其出现到消亡,大致分为四个发展阶段:曹魏到西晋是清商官署的初建期;东晋宋齐是清商官署的中断期;梁陈北齐是清商官署的重建期;隋唐两代则是清商官署的衰亡期。通过以上探讨还可看出,清商官署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清商乐的兴衰也有内在联系。 《清商乐流传考略》一文指出,清商乐始于三国曹魏,流行于西晋时期;西晋灭亡后,“魏晋清商旧乐”在北方辗转流传于多个政权之手,最后随着东晋刘裕灭后秦而被带到南方。宋齐以来,这批旧乐和南方的吴声、西曲结合而形成“南朝清商新声”。由于战争、掠夺等原因,清商新声又多次流传回到北方,从而对北朝音乐产生了重要影响。至隋唐时期,清商乐逐渐走向衰亡,但其艺术因子却被法曲所吸收,并对南曲及傀儡戏音乐产生了一定影响。 《音乐编》共含五首论文,其中《房中乐性质新探》一文指出,关于房中乐之性质,历来有多种不同说法。但仔细勘察文献可知,先秦时期的房中乐实有两层含义,一指宾宴之乐,一指后妃之乐,这与当时燕乐的概念既有重合之处,又非完全等同,尤其不能与燕乐中的祭祀飨食之乐相混淆。自西汉初年变更古礼,惠帝将唐山夫人所作的《房中乐》(后妃之乐)用于原庙以祭祀其父刘邦,房中乐始被误会为“祠乐”,后汉人更直接用“房”指称“祠房”,于是乱上加乱。因此,只有运用历史变迁的观念作出分析,才有可能将房中乐的性质予以还原,并找到其变更的原因。 《西凉乐源流考》一文指出,《西凉乐》最早兴起于前秦时期的凉州一带,它的产生有两个主要源头:一是羌胡之声,其中以龟兹乐为主要成份;一是中国旧乐,其中以魏晋清商旧乐为主要成份;前者有文献可征,后者则可以从流传地域、所用乐器、乐曲风格、演奏者性别等方面获得证明。《西凉乐》出现后,在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代广为流传;大约盛唐前后,宫廷乐部《西凉乐》逐渐走向衰亡,但作为地域乐种的《西凉乐》却仍然繁盛,《凉州曲》《西凉伎》《庆善乐》等的流行可以作为佐证。 《老胡文康乐的东传与改编》一文指出,《老胡文康乐》源出于粟特九姓之一的康国,由九姓胡人通过西域东传中土,其传入的时间约在东晋初期以前。东传以后至少以四种形态演出过,一种是原生态的胡歌胡舞,一种是丧家乐、假面戏性质的《文康乐》,一种是作为《上云乐》组成部分的《老胡文康辞》及相关歌舞伎,还有一种是经百济人改编过并用于嘉会的《文康礼曲》。由于该乐历时悠久、流传地域广泛、表演形态众多,所以颇为典型,对于中古诗歌、乐舞、戏剧研究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清乐“亡国之音”论略》一文指出,陈朝的《玉树后庭花》《黄鹂留》《金钗两臂垂》《临春乐》《春江花月夜》《堂堂》等乐曲,及隋朝的《泛龙舟》《投壶乐》二曲皆为“清商新声”;北齐的《伴侣》《无愁》二曲,及隋朝的《万岁乐》《斗百草》等曲之产生,也和“清商新声”存在渊源关系。然而,以上音乐及曲辞都曾蒙上“亡国之音”的恶名,分析其主要原因,大约在于:它们都不属于雅声之列,且均具有声调哀怨、感人至深、曲辞艳丽、过度求新等艺术和文学特点,其表演所费亦极于奢华,统治者过份沉溺其中,遂终至于亡国。 《清商乐衰亡原因试析》一文指出,到了隋唐时期,清商乐逐渐走向衰亡,关于其衰亡的原因,学界尚缺乏全面的讨论,若就此问题展开探析,可以归结出以下几点:其一,隋文帝平陈获得南朝清商乐后,强令“去其哀怨”,遂使此乐丧失了最基本的艺术风格;其二,隋文帝以后几乎没有哪一位隋、唐皇帝特别喜欢清商乐,以致朝廷也不够重视,遂令它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其三,清商新声在当时须用吴音演唱,不易被北方听众所接受;而缺少精通吴音的歌工,也令此乐后继无人。其四,特点相近的音乐艺术的竞争,特别是《西凉乐》和“法曲”的兴起与盛行,对清商乐形成了相当大的冲击;西域胡乐的冲击也是须要考虑的因素。其五,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阻碍了清乐的继续发展。 《文学编》共含四首论文,其中《两晋南北朝清商曲辞作者考述》一文指出,郭茂倩的《乐府诗集》录有“清商曲辞”八卷,属于“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作品共六百零四首,对这批作品的作者作出考述,可以得出以下观点:其一,标示姓名的清商曲辞作者共有三十二位,其中宋、齐作者九位,梁、陈作者二十三位;其二,从作者数量及其创作数量分析,宋齐时期大致可以视为南朝清商新声发展的创始阶段,而梁陈时期则为繁盛阶段;其三,这批作者既有九五之尊,又有公侯卿相,有几位还号称一代文宗,表明当时上层文人对于这种乐府诗歌的积极参与,对其成长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四,佚名的清商曲辞作品四百七十六首,是标明作者作品的三倍多,展现了南朝清商新声源起民间的本色。 《两晋南北朝清商曲辞简析》一文指出,《乐府诗集》收录了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清商曲辞”六百余首,对这批作品作出简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观点:其一,这批作品大致分为“齐言之作”和“杂言之作”两大类,其中齐言之作有四言、五言、七言等几种形式,其下又可依照句数多少划分出不同的类别;其二,这批作品的“杂言之作”有近八十首,运用了超过二十种的杂言形式,有一部分与唐宋词调已颇为接近;其三,这批作品中存在着“两句体现象”和“三句体现象”,这在近体形成以后是极难得见的;其四,这批作品中还存在“同调同体”和“同调不同体”两种不同的情况,后一种情况的出现,当与民间曲调经过宫廷乐官改编有关。 《清乐戏剧戏弄考略》一文指出,清商乐不仅是汉唐时期极为流行的歌舞乐曲,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戏剧、戏弄成份,如《凤归云》《文康乐》(《礼毕》乐)《俳伎》《老胡文康辞》《槃舞》《公莫舞》《贾大猎儿》等,有的是歌舞戏,有的是傀儡戏,有的是俳优戏,有的则是杂伎戏弄,均为汉唐戏剧史、音乐史研究不可忽视的对象。但另一方面,曾被认为是“歌舞戏”的《凤将雏》,以及被视为“妆旦戏”的“作《女儿子》”,则与戏剧、戏弄并无关系,因而应剔除出清乐戏剧、戏弄的范围之外。 《<宋书·乐志>十五大曲流行年代补证》一文指出,《宋书·乐志》载有清商瑟调“十五大曲”的曲辞,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大曲文献实例,其流行与当时清商署之设置、功能与性质有密切关系。由于西晋一朝乐官机构改革力度相当大,变更了曹魏清商署音乐表演局限于皇宫殿阁的特点,从而推动了清商大曲在朝廷上和社会上的传播,所以十五大曲的“流行年代”理应定在西晋。此外,作为鲜卑族民歌的《阿干之歌》和《真人代歌》或多或少都曾受到西晋大曲形式的影响,这也补充证明了十五大曲的真正流行年代应在西晋时期,而这两首民族歌曲在文学史、音乐史上的价值也再次获得肯定。 《杂论编》也含四首论文,其中《清商部乐制度考》一文指出,部乐是具有较为固定的乐曲、乐器、乐工人数及表演风格的音乐组织形式,这种制度渊源于西汉的黄门前部、后部鼓吹,进而影响到魏晋时期的相和部乐。南朝时期,在相和部乐的基础上又发展出清商部乐,并出现了部下自分小部及与其他部乐并立等新的情况;而在北朝,则有伶官清商四部、伶官清商二部的出现。及至隋平天下,吸收北周、北齐、南陈的部乐制度,建立了七部乐与九部乐,《清商伎》也成为其中的一员,并影响到初唐的十部乐;直到坐、立二部伎制度出现之后,清商部乐始逐渐衰亡。 《清商乐三题》一文指出,自清儒以来学界多认为“侧调”亦即“瑟调”,但这种说法和传世多种史料的记载相矛盾,通过辨析可知,“侧调即瑟调”一说是难以成立的。再者,清商乐的表演者向被认为是“女乐”,这种说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正确,但并不完整;因据史载,相和曲以及清商新声都有男性演唱的例子。此外,近人多数认为清商乐表演时无须使用钟磬,但此说与古人的看法及古人的实际操作均有矛盾,是不可信从的。以上三个问题的辩明,对于中古诗歌史、音乐史、戏剧史研究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清乐若干术语考》一文指出,在有关清商乐的文献记载中出现过“契、半折、六变、拍、节”等术语,对其作出考析后可以发现:其一,契即契注声,或称契声,是乐曲末尾的乐段,在清商乐中往往采用音乐与吟咏曲辞相结合的形式表演,其出现与佛教东传有一定关系。其二,所谓六变,乃六首变曲之义,指的是吴声歌曲中的《游曲》六曲;所谓半折,指的则是“乐声要较原来律高稍低”的演奏方式。其三,拍分句拍、韵拍、点拍三种,《相和》曲演唱时以“节”来控制,亦即后来《清乐》部中使用的节鼓;但它与另一种带旄似竹的指挥乐器“节”完全不同,二者不能混淆。 《杂舞曲转隶清商考》一文指出,杂舞曲多为汉魏中原旧曲,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自北魏孝文帝、宣武宗与南朝齐、梁频繁发生战争,并大量掠得这些舞曲伎艺以后,开始把它们划入清商乐的范畴。随后,北齐设立清商官署,这批乐舞亦转隶此署管辖。不过,在东汉末以至南朝刘宋的汉人政权中,杂舞曲却一直隶属总章官署,而与清商乐关系不大;即使齐、梁、陈几代,南朝杂舞曲也从未发生过转隶清商官署的情况。近人不加区分就把杂舞曲视为清商乐的组成部分,这是值得商榷的。 《附录编》含有一首论文和一篇笺注,其中《魏晋南北朝琴艺传承考述》一文由我和内子周佩文合作完成。文中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琴家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前代,琴艺传承和传播的史迹也斑斑可考,这无疑是当时琴学兴盛的重要证据。如果从琴艺传播的路径来看,三国、西晋时期主要是从中原向吴、蜀等地扩展;东晋十六国、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从南方向北方扩展,继而导致琴艺在全国各地的普遍流行。如果从传承的主体来看,爱琴、善琴、传琴者覆盖了当时社会的多个阶层,大致可以将他们划分为文人琴家、艺人琴家和隐逸琴家三类。如果从传承的方式来看,既有家族之内的世代传承,又有师徒生弟之间的传承,还有艺人、隐士与文人的相互交流,从而令弹琴伎艺逐步提高,终至名家辈出、传响后世。相关考述不但为魏晋南北朝琴史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和新的看法,也批评了时下古琴史研究中的一些通病。由于古琴是清商乐演奏中不可或缺的乐器,所以将这首文章放在本稿的附录之中。 《附录编》的第二项是《<通典·乐典>“清乐”条笺注》,由我和我的学生龙赛州博士(现任中山大学中文系专职副研究员)合作完成。之所以作这篇笺注,一是作为赛州随我读研时期的一项学术训练;二是因为唐人杜佑《通典·乐典六》(卷一百四十六)中专设“清乐”一条,对于清商乐历史有较为简明扼要的叙述,为之作注,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清乐发展的历史,故亦收入本稿的附录之中。 以上是拙稿《清商乐与清商曲辞论集》的基本内容,集中论文大部份已在国内学术期刊、集刊先行发表,并多次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希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另要说明的是,本稿属论文集性质,一部份史料作为证据,既用于某篇文章,亦用于另一篇文章,不免存在重复之嫌,但为了保持各论文的独立性,并考虑到读者阅读的方便,本稿一概不采用“互见”的做法,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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