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50366
内容简介
本书是陈兴良教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讲授刑法课程的录音整理稿。在刑法总论部分,陈兴良教授系统地讲授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在刑法分论部分,陈兴良教授选择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玩忽职守罪等14个重点罪名进行了讲授。
目 录
上册
第一讲 刑法的为学之道
第二讲 刑法概说
第三讲 刑法原则
第四讲 刑法效力
第五讲 犯罪概说
第六讲 犯罪论体系
第七讲 罪 体
第八讲 罪 责
第九讲 罪 量
第十讲 未完成罪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十二讲 单位犯罪
第十三讲 竞合论
第十四讲 刑罚概说
第十五讲 刑罚体系
第十六讲 刑罚裁量
第十七讲 刑罚执行
第十八讲 刑罚消灭
下册
第十九讲 刑法分则概述
第二十讲 故意杀人罪
第二十一讲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十二讲 故意伤害罪
第二十三讲 强奸罪
第二十四讲 抢劫罪
第二十五讲 盗窃罪
第二十六讲 诈骗罪
第二十七讲 侵占罪
第二十八讲 贪污罪
第二十九讲 挪用公款罪
第三十讲 受贿罪
第三十一讲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十二讲 非法经营罪
第三十三讲 寻衅滋事罪
第三十四讲 玩忽职守罪
第一讲 刑法的为学之道
第二讲 刑法概说
第三讲 刑法原则
第四讲 刑法效力
第五讲 犯罪概说
第六讲 犯罪论体系
第七讲 罪 体
第八讲 罪 责
第九讲 罪 量
第十讲 未完成罪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十二讲 单位犯罪
第十三讲 竞合论
第十四讲 刑罚概说
第十五讲 刑罚体系
第十六讲 刑罚裁量
第十七讲 刑罚执行
第十八讲 刑罚消灭
下册
第十九讲 刑法分则概述
第二十讲 故意杀人罪
第二十一讲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十二讲 故意伤害罪
第二十三讲 强奸罪
第二十四讲 抢劫罪
第二十五讲 盗窃罪
第二十六讲 诈骗罪
第二十七讲 侵占罪
第二十八讲 贪污罪
第二十九讲 挪用公款罪
第三十讲 受贿罪
第三十一讲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十二讲 非法经营罪
第三十三讲 寻衅滋事罪
第三十四讲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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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前言
《口授刑法学》的第一版是我2006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为2005级本科同学 讲授刑法课程的录音整理稿,于2007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转眼之间, 十年过去了。在此期间,我除了为2006级本科同学讲授过一个学期的刑法分论 以外,一直没有再给本科同学讲授过刑法课程。直到2016年我才有机会再次为 2015级本科同学讲授刑法课程,这也是我最后一次为本科同学开设课程,因而 令我难忘。利用这次开课的机会,我对《口授刑法学》一书进行了修改、补充, 由此形成本书的第二版。如果说,《口授刑法学》第一版完全是课堂讲授的实录, 那么,第二版是在第一版的书面内容基础上的修订,因而更具有讲义的性质。
《口授刑法学》从第一版到第二版相距十年,在这十年当中,我国的刑事立 法与刑事司法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内容都需要在课堂讲授中反映出来。例 如,从2006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颁布了4个《刑法修正案》和4个立法解释。 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 的修改,无异于是一次中等程度的刑法修订,对刑法总则规范和分则规范都作了 重大调整。在这当中,也包含了某些重要的制度性变革,例如死刑罪名的减少, 以及限制减刑制度和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对我国刑罚结构的影响可谓十分巨 大。除了立法发展以外,在这十年之间司法解释也大量出台,为司法机关处理案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规范。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在2010年建立了案例指导 制度,随着指导性案例(实际上相对于判例)的不断累积,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作用日益凸显,对法学教育也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刑法学属于部门法学,应用性 是其学科特点,因此,在教学中也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影响性案例引入课 堂。这样,不仅可以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而且也能够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使讲授内容更加贴近司法实践。这些特点都在《口授刑法学》第二版中得到了一 定程度的反映,因而使得这一版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充实。
除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对刑法课堂教学内容带来的变化以外,这十年 来我国的刑法教义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因此,在课堂讲授当中无论是总则的刑 法基本原理还是分则的各罪理论,都需要根据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更新。这里 涉及学术发展与课堂教学之间的关系。就课堂教学,尤其是本科的课堂教学而言, 主要是传授某一学科的基础知识,而这种学科的基础知识具有相对稳定性。但课堂 教学内容又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学科的理论进展。在这种 情况下,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总是需要经常性的更新。例如,在这十年当中,我对 犯罪论体系的见解发生了变化。《口授刑法学》第一版中,还是把正当化事由放在 罪体、罪责与罪量的体系之外进行讲授的。这种犯罪论体系的内容设计,未能将犯 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进行一体化的安排,因而难以体现犯罪论的阶层性。 而在第二版中,所谓正当化事由不再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而是作为罪体排除事由 被纳入罪体之中。作出这种调整,使得犯罪论体系更加具有逻辑性。
教学活动并不是教师的单方行为,而是教师与学生的一个互动过程,这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教学相长。在为学生讲授过程中,同学的提问与讨论都会对老 师的思考和研究具有启发与促进。因此,《口授刑法学》虽然是一份讲义,同时 也包含着听课同学的一份贡献。在此,我要对《口授刑法学》第二版的授课对 象——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同学表示衷心感谢。
《口授刑法学》的第一版是我2006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为2005级本科同学 讲授刑法课程的录音整理稿,于2007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转眼之间, 十年过去了。在此期间,我除了为2006级本科同学讲授过一个学期的刑法分论 以外,一直没有再给本科同学讲授过刑法课程。直到2016年我才有机会再次为 2015级本科同学讲授刑法课程,这也是我最后一次为本科同学开设课程,因而 令我难忘。利用这次开课的机会,我对《口授刑法学》一书进行了修改、补充, 由此形成本书的第二版。如果说,《口授刑法学》第一版完全是课堂讲授的实录, 那么,第二版是在第一版的书面内容基础上的修订,因而更具有讲义的性质。
《口授刑法学》从第一版到第二版相距十年,在这十年当中,我国的刑事立 法与刑事司法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内容都需要在课堂讲授中反映出来。例 如,从2006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颁布了4个《刑法修正案》和4个立法解释。 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 的修改,无异于是一次中等程度的刑法修订,对刑法总则规范和分则规范都作了 重大调整。在这当中,也包含了某些重要的制度性变革,例如死刑罪名的减少, 以及限制减刑制度和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对我国刑罚结构的影响可谓十分巨 大。除了立法发展以外,在这十年之间司法解释也大量出台,为司法机关处理案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规范。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在2010年建立了案例指导 制度,随着指导性案例(实际上相对于判例)的不断累积,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作用日益凸显,对法学教育也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刑法学属于部门法学,应用性 是其学科特点,因此,在教学中也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影响性案例引入课 堂。这样,不仅可以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而且也能够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使讲授内容更加贴近司法实践。这些特点都在《口授刑法学》第二版中得到了一 定程度的反映,因而使得这一版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充实。
除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对刑法课堂教学内容带来的变化以外,这十年 来我国的刑法教义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因此,在课堂讲授当中无论是总则的刑 法基本原理还是分则的各罪理论,都需要根据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更新。这里 涉及学术发展与课堂教学之间的关系。就课堂教学,尤其是本科的课堂教学而言, 主要是传授某一学科的基础知识,而这种学科的基础知识具有相对稳定性。但课堂 教学内容又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学科的理论进展。在这种 情况下,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总是需要经常性的更新。例如,在这十年当中,我对 犯罪论体系的见解发生了变化。《口授刑法学》第一版中,还是把正当化事由放在 罪体、罪责与罪量的体系之外进行讲授的。这种犯罪论体系的内容设计,未能将犯 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进行一体化的安排,因而难以体现犯罪论的阶层性。 而在第二版中,所谓正当化事由不再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而是作为罪体排除事由 被纳入罪体之中。作出这种调整,使得犯罪论体系更加具有逻辑性。
教学活动并不是教师的单方行为,而是教师与学生的一个互动过程,这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教学相长。在为学生讲授过程中,同学的提问与讨论都会对老 师的思考和研究具有启发与促进。因此,《口授刑法学》虽然是一份讲义,同时 也包含着听课同学的一份贡献。在此,我要对《口授刑法学》第二版的授课对 象——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同学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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