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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7111318
内容简介
《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研究》主要从物权法角度专门研究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渔业养殖权的种类、设立、变更和范围等方面,并对日本、韩国、欧盟以及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渔业养殖权发展历史和渔业养殖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归纳总结了渔业养殖权的概念,明确了渔业养殖权物权属性和其作为准物权的法律特征。系统分析了我国渔业养殖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渔业养殖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妨害排除效力,并进一步明确了渔业养殖权与渔业捕捞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水权的区别。通过对舟山地区、太湖、阳澄湖水域渔业养殖权状况的实地调查和对大量法律法规的查阅参考,总结了设定渔业养殖权的机关和申请程序以及渔业养殖权权利行使的限制,并对渔业养殖权的变更、流转和消灭进行了系统阐述。同时,为完善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书是研究渔业养殖权的学术类专著,可作为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教学、研究参考用书。
本书是研究渔业养殖权的学术类专著,可作为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教学、研究参考用书。
目 录
章 渔业养殖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节 域外国家渔业养殖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亚洲国家渔业养殖权的法律概况
(一)日本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韩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欧盟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一)欧盟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二)欧盟渔业权法律制度概况
(三)欧盟成员国挪威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
三、北美国家渔业养殖权的法律概况
(一)美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加拿大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第二节 我国渔业养殖权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渔业养殖权法律的发展历史
(二)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法律的发展历史山..
(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概况
第二章 渔业养殖权的法理基础
节 界定养殖权的名称一一渔业养殖权
一、渔业养殖权的概念
二、渔业养殖权的性质定位
(一)渔业养殖权属于物权
(二)渔业养殖权属于用益物权
(三)渔业养殖权属于准物权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作为准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渔业养殖权的构成具有复合性
二、渔业养殖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三、渔业养殖权具有排他性
四、渔业养殖权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
五、渔业养殖权的取得具有行政色彩
六、渔业养殖权追及效力的特殊性
七、渔业养殖权在特定水域上具有一物一权主义
第三节 渔业养殖权的物权属性
一、渔业养殖权的物权效力
(一)渔业养殖权的排他效力
(二)渔业养殖权的优先效力
(三)渔业养殖权的追及效力
(四)渔业养殖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二、渔业养殖权的物权保护
……
第三章 渔业养殖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章 渔业养殖权的设定(取得)
第五章 渔业养殖权权利行使之限制
第六章 渔业养殖权的变更与消灭
第七章 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附录
节 域外国家渔业养殖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亚洲国家渔业养殖权的法律概况
(一)日本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韩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欧盟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一)欧盟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二)欧盟渔业权法律制度概况
(三)欧盟成员国挪威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
三、北美国家渔业养殖权的法律概况
(一)美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加拿大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第二节 我国渔业养殖权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渔业养殖权法律的发展历史
(二)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法律的发展历史山..
(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概况
第二章 渔业养殖权的法理基础
节 界定养殖权的名称一一渔业养殖权
一、渔业养殖权的概念
二、渔业养殖权的性质定位
(一)渔业养殖权属于物权
(二)渔业养殖权属于用益物权
(三)渔业养殖权属于准物权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作为准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渔业养殖权的构成具有复合性
二、渔业养殖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三、渔业养殖权具有排他性
四、渔业养殖权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
五、渔业养殖权的取得具有行政色彩
六、渔业养殖权追及效力的特殊性
七、渔业养殖权在特定水域上具有一物一权主义
第三节 渔业养殖权的物权属性
一、渔业养殖权的物权效力
(一)渔业养殖权的排他效力
(二)渔业养殖权的优先效力
(三)渔业养殖权的追及效力
(四)渔业养殖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二、渔业养殖权的物权保护
……
第三章 渔业养殖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章 渔业养殖权的设定(取得)
第五章 渔业养殖权权利行使之限制
第六章 渔业养殖权的变更与消灭
第七章 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附录
在线试读
(二)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
现行法律中,可以适用渔业权的法律包括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有关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初步形成了渔业权法律体系。但是其基本的法律当然是《渔业法》及《渔业法实施细则〉)。
我国渔业权制度建立的首要基础,是渔业权设定水域所有权的公有制。《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囤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条内容确定了渔业权设定水域的范围。后来的渔业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渔业养殖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我国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关于渔业养殖权设立和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渔业法》第十一条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款:“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渔业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现行法律中,可以适用渔业权的法律包括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有关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初步形成了渔业权法律体系。但是其基本的法律当然是《渔业法》及《渔业法实施细则〉)。
我国渔业权制度建立的首要基础,是渔业权设定水域所有权的公有制。《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囤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条内容确定了渔业权设定水域的范围。后来的渔业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渔业养殖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我国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关于渔业养殖权设立和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渔业法》第十一条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款:“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渔业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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