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9489
内容简介
《注释法典(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典(第二版)》特色:
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内容全面:
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人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案例指导:
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助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检索便捷:
文件效力层级清晰;正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特设【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内容全面:
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人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案例指导:
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助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检索便捷:
文件效力层级清晰;正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特设【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目 录
一、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
(一)基层政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12.26)
法规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
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010.8.2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4.29)
部门规范性文件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3.5.2)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指导的意见(2010.7.23)
其他文件
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2010.11.5)
(二)社区建设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
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011.12.20)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2006.2.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06.4.9)
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
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2013.1.15)
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
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2011.12.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
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2010.3.24)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2009.11.23)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的通知(2009.3.6)
二、婚姻、收养登记管理
(一)婚姻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8.8)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2.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
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4.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登记字号启用新填写方法的通知(2009.11.2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
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2008.6.4)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2008.2.15)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的通知(2006.9.20)
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2004.4.15)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9.2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台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问题的复函(2008.8.20)
民政部关于为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有关人员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问题的复函(2008.8.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补发婚姻登记证中相关字段填写问题的复函.(2007.1.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婚姻登记问题的复函(2006.7.27)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在华结婚登
记的外国人委托办理的无配偶证
明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2005.12.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
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2005.11.4)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2005.8.12)
民政部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2005.6.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3.1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2004.11.3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2003.5.22)
……
三、社会福利
四、救灾救济
五、优抚安置
六、殡葬管理
七、社会组织管理
八、区划地名管理
(一)基层政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12.26)
法规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
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010.8.2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4.29)
部门规范性文件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3.5.2)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指导的意见(2010.7.23)
其他文件
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2010.11.5)
(二)社区建设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
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011.12.20)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2006.2.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06.4.9)
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
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2013.1.15)
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
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2011.12.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
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2010.3.24)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2009.11.23)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的通知(2009.3.6)
二、婚姻、收养登记管理
(一)婚姻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8.8)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2.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
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4.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登记字号启用新填写方法的通知(2009.11.2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
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2008.6.4)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2008.2.15)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的通知(2006.9.20)
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2004.4.15)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9.2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台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问题的复函(2008.8.20)
民政部关于为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有关人员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问题的复函(2008.8.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补发婚姻登记证中相关字段填写问题的复函.(2007.1.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婚姻登记问题的复函(2006.7.27)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在华结婚登
记的外国人委托办理的无配偶证
明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2005.12.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
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2005.11.4)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2005.8.12)
民政部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2005.6.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3.1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2004.11.3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2003.5.22)
……
三、社会福利
四、救灾救济
五、优抚安置
六、殡葬管理
七、社会组织管理
八、区划地名管理
在线试读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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