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310175丛书名: 张学亮
法律人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培养人文素养读本
跨界解读,《水浒传》中那些法律梗
《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载
在作品中发现法律,通过法律深化对作品的理解。《传统中国的犯罪与刑罚》以宋代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个案研究的形式对水浒故事展开细致的法律分析,力求展现宋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本书一方面,将有助于更直观、更生动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另一方面,也会丰富我们对文学作品及其中人物的认知与理解。
**章 林冲案
“白虎节堂”案
刺配沧州道
林冲休妻
余论
第二章 杨志案
花石纲案
卖刀案
生辰纲案
第三章 武松案
罪恶
复仇
刑讯
余论
第四章 宋江案
性格分析
案件分析
余论
第五章 杨雄案
潘巧云案
裴如海案
宋代僧道的法律规制
余论
第六章 雷横案
玉乔案
白秀英案
小衙内之死
第七章 柴进案
“柴进门招天下客”的法律分析
李逵打死殷天赐案
理想与现实的落差
第八章 卢俊义案
案件
原告
服刑地
案外人
余论
第九章 由《水浒传》看宋代的社会治理
参考文献
致谢
——武松浪迹江湖,尝尽世间艰辛,在内心里,他是非常渴望生活的安宁的。在柴进处,他与宋江分手,行至阳谷,因打虎成名,谋得阳谷县都头这一职位。于是,虽然近在咫尺,他却停下了回乡探望兄长的脚步,专心致志地把工作做好。即便面对兄长死亡的事实,他还是压抑了自己暴躁的脾气,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同样说明,武松对一份安宁生活的留恋。这当然是一项正确的选择,然而,他的错误在于,他没有将正确的选择坚持到底。既然一开始选择“公力救济”,那么,在西门庆左右当地司法,自己难以通过正式途径实现正义的情况下,武松完全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合法地解决问题,且武松应该有很好的机会,因为东平府的陈府尹是一位清正廉明、富有正义感的官员。我们看到,在武松杀嫂后,陈府尹怀着对英雄的怜悯之心,全力帮助武松脱困。他甚至派人前往京城,打通了刑部等重要的关节。那么,在阳谷难以使武大冤情得雪的情况下,如果武松将案件上诉至东平府府尹陈文昭处,案件很可能就会出现转机。然而,武松没有这样做。或许是腐败的社会让他失去耐心,抑或内心压抑的怒火冲破理性之堤,他拿起刀,手刃仇人,告别了他渴望的安宁生活。《六祖坛经》里说:“一念愚即般若绝,一念智即般若生。”这是否是武松案件给我们的又一启示呢?
——关于杀惜案(阎婆惜),在前文“武松案”一章中,我们已经作过初步的分析。宋江的供述是: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缉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服罪无词。这里宋江当然是说了假话的。他辩论的重点是,之所以杀死阎婆惜,自己不是故杀,而是误杀,且阎婆惜存在过错。之前我们分析过,按照《宋刑统》的规定,误杀的范围是非常明确的,仅包括三种情形。所以,这里,宋江其实是在论证自己的行为属于“过失杀”。《宋刑统·斗讼律》“过失杀伤”条规定: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意思是说,凡过失杀伤人的,情有可原之处,各准按杀伤罪状,依收赎的办法来处理。更甚至,考虑到宋江、阎婆惜两人的身份关系,一个是夫,一个是妾 准确地说,妾是不能“以夫为夫”的。因为“妾以夫为君,为家长,俗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关于妾的法律地位的更多了解,请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按照《宋刑统·户婚律》“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条的规定:……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采信宋江的口供,就“杀惜案”而言,宋江根本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宋江的辩护是非常高明的,一旦被认定的话,自己就会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就像我们所知道的,该案的判决结果却并非如此:……县里迭成文案,待六十日限满,结解上济州听断。本州府尹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把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由此,我们看到,宋江的判决结果是被处以流刑。显然,案件的承办人员并没有采信宋江辩护的意见。那么,如此判决,是否准确地适用了法律呢?同样依照“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条的规定:诸殴伤妻者,减犯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可知,杀妻者以普通人论,杀妾者则减普通人二等。那杀伤不具有妻、妾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条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由此,基于阎婆惜的身份为宋江之妾,且宋江又是以刃杀人,因此,应该在斩刑的基础上,减二等作出判决,其结果应该是处流刑三千里。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另外一个影响判决的因素,即赦免宋代的赦免频繁且名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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