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3936
本书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研究:*,力求对建筑活动涉及的各方关系的分析、调整和规范,不只囿于工程经验、工程方法,而是始终注意法律思维、法学理论、法律方法的运用。第二,注重从立法原则、立法理念等层面,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形成原因、外在表现和治理路径进行理论性的深入探究。第三,不坐而论道,强调立法修订应有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增强研究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聚焦建筑业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建筑业发展面临的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如农民工有关问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薄弱、建筑市场交易秩序较为混乱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颇多等若干问题,并结合建筑业发展的新需要,以及建筑活动的特点、规则、规律等,力求从多视角探明现行《建筑法》实然效果和建筑业需要之应然状态之间的偏差和轨迹形成。第四,始终注意法学和工程学两大学科知识理论,在《建筑法》立法修订中应有的交融呼应、沟通互补的研究方法。
篇对现行《建筑法》立法缺陷及其成因的分析
章基于立法原则角度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基于立法合宪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目的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二、基于法制统一性原则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三、基于立法民主性原则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四、基于立法科学性原则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第二章基于立法理念角度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工程质量观的改进——《建筑法》应树立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一个新理由
二、《建筑法》立法修订应加强私法理念的合理渗透和融合
三、《建筑法》缺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立法理念和相应法律制度方法建构
第三章基于建筑业行业问题及建设工程实施规律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建筑法》对建筑业较突出的行业问题缺乏完备而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制
二、《建筑法》缺乏基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原则的立法设计
三、《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立法规范的科学性存在不足
四、《建筑法》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不同控制目标的立法内容严重失衡
五、《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管理中重要而基本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立法规范
第四章基于立法技术角度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建筑法》内容结构不完备
二、《建筑法》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不严谨
三、《建筑法》立法语言技术较为粗糙
四、《建筑法》配套立法技术应用不充分
第二篇《建筑法》立法修改建议
章对《建筑法》立法修改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的总结说明
一、《建筑法》立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概要
二、《建筑法》立法修改应遵循的立法原则
三、《建筑法》立法修改应强化的立法理念
四、《建筑法》立法目的应在新的立法理念指引下予以调整充实
五、《建筑法》修订应扩展法律调整范围
六、《建筑法》章节内容结构的重构
第二章《建筑法》立法修改建议的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建筑业步入依法发展轨道的标志和历史新起点。
《建筑法》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层级位置和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其立法质量的水平对建筑业能否实现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建筑业市场交易秩序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和规范等,均有着重大而广泛的作用,故建筑业市场各方主体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不热切期盼《建筑法》能够成为一部良法,发挥其作为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应有的关键性的积极作用。
但是,一个事实却是,有关各方特别是工程界要求修订《建筑法》的呼声一直不断,且有高涨之势。虽然《建筑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但只涉及一个条款。换言之,此次修正并未全面而实质地触及《建筑法》立法缺陷的本质。
上述要求全面修订《建筑法》的呼声已经引起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但同时,因种种原因,《建筑法》的全面修订时至今日仍未实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变迁和建筑业自身的发展需要,要求修订《建筑法》的共识在今天更趋一致和牢固,《建筑法》的全面修订已经到了必须着手实施的历史时期。2016年,国务院在当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将《建筑法》(修订)列入”研究项目”中,可以进一步说明《建筑法》进行修订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
就已有的关于《建筑法》立法修订的研究成果看,有以下几个特点。,要求修订《建筑法》的态度很坚决。第二,研究者多来自于工程界,法律界对《建筑法》立法修订研究的关注较少。第三,研究者的理论工具应用和发现问题的视域比较单一和狭窄。以工程界为例,研究多从工程实务和经验中提取问题,多从工程管理规则、规律等角度对《建筑法》立法之不足进行分析,并进而寻求修订之思路和解决之方案。相应的,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就缺乏法学理论的应有指引。第四,研究多针对某个或某几个条款出发,来分析《建筑法》立法之不足,较少从修订研究应当涉及的一些深层次理论层面和法律内容整体角度,对《建筑法》之缺陷进行较深刻的、系统化的分析。
上述研究特点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筑法》立法修订涉及的理论、工具方法其实有赖于法律学科理论知识和工程学科理论知识的交融、协调和互补的交叉应用,而因这两个学科的知识鸿沟和壁垒的客观存在,显然,科学地、深刻地进行《建筑法》立法修订研究就成为一项艰巨的工作。
基于上述分析,在笔者进行《建筑法》立法修订研究,即分析探究《建筑法》立法不足的成因、表现、负面作用以及修订理论、方法、思路,并终提出具体修订条款内容的研究过程中,较为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力求对建筑活动涉及的各方关系的分析、调整和规范,不只囿于工程经验、工程方法,而是始终注意法律思维、法学理论、法律方法的运用。第二,注重从立法原则、立法理念等层面,对《建筑法》立法不足的形成原因、外在表现和治理路径进行理论性的深入探究。第三,不坐而论道,强调立法修订应有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增强研究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聚焦建筑业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建筑业发展面临的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如农民工有关问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薄弱、建筑市场交易秩序较为混乱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颇多等若干问题,并结合建筑业发展的新需要,以及建筑活动的特点、规则、规律等,力求从多视角探明现行《建筑法》实然效果和建筑业需要之应然状态之间的偏差和轨迹形成。第四,始终注意法学和工程学两大学科知识理论,在《建筑法》立法修订中应有的交融呼应、沟通互补的研究方法。简言之,在笔者看来,《建筑法》立法修订要成功,《建筑法》要成为良法,其立法理论、技术和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就不能是片面的。相反的,它必须是两大学科理论、方法的共济交叉式的一个集合。第五,力争研究扎实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建筑法》立法修订终要通过诸多条款反映修订的思想、结论和成果。因此,本书在重构《建筑法》章节框架的前提下,在后提出了数百条的具体条款修订建议内容以供参考。
虽然笔者关注《建筑法》立法修订有关问题时日较长,但下决心撰写成长文,对其加以系统、深入、全面的论述,主要源于2014年笔者申报的有关《建筑法》立法修订研究的课题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立项批准。因此,本书如果能够为我国建筑业依法治理和《建筑法》修订起到绵薄之力的话,首先要感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支持。另外,在成书过程中,还得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金维兴教授,土木工程学院李慧民教授,建筑学院刘加平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杨柳女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曹建国副院长,陕西省建筑法学会秘书长、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法学系刘莉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丁卫副教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武乾教授、黄莺副教授,中建西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丛利总经理,陕西省恒达律师事务所陈贞学律师、杨建生律师,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李大雄律师,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徐薇女士等专家、领导、同仁的指导、建议和有关研究资料的提供,笔者在此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对本书列出的参考文献的作者,笔者也表示真诚的敬意。
《建筑法》立法修订研究因其必需的多元化的不同知识理论工具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涉及的有关各方利益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为研究工作在客观上增添了难度。更为主要的是笔者能力有限,故研究之方法、思路和结论难免存有错误和不当之处,诚盼学界专家和有关各方人士不吝赐教,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