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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经济法劳动法眼

劳动法眼

劳动争议真实再现 法律专家权威解读

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工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ISBN: 9787500865537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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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16.99

类别: 经济法 SKU:5d849b1c5f9849104541983a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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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0865537

编辑推荐

内容全面 解读权威

贴近你的工作生活

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这本书送给每一位

曾经、现在或者将来可能

碰到各色劳动法律问题的

你、我、他

职工维权案例的胜负天平

只在于你

是否拥有那颗

法律秤砣 

内容简介

2015年是劳动法施行20周年。这部劳动关系领域的基本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调整劳动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为纪念其施行20周年,同时推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中的普及,《工人日报》从2015年1月起推出《劳动法眼》专栏,针对新近发生的劳动热点事件,邀请权威专家进行法律解读,以提升职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工会干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本领。

本书稿收录了2015年1月1日至2016月8月26日的栏目内容,以真实详尽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权威地解释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常能碰到一些劳动法律问题。劳动法眼栏目的稿子,来源于真实案例,并请权威法律专家解读,旨在使广大劳动者认识并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快速运用书中知识、技巧防患于未然,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更好地享受工作。

作者简介
工会新闻部负责工人日报工会新闻版和工会周刊,以报道全国各地工会热点事件和创新性举措为己任,讲中国工会好故事,传递工会和职工好声音。
目  录

01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违法  

0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03医疗期满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04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05劳动者应保留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06仅发销售提成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07双重劳动关系被辞退应获补偿  

08通知录用又反悔,用人单位须担责  

09单位不能随意调整职工岗位  

10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说“不”  

11劳动者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一旦辞职便难反悔  

13退休后的务工纠纷,无须仲裁可直接起诉  

14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自愿放弃为由不上社保  

15钟点工也该上社保  

16被迫辞职应享受失业保险  

17职工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可申报工伤  

18单位组织旅游,职工受伤算工伤  

19职工非蓄意违章操作,受伤属工伤  

20职业性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21工程转包,工人受伤可进行两种维权  

22超过申请期限认定工伤有前提  

23退休人员返聘期发生意外不算工伤  

24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患有职业病,可追究原用人单位责任  

25包工头跑了,施工企业要负责  

2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要追刑责  

27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28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  

29业务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  

30职工参加工会活动,企业不应扣发工资  

31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应当算为加班  

32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须与工会、劳动者协商  

33跨年度休年假,要视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34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补偿职工  

35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36产假并非“一刀切”  

37职工病休期包含节假日、双休日  

38正常劳动下的经济损失不应由职工赔偿  

39用工单位将职工转为派遣工应补偿  

40经济补偿要按合同履行地标准执行   

在线试读

01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违法 

 

2012年9月,女职工曹某被某市一家电子公司录用为操作工。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曹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对曹某说,按照公司规定,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为了获得这份工作,曹某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但她对公司的做法不放心,于是利用倒班休息的机会到当地总工会咨询合同相关事宜。

 

法律贴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就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

试用期约定具有“从契约”的属性,其从属于主契约(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合同的存在是确定试用期限的前提条件。说得更直白一点,就是先有劳动合同,然后才有试用期,没有一种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试用期合同。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违法、无效,而且应该视为一个短期的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

招聘新职工时,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先和职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样做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和用工风险,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实际上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即视为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内容须合法,且用人单位不能使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条款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要解除这个短期的劳动合同,还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在当地工会干部的宣传解释下,该电子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答应立即重新与曹某签订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

 

 

0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2012年,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过治疗后痊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李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达不到等级。李某对鉴定结论未表示异议,向公司提出要休养一段时间再回去上班,公司表示同意。

3个月后,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上班,李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李某,要求其在一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但李某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

过了两周,公司在通知工会以后,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李某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贴士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虽然遭受工伤,但在痊愈后无故不回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特别提醒

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一些劳动者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铁饭碗”,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它视为“包袱”,这都是不正确的。

其实,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是能够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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