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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10758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收录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全文
对条文进行了专业的解释
收录相关规定的条文链接作为条文参见
精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的裁判要旨作为典型案例指引
附录与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配套文件作为实用核心法规
收录重要的流程图表
扫描封底二维码,赠送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亮点
*对于遗产的范围采取概括式立法方式
*对丧失继承权补充了宽恕制度
*扩展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特留份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2日)
法定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9年10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1月29日)
遗产的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案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1990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5年3月22日)
实用附录
分家析产协议(参考文本)
遗赠扶养协议书(参考文本)
遗嘱(参考文本)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继承纠纷诉讼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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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
(2016年7月13日)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法相关法律规范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1985年9月11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民法典继承编》从第1119条到第1163条,分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共计四章45条。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1121条第2款)。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第1125条第2款)。根据该款的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1128条第2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1136条、第1137条),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1145条至第1149条)。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第1158条)。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1160条),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继承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是指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又称为财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生前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范围内的人为继承人。以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是对继承的基本分类。
继承的法律特征如下:(1)继承因作为被继承人的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身份关系;(3)继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关系;(4)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条文参见
《宪法》第1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自然人继承权原则的规定。本条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条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
这一基本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2)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1)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2)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4)继承权的本质是独立的民事权利。
与继承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继承编》将继承相关条文中的“公民”改为了自然人,表述更科学。公民是一种政治上的身份,简单来说,就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有国籍后便享有公民权,可以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同一个人,在参加政治生活的时候被称为公民,在参加民事生活的时候被称为自然人。
条文参见
《宪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
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死亡情形。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的死亡确定,是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依照《民法典》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 下落不明满四年;(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文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1、2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遗产范围是指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产是继承权的客体,只存在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之前这段时间内。
具体而言,遗产包括自然人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个人合法财产。
此外,《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但不得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不能基于继承权而当然取得。“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如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专属于自然人个人,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条文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公司法》第75条;《保险法》第42条;《合伙企业法》第5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第3款
典型案例指引
1路某某与某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780号)
案件适用要点:(1)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范围。(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依法由其继承人共同所有。
2李某祥诉李某梅继承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3周某与赵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703号)
案件适用要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单独转让或继承。
4马某1与马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案(〔2020〕京民申1736号)
案件适用要点:诉争房屋为张某、马某4的遗产,虽曾过户至马某1夫妇名下,但过户所依据的合同已被确认无效,故仍为遗产,应当依法在马某2、马某1与马某3之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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