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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10673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收录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一般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承担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考虑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第一千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第一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人身自由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权】
第一千零三十条【信用权准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决定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节录)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节录)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节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节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节录)
(2007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节录)
(2019年5月28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8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节录)
(2016年10月12日)
实用附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司法鉴定程序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典型案例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人格权编调整对象的规定。
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资格,也指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当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一体,成为一个人时,就是民事主体,人格利益就成为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所谓“享有”,针对的是人格权的积极权能,可以解释为拥有、支配、收益。拥有表明民事主体对人格的控制,不受他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这里的拥有类似于物权的“占有”。支配指的是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处分人格权的伦理价值和财产价值,这种支配既有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方面的实现,也有财产价值的变现。收益表明基于部分人格权的商业使用,人格权能够作为目的,也能够作为手段。在商业使用过程中,民事主体可以获得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所谓“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人格权的消极权能。从本编来看,主要是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性而衍生的权能,即权利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不能随意侵害他人合法人格权益。
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因人格权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义务主体是人格权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此,人格权是绝对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权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就特定的人格利益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上述这些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本编调整的对象。
条文参见
《宪法》第37条、第38条;《刑法》第236-238条、第2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0条、第43条
典型案例指引
邱某某诉孙某、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本案判决在如下方面值得赞同:一是对侵权言论的分析上,结合其语境及侵权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二是对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把握上,注意分析多个言论的关联性及互动性,准确把握多个行为人的主观关联性及损害后果的同一性;三是在责任形态上,认定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四是在责任方式上,根据侵权人事后删除侵权言论的事实,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责任形式妥当。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第九百九十条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理解与适用
[人格权的界定]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但本法并没有从内涵的角度作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及外延的方式作的界定,即人格权是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民事权利,这样做的好处是保持开放性,为未来新出现的人格权类型留有足够的空间。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尊严(而不是人身自由),具体内容是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有创造功能(创造新的人格权)、解释功能(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补充功能(保护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人格利益),但是实际发挥最重要的功能是补充功能,即在具体的人格权之外,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都予以保护,当这些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条文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旅游法》第10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21条、第55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第44条、第51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慈善法》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典型案例指引
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85)
案件适用要点: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张某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张某某是“王某三”遗传学父亲,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拥有“王某三”胚胎的处置权,“王某三”之出生应取得张某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张某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要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理由不成立。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人格权的固有性。固有性是指人格权是自然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而不是后天依据何种原因而取得的权利。人格权由于具有固有性特征,因而是专属权、必备权,与权利主体不可须臾离开,终身为权利主体所享有。人格权一旦与权利主体分离,人将不成其为人,就丧失了做人的资格。
正因为人格权是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因而在任何民事活动中,权利主体都不得放弃人格权、转让人格权、继承人格权,不能通过这些行为将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分离。不过有些人格利益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例如肖像、姓名、隐私、个人信息等,但是不能把这些人格权予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此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保持专属性,但是例外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此种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转化为财产权。
[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转让、放弃或者继承人格权的情形]
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情况下人格权都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转让、放弃、继承,法律规定的情形只有三种:1只有名称权可以转让,因为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转让、放弃都可以,只不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解散而已。2某些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可以放弃和转让,甚至可以继承,这些规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3条作了规定。3当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时,权利人死亡,这些人格利益的归属,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条文参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利益]
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名称、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等。这些人格利益都能够脱离权利人的本身而独立存在,能够发生声誉和吸引力,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能够获得经济利益。
[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利益]
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许可他人使用,因此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当法律规定某种人格利益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时,权利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当权利性质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的,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例如生命、健康、名誉、人身自由等都不得或者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条文参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2条、第24条
典型案例指引
王某、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适用要点:形象代言合同到期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继续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的行为。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影响到的地域是本案考虑赔礼道歉的主要因素。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要结合形象代言合同酬金、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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